在人们的印象当中,一提到遗嘱,就认为必须去公证。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公证遗嘱确实具有最高的效力,但《民法典》实施以后,对此进行了修改,公证遗嘱不再是最高效力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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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对于遗嘱人所立的内容相抵触的数份遗嘱,以立遗嘱的时间作为认定遗嘱有效的判断标准,无论遗嘱形式如何,遗嘱人最后所立的遗嘱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也就是说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以上遗嘱形式,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均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公证遗嘱,不仅程序繁琐、按比例支付一定的公证费,而且在效力上也并没有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自书遗嘱简单、可随时设立,而且不需要见证人在场,所以是最简便易行的遗嘱形式。什么样的自书遗嘱才是规范有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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