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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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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5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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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 编制目

提升我市应对突发地质灾害能力,确保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高效有序,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泰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靖江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

本预案适用于靖江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

遵循以人为本、保障安全,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快速、准确、高效应对,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

当发生小型突发地质灾害时,市政府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气象局、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增加部分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下达应急救援指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并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措施,开展灾后处置。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主要职责:贯彻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助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负责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承担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应急值守工作,综合研判灾害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汇总灾情信息和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协调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和救助受灾群众、以及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管理、分配上级下拨以及市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参与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演练。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统一安排新闻媒体采访,做好舆情收集分析和舆论引导管控。

市人武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所在镇(园区、办事处)请求,协调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援。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因灾损毁基础设施修复工程的立项审批工作;协调安排各级财政收入的重大救灾和应急处置项目,并监督实施;负责市级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受灾害威胁区域内学校师生疏散转移;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学校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避险演练;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内有关工业企业的人员疏散转移并开展自救互救;协调相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组织受威胁区域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统筹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维护交通秩序。

市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抢险救灾、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治理等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拨付,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趋势研判、工程治理工作;承担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协调开展灾区及周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培训及防范地质灾害知识的宣传普及;参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区房屋安全应急检查,指导消除危房安全隐患,协助做好危房人员的避险转移;组织协调灾区损坏市政公共设施的保护和抢修工作,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线路和抢险救灾重要通道的畅通,组织实施抢险救灾运输和紧急运输。

市水利局:负责排查水利工程险患和抢修因灾损毁的水利设施,承担灾区相关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和通报,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景区、景点游客疏散转移和险患排查;指导景区、景点对游客进行必要的突发地质灾害风险提示和应急知识教育。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内医疗场所人员疏散转移;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卫生监督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预报全市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加强灾害发生地气象监测,为灾害的应急救援处置提供气象保障。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时的应急救援、抢险救灾。

市供电公司:负责灾区电力设施抢修,确保灾区电力供应;承担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其他单位:根据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配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3 突发地质灾害及其险情等级

突发地质灾害及其险情分别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和危害程度的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个等级。

3.1 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及其险情(Ⅰ级)

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为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为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

3.2 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及其险情(Ⅱ级)

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

3.3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及其险情(Ⅲ级)

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

3.4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及其险情(Ⅳ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

4 预防和预警

在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前,严格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关预警响应。

4.1 预防措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年度突发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情况,于每年初编制市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类型、分布以及防灾责任人,说明主要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和区域,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制订具体有效的预防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4.2 风险预警

4.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等级由强到弱依次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和Ⅳ级(蓝色)。Ⅰ级(红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Ⅱ级(橙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Ⅲ级(黄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Ⅳ级(蓝色)预警: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4.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气象局,针对突发地质灾害进行分析研判,形成预警信息,联合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风险等级以及空间范围等。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签后发布。

Ⅰ级(红色)和Ⅱ级(橙色)预警信息: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

Ⅲ级(黄色)和Ⅳ级(蓝色)预警信息:市政府受委托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预警信息通过电话、传真、报刊、手机短信、广播电视以及网络平台等方式公开播发。乡镇负责组织落实预警信息在基层的传播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气象局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动态管理,适时调整预警等级,更新预警信息内容。

4.2.2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自动启动相应的预警响应,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响应工作。

1)Ⅳ(蓝色)预警响应

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气象、水务等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大对预警区内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再排查和巡查监测力度;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的准备工作。

2)Ⅲ级(黄色)预警响应

在四级(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带班值班;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对预警区内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监测;市应急管理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组织动员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Ⅱ级(橙色)预警响应

在三级(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务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必要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Ⅰ级(红色)预警响应

在二级(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利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突发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必要时,市应急管理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进驻预警区。

4.2.3 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预警响应视气象条件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情况随预警信息等级动态调整,可逐步升(降)级。当预警区内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在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等级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超出突发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预警响应自动终止,并由原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解除预警信息。

5 应急处置和救援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灾害等级分别由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可视情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5.1 灾情报告

5.1.1 速报

有关区镇、村、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时,应立即向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告。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

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向市政府、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速报有关情况。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等级、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5.1.2 续报和终报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展,原速报单位要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5.2 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区镇、村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后,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转移受灾群众;立即开展救援工作;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

5.3 应急响应

5.3.1 Ⅰ、Ⅱ级应急响应

接到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报告经核实的,或者现场处置中确认为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比照IV级应急响应,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前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将地质灾害情况速报泰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3.2 Ⅲ级应急响应

接到中型突发地质灾害报告经核实的,或者现场处置中确认为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比照IV级应急响应,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前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将地质灾害情况速报泰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上级部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泰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3.3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小型突发地质灾害时,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开展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应急排险、划定危险区、人员搜救、安置救助、道路抢修、设施维护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委、政府及泰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和若干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和各工作组组长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任命:

1)综合协调组: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承担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救援力量和资源等工作;协调公安和人武部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协调专业灾害救助队伍的调集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审核把关信息发布等工作。

2)治安保卫组:公安、人武部等部门根据划定的危险区,设置警戒线,负责灾害现场的保护、警戒、治安和秩序维护,保卫重要目标,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队伍、物资运输等出入道路畅通。

3)抢险救援组: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协助灾区的镇(园区、办事处)政府进行人员搜救、抢险救灾等抢险救援工作,情况紧急时,可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4)生活救助组:应急管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信等部门负责调拨和紧急配送应急物资,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卫生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灾区医疗救治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5)现场监测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开展灾害发生地及周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和会商研判灾情及发展趋势,为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市气象局加强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6)设施抢修组:市发改委、市应急、住建、交通、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配合。负责应急排险工作,控制、排除灾情及其次生险情,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做好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及城镇应急供水等工作。

7)新闻宣传组:市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和灾害发生地的镇(园区、办事处)政府负责灾情和抢险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现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等工作;市政府新闻办统一组织灾后新闻宣传工作。

5.4 信息发布

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靖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发布。

5.5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完成,经有关专家会商或鉴定突发地质灾害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由原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提交调查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包括查清灾害发生的因素、现场处置概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6.2 善后处置

市政府根据需要制定和实施救灾、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需开展治理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7 应急保障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7.1 平台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气象等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并推进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对接,开发完善各类软件业务系统,不断提高信息化和可视化水平。

7.2 队伍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在依靠消防救援队伍等救援主力军的同时,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建立各类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自愿者队伍,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

7.3 资金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救灾补助等资金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市财政局应会同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有关资金。

7.4 物资保障

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救灾物资。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动用决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保证救灾物资的供应。

7.5 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以及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加强装备建设和技能培训,增强救援人员、志愿者以及社会公众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能力。

7.6 监督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项应急保障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2 预案编制与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3 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市级应急演练工作,通过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应急指挥程序,检验和完善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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