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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所负债务,债权人有权向其配偶主张偿还吗?

所谓“父债子偿,夫债妻偿”,是社会共同认同并执行的道德标准,但是对于尚未构成婚姻关系的未婚夫妻来说,他们婚前所欠债务,会转变为共同债务,需要一同偿还吗?

想必很多人的答案是否定的,但如果这部分的个人债务满足一定的情况,即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或购置夫妻共同财物的,法律规定,是需要共同偿还的。

相关案例:

田某大三时,认识了高大帅气的高某,不久二人开始谈恋爱。田某毕业以后,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很快买了房结了婚,还在向往甜蜜夫妻生活的田某,很快被一件事打破了幻想。

原来,结婚前,高某为了买房向朋友孙某借了30万元,而为了给田某“惊喜”,并没有把这件事告诉田某。因为高某一直没有还款,孙某就找到刚结婚不久田某,要求其替高某偿还当时所借的30万元。

年轻的田某不知所措,明明自己刚结婚不久,怎么就突然背上了30万元的债务,相恋多年的体贴男友怎么会这么做?

案例分析:

俗话说,“父债子偿,夫债妻偿”,事实上也有一定法律依据的。

本案中,孙某可以向田某要求偿还高某婚前所欠债款。尽管高某欠孙某的债款属于高某婚前所负个人债务,本来应该由高某自己偿还。

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权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除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的债务,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据此可见,法律在对待这两个问题时采用了一种平衡的态度,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般的个人债务,不会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转变为共同债务。但如果一方婚前借款是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或者借款购买的财物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了,那么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也将转变为夫妻共同的债务。

本案中,高某借款是用于购买其与田某婚后共同生活的房屋,因此,该笔借款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孙某有权要求田某偿还高某婚前所欠借款,田某也有义务替高某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案例中,田某遇到这种情况不知所措,在知道法律对此的处罚后,也对丈夫非常愤怒。由于国内的实际状况,很多婚姻不得以与房屋挂钩,导致其成本高昂,但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买什么样的房子,位置偏一点或者小一点都好,非要购买难以负担的高价房屋,然后以欺骗手段为开端的婚姻最是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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