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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批易中天《王安石变法》2——青苗法

在王安石变法中,青苗法无疑是分量最重的,也是受到攻击最多的。那么青苗法到底是怎么回事呢?青苗法的创建是基于这样一个国情:即每年青黄不接的时候,广大贫苦农民家无余粮,甚至连种子粮都没有。这个时候就只能跟富户借高利贷,利息在一半到一倍。万一碰到灾年,就只能卖田卖地。青苗法的设计初衷就是由国家代替富户,以自愿原则,向贫民投放贷款,利息在20%或30%。国家的本金从哪来呢?从常平仓和广惠仓而来。具体操作是,每年春,由政府贷钱于民。十户以上为一保,其中要有三等户为甲头,也就是担保人(没办法,这是政治任务)。按经济实力对人户分等,不同等额度不一样。第五等及客户(暂住人口)不得过千五百,第四等三千,第三等六千,第二等十千,第一等十五千。如果还有贷款余额,由地方上自行做主,可以适当提高三等以上户的贷款额度。城市民有物业抵押的,五家为一保,也可以按这个方法贷款。可见,青苗法其实已经有了金融性质,不仅农户可以贷,而且城市民也可以贷,贷款额度根据贷款人经济实力而定。易中天说青苗法是国家银行的抵押贷款,我认为对广大农民更像是信用贷款,对城市民属于抵押贷款。

易中天的意思,青苗法的本金来自于常平仓和广惠仓,而常平仓和广惠仓本是非营利性质,所以青苗法应该免息,才算是“不忘初心”。其实,王安石变法的背景就是常平仓与广惠仓基本已经名存实亡,无法发挥应有作用。比如常平仓,只在州治所在地设置,对县、乡则无能为力,也就是受益于常平法的百姓数量极为有限。正因此,南宋时朱熹才倡导社仓。加上地方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丰收则籴保护粮价,歉收则粜平抑粮价,这买进卖出的很繁琐,不少地方都不干这事了。再说,王安石用常平仓和广惠仓的本金行青苗法,无非是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后,用回收的资本金做新项目而已。至于这个新项目是公益类还是盈利型,似乎不应该被过分看重。此外,我觉得反对王安石变法的人都故意忽略了一点,那就是王安石变法中的青苗法,并没有取消常平仓和广惠仓的职能。青苗法的盈利,除了青苗法实行所需开支外,盈利主要用于兴修水利和常平仓、广惠仓的开支。

青苗法到底好不好,我认为可以做这样的假设,如果没有青苗法会怎样?无非是每年青黄不接的时候,贫户只能找富户(而不是找政府)借贷,承受一半到一倍的高利贷,这个状况,旧党也清楚,但是他们选择顺其自然。苏辙说得很直白,跟富户借,如果不还,富户自然有办法,最多是经济纠纷(似乎百姓死活他们可以无视一样)。如果是跟政府借而不还,那么政府就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去处理这些事,甚至要鞭笞用刑,那政府麻烦事就多了,这是何苦呢?说白了还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我们再回到900年前,听听当时的反对之声,看看王安石的辩解又如何。

反对的声音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与抑兼并初衷相背离或取利于民为非

韩琦(河北安抚使)《论青苗》:今乃乡村自第一等而下,皆立借钱贯陌,三等以上更许增数,坊郭户有物业抵当者依青苗例支借。且乡村三等并坊郭有物业户,乃从来兼并之家也。今皆多得借钱,每借一千令纳一千三百,则是官放息钱,与初抑兼并、济困乏之意绝相违戾。

欧阳修(知青州)《言青苗钱第一劄子》:乞除去二分之息,但令只纳元数本钱,如此,始是不取利矣。盖二分之息,以为所得多耶,固不可多取于民;所得不多耶,则小利又何足顾!何必以此上累圣政。

一句话,就是国家不能取息,你给的起就免费,给不起就不给,不能去赚这个钱。对利息这个事,王安石的答辩铿锵有力。他在《答曾公立书》中说:然二分不及一分,一分不及不利而贷之,贷之不若与之。然不与之而必至于二分者,何也?为其来日之不可继也。不可继则是惠而不知为政,非惠而不费之道也,故必贷。然而有官吏之俸,辇运之费,水旱之甫,鼠雀之耗,而必欲广之以待其饥不足而直与之也,则无二分之息可乎?则二分者亦常平之中正也,岂可易哉?公立更与深于道者论之,则某之所论,无一字舍于法,而世之者,不足言也。确实,能做慈善何必经营。但是如果完全按慈善来做,无法长久。只有作为经营,才能持续惠民。尤其是在北宋国库空虚的情况下,青苗法显得更务实。

2、禁抑配成空

韩琦《论青苗》:又乡村每保须有物力人为甲头,虽云不得抑勒,而上户既有物力,必不愿请,官吏防保内下户不能送纳,岂免差充甲头以备代赔?复峻责诸县,人不愿请,即令结罪申报,选官晓谕。却有愿请者,则干系人别作施行,或具申奏。官吏惧提举司势可升黜,又防选官晓谕之时,岂无贫下浮浪愿请之人?苟免捃拾,须行散配。且下户见官中散钱,谁不愿请?然本户夏、秋各有税赋,又有预买及转运司和买两色绸绢、积年倚阁、借贷麦种钱之类,名目甚多。今更增纳此一重出利青苗钱,愚民一时借请则甚易,纳则甚难,故自制下以来,一路官吏上下惶惑,皆谓若不抑散,则上户必不愿请,近下等第与无业客户虽或愿请,必难催纳,将来必有行刑督索,及勒干系书手、典押、耆户长、同保人等均赔之患。

欧阳修(知青州)《言青苗钱第一劄子》:臣窃闻议者多以抑配人户为患,所以朝廷屡降指挥,丁宁约束州县官吏不得抑配百姓。然诸路各有提举、管勾等官,往来催促,必须尽钱表散而后止。由是言之,朝廷虽指挥州县不得抑逼百姓请钱,而提举等官又却催促尽数散表。故提举等官以不能催促尽数散表为失职,州县之吏亦以表钱不尽为弛慢不才。上下不得不递相督责者,势使之然,各不获已也。由是言之,理难独责州县抑配矣。以臣愚见,欲乞先罢提举、管勾等官,不令催督,然后可以责州县不得抑配。其所表钱,取民情愿,专委州县随多少散之,不得须要尽数,亦不必须要阖县之民户户尽请。如此,则自然无抑配之患矣。

执行过程中,的确出现政策走样的情况。执行者为了政绩,大量强制摊派,而且因为三等以上人户有经济实力,本来不需要贷,却反而多多给他贷;三等以下贫民本来亟需贷,但担心收不回来而少贷,不贷。对于这个问题,王安石也是承认的,他的建议是严惩违规抑配的官员。但是当王安石要反对派拿出搞抑配的地方名单来的时候,反对派却一点也不配合,说打死也不提供名单。

3、若遇两科连灾,难以为继,人户拖延,积压拖欠,失陷官钱

韩琦(河北安抚使)《论青苗》:大凡兼并放息钱,虽取利稍厚,缘有逋欠,官中不许受事,往往旧债未赏其半,早已续得贷钱。兼并者既有资本,故能使相因岁月,渐而取之。今官贷青苗钱则不然,须夏、秋随税送纳,灾伤及五分以上,方许次科催还。若连两科灾伤,则必官无本钱接续支给,官本因而寝有失陷,其害明白如此。

欧阳修(知青州)《言青苗钱第一劄子》:连料灾伤或人户无力或顽滑拖延,本料未纳,又请次料合表钱数,则积压转多,必难催索。臣今欲乞人户遇灾伤,本料未曾送纳者,及人户无力或顽猾拖延不纳者,并更不支表与次料钱。如此,则人户免积压拖欠,州县免鞭朴催驱,官钱免积久失陷。

欧阳修(知青州)《言青苗钱第二劄子》:臣勘会今年二麦才方成熟,尚未收割,已系五月,又合表散秋料钱数。窃缘夏料已散钱尚未有一户送纳,若又表散秋料钱,窃虑积压拖欠,枉有失陷官钱。臣已指挥本路诸州军,并令未得表散秋料钱,别候朝廷指挥去后。臣伏思除臣近所起请灾伤未纳及人户拖欠不纳者,乞且不表次料一事外,臣今更有愚见,不敢缄默。臣窃见自表青苗钱已来,议者皆以取利为非。朝廷深恶其说,遂命所司条陈申谕,其言虽烦,而终不免于取利,然犹有一说者,意在惠民也。以臣愚见,若夏料钱于春中表散,犹是青黄不相接之时,虽不户户阙乏,然其间容有不济者,以为惠政,尚有说焉。若秋料钱于五月表散,正是蚕麦成熟,人户不乏之时,何名济阙,直是放债取利尔。若二麦不熟,则夏料尚欠,岂宜更表秋料钱,使人户积压拖欠?以此而言,秋料钱可以罢而不散。

这个反对的理由就是信用贷款的风险问题。对此神宗皇帝都表示能理解,大不了就是国家亏点本钱,至少对百姓无害。可见,变法最高层也不是眼中只有财和利。

4、推崇常平仓制

韩琦(河北安抚使)《论青苗》:本岁河朔丰熟,常平籴米,斛钱不过七十五至八十五。以来若乘时收敛,遇贵出粜,不惟合于古制,而免有失陷之弊。兼民实被惠,亦足以收其羡赢。

这个不值一驳了,常平仓如果能正常运转,惠及的也只有州府治所周边的农民,属县都覆盖不了,更不用说乡村。何况,到了北宋中期,常平仓基本上已经名存实亡。

反对派表现出来的更多是腐儒之见,而王安石则闪耀着朦胧的现代金融思想,超越他的时代太远。所以尽管王安石在朝廷内外反复宣讲,但是连他最亲密的战友——神宗皇帝都没有完全理解。到他罢相前夕,神宗因为《流民图》而质疑青苗法的时候,王安石很不耐烦地跟神宗说,关于青苗法我都讲了十数万字,您还有这么多摇摆,绝望之情溢于言表,最后坚定地请辞而去。这是王安石的悲哀,更是时代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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