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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日起,公安部启用督察标志

   从2007年10月1日起,公安部启用督察标志,全国公安机关督察民警将正式佩戴督察标志执行职务。

  据了解,督察标志由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统一制作。该标志为不锈钢质地的银色徽章,正面以警徽图样为设计中心,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警务督察”字样,并标注“公安部”或“公直”,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公安名称字样,衬底为藏蓝色。背面铸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制”和“××-××××”编号,编号前部分为“公安部”或“公直”,公安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的名称,后部分为流水序号。标志既有金属质感又庄重大方,并与警服警衔标饰色彩相协调,整体视觉效果美观和谐,充分体现出督察执法执纪的职能,以及督察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警务督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督察标志既是督察人员公务身份的证明,也是督察监督外在形象和权威的组成部分。启用督察标志,充分体现了公安部党委对警务督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有助于提高现场督察工作规范化的水平,树立督察民警执法执纪的良好形象,确保各级督察部门更好地履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赋予的职责。

 

新启用并标注各省、直辖市、部门字样的督察标志。背面铸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制”和编号。下方分别为甘肃和山东的督察标志。

 

按照公安部的有关通知规定,督察标志由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统一制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申领,并列入装备管理,按照正式督察编制数量发放。督察标志为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任务时佩戴,不得转借给非督察人员持有和使用。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任务,着应季人民警察制式警服时,督察标志佩戴于左上衣兜纽扣正下方。督察标志可与督察证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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