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10月1日起,公安部启用督察标志,全国公安机关督察民警将正式佩戴督察标志执行职务。
据了解,督察标志由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统一制作。该标志为不锈钢质地的银色徽章,正面以警徽图样为设计中心,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警务督察”字样,并标注“公安部”或“公直”,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公安名称字样,衬底为藏蓝色。背面铸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制”和“××-××××”编号,编号前部分为“公安部”或“公直”,公安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的名称,后部分为流水序号。标志既有金属质感又庄重大方,并与警服警衔标饰色彩相协调,整体视觉效果美观和谐,充分体现出督察执法执纪的职能,以及督察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新启用并标注各省、直辖市、部门字样的督察标志。背面铸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制”和编号。下方分别为甘肃和山东的督察标志。
按照公安部的有关通知规定,督察标志由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统一制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申领,并列入装备管理,按照正式督察编制数量发放。督察标志为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任务时佩戴,不得转借给非督察人员持有和使用。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任务,着应季人民警察制式警服时,督察标志佩戴于左上衣兜纽扣正下方。督察标志可与督察证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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