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法院:两车追尾,乘员被甩出车外死亡 索赔遭拒,是否第三人引发争议
作者:马尾法院 沈镇友 发布时间:2011-07-18 10:03:00
2006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自此所有的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以保证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提高对交通事故纠纷逐年攀升背景下受害人的赔偿。因交强险 的赔偿对象指向的是投保车辆外的受害人员,也就是相对投保车辆而言的“第三人”,所以确认受害人为第三人是保险公司启动交强险予以赔偿的前提。近日,马尾法院就审理一起因对受害人是否属于肇事车辆外的“第三人”而引发诉讼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回放:
案件审理:
马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事故发生时,王勇车驾驶室右侧部由于受到碰撞向后撕裂变形造成副驾驶座上的高虎被抛出,其向下坠落过程中右小腿下段与王勇车右侧油箱护栏下横梁前端碰撞,后着地当场死亡。显然,事故发生时高虎从驾驶室被抛出,脱离了事故车辆,此时已不属于“车上人员”,此后在坠落过程中右小腿又与王勇车右侧油箱护栏下横梁前端发生碰撞并着地死亡,高虎与车辆的碰撞及着地死亡均在王勇车外,已经不是王勇车上的人员。一审法院对人寿财产保险江苏某中心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依法支持受害人高虎家属要求人寿财产保险江苏某中心公司在王勇车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
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一审的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而启动交强险予以赔偿所指向的第三人并非是固定不变,由于车辆属于运输工具,相对于车辆而言,车辆的乘坐者不会也不可能永远都是“车上人员”,随着特定时空的变化,乘坐者也会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比如乘坐公交车,对于乘坐在公交车上乘客而言,如果公交车发生事故导致乘客受伤或死亡,则公交公司只能要求保险公司启动车上人员险予以赔偿,因为此时乘客是“车上人员”,而不是“第三人”;但当乘客下车,假设此时公交车驾驶员因观察失误,导致刚下车的乘客被公交车拖倒以致受伤或死亡,则乘客已由公交车“车上人员-乘客”转为“第三人-已下车”,受害人才能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交强险赔偿。可见,判断受害者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人”应以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者处于保险车辆“之上”还是“之下”这一特定时空进行认识。就上述纠纷而言,高虎先是被告车辆抛出,在坠落过程中又与车辆油箱前横杠碰撞,再是着地后死亡,可以认定高虎此时已经转化为王勇车外的“第三人”,而不再是之前坐在副驾驶室上的“本车人员”了,一审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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