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浅析《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案情 

201256凌晨,刘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公路上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李某涯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二轮摩托车倒地,刘某害怕承担责任,驾车逃逸,李某坠地受伤,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次日,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无法查明刘某有无违章行为,遂以驾车逃逸为由,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第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定义及证据形式。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各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文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此款规定,明确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但对于其在刑事诉讼中属于哪一类法定证据形式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其属于勘验、检查笔录;有人认为其属于鉴定人意见;有人认为其公文性书证。这些分歧意见的存在,导致刑事审判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认定标准不统一,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影响司法公正。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属于公文性书证,理由在于,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警在现场勘查基础上综合各种因素对事故做出分析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出责任划分,而勘验、检查笔录只是勘验人员对案发现场的如实记录;其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系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授权以特定的程序在特定的期限内制作,当事人只可申请复核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鉴定人意见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某一专业问题提出的判断意见,依据的是鉴定人的知识和经验而非按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由不同的鉴定人重新鉴定。

第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及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做出的责任划分、伤残评定确属不妥的,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书证,必须经过当庭对其证据效力进行审查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效力主要体现在证据的两个方面,即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对证据能力的审查主要侧重于对其程序合法性方面,对证明力的审查主要侧重于对其证明内容客观公正性方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的审查,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也要对其进行实质审查,即不仅对其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也应对其结果公正性进行审查,不能只看认定的结果,而忽视认定过程的合理性。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力的审查,主要应审查对责任划分是否恰当,是否符合客观公平的原则。

第三、推定的责任认定是否具有证明力。根据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毁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推定逃逸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推定的责任认定是否具有证明力的问题,笔者认为其不具有刑事诉讼中所要求的证明力,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在事实真相不明而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推定的责任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其只能作为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而非构成犯罪的直接证据。同样,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对推定的责任划分也不负有举证责任,理由在于,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公诉机关,被告人无举证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如被告人对责任划分提出异议,需要公诉机关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排除,而非用推定的责任划分来作为定案的直接证据。

第四、本案的处理意见。首先,从法律本身的规定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该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也即是必须要有违章行为,并且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而本案并未查明刘某有无具体违章行为,缺乏构成要件。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可以认定是否违章的依据,但刘某的逃逸系事故发生后的违章,而非导致事故发生的违章,逃逸行为与事故发生缺乏因果联系。《刑法》第133条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规定为加重的法定刑,其前提在于逃逸者的前行为已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事后的逃逸行为加重了处罚。其次,从证据的证明力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刑事诉讼中,不仅要求用以定案的证据经查证属实,而且要求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结论具有唯一性、排他性,能够排除合理的怀疑,而推定的责任划分不能确切证明逃逸者是否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肇事行为,因而不具有认定逃逸者是否负事故责任、负何种责任的唯一性,因此,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以证据不足,认定本案被告人刘某不构成犯罪。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审查和运用
交通肇事案件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判断
“交通肇事逃逸”情节的法律分析
交通肇事罪辨析 Ⅲ: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何种刑事证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定性为书证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