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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离婚官司,应该这样收集对方有过错的证据?

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其中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因此,收集对方有过错的证据是离婚案件争取最大利益重要工作,从实践中看,过错一般是指另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隐匿财产、制造伪证等等行为。

离婚案件虽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方面,但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往往感到力不从心,证据不好收集,或不知从何下手。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及运用,特别是举出对方有过错的证据,对于争取自己的更多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打离婚官司中证据的种类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特别是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上,以上几类证据是大量被运用的。

怎样收集对方有过错的证据?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数量占比较大。然而,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往往耗尽心机去调查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其实,这是一个误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非常难以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法院一般也不肯轻易认定。因此,往往做了大量工作而不能起作用。即使当事人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但只能作为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一个理由,而根据《婚姻法》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依据不足。而无过错方多分,一般在法院判决书中只是一个“量”的平衡的问题,在财产分割上,不会引起“质”的差别。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或在接到法院传票后,更应特别注重共同财产证据的调查收集。作为原告,在起诉前,一定要注意做好诉前准备工作。在举证时限(简易程序一般为十五天,甚至有七天的,普通程序一般为一个月)内提供证据。另外,一定要注意运用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在离婚案件中,大量的财产证据必须靠法院去收集。比如,银行存款、股票资金对账单、工资情况、房地产资料、、亲子鉴定等,单方证据对方不予以认可。

离婚案件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不就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

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只要不违法,自己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

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虽然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凡是知情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此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低。

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鉴定需要法院委托,也可以单方委托律师鉴定。鉴定结论是法院采信几率较高的一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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