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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有婚外情,怎样做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男孩张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07年开始便争吵不断而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08年6月起拒绝与被告同居,××××年××月份原告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结婚证,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后以离婚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申请撤诉,双方仍然分居生活。2013年,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虽经(2013)响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但夫妻之间的关系并未得以改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张某乙随被告生活,原告依法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意见

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婚姻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子,理当互相理解、互相关怀,共同为幸福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努力。然而原、被告因婚后的矛盾自2007年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曾先后三次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现被告同意离婚,综合分析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因素,我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应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权,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故婚生子张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承担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参照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酌定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被告主张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存在婚外情,并主张4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应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

二、婚生男孩张迎随被告张某甲生活,原告何某自2014年6月份起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直至张迎独立生活时止,2014年度的抚养费2800元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自2015年起原告于每年的6月底前给付当年的抚养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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