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遗产的处理,最稳妥的方式就是选择生前写好遗嘱,很多家庭在处理遗嘱时会遇到这种情况:老人虽然写了遗嘱,但是在去世前又通过其他形式,例如赠与,处理了财产。带老人百年之后,遗产到底应该怎么处理,是按照遗嘱来,还是老人生前的意思来?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继承类案件的部分倾向性意见中提到:
遗嘱人生前以赠与方式处分遗嘱中所列部分财产的,应视为遗嘱被部分撤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人也有权在有生之年通过赠与的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因此,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关于遗产股权,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
公司赠股时约定了受赠人只参与分红,不因此而持有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者是赠与的股权不会使首赠人因此增加持股比例等附加条件。
这种情况下该赠股实为股东之间对分红方式的特别约定,本质上就是公司收益分红权。
此情况下对于赠股的继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继承类案件的倾向性意见是:不按一般股权继承方式处理,而只需依法将该收益分红权在继承人之间分割即可。
从法律专业上来说,立遗嘱是要试法律行为。近年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频频出现保存在计算机中以“身后安排”等形式出现的所谓“网络遗嘱”,这类遗嘱从法律上来说不能被认为是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第3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成员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
除非承包地为林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系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情况下,农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为了保证遗嘱的合法性,一定是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且是在遗嘱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立的。但是,遗嘱人也有权利对遗嘱进行二次或者多次修改。当然,前提是要满足上述条件。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