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酒后不能驾车,就让朋友郭某代驾送他回家,路上郭某驾驶的汽车和梁某驾驶的二轮摩托发生碰撞,导致梁某和摩托车上载着的李某受伤。
专家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郭某驾驶涉案车辆是出于朋友情分对张某提供无偿帮助,符合义务帮工人的性质,因此,张某(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帮工人郭某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因交警大队已认定郭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可见郭某(代驾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车辆出借,出事故车主责任视情况而定
1.车主无明显过错,不用承担事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 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则不用承担责任。
2.车主有明显过错,要担责具体比例视情况而定。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2015年6月一车主将车借给朋友,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车内三男一女已经全部身亡。据悉,由于肇事者已经死亡,车主不但要自行承担车辆的损失(基本报废),可能还需承担4名乘客的死亡赔偿金,借车借出几百万的官司。
(信息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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