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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指南
办事指南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备案方式:
备案范围: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等。
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五)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六)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
(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管辖分工
1、总队负责对全省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辖区内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3、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城市规划控制区内以下应备案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工作: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含本数)小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及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含本数)小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及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含本数)小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及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含本数)小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及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4、县(含县级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外的开发区)消防大队(科)负责辖区内应备案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工作。
5、城区(含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科)负责辖区内不在支队备案抽查权限范围内应备案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工作。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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