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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跨境双重受雇安排下该如何申报薪俸税?


所谓双重受雇,是指雇员同时与两个雇主(一般多见为不同地域的同一集团下的两间关联公司)签订雇佣合同。基于不同的实际因素考虑(例如:当地劳动法或办理工作签证要求、企业内部工资成本分摊等),不少公司选择以双重受雇的形式安排雇员跨境工作。

 

然而,双重受雇并不代表雇员可以只对不同雇佣合同下取得的收入分别在当地报税。以香港和中国内陆为例,双边各自对双重受雇下雇员的个税申报有不同的规定,如下:


1.香港
香港税务局一般不认同双重受雇安排,在双重受雇情况下,香港税务局不接受雇员或雇主只对香港雇佣合同下取得的收入申报香港薪俸税。

 

鉴于如今科技的发展和通信技术的进步,很多工作不再受地域限制,雇主也很难证明两个合同是彼此区分和不同的(separate and distinct)。例如,雇员即使身处中国内陆,也可能在履行香港雇佣合同的工作,如查看电子邮件、接收电话或参加视像会议等。通过查阅众多的法院及税务上诉委员会处理过的个案,我们了解到香港税务局一般会将两份雇佣合同视为相互相承的关系,而并非彼此分离的。而由于其中一份是香港的雇佣合同,香港税务局一般会要求雇主在香港雇主报税表中披露该个人的所有受雇收入(即包括由中国内陆或海外公司支付的收入)。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该雇员可在其个人报税表中对部分或全部受雇收入提出相应的收入豁免申请(如适用)。

 

2.中国内陆

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中国内陆公司作为雇主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一般而言,该代扣代缴义务只适用于中国境内机构就其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考虑到双重受雇的安排,中国内陆税务机关会预期境内雇主也对境外关联机构支付的工资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对于跨境工作或两地任职受雇安排,雇主可按境内外工资负担比例及个人出入境天数,按不同情况下适用的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为避免中国内陆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双重受雇安排的质疑,雇主应就大陆香港两地双重雇佣安排的合同将两地任职安排及职务作相应明确区分,为履行相应职责,雇员个人应往返两地,其薪酬的承担发放比例(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应参考其在两地的停留天数、当地薪酬水平和任职级别等因素。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雇员为中国籍个人,则应就全球收入在中国内陆申报缴纳。因此对于自中国境外雇主(如香港)取得的薪酬收入,也需要自行在中国内陆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


罚款政策

未能履行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中港两地税务局可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罚。


在香港,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1)填报不正确的报税表;2)作出不正确的陈述;3)提供不正确的资料;4)未按时提交报税表;或5)未把应课税事项告知香港税务局,如成功被检控,雇员除需要补交有关税款外亦可最高被罚港币10,000元及少征税款三倍的罚款。雇主亦可被检控,如成功被检控雇主可最高被罚港币10,000元及少征税款三倍的罚款。

在中国内陆,扣缴义务人若被认为没有履行扣缴义务或个人被发现没有申报个人所得税,个人除需要补交有关税款外,雇主和雇员可各自最高被处罚应扣没扣税款的三倍和少缴税款的五倍及逾期缴税的滯纳金(按每天0.05%计算)。


国际税收环境
随着国际税收环境的收紧、涉税讯息情报交换及共同汇报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实施,两地税务局将更容易掌握纳税人的所有涉税讯息。我们预期两地税务机关将会继续针对跨境工作或两地任职受雇安排的税务申报合规性做出审查,而事实上,近年我们亦时常看到有围绕跨境工作或两地任职受雇安排的调查个案,两地税务局透过情报交换得到纳税人境外的涉税讯息,确定涉及漏报收入情况,并成功追收税款及予以罚款。

鉴于以上,雇主有必要及时检查涉及跨境工作或两地任职受雇安排雇员的税务申报是否合规。如果审查发现漏报或少报雇员应课税收入,雇主应尽早向有关税务机关自愿披露其全部违规事项,并提出合理的处理建议,以便税务机关考虑评定应补税款和确定最终罚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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