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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性婚姻法院该不该判离婚
        婚姻是男女感情达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正所谓有情人终成眷属,可见,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感情是双方的互相爱恋与向往而产生的个人感觉。在其中,两性的吸引是最重要的。而吸引的结果是两性生理的结合与感情的升华,最后铸就美满的婚姻。可见,美满婚姻的产生与维持,两性生活是很重要的。

  一桩因婚后一直无夫妻生活而起的离婚案近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判决——法院以婚期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原告刘媛(化名)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刘媛说,在婚后共同生活的4个多月时间里,丈夫王辉(化名)一直没有与她过夫妻生活,这一段“无性”的婚姻对她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今年3月25日,刘媛与丈夫王辉登记结婚;9月2日,刘媛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不足半年的时间,夫妻双方便走到了上法庭决断这段婚姻是否该继续的地步。“结婚以后,王辉从来都没有碰过我,甚至没有任何表示亲昵的动作。”刘媛说,婚前,尽管只是拉拉手,也都是她主动去牵王辉的手。“但我怎么也没想到他那方面有问题。”经过4个月的婚后生活,刘缓悄悄从家里搬出来。拿到判决书后,刘媛流下了眼泪。她说,她对判决不服,为了自己的幸福,她会坚持要求离婚。

  人类自古以来没有无性的婚姻。本案的女青年,没有必要的夫妻生活,这表明二者没有感情,也没有感情的升华,夫妻之间形同路人,更不说是婚姻美满了。因此,夫妻二人根本无感情,还说什么感情确已破裂呢?本案的法官作出的判决,笔者认为是不合法也不合道德要求的。是不是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没有夫妻生活的婚姻就感情破裂了,就不能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呢?

  本案应当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法官判决也是有依据的。我国的《民法通则》对于民事案件的判决依据作了宽泛的回答,判决案件是有法律的依据法律,没有法律的依据政策,而在最高人民法院近来出台的民事证据规则中,规定法官可以依据个人的生活经验等判断案件事实和证据,这是司法解释是法官判案的根据。为此,在本案中,法官不说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依据生活的基本经历就能判断夫妻之间已经没有感情了,而后根据《婚姻法》及民事法律与司法解释精神,判决准许离婚是没有法律障碍的。目前这种状态下,案件的女青年在没有性生活的婚姻中生活,无异于受到性方面的虐待。 

      【案情】曹女士近一年来遇到烦心但是难以启齿的事情,原来曹女士在一年前经小姐妹介绍认识了现在的丈夫,曹女士和丈夫都是都市晚婚一族,恋爱期间丈夫好像很保守,曹女士没有多想,1年不到两人在家属的催促下登记结婚。不料婚后丈夫一直独居一室,从不和曹女士有亲密的表现,曹无奈下问丈夫是否患有疾病或者是同性恋,丈夫也不予答复。曹女士提起离婚,丈夫表示同意,但是不同意曹女士要求的20万元补偿费。曹女士认为丈夫的行径非常恶劣,两人白白做了一年的“假夫妻”,害的自己变成再婚人士,所以希望律师能为她讨个说法?

  律师认为《婚姻法》没有规定生理有缺陷的人不准结婚的条款,但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各方面的,性生活是其中一部分的内容。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而其它如性格,志趣都很情投意合,自愿结为夫妻,能在生活上互相照顾,法律仍保护这种婚姻关系。但是结婚时不知对方有生理缺陷,而且经过医治无效,导致感情破裂的,本人坚决要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这是符合《婚姻法》关于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法律规定的。

  曹女士的情况是比较罕见的,但是夫妻间因为各种原因,比如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难以治愈的疾病导致无法发生性行为的或者出现其他问题的,是否是法定离婚的原因呢?我们也不止一次的接到关于这方面不和而要求离婚的,不过碍于面子,很多当事人会以性格不合为理由提起离婚,而没有将无性婚姻摆到台面上。通翻有关婚姻法律法规也的确没有关于无性婚姻的规定。在某些国家有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同居的诉权,如果另一方拒绝的,虽然同居权不能强制执行,但一方可以将此作为离婚的理由,在我们国家没有类似规定,但从社会伦理上说,长期的无性婚姻,配偶又坚决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不过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无性婚姻的取证非常难,一般来说可以考虑从这么几个角度入手,取得证明对方有生理缺陷的证据,比如医疗机构的就诊记录,同时要证明就诊有一定时间段,难以治愈。因为涉及当事人隐私,所以取证异常艰难。

  律师提醒那些热衷于取证的当事人,即使获得上面的相关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坚决不肯离婚的,也未必能一次性办理离婚,可能要经历多次诉讼才可行。当然上述案例中,曹女士的赔偿要求是不会得到支持的,但是鉴于她从未和丈夫同居,且时间长达一年,离婚诉求应当得到满足。  

   案情简介:

  小赵(女)与小王(男)在2007年1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8月份登记结婚,同年10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正式共同生活。在新婚期间,小王以筹备婚礼太辛苦为由,拒绝和小赵同房,之后,小王索性以工作忙为借口,直接和小赵分房。

  结婚半年,两个人都没有同房,小赵的公公婆婆急着抱孙子,看着他们结婚半年多,都没有消息,常在她面前说一些影子话,让小赵有苦难言,心里觉得很委屈。小赵把这件事情告诉了自己的父母,双方的家庭掀起了轩然大波,在小赵父母的一再坚持下,全家一起陪同小王去医院做了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小王有性功能障碍,没有生育能力,这个结果,小赵父母不能接受。

  出于照顾小王的面子,小赵提出,两人协议离婚,但小王及家人坚决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2009年6月份,小赵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与小王离婚。经法院合法传唤小王,小王未到庭应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并作出了不予离婚的判决。

  律师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的。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几个方面综合考虑的。

  一般对于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法院在处理时,会考虑女方在婚前是否知道,男方在婚前是否清楚,如果女方没有证据证明男方是故意隐瞒,法院一般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否判决离婚问题上,也会很谨慎。而本案中,作为被告的小王并没有出庭应诉,法院无法查明男方在婚前是否知道自己的疾病,是否存在隐瞒、欺骗女方的情况,虽然小赵要求离婚,但小王以不出庭应诉的行动表明了坚决不同意离婚态度,而这次又是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双方不予离婚,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社会学家说,夫妻间如果没有生理疾病或意外,却长达一个月以上没有默契的性生活,就是无性婚姻。如果以这个标准衡量,据说中国有三分之一婚姻归于无性婚姻。性爱本来是婚姻中最重要也最精彩的内容,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性婚姻在我们的生活中大量存在着,这是不容回避的一个事实。虽然维持一个无性的婚姻是没有意义的,但黑格尔说,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无性婚姻的存在,自然也有它存在的合理性吧,没了性还有情,没了情还有义,没了义还有财产,甚至没了财产还剩一张面子,这些似乎都可以成为婚姻无性却不解体的理由。

  无性婚姻也指男女双方在承诺不进行性生活的基础上结成夫妇关系。一些人因种种不可抗力造成性功能丧失,一些人心灵受过重大创伤,还有一些人先天无性,此外还有一些人根本对性就不感兴趣或只是希望组成形式上的婚姻……这样一些人群自愿组成婚姻,也叫无性婚姻。

  无性婚姻还有另外一种类型,就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男同性恋(Gay)和女同性恋(Lesbian)或不愿结婚者之间的互助婚姻模式,也就是一个男同性恋者和一个女同性恋者或不愿结婚者举行婚礼,组建家庭。表面上看来,这是个由一男一女组成的正常家庭,而实际上,“夫妻”双方在生理和人格上都保持独立,他们只是借助婚姻的形式,抵挡外界的压力,在婚姻的保护伞下获得爱的自由。

    一桩因婚后一直无夫妻生活而起的离婚案近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判决——法院以婚期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原告刘媛(化名)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刘媛说,在婚后共同生活的4个多月时间里,丈夫王辉(化名)一直没有与她过夫妻生活,这一段“无性”的婚姻对她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今年3月25日,刘媛与丈夫王辉登记结婚;9月2日,刘媛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不足半年的时间,夫妻双方便走到了上法庭决断这段婚姻是否该继续的地步。“结婚以后,王辉从来都没有碰过我,甚至没有任何表示亲昵的动作。”刘媛说,婚前,尽管只是拉拉手,也都是她主动去牵王辉的手。“但我怎么也没想到他那方面有问题。”经过4个月的婚后生活,刘缓悄悄从家里搬出来。拿到判决书后,刘媛流下了眼泪。她说,她对判决不服,为了自己的幸福,她会坚持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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