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因长期支付高额利息,无法背负债务便躲避追讨,法院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将应诉材料送达,但债务人仍不出庭应诉,法院按照程序依法缺席审理但是案件事实很难查明.
范某称赵某借其50000元,多次催要未果,便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清偿借款50000元。赵某因到处举借外债无法偿还,便四处躲避,法院工作人员找到赵某并向其送达应诉材料,但开庭时赵某未出庭应诉。依照法律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过程中,法官一再追问赵某有无向其清偿借款,范某称并未清偿过一分。庭审结束后,赵某来到法院,拿出其向范某转账20000元的凭证,称已向范某偿还20000元,实际剩余借款30000元未偿还。最后,审判人员再次组织双方对赵某庭后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面对赵某拿出的转账凭证,范某承认赵某已偿还20000元,实际剩余30000元未予清偿。法院判决,赵某清偿范某借款30000元。
被告不出庭应诉,导致法院案件事实很难查明,公平公正尺度很难把握。该案结束后,赵某找到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感谢,对自己的无知表示羞愧。他认识到,法律是威严的、公平的。并表示以后多学习法律知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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