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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也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考察的知识点,今天我们一起来汇总下无因管理的相关考点。

对于无因管理的考查,首先要会判断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在这个定义中,有几个点是需要同学们特别注意的:首先,无因管理的前提条件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本质是“做好事”,既然是做好事,那必然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比如说孩子照顾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和雇主签了合同的保姆照顾雇主的孩子等等,都不构成无因管理。其次,无因管理的主观条件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当然,法律也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百分之百地为他人谋利益,只要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即可,即便在过程中自己也是获利者,依然构成无因管理;再次,无因管理在客观上必须管理的是他人事务,也就是说,误以为是在帮助他人实际上却是在管理自己的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除了以上三个点以外,大家还要注意的是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原因,而债具有特定性,是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如果一个人做好事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则不构成无因管理,比如下雪后行为人清扫马路上的积雪,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不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第二个重要考点是对于无因管理法律后果的考查。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个:

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一旦构成无因管理,势必会形成债,也就是说在行为人和本人间会有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这里大家需要注意的是,管理人能够追要的钱只能是管理事务的必要费用,比如帮助别人饲养牛而支出的饲养费,送突发疾病的老人去医院花费的打车费、医药费等等,但是如果管理人追要报酬等相关费用,则法律通常是不支持的。

以上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考点总结,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文/中公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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