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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民间资本消费的结构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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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民间资本消费的增加,一方面是经济发展的自然结果,另一方面也对汉代的经济和社会有一系列的正面作用,如促进经济的繁荣,技术的进步等等。但同时也不应忽视,汉代民间资本的消费,尤其是上层民间资本奢侈性消费,实际上是存在着结构性矛盾的。这种矛盾即表现在宏观上整个社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背离带来的社会结构矛盾,也表现在上层民间资本奢侈消费行为内里的逻辑矛盾。

一、生产者与消费者背离的社会结构矛盾

前文在论述汉代民间资本的消费结构的时候,我们已经就民间资本上层的高官显贵、富商大贾的消费行为与下层的小手工业者、小商人做了区分。可以看出,民间资本的上层与下层之间,在消费能力、消费水平上是有显著差别的。而实际上,“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1],就消费能力来说,下层的民间资本也大抵能相当于比较富裕的农民。在其之下,还有作为两汉社会最主要生产者的数量最多的小农甚至佃农家庭。

传世文献中对小农家庭的消费情况也有一定的描述,略举几例。如食品消费,《管子·禁藏》篇中有云:“食民有率,率三十亩而足于足岁,岁兼美恶,亩取一石,则人有三十石,果瓜素食当十石,糠秕六亩当十石,则人有五十石,布帛丝麻旁入奇利在其中也,故国有余藏,民有余食”。《管子》诸篇成书年代不一,大抵在战国至秦汉时期,其描述的小农家庭的饮食消费当与两汉年间相距不远。所谓“民有余食”,是将瓜果素食、糠秕等都算进去才能勉强实现的。当然,这还得在比较承平的年代,灾荒战乱年间“人相食”的记录则是不绝于史。又如服饰消费,两汉时期的农民一般穿着粗布制成的短褐,甚至有些地方会衣不蔽体,如东汉五原郡“土宜桑麻,而俗不纺织,民冬月无衣,织细草而卧其中”[2]。而班固在《汉书·食货志》中也记载了小农家庭的日常开销,其中“衣,人三百”,300钱在当时只能买到最粗糙的“麻枲”而已。其余住、行方面的开支不在一一列举,但从中已经可以看出,小农家庭的消费水平是非常有限的,只能维持家庭的简单再生产而已。

两汉社会是农业社会,农作物的种植业是社会经济最主要的部门,广大自耕农则是社会财富最主要的创造者,却有着最低的消费水平。而民间资本上层的贵、富阶层,从人口比例来说是最少的。虽不能说他们不创造财富,但确实是极少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然而他们却享有最高级别的消费水平,两个阶层的差距有若云泥。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社会再生产是相互联系的一个循环系统,消费水平的差距,根本上来源于分配制度的显著不公平。我们无法计算两汉时期的基尼系数,若有,这数据想必非常惊人。

最主要的财富创造者享有最低的消费水平,基本不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占有绝大多数的消费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结构性背离,正是两汉社会矛盾积聚的主要来源,实际上这种矛盾也贯穿了我国整个古代社会。

二、上层民间资本奢侈消费的内在逻辑矛盾

从社会宏观层面上来看,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结构性背离的矛盾。而作为主要消费者的贵、富阶层自身,其奢侈的消费行为本身也存在着内在的逻辑矛盾。这种矛盾主要体现在:其财富的主要来源行业与消费品的供给行业之间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立的。

两汉社会是一个“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女不织,或受之寒”的农业社会。本文的第二章中已经提到,自西汉武帝改革之后,专业经营工商业的民间资本逐渐减少,逐步转向“以末致富,以本守之”的兼业经营模式。农业是国之根本,实际上也是贵、富阶层财富的根本来源行业,也是他们的“本业”。而满足民间资本上层贵、富阶层奢侈消费的各种消费品,则需要依靠相应的手工业来供给。

就个体的经济回报来说,手工业的盈利能力无疑是要超过农业的,这便吸引着劳动力在行业之间的转移。传世文献中“弃本逐末”的记载与论述所在多有也证明了这种现象的普遍性。而对于贵、富阶层来说,手工业一方面满足消费需要并同时带来利润,另一方面同时也在和他们的本业争夺着劳动人口。手工业产品尤其是奢侈品的主要消费群体是民间资本的上层,而支撑他们消费的收入却主要来源于农业,这便是民间资本上层对奢侈品消费存在的内在的逻辑矛盾。

从民间资本自身来说,偏向宏观层面的行业矛盾或许意识不到,但却用自身的行为给出了这一矛盾的“解决方案”:奢侈消费是其天性使然,既然不愿“节流”,便只好开源了。通过占有更多的土地和人口来获得更高的收入,从而支持高额的奢侈消费。所以我们看到了两汉时期愈演愈烈的土地和人口的兼并,这实际上也是民间资本出于经济理性而做出的自然选择。关于两汉的土地兼并,前辈学者的研究已然汗牛充栋,在此便不再重复。而对于人口的兼并,除了在获得土地的同时随之占有的劳动人口之外,似乎还存在着与前述行业矛盾相关的另一种渠道。

对整个汉代社会来说,人口依报酬高低在行业间流动。由于手工业利润较高,所以吸引着农业人口向手工业转移。在当时的技术水平下,大多数手工业行业的技术门槛其实并不太高,劳动力进入比较容易。但是手工业的发展却并非一帆风顺:首先,相比于农业,手工业与市场的联系无疑更加紧密,相应的受到市场风险影响的概率自然更大;其次,既然民间资本对手工业奢侈品的消费能力主要依托于农业带来的收入,那么奢侈品手工业的行业规模实际上就要受到农业规模的制约而存在着隐性的“天花板”;再次,在前文第二章已经提到,两汉的农村市场存在着粗创型的特征,而城市市场虽然比较繁荣,但就全国来看散点化依然比较明显,并不存在全国性的手工业产品与农产品交易的市场。这种市场发育程度也限制了手工业的专业化发展上限。因此,手工业从农业中吸引劳动力,但同时也隐含着劳动力逆向流动的可能。但是,对于“进城务工”的农业劳动力来说,这种逆向流动其实并不容易。

两汉时期的土地制度总体上来说依然是土地国有制为主,再通过授田的方式将土地授予农民。同时又通过编户齐民的户籍管理制度将农民固定在土地上。户籍制度与土地占有是相互依存的。农民或出于自愿,或迫于天灾人祸放弃土地投身于手工业,身份上也就成了脱籍的流民。实际上大规模的手工业生产,其劳动力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正是流民,如吴王刘濞招募山东流民冶铁煮盐即是著名的例子。流民想要回到家乡,却发现家乡已经没有了自己安身的土地。

对于流民这样一股游离于社会控制系统之外的劳动力,两汉政府和民间资本势力实际上是反复争夺的。两汉政府一直比较重视流民的安置工作,或假民田宅,或引民就食于宽乡等等。但是这些政策往往都只有一时之效,而且政策的执行情况与政府的兴衰关系极大,承平年间或许有一定效果,但到王朝后期风雨飘摇就很难起到效果了。而若从政府处得不到土地安置,流民要想回归农业,与土地结合便只能求助于民间资本势力,成为其奴婢或者佃客了。如东汉末年,关中民流入荆州者十余万家,“闻本土安宁,皆企望思归。”[3]而关东流民前往辽东,越海避难者“旬月而成邑”,及至“中国少安,客人皆还。”[4]而东汉末年土地兼并已经极为严重,中央政府的统治也岌岌可危,哪里还有土地去安置流民呢?那么这些返乡的流民,最后流向何处也就不言而喻了。

这种劳动人口从手工业向农业的逆向流动,虽然不是民间资本势力主观设计的,但从结果来说,客观上确实起到了与中央政府争夺劳动人口的作用。这也构成了整个两汉社会财富逐渐向下,向民间资本势力集中的大势的一部分,而这一内容,也是本文在第六章将视角放至包含官、民在内的整个两汉社会时将要详细探讨的。

注释:

[1] 《史记·货殖列传》

[2] 《后汉书·崔骃传》

[3]《三国志·魏志·卫凯传》,卷21

[4]《三国志·魏志·管宁传》,卷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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