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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混凝土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界定及纠纷预防

混凝土质量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核心要素,主要 取决于混凝土生产和混凝土施工两大环节。近年来,混凝土质量问题频发,一石激起千层浪,长沙“问题混凝土事件”更是引爆了大众对房屋质量问题的担忧。那么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那?是施工单位的责任还是混凝土拌和站的责任。

一、混凝土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界定

预拌混凝土不是最终产品,预拌混凝土是以拌合物、半成品的形式提供给施工单位的,而混凝土结构、成品是由施工单位通过浇注、振捣和养护等一系列工作来完成的。

因此混凝土结构质量不仅与生产单位的原材料、配合比、生产工艺及运输过程等有关,而且与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密切相关。

目前,只要混凝土结构强度不合格,人们首先怀疑的就是混凝土材料强度有问题,这似乎已成为一种惯性思维。

而事实上,混凝土的生产及使用涉及到上游的原材料供应商、预拌混凝土生产商及施工单位,各个环节彼此独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往往难以准确界定造成质量事故的根本原因,很容易彼此推诿扯皮。

因此,需认真分析混凝土构件的质量形成过程,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准确界定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质量责任主要区分为生产者(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责任和使用者(施工单位)责任,生产者和使用者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根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要准确界定二者责任,关键是以预拌混凝土的交付节点为界,交付之前的质量问题由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承担,交付之后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正常情况下,如果混凝土材料交货强度不合格,混凝土结构强度一定不合格;如果混凝土材料交货强度合格,混凝土结构强度有可能合格,也有可能不合格,取决于施工过程是否符合标准规范。

施工过程不可能额外提高混凝土结构强度,但有可能大幅度降低混凝土结构强度。

国标《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12)在第一章节“范围”里就开宗明义指出:本标准不包括交货后的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实际上就是明确了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边界,分清了混凝土企业的责任,即不承担交货后的施工责任,这种责任界定是基于预拌混凝土的拌合物特性,明确清晰。

《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12)第9.1.1条规定: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第9.1.3条规定: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依据。由此可见,混凝土搅拌站承担预拌混凝土自出厂、运输到交付前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则应按照交货检验标准做好检验,如有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异议。

《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12)第9.1.2条规定: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10d内通知供方。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因此,如果预拌混凝土的出厂检验合格,且施工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则视为预拌混凝土质量符合约定,后续出现的混凝土结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在准确界定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的法律责任可根据其各自的法律关系依法承担。

二、怎么才能有效预防混凝土质量问题呢?接下来,让我们来逐一解读~

01 方量不够

混凝土企业与施工单位合作后,在供应上经常争议的是方量问题。施工方总认为按图纸计算出的方量与实际供应量有出入就是混凝土企业在偷工减料,把责任推给混凝土企业,对超出图纸计算方量的数量不予认可,出现不签单的现象。产生原因(1)混凝土企业计量问题;(2)混凝土企业在卸料过程的浪费(卸到地上、搅拌车反转等);(3)驾驶员偷卖混凝土;(5)工地挪到其他部位浇筑;(6)浇筑厚度控制不好,超厚;(7)在泵车管内存余量多;(8)混凝土搅拌车卸料时没卸完就开车离开。预防措施 为了避免这种争议,我们建议是在合同签订时进行混凝土容重约定,各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容重是多少,混凝土搅拌车进入工地由施工单位组织人员进行过磅,也可抽查,抽查过程中发现低于约定偏差值时,所供应的一批混凝土按最低数量进行签收。若在抽查过程数量无异议,对送货单进行签字确认。02 强度不合格 混凝土作为一种半成品产品销售给施工单位,通过施工单位对其规范操作,转变成合格的产品。许多施工单位片面认为,购买了混凝土必须保证强度,而忽略还有一个前提是施工单位要按正确要求使用混凝土。在验收现场检测发现强度不合格,或试块送检不合格,施工单位往往会把责任推卸给混凝土企业,轻则扣点混凝土方量,重则对簿公堂。要求施工方规范施工过程做好混凝土交货记录,每个标号浇筑完过程中,留下水印照片,尤其高标号的浇筑完。浇筑过程中,按照摄像头全程录像,过程中严禁加水。产生原因(1)配合比设计不合理,混凝土确实强度不足;(2)混凝土原材料和工艺控制不稳定,商品混凝土质量波动大;(3)现场随意加水,改变水灰比,影响强度;(4)振捣不密实;(5)养护不到位;(6)试件成型不好且不按要求进行养护。预防措施(1)控制好进站原材料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原材料坚决拒收,确保原材料质量合格稳定;试验室要加强对配合比的试配进行认证,并随着季节的变化及时调整配合比,保证强度的富余率;(2)加强与施工负责人、现场监理人员的技术沟通,并提供商品混凝土使用说明书,杜绝违章作业,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3)混凝土浇筑后的养护要与施工单位进行有效沟通,按规范执行,不要因为麻烦或增加成本而放弃有效的养护,导致混凝土产生质量隐患;(4)现场试块制作混凝土公司派试验员协同工地资料员按《取样制度》进行规范制作并及时养护,以保证混凝土试块的强度均匀、合格。03 裂缝 混凝土与原先现场自拌的混凝土相比,混凝土的裂缝要多,因为原先自拌混凝土不掺掺合料与外加剂,粗骨料粒径大、坍落度小,相对来说裂缝较少。为此,商品混凝土在出现裂缝后,施工单位就把责任全部推给混凝土公司。产生原因(1)与结构设计及受力荷载有关的:比如超过设计荷载范围、结构沉降差异、构件断面尺寸不足、钢筋用量不足、布筋不合理等;(2)与使用和环境条件有关的:比如环境温度、湿度变化、钢筋锈蚀、冲击、振动影响等;(3)与原材料和配合比有关的:比如水泥用量高,水化热高、掺合料问题(如粉煤灰的含钙问题)、混凝土配合比不当等;(4)与施工有关的:比如现场加水、捣实不良,坍落度过大,集料下沉、泌水,混凝土表面强度过低就进行下一道工序、养护措施不当或养护不及时等。预防措施1、设计方面的措施设计采用“细筋密布的原则”,局部加强,如跨中、板柱结合处,后浇带,沉降带和加强带等的作用。2 、混凝土原材料和配合比方面的(1)配合比设计一定要合理;(2)对原材料要有正确与科学的选择;(3)针对工程特点、气候条件、结构设计要求、现场施工状况进行调整配比等。3.2.3 施工方面的(1)模板支撑要牢固;(2)混凝土搅拌车运输到工地停留时间不能过长,以免随意加水;(3)混凝土振捣要密实;(4)混凝土养护要及时。4 色差 对于有色差要求的混凝土我们必须控制好,如清水混凝土、裸露在外的墙板、柱子等。施工单位总认为造成色差的原因是混凝土公司的原材料色差形成,所以在出现色差问题时总把责任推给混凝土公司。产生原因(1)混凝土的原材料色差大,不稳定;(2)混凝土的坍落度不稳定;(3)施工操作原因;(4)模板的原因;(6)现场养护的原因。预防措施(1)水泥。首选硅酸盐水泥,要求确定生产厂商、定强度等级、定批号,最好能选用同一熟料。(2)粗骨料(碎石)。选用强度高、5 ~25mm 粒径、连续级配好、同颜色、含泥量小于0.8% 和不带杂物的碎石,要求定产地、定规格、定颜色。(3)细骨料(砂子)。选用中粗砂,细度模数2.5 以上,含泥量小于2%,不得含有杂物,要求定产地、定砂子细度模数、定颜色。(4)粉煤灰。掺入粉煤灰可改善混凝土的流动性和后期强度,宜选用细度按《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90)规定Ⅱ级粉煤灰以上的产品,要求定供应厂商、定细度,且不得含有任何杂物。(5)外加剂。要求定厂商、定品牌、定掺量。对首批进场的原材料经监理取样复试合格后,应立即进行“封样”,以后进场的每批来料均与“封样”进行对比,发现有明显色差的不得使用。生产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试验确定的配合比投料,不得带任何随意性,并严格控制水灰比和搅拌时间,随气候变化及时抽验砂子、碎石的含水率,并调整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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