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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法说法|务农≠务工?法院判了!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对此,侵权人或对方保险公司经常以受害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再正常工作为由,抗辩受害人不存在误工费损失。那么,误工费到底要不要赔偿呢?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小刘驾驶车辆与老张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老张负事故次要责任,小刘负事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应当为事故车辆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老张在主张理赔时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老张将保险公司诉至华龙区法院。

法院判决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老张主张的各项损失过高,老张已年满6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的误工费不应该支持,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小刘作为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本次交通事故给老张造成的各项损失108802.32 元(包含误工费9607.29元,参照上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认为老张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一审中仅提供村委会证明以务农为生,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出院后因事故耽误务农,一审法院认定老张误工损失存在明显错误,遂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老张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经鉴定老张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建议其误工期为200日,老张虽然年满65周岁,但其以务农为生,故一审根据鉴定意见参照上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并无不当。

务农也存在误工,对受害人误工费的认定应从其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来考虑,而不能机械地以年龄界定,本案中,老张以务农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虽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本次事故耽误务农减少了收入也应计算误工费。对此,我们可从以下两个法条进行理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由此可见,受害人受害前有劳动能力,其因遭受损害而误工并减少了收入,便有权要求致害人赔偿误工费,而误工费在计算上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误工并由此造成收入损失的角度进行计算的,所以,误工费与年龄并无直接关联。

【END】

期数丨1338

供稿丨立案庭  崔明明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赵景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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