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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索赔兵法:承包人现场查勘的解读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兵法

张毅敏

1.发包人过度解读“承包人现场查勘”的承包人责任。

一般《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工程管理过程中,发包人和工程师往往拿这一合同条款来应对施工单位主张现场条件与发包人提供招标基础资料不符而提出的索赔。对发包人来说,是个包治百病的合同条款,也是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过度解读合同条款的特殊表现。

首先,《通用合同条款》中的“承包人现场查勘”是基于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落实。与招投标期间“踏勘现场”在时间段与性质上均有有明显差别。

其次,《通用合同条款》同时规定:承包人只对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前〔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发包人过度解读“出入现场的权利”中的承包人查勘责任。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过度解读“踏勘现场”中承包人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对这一规定的过度解读是发包人在招标阶段为推卸自己提供原始资料不充分,而向施工单位转移责任的手段。是发包人和工程师随时拿来应对施工单位主张招标漏项索赔等权利的法宝。

我们的理解:法律意思重点不是“踏勘项目现场”,而是“介绍情况”。最终的依据还要看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基础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规定: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现场踏勘没有了解到真实情况,显然不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类索赔项,属于承包人投标漏项。朋友们,发包人的解释和拒绝索赔理由对不对?

合同理解的应对策略:《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下编制投标报价的原则之一是“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报价”。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其目的是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公平竞争平台。为避免出现差错,要求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投标报价,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项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的单价或和价中。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因此,(1)“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预见到……(或清单漏项)”,仍继续响应工程量计价清单要求做标书,是维护招标过程公正性原则的基本要求,正是基于承包人的“有经验”。(2)最主要还是看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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