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的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按照该规章规定,房屋的继承并不一定需要办理公证,只需要当事人提供手续并申请登记即可。
当然,有些情况房屋的继承是需要办理公证的:
其一,存在有多份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无疑确定的是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公证遗嘱的内容,只能够通过新的公证遗嘱来撤销、变更,继承将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其二,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开始的法定继承。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若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需要通过继承公证来确认继承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故法定继承应先经过继承公证。该情况下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让法院作出生效的法律文书,持有该法律文书申请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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