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关于落实畜牧业用地政策的提案
畜牧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的重要产业,是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可以为农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也是农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门路。畜牧业的发达程度,是农业发展情况的标志。国外发达国家畜牧业占农业的比重达到60%以上。在我国现阶段,人们每日平均摄入的动物食品,还不能满足营养需求。畜牧业是为人们提供动物食品的基础产业。
一、温州市畜牧业生产现状。
2007年末本市存栏牛4.4万头、猪69.8万头、家禽1213万羽、羊14.94万头、兔118万头,全年实现畜产值23亿元。
当前,国内及我市的生猪市场价格仍处于高位运行,温州市区屠宰场生猪屠宰量1400--1500头/天,猪肉批发价格为21.40—22.00元/公斤。据2007年统计数据分析,全市从外省调入生猪近220万头,生猪自给率约33%。随之而来的是我市动物疫情的复杂化,各种传染病混合感染和疾病综合症逐渐增多,给防疫工作带来极大困难。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畜产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从食品卫生安全角度考虑,动物防疫问题已成为各级政府的重点工作。因此提高生猪自给率非常必要,而其中最大的制约因素就是畜牧业用地问题。
受到去年猪肉价格的大幅度上涨影响。一些规模场纷纷想要扩大生产规模,一批工商界人士看好畜牧业规模经营的前景,有意投资畜牧业。但是,由于我市地处沿海开放城市,经济较为发达,建设用地非常紧张,原来各级政府编制的土地规划中,没有把养殖用地纳入其中,个别县(市、区)基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规模化养殖用地政策难以把握,管理难以到位,相关部门的规定对规模化养殖用地的取得有一定制约,这些情况综合在一起,使得畜牧业规模经营发展的进程中,用地问题更为突出:绝大部分畜牧场受用地问题的制约无法扩大生产,希望从事畜牧业规模经营的农民和工商界人士因土地问题被迫放弃。
二、畜牧业用地解决的依据
畜牧业是个高风险的行业,要面对疫病风险和市场风险。所以国家制定了系列扶持政策和法规,来调动养殖者的积极性。对养殖用地也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七条已明确提出:“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2、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发〔2007〕220号)。
3、浙江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统筹规划进一步积极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通知》(浙农专发〔2007〕20号)
三、建议
1、明确畜牧业用地指标。现代畜牧业已完全不同于家庭副业,要求建设成集约化生产、企业化经营的规模牧场,是一定需要占有土地空间的。各级政府在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修编时,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需要,如各地畜牧业占农业的比例,畜牧业对农民收入的重要性等综合因素考虑用地指标,并结合当地养殖发展情况留出发展余地。
2、明确畜牧业用地手续。在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修编前,应该继续实行“村协议承包、乡镇监督使用、农业主管规模审批、土地主管备案”的畜牧业用地核准政策,保护真正的畜牧业规模经营的积极性。
3、严格畜牧业用地的使用监管,对借畜牧业用地名义而非法占地的行为要用《土地法》严格进行打击,而畜牧业用地改变功能后则要及时予以收回责令恢复原貌。
4、鼓励畜牧业污染整治,对畜牧业龙头企业和当地影响力大的畜牧业企业的实施污染整治用地给予特别优惠照顾。
关于对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
第447号提案的答复函
周辉等委员:
你们在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期间所提的《关于落实畜牧业用地政策的提案》收悉。经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畜牧业是事关国家食物安全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是促进农民增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我局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积极落实畜牧业发展对用地的需求,积极研究解决畜牧业发展出现的新困难和新问题。为鼓励、规范发展畜牧养殖业,国家出台了一些相关扶持政策文件,目前一些县(市、区)已按照规定,办理畜禽养殖用地的相关手续,我局将严格按照规定,进一步做好畜牧业用地政策和用地监管的落实工作。
一、落实规划,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你们提出的用地问题是目前落实畜牧业发展的最大问题之一,我局非常赞同,其核心问题还是畜禽养殖用地的选址问题,一定程度上受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约。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1997年编制,当时并未考虑和预测到畜牧业发展对用地的需求,致使产生较大矛盾。全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目前处于市、县规划大纲审查阶段,预计明年能全面铺开、完成编制工作。我局将根据“保护耕地、统筹规划、妥善安排、节约集约用地”的总体要求,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优化畜牧业用地布局,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
二、落实指标,满足合理的畜禽养殖用地需求
你们提出的“明确畜牧业用地指标”、“明确用地手续,继续实行村协议承包、乡镇监督使用、农业主管部门规模审批、土地主管备案的畜牧业用地核准政策”的建议非常合理、切实可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省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和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关于统筹规划进一步积极推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对畜禽养殖用地政策、用地手续、用地指标落实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落实用地政策
我局将进一步梳理、明确畜牧养殖相关用地政策,规范全市各县(市、区)做法,并重点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1、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对需占用耕地,不破坏耕作层的,应按农业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手续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经当地农业部门、国土部门备案同意;对破坏耕作层或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新增建设用地转用、征收(使用)等审批手续。
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空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筑(构)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二)明确用地指标
畜禽养殖用地所需用地指标应由当地政府从省下达给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解决,对畜牧业龙头企业和影响力大的畜牧业企业实施污染整治建设畜禽养殖场的,建议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向省申请省留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用地手续办理程序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经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同意后,由乡镇土管所或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帮助协调有关部门、乡(镇)做好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对需占用部分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对需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按法定程序报批。
(四)核定用地规模
按照规模化养殖要求,原则上按每头猪2-3平方米、每头牛7-8平方米、每百只鸡15平方米的面积匡算建筑面积,并适当安排相应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科学确定畜牧业用地数量。具体畜禽养殖规模确定,农业主管部门、畜牧主管部门应具体再给予细化标准,进行审查确认。对于按农业用地管理的项目需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于需报批农转用审批手续的项目,应按规定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三、加强管理,严格畜牧业用地使用监管
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按照土地执法监察职责要求,我局将进一步落实各地由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加强监管的机制,严格巡查制度,对发现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占用土地进行其他非农建设、非法买卖土地等情况的,给予及时制止,并依法进行严肃查处。畜禽养殖结束后,督促养殖单位、组织和个人及时将土地归还村集体,占用耕地的,要求保证并限期复耕。
依法规范畜牧业用地管理,是国土、农业、畜牧等相关部门的共同职责,我局积极配合、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发展畜牧养殖业。
感谢你们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
办理单位联系人:姜剑鑫,电话:88367480
二○○八年八月五日
答复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畜牧养殖用地为农业用地性质不容混淆
国土资发[2007] 220号
耕地上是否可以建养殖场?大型集约化养殖又是怎么区别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畜牧业健康养殖和规模化生产的意见(2007)
国土资源报数字报:农业结构调整用地须履行哪些审批手续?
把握关键环节突破发展瓶颈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