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名称 | 违规行为 | 拟处理意见 |
天盛大厦路边停车场 | 未经审批擅自利用公用道路经营停车场,白天按5元/小时收费,晚上至次日早晨按10元/辆收费,属自定标准收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九条以及《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
越秀区东华东锦桦大厦停车场 | 利用地下车场通道等公用位置(含6个露天车位)收取停车费,小车按2.5元/小时,5元/2小时,7.5元/12小时,月保400元收费,属超标准收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九条以及《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
越秀区越秀中路停车场 | 2012年12月24日前,小车按5元/6小时,10元/12小时封顶收费,月保300、350、400元不等;2012年12月25日后,小车按1.5元/半小时,20元/24小时封顶收费,月保450、500元、550不等,属超标准收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九条以及《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天河岗顶德欣小区停车场 | 临保一律按5元/次收费,规定标准3元/12小时封顶,期间共计多收价款3276元。 |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和《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逾期未退还的,没收上缴财政,并处违法所得1.9倍即6224.4元的罚款。 |
越秀区烈士陵园西门停车场 | 小车按5元/次收费,属超标准收费,期间共多收价款3045元。 |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和《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逾期未退还的,没收上缴财政,并处违法所得1.9倍即5785.5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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