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权利的价值日益显化,同时,大量历史遗留土地问题亟待处理,明晰土地权属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在目前形势下,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政策的要求,发挥土地管理宏观调控功能,进一步规范我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我局对历史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完善了历史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程序,依法依规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确权问题。
一、办理历史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
(四)《土地登记规则》(国土[法]字[1995]第184号等。
二、办理历史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时间界限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后至今,国家和广州市的土地政策有两次比较重大的调整:一是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二是1993年6月21日广州市正式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为使各历史阶段国家与地方的土地政策相互衔接,历史国有使用权登记分为两个阶段:
(一)1987年1月1日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可凭市规划局核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及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没有市规划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土地征用批准文件的,也可根据土地使用者的实际使用情况,如移交、接管、沿用、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土地建筑物等文件作为土地权属证明的依据,给予确认土地使用权。
(二)1987年1月1日至1993年6月21日期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可凭市规划局或市国土房管部门的用地批文,包括市规划局核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房管局核发的《同意使用通知书》、市国土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办理历史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程序
(一)预收案件(以非标准化案件受理)
1.申请单位按规定收集有关资料,由非标准化案件窗口预收案件。
2.经市国土房管局产权地籍处审核符合历史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条件的,拟定《通告》交申请单位在《广州日报》刊登,并现场张贴、拍照。对不符合土地使用权登记条件的,按规定函复申请单位,并将资料退回。
3、用地单位已改为股份制企业的,应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产权处发函市房地产评估所对土地进行评估;若用地未办征用手续的,由产权地籍处填写《查册(档)表》交申请单位到3楼档案馆窗口查询房地产权情况,查册结果将送回产权地籍处。
4.通告期满(30天),无人对土地权利提出异议的,由产权地籍处出具证明交申请单位到市房地产测绘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
5.完善上述工作后,由产权地籍处将同意办理历史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意见函复申请单位。
(二)正式收件(以标准化案件受理)
1.申请单位持产权地籍处批复意见及通告等资料,到3楼窗口申请办理历史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2.产权地籍处对用地红线的地籍及权属情况进行审核,并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共有使用权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经分管副局长批准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产权地籍处将相关资料转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缮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案卷归档。
四、办理历史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序 号 | 资料名称 | 资料 来源 | 份数 | 是否 原件 | 备 注 |
1 | 土地登记申请表 | 用地单位 | 1 | 原件 | 在市国土房管局三楼窗口索取表格或局网站下载 |
2 | 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报告 | 用地单位 | 1 | 原件 | 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用地单位 | 1 | 复印件 | 提供原件核对 |
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 用地单位 | 各1 | 原件 | 授权委托书应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明确委托内容、权限、期限 |
5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用地单位 | 1 | 复印件 | 身份证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提供原件核对 |
6 |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及红线附图(1992年6月之前) | 市规划局 | 1 | 复印件 | 提供原件核对,或到市规划局档案馆复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附图(1992年6月之后) | |||||
7 | 《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及红线附图(1992年6月之前) | 市国土房管局 | 1 | 复印件 | 提供原件核对,或到市国土房管局档案馆复印 |
《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红线附图(1992年6月之后) | |||||
8 | 移交、接管、沿用、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土地建筑物等文件或其他土地权属文件 | 用地单位 | 1 | 复印件 | 未办土地征用手续,即没有市规划局、市房管局批准文件(缺6、7项时提供) |
9 | 相邻单位的用地界址确认书或确认界线图 | 用地单位 | 1 | 复印件 | 若用地界址不清时提供,并核对原件。 |
10 | 用地单位名称变更情况表原件及单位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 | 用地单位 | 1 | 复印件 | 单位名称变更时提供,提供原件核对 |
11 | 改制文件 | 用地单位 | 1 | 复印件 | 若涉及企业改制的,提供原件核对 |
12 | 1:500历史用地红线图(套图) | 市房地产测绘所 | 2 | 原件 | 收件前到市房地产测绘所办理 |
序 号 | 资料名称 | 资料 来源 | 份数 | 是否 原件 | 备 注 |
1 | 土地登记申请表 | 用地单位 | 1 | 原件 | 在市国土房管局三楼窗口索取表格或局网站下载 |
2 | 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报告 | 用地单位 | 1 | 原件 | 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用地单位 | 1 | 复印件 | 提供原件核对 |
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 用地单位 | 各1 | 原件 | 授权委托书应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明确委托内容、权限、期限 |
5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用地单位 | 1 | 复印件 | 身份证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提供原件核对 |
6 |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及红线附图(1992年6月之前) | 市规划局 | 1 | 复印件 | 提供原件核对,或到市规划局档案馆复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附图(1992年6月之后) | |||||
7 | 《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及红线附图(1992年6月之前) | 市国土房管局 | 1 | 复印件 | 提供原件核对,或到市国土房管局档案馆复印 |
《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红线附图(1992年6月之后) | |||||
8 | 移交、接管、沿用、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土地建筑物等文件或其他土地权属文件 | 用地单位 | 1 | 复印件 | 未办土地征用手续,即没有市规划局、市房管局批准文件(缺6、7项时提供) |
9 | 相邻单位的用地界址确认书或确认界线图 | 用地单位 | 1 | 复印件 | 若用地界址不清时提供,并核对原件。 |
10 | 用地单位名称变更情况表原件及单位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 | 用地单位 | 1 | 复印件 | 单位名称变更时提供,提供原件核对 |
11 | 改制文件 | 用地单位 | 1 | 复印件 | 若涉及企业改制的,提供原件核对 |
12 | 1:500历史用地红线图(套图) | 市房地产测绘所 | 2 | 原件 | 收件前到市房地产测绘所办理 |
序 号 | 资料名称 | 资料 来源 | 份数 | 是否 原件 | 备 注 |
1 | 土地登记申请表 | 用地单位 | 1 | 原件 | 在市国土房管局三楼窗口索取表格或局网站下载 |
2 | 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报告 | 用地单位 | 1 | 原件 | 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用地单位 | 1 | 复印件 | 提供原件核对 |
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 用地单位 | 各1 | 原件 | 授权委托书应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明确委托内容、权限、期限 |
5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用地单位 | 1 | 复印件 | 身份证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提供原件核对 |
6 | 产权地籍处同意历史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复函 | 产权地籍处 | 1 | 原件 | 以非标案入案预审,经产权地籍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产权地籍处出具该函 |
7 |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及红线附图(1992年6月之前) | 市规划局 | 1 | 复印件 | 提供原件核对,或到市规划局档案馆复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附图(1992年6月之后) | |||||
8 | 《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及红线附图(1992年6月之前) | 市国土房管局 | 1 | 复印件 | 提供原件核对,或到市国土房管局档案馆复印 |
《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红线附图(1992年6月之后) | |||||
9 | 移交、接管、沿用、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土地建筑物等文件或其他土地权属文件 | 用地单位 | 1 | 复印件 | 未办土地征用手续,即没有市规划局、市房管局批准文件(缺6、7项时提供) |
10 | 相邻单位的用地界址确认书或确认界线图 | 用地单位 | 1 | 复印件 | 若用地界址不清时提供,并核对原件。 |
11 | 用地单位名称变更情况表原件及单位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 | 用地单位 | 1 | 复印件 | 单位名称变更时提供,提供原件核对 |
12 | 改制文件 | 用地单位 | 1 | 复印件 | 若涉及企业改制的,提供原件核对 |
13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市国土房管局 | 1 | 复印件 | 若企业已改制为股份制的,提供原件核对(会审确定后) |
14 |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发票 | 市国土房管局 | 1 | 复印件 | 若企业已改制为股份制的,提供原件核对(会审确定后) |
15 | 土地契税完税证 | 市财政局 | 1 | 复印件 | 若企业已改制为股份制的,提供原件核对(会审确定后) |
16 | 1:500历史用地红线图(套图) | 市房地产测绘所 | 2 | 原件 | 收件前到市房地产测绘所办理 |
17 | 查册表 | 市国土房管局 | 不限 | 原件 | 若用地未办征用手续的,以非标准化案件入件后,由办理部门填写查册表,由申请人到市国土房管局三楼档案馆窗口办理查册 |
18 | 刊登《通告》 | 市国土房管局 | 1 | 原件 | 以非标准化案件入件后,由市国土房管局出通告,申请人将《通告》在《广州日报》刊登,公告时间为30日 |
19 | 《通告》照片 | 用地单位 | 不限 | 原件 | 通告需贴在用地现场明显处,然后拍照。照片要求可反映出通告张贴位置、用地范围内的现实情况及用地周边的现实情况 |
20 | 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 | 市房地产测绘所 | 2 | 原件 | 以非标准化案件入件后,由办理部门确定用地红线范围,出具证明,由申请人到测绘所绘制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 |
序 号 | 资料名称 | 资料 来源 | 份数 | 是否 原件 | 备 注 |
1 | 土地登记申请表 | 用地单位 | 1 | 原件 | 在市国土房管局三楼窗口索取表格或局网站下载 |
2 | 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报告 | 用地单位 | 1 | 原件 | 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用地单位 | 1 | 复印件 | 提供原件核对 |
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 用地单位 | 各1 | 原件 | 授权委托书应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明确委托内容、权限、期限 |
5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用地单位 | 1 | 复印件 | 身份证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提供原件核对 |
6 | 产权地籍处同意历史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复函 | 产权地籍处 | 1 | 原件 | 以非标案入案预审,经产权地籍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产权地籍处出具该函 |
7 |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及红线附图(1992年6月之前) | 市规划局 | 1 | 复印件 | 提供原件核对,或到市规划局档案馆复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附图(1992年6月之后) | |||||
8 | 《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及红线附图(1992年6月之前) | 市国土房管局 | 1 | 复印件 | 提供原件核对,或到市国土房管局档案馆复印 |
《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红线附图(1992年6月之后) | |||||
9 | 移交、接管、沿用、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土地建筑物等文件或其他土地权属文件 | 用地单位 | 1 | 复印件 | 未办土地征用手续,即没有市规划局、市房管局批准文件(缺6、7项时提供) |
10 | 相邻单位的用地界址确认书或确认界线图 | 用地单位 | 1 | 复印件 | 若用地界址不清时提供,并核对原件。 |
11 | 用地单位名称变更情况表原件及单位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 | 用地单位 | 1 | 复印件 | 单位名称变更时提供,提供原件核对 |
12 | 改制文件 | 用地单位 | 1 | 复印件 | 若涉及企业改制的,提供原件核对 |
13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市国土房管局 | 1 | 复印件 | 若企业已改制为股份制的,提供原件核对(会审确定后) |
14 |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发票 | 市国土房管局 | 1 | 复印件 | 若企业已改制为股份制的,提供原件核对(会审确定后) |
15 | 土地契税完税证 | 市财政局 | 1 | 复印件 | 若企业已改制为股份制的,提供原件核对(会审确定后) |
16 | 1:500历史用地红线图(套图) | 市房地产测绘所 | 2 | 原件 | 收件前到市房地产测绘所办理 |
17 | 查册表 | 市国土房管局 | 不限 | 原件 | 若用地未办征用手续的,以非标准化案件入件后,由办理部门填写查册表,由申请人到市国土房管局三楼档案馆窗口办理查册 |
18 | 刊登《通告》 | 市国土房管局 | 1 | 原件 | 以非标准化案件入件后,由市国土房管局出通告,申请人将《通告》在《广州日报》刊登,公告时间为30日 |
19 | 《通告》照片 | 用地单位 | 不限 | 原件 | 通告需贴在用地现场明显处,然后拍照。照片要求可反映出通告张贴位置、用地范围内的现实情况及用地周边的现实情况 |
20 | 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 | 市房地产测绘所 | 2 | 原件 | 以非标准化案件入件后,由办理部门确定用地红线范围,出具证明,由申请人到测绘所绘制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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