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建议:尽快扫除前科消灭法律障碍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袁定波
刑法修正案(八)免除了未成年人轻罪报告义务,为进一步探索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扫除了障碍,也指明了方向。对于这一制度如何发展和完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王晓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下是她的观点实录。
跟进修改相关法律
我国刑法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免除了未成年人的轻罪犯罪记录报告义务,但是我国公务员法、法官法、律师法等法律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从业方面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
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是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重要障碍,也是实践中一些地方无法放开手脚开展探索的重要原因。因此,我建议对相关法律进行系统修改,为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创造条件。
前科消灭应有所限制
前科消灭不应适用于未成年人所有的刑事犯罪,而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及所判处刑罚的轻重来决定前科消灭适用的范围。
同时,前科消灭也应当有一定的期限或条件限制。建议借鉴缓刑考验期和减刑、假释的有关规定,对适用前科消灭的行为人确定一定的考验期限和考察条件。
待遇等同于守法公民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法律后果是,行为人享有和一般守法公民一样的待遇。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前科消灭的方式和法律后果。
依我的设想,对于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申请,应当由法院向有关部门送达前科消灭的决定,并告知其前科消灭的法律后果。
前科消灭的法律后果可以包括:户籍机关在户籍登记或证明过程中“抹销”行为人的犯罪记录;行为人在招生、就业中不必说明其曾经犯罪的事实;司法机关在法律文书中不得再表述、记录行为人以前犯罪的事实;被消灭前科者重新犯罪的,不应当按累犯处理。
法院应建专门档案库
我认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中的消灭不应当是对犯罪记录的物理销毁,而是指行为人曾经犯罪的信息被封存和严格控制。
因此,建议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档案库,由法院统一管理,非经法定程序和特殊许可不得查阅、披露。
(我的评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质,是消除对“昔日罪犯“的一切法律、社会歧视,恢复其作为国家公民的应有的、与他人平等的权利和待遇,而不是指犯罪历史的消灭。犯罪历史是客观事实,无法否认和消灭。犯罪记录是对犯罪历史的文字记载,即使毁损消灭了记录,也无法消灭历史。严格管理犯罪记录,仍然会给有犯罪前科者造成心理负担,感觉到有把柄握在他人手中。因此,为了保证前科消灭制度得到真正落实,我认为对符合前科消灭条件的人,应当面彻底毁灭其犯罪记录。恢复有前科者的平等权利容易,修改法律就可以了,但要消灭对其的社会歧视很难,因为这是一个社会观念问题,与一国公民的人文素质密切相关。我国现行的刑罚制度,其实是刑罚终身制,对罪犯执行完了《刑法》上规定的刑罚后,还要对其终身执行其他法律规定的“刑罚”,终身剥夺其某些权利。这也是促使部分人报复社会、重新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前刑满释放人员就业难,司法行政机关帮教安置工作难做,与现行的刑罚终身制也有一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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