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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逻辑:从证据到事实

裁判的逻辑:从证据到事实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2-03-16

作者:仇慎齐 

 

明代安徽有个商人叫唐祁,他的父亲曾经向某人借过一笔钱。一天,对方上门空手讨债,称借据已经丢失了。唐祁二话没说,分文未少地偿还了父债。后来有人拣得了借据,也向唐祁讨债。唐祁同样是二话没说又照单偿付了借款。别人都嘲笑他傻。唐祁却说:“前者实有是事,而后卷则真也。”翻译成现代文就是,前者(出借人)借钱是事实,而后者(持据人)却持有真实的票据。

 

  唐祁“后卷则真”的故事,说明什么?说明我们,不仅要尊重事实,而且更应该尊重证据。

 

  按照康德的观点,“真相”,也就是事实,是“物自体”本身,这是人们认识的对象,其客观真实地存在于我们的意识之外,但这些东西是什么,我们毫无所知,只能认识其表象,即当它们作用于我们感官时所产生的表象。也就是说,我们的认识能力只限于经验范围之内,“物自体”无法认识,也就是“真相”无法查明。而且,所谓的事实总是发生在过去,时过境迁,事实真相就像风中的残叶、破碎的镜片再难复原。因此,我们所认定的事实,基本上都是证据反映的证据本身的信息,而不是事实本身。虽然借助证据并通过归纳推理等科学的认知方法,多数情况下,我们能认识到事情的全貌;但是,由于受到人们认知能力局限性的影响和制约,证据反映的证据信息事实与客观真实的事实却并不总是保持一致,且误差在所难免,甚至是证据信息事实与客观真实事实内容是截然相反。这在事实认定时,就存在着二者如何抉择的问题。是选择证据信息事实,还是选择所谓的客观真实的事实?选择所谓的客观真实的事实,但谁又能保证你所选择的“客观真实的事实”就是真实的事实;选择证据信息反映的事实,但又存在着与真实的事实发生误差的风险。而且,“真相”不仅是裁断的根据,更是裁断结论获得当事人认同的基础。当事人之所以不服某裁断结论,就是因为裁断结论认定的事实与自己所知道的“真相”不一致。可见,选择“客观真实的事实”与证据信息反映的事实,这确实是个问题。

 

  我个人比较赞成唐祁的观点。特别是在诉讼中,应当以探求客观真实的事实为一种理念和追求,但是在针对个案上则应当优先采用证据信息反映的事实。因为,正如上文所言,事实真相我们无法认知,我们所能够认识的也就是证据反映的事实,且证据信息反映的事实毕竟有证据予以证明和支持,而事实真相却如雾中花虚无缥缈。正如西方法谚云: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因此,只要司法者严格遵循了证据规则,其认定的证据事实,我们就应该视其为“客观真实的事实”。除非有新的证据推翻了原认定的事实,否则,我们不应该再以“客观真实”而纠缠不休,甚至责难怨恨他人。

 

  但是,探求客观真正的事实应为我们必须坚持的一种理念与追求。毕竟,“真相”是裁断的依据和当事人认同的基础,也是司法者的职责之所在。并且,只有实事求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追溯到纠纷发生的根源,也才能分清是非,断个明白。因此,我们不能借口证据事实而忽略了客观事实,因为这不符合我们的司法理念、司法传统和认知规律。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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