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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专家详析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权威专家详析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环境污染等公益诉讼陪审员应参审

来源: 法制日报2015-04-27

 

法制日报记者 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方案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资格和选任程序、扩大参审案件范围并改进参审机制、加强陪审员履职保障等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

 

“人民陪审制是一般民众直接参与司法审判的重要途径,是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制度。近年来,人民法院推进这项制度取得了可圈可点的成果,但当前仍存在陪审员选任缺乏广泛性和代表性、‘陪而不审’等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落实改革方案,人民陪审员制度将实现长足发展。

 

选任提高年龄放宽学历

 

选任和随机抽选是确保参与陪审的群众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前提,也是人民陪审制的基础。但一些地方人民陪审员选任并不规范,参与案件审理的随机抽选流于形式。

 

王亚新分析说,当前,人民陪审员“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选任方法缺乏操作性,容易变形为法院单方指定人选。而有些法院,尤其是一些“案多人少”的法院,把陪审制视为节省法官人力资源的手段,甚至直接把雇用合同制人员列在陪审员名单中,以便随叫随到。(改为法院随机抽选后,不是比过去更容易变形成法院单方指定人选吗?

 

“具体到陪审案件,一些法院不是从名单库内随机抽取陪审员,而是反复指定若干‘好用、方便的’陪审员参与合议庭组成。”王亚新说,这导致一些地方人民陪审制流于形式,或者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法院存在的问题还不是导致陪审制运行困境的全部原因。王亚新指出,为了克服所谓一些民众素质不足难以实质参与审判问题,陪审员的选任和指定都表现出偏重于高学历人士、行政官员、经营管理者等社会精英层的倾向,引发“陪审精英化”违背民众参与广泛性的质疑。

 

为此,改革试点方案把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把学历条件从大专以上改为“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同时,把陪审员由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改为法院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中随机抽选候选人,在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个人意见后,随机抽选不低于法官员额数35倍的人员作为陪审员。

 

“这些措施意味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将在更加广泛的当地选民或居民中随机抽选;适当提高年龄和放宽学历条件,选出的候选人将更有经验,代表性也更加广泛。”王亚新说,更加宽松的资格条件和更加广泛的候选范围,再加上分层的两次随机抽选等改革内容,将在确保人民陪审员代表性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扩大参与审理案件范围

 

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人民陪审员人数和参加审理的案件数均不断增加,2011年全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111.6万件,2014年则达到了219.6万件。但王亚新指出,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绝大多数是基层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本属于应尽量实行人民陪审制的案件类型,但实践中却很少有陪审员参与审理。”王亚新说,而不一定能够充分发挥陪审制优势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和轻微刑事诉讼案件,由于能够帮助法院有效节约人力资源等原因,长期以来都是适用陪审制的主要领域。

 

改革试点方案规定,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陪审制审理。明确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以及有当事人申请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为何原则上不实行陪审制?)

 

王亚新认为,在民事诉讼领域,如涉及环境污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就能够视为“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原则上应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而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哪些属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一般比较容易确定,此类案件也应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针对改革试点方案提出,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王亚新表示,可先在刑事诉讼领域的重大案件中探索尝试这一机制。

 

他解释说,此类案件一般为可能判处长期或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案件,或者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疑难之处,或者定罪量刑可能涉及到社会伦理问题或公众道德感情等具有特殊情形的案件。有多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对这类案件进行审理,能够在民意和司法的专业性质之间促进沟通,有助于提高审理的透明度和判决的公信力。

 

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陪而不审、审而不议”,是人民陪审员制度长期存在的一大问题,也被社会广为诟病。王亚新说,现行陪审制,人民陪审员在案件中既参加事实问题的审理,也对法律适用的问题发表意见,“但在高度专业的法律解释适用方面,代表一般民众的陪审员相对于职业法官而言没有什么优势”。这也是陪审员不发声的重要原因这一。

 

改革试点方案提出,探索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表决。审判长将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告知陪审员,引导陪审员围绕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得妨碍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判断。

 

据了解,国际范围内,公众参与司法的模式大体分为3,即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适用的陪审制,陪审员决定事实问题,职业法官决定法律问题;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适用参审制,陪审员和职业法官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主要在一些尝试引入陪审制国家使用的观审制,观审员全程参与第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在评议时发表意见为法官下判作参考。改革后,我国人民陪审制将不同于这三种模式。

 

“区别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让陪审员的作用集中于前者,有助于陪审制充分发挥其长处。”王亚新表示,熟悉当时当地社会生活的陪审员可以通过自己对民风民俗及生活常识等方面的熟悉了解,为职业法官的审判传输新鲜的素材,使案件事实的认定能够与民众的实际生活更相契合而提高审判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对于改革试点方案提出的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完善履职保障制度等内容,王亚新认为,这牵涉到审判制度内外多方面问题,需要法院及相关部门的配合。

 

他进一步分析说,人民陪审员除了与审判人员类似的枉法裁判问题需要终身追责之外,审理中出于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的错误应该予以豁免;退出机制则牵涉到陪审员从名册和个案审理中的退出,需要分别考虑其条件和程序,进一步完善细化。

 

法制网北京42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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