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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 刑法志

  古人有言:“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废一不可,谁能去兵?”鞭扑不可弛于家,刑罚不可废于国,征伐不可偃于天下。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顺耳。孔子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文德者,帝王之利器;威武者,文德之辅助也。夫文之所加者深,则武之所服者大;德之所施者博,则威之所制者广。三代之盛,至于刑错兵寝者,其本末有序,帝王之极功也。

  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邦用轻典;二曰,刑平邦用中典;三曰,刑乱邦用重典。五刑: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所谓刑平邦用中典者也。凡杀人者踣诸市,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完者使守积。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舂槁。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者,皆不为奴。

  周道既衰,穆王眊荒,命甫侯度时作刑,以诘四方。黑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髌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盖多于平邦中典五百章,所谓刑乱邦用重典者也。

  春秋之时,王道浸坏,教化不行,子产相郑而铸刑书。晋叔向非之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谊,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竦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货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虖!”子产报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材,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偷薄之政,自是滋矣。孔子伤之,曰:“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亦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陵夷至于战国,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

  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当孝惠、高后时,百姓新免毒蠚,人欲长幼养老。萧、曹为相,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

  及孝文即位,躬修玄默,劝趣农桑,减省租赋。而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浸息。风流笃厚,禁罔疏阔。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

  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休,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

  丞相张仓、御史大夫冯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来者久矣。陛下下明诏,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于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谨议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臣昧死请。”制曰:“可。”是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止者又当死。斩左止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狱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

  宣帝自在闾阎而知其若此。及即尊位,廷史路温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语在《温舒传》。上深愍焉,乃下诏曰:“间者吏用法,巧文浸深,是朕之不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伤之。今遣廷史与郡鞠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之,以称朕意。”于是选于定国为廷尉,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季秋后请谳。时上常幸宣室,斋居而决事,狱刑号为平矣。时涿郡太守郑昌上疏言:“圣王置谏争之臣者,非以崇德,防逸豫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以为治,救衰乱之起也。今明主躬垂明听,虽不置廷平,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无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听怠,则廷平将招权而为乱首矣。”宣帝未及修正。

  至元席初立,乃下诏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烦多而不约,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斯岂刑中之意哉!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者,条奏,唯在便安万姓而已。”

  至成帝河平中,复下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自明习者不知所由,欲以晓喻众庶,不亦难乎!于以罗元元之民,夭绝亡辜,岂不哀哉!其与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条奏。《书》不云乎?‘惟刑之恤哉!’其审核之,务准古法,朕将尽心览焉。”有司无仲山父将明之材,不能因时广宣主恩,建立明制。为一代之法,而徒钩摭微细,毛举数事,以塞诏而已。是以大议不立,遂以至今。议者或曰,法难数变,此庸人不达,疑塞治道,圣智之所常患者也。故略举汉兴以来,法令稍定而合古便今者。

  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

  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袄言令。

  孝文二年,又诏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议。”左、右丞相周勃、陈平奏言:“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收之之道,所由来久矣。臣之愚计,以为如其故便。”文帝复曰:“朕闻之,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于民,为暴者也。朕夫见其便,宜熟计之。”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于天下,使有罪不收,无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其后,新垣平谋为逆,复行三族之诛。由是言之,风俗移易,人性相近而习相远,信矣。夫以孝文之仁,平、勃之知,犹有过刑谬论如此甚也,而况庸材溺于末流者乎?

  《周官》有五听、八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五听: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三刺: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三宥:一曰弗识,二曰过失,三曰遗忘。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眊,三曰蠢愚。凡囚,“上罪梏而桎,中罪梏桎,下罪梏;王之同族,有爵者桎,以待弊。”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上恩如此,吏犹不能奉宣。故孝景中五年复下诏曰:“诸狱疑,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其后狱吏复避微文,遂其愚心。至后元年,又下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令谳者已报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自此之后,狱刑益详,近于五听三宥之意。三年复下诏曰:“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至孝宣元康四年,又下诏曰:“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逆乱之心,今或罗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至成帝鸿嘉元年,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合于三赦幼弱、老眊之人。此皆法令稍近古而便民者也。

  孔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后仁;善人为国百年,可以胜残去杀矣。”言圣王承衰拨乱而起,被民以德教,变而化之,必世然后仁道成焉;至于善人,不入于室,然犹百年胜残去杀矣。此为国者之程式也。今汉道至盛,历世二百余载,考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间,断狱殊死,率岁千余口而一人,耐罪上至右止,三倍有余。古人有言:“满堂而饮酒,有一人乡隅而悲泣,则一堂皆为之不乐。”王者之于天下,譬犹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为之凄怆于心。今郡、国被刑而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余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狱不减一人,此和气所以未洽者也。

  原狱刑所以蕃若此者,礼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贫穷,豪杰务私,奸不辄得,狱不平之所致也。《书》云“伯夷降典,哲民惟刑”,言制礼以止刑,犹堤之防溢水也。今堤防凌迟,礼制未立;死刑过制,生刑易犯;饥寒并至,穷斯滥溢;豪杰擅私,为之囊橐,奸有所隐,则狃而浸广:此刑之所以蕃也。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又曰:“今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今之狱吏,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患害。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杀之,利在于人死也。今治狱吏欲陷害人,亦犹此矣。凡此五疾,狱刑所以尤多者也。

  自建武、永平,民亦新免兵革之祸,人有乐生之虑,与高、惠之间同,而政在抑强扶弱,朝无威福之臣,邑无豪杰之侠。以口率计,断狱少于成、哀之间什八,可谓清矣。然而未能称意比隆于古者,以其疾未尽除,而刑本不正。

  善乎!孙卿之论刑也,曰:“世俗之为说者,以为治古者无肉刑,有象刑、墨鲸之属,菲履赭衣而不纯,是不然矣。以为治古,则人莫触罪邪,岂独无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以为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是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民无所畏,乱莫大焉,凡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恶,且惩其未也。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宽恶也。故象刑非生于治古,方起于乱今也。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以类相从者也。一物失称,乱之端也。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刑不当罪,不祥莫大焉。夫征暴诛悖,治之威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故重,犯乱之罪故轻也。《书》云‘刑罚世重世轻’,此之谓也。”所谓“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安有菲屦赭衣者哉?

  孙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说而论之曰:“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今汉承衰周暴秦极敝之流,俗已薄于三代,而行尧、舜之刑,是犹以鞿而御駻突,违救时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岁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之盗,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臧,若此之恶,髡钳之罚又不足以惩也。故刑者岁十万数,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故俗之能吏,公以杀盗为威,专杀者胜任,奉法者不治,乱名伤制,不可胜条。是以罔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嫚。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胜残,诚以礼乐阙而刑不正也。岂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论,删定律、令,二百章,以应大辟。其余罪次,于古当生,今触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伤人与盗,吏受赇枉法,男女淫乱,皆复古刑,为三千章。诋欺文致微细之法,悉蠲除。如此,则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专杀,法无二门,轻重当罪,民命得全,合刑罚之中,殷天人之和,顺稽古之制,成时雍之化。成、康刑错,虽未可致,孝文断狱,庶几可及。《诗》云“宜民宜人,受禄于天”。《书》曰“立功立事,可以永年”。言为政而宜于民者,功成事立,则受天禄而永年命,所谓“一人有庆,万民赖之”者也。

译文

  古人曾说: “天生有金、木、水、火、土五种性质,人类都加以利用,去掉其中一样都不可以,有谁能去掉军队呢?”治家不可废弃鞭打,治国不能废除刑罚,征伐不可能从天下消失;使用起来要分清本末,实行起来要有逆有顺。孔子说:“工匠要把事情办好,一定要先使他的工具锐利。”文德,是帝王锐利的武器;威武,是文德的辅助。礼乐教化影响的程度深,那么武力就能使服从的人多;道德所施用的范围广,那么威信所制服的地方就大。三代强盛,达到了刑止兵息的地步,它们本未有序,这是帝王最极至的功业。

  以前周代的法律,建立轻、中、重三类刑法来规范国家,责罚各民族:一为惩治新国用轻法;二为惩治承平守成的国家用中法;三为惩治无秩序的国家用重法。五刑中墨刑有五百种,劓刑有五百种,宫刑有五百种,刖刑有五百种,死刑有五百种,这些就是所谓的惩治承平守成的国家用中刑。凡是杀人的人就在市上斩首,遭墨刑的人让他去守城门,遭劓刑的让他去守关,遭宫刑的人让他去把守宫内,受刖刑的让他去守苑囿,接受完刑被剃去鬓发的犯人的让他去看守积聚的物资。那些奴隶,男的没入官府为奴隶,女子没入官服舂米和作饭的劳役。凡是有爵位的人,以及年满七十岁和七岁左右还没有换牙齿的儿童,都不没入官府为奴。

  周朝衰落后,穆王昏愤放纵,叫甫侯根据时宜制订刑法,用来刑责天下。墨刑处罚的条H有一千条,劓刑处罚的条闩有一千条,髋刑处罚的条目有五百条,宫刑处罚的条曰有三百条,死刑处罚的条目有二百条。五刑的条目共有三千条,这些都多于承平国家的中刑五百条的数日,追就是所谓的治理动乱的邦国用重刑。

  春秋的时候,王道逐渐被破坏,政教风化不普及,子产为郑国相时就铸刑法于鼎上。晋国叔向指责他说: “以前先王先讨论犯罪的情况,然后再确定罪行。不制定刑法,是害怕人民有争斗的思想,这样仍然不能加以禁止防御,所以就用道义来防范,用政令来督察,用礼来示范,用诚信来保持操守,用仁来进行教化;制定官禄地位来勉励他们服从,严厉判处罪犯来使他们为放纵感到害怕。害怕还达不到目标,所以用忠诚来教诲他们,根据行为来奖励他们,用时务来教导他们,温和地役使他们,严肃地面对他们,用强大力量监视他们,果敢地断刑。如此,还要寻求具有超凡道德才智的公侯,明察的官员,忠诚守信的长者,仁慈恩惠的老师。这样百姓就可以服从指挥了,不会发生灾祸动乱。百姓知道有刑法,就不会害怕长官,有了争辩的心思,就在刑典上加以求证,心存侥幸而逃避刑法,就不可治理了。夏朝有违反政令的人就制订了‘禹刑,,商朝有违反政令的人就制订了‘汤刑’,周朝有违反政令的人就制订了‘九刑’。三代刑法的兴起,都在每代末世。现在您治理郑国,参照夏、商、周三代的刑法,铸刑律于鼎上,用以治理人民,不也很难吗!《诗》上说:‘按照文王以德教化的作法,那么每天四方都安宁。,又说:‘刑罚如文王,那么万邦都诚信归顺。,如此,何必制订刑律?人民知道争讼,就要放弃礼义而去求证于刑书。像锥刀尖端般的小事,都在尽力争夺,将使错乱的案件更加繁多,贿赂的行为并举。在您活着的时候,郑国恐怕要衰败吧!”子产回信说道: “按照您所说的,公孙侨没有才能,不能考虑到子孙,我衹用此挽救当代。”轻薄的政治,就从这里开始蔓延。孔子对此感到哀痛,就说:“用道德来诱导他们,用礼教来整顿他们,人民不但有廉耻之心,而且人心归服;用政令来诱导他们,用刑罚来整顿他们,人民衹是暂时地免于罪过,却没有廉耻之心0”“礼乐制度不兴起,刑罚就不会得当;刑罚不得当,百姓就连手脚都不知道摆在哪裹才好。”孟氏任阳肤为士师官,他就向曾子请教,曾子答道: “在上位的人去了规范,百姓早就离心离德了。你如果能够审出罪犯的真情,就应该加以同情和怜悯,而不要白呜得意。”

  王道衰落一直到了战国,韩国任用申不害,童厘任用直鞑,实行一人犯法,株连他人同时治罪的法律,制造了诛杀三族的法令;增加了肉刑、大辟的科目,有凿颠、抽胁、护烹的刑法。

  到了秦始皇的时候,他兼并了战争中的各国,于是废毁了先代帝王的法则,消灭了礼义的官职,专门使用刑罚,亲自操作文书写作,白天审判诉讼,晚上处理文书,自己按定额处理事

  情,一天以一百二十斤竹简为量。但是邪恶不正的人都出现了,犯罪的人塞满道路,牢狱多如市场,天下的人都忧愁怨恨,纷纷反叛秦国。  汉王兴起后,高祖刚开始进入关中,就以三

  条法令相约束,说: “杀人的人要判死刑,伤害别人以及盗窃的人抵偿他应负的罪责。”免除繁多苛刻的刑法,亿万人民大为高兴。这之后,四方少数民族没有归附,兵事没有停止,三条法令不足以防止邪恶的人,于是相国萧何采集秦朝法令,选取其中合乎时宜的,制订了九章法律。

  到了孝惠帝、高后的时候,百姓刚免除战争的毒害,人人都想抚育儿童事奉老人。萧何、曹参任丞相,用无为之策来安定百姓,顺从他们的要求,而不加以扰乱,因此百姓衣食丰盛,刑罚使用得很少。

  等到孝文帝即位,亲自修行清静无为的政治,鼓励人们去耕织,减免田租和兵赋。而且他的将相都是从前的功臣,少华美而多朴实,以秦国灭亡的政治作为教训,定罪评议一定要宽厚,以议论他人的过失为耻。教化流行天下,揭人隐私的习俗改变了。官吏安于本职,百姓高兴地生产,积累逐年增加,人El逐渐增长。风俗教化真诚纯一,法令简略。选拔张释之任廷尉,有疑点难以定罪的人从民心处罚,因此刑罚大大地减省。以至于被判罪的全年衹有四百人,形成刑法搁置不用的风气。

  孝文帝在位十三年后,齐国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应当判刑,奉诏令逮捕捆送长安。淳于公没有儿子,有五个女儿,当要被逮捕的时候,他骂他的女儿说: “生孩子没有男孩,紧要关头没有用处!”他最小的女儿缇萦,独自哀伤悲泣,就同他的父亲一起到长安,给皇上写信说道:“我的父亲为官吏,齐国中都称赞他廉洁公平,现在犯罪应当受罚。我哀痛那些死了的人不能复生,被行刑的人不能恢愎,即使以后想改正过错重新做人,也没有道路可走了。我愿意被没入官府为奴婢,以此赎解父亲的刑罚,使他得以重新做人。”信到了天子那裹,天子哀悯她的心意,就下令道:“制诏御史:曾听说有虞氏的时候,用画着不同图文标志的衣服帽子表示不同等级的制服作为刑杀的象征,而百姓不去犯罪,这是何等地太平!现在刑法有三种肉刑,但邪恶仍然没有停止,过失到底在哪裹?难道是朕的道德浅薄,教化不明确不成!我很惭愧。因为训诫引导不正,愚民就陷入罪恶了。《诗》上说:‘和乐简易的君子,是百姓的父母。’现在人有罪过,还没有进行教育而刑法就已加上来了,有人想改正行为去做善事,却没有道路可到达,朕很哀怜他们。刑罚至人截断肢体,刀刻肌肤,终生都不能再生长复原,这种刑罚何等地痛苦而又不道德啊!难道合乎是人民的父母的含意吗?我命令废除肉刑,予以改替;现令罪犯各自根据轻重,不逃亡的,满了年数就免为平民。以上作为条令。”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上奏说道: “肉刑用来禁止邪恶,所据由来已久了。陛下下达英明的诏令,怜悯万民中一旦有过错被处罚的人终生受苦不息,等到罪人想改正行为去做善事却没有道路可以通达,这样盛大的恩德,是臣下等人所比不上的。臣等谨慎地建议请求确定刑法为:所有应当处完刑的人,把完刑改为城旦刑舂刑;应当处黥刑的,把剃去头发而以铁圈束颈的刑罚改为城旦刑舂刑;应当处劓刑的,用竹板打三百;应当斩左脚的,用竹板打五百;应当斩右脚的,以及杀了人先自首的,加上官吏犯了接受贿赂而枉法,看守官府财产物品而自己盗取,已被判罪而又犯笞罪的人,都要处以弃市。罪犯的案件已判决,服完刑改为服白天守城门的城旦刑和舂刑的,满三年改为服鬼薪白粲刑。服鬼薪白粲刑满一年的,改为服隶臣、隶妾刑。服隶臣、隶妾刑满一年,就免罪为平民。服隶臣、隶妾刑满二年,就改为服司寇刑。服司寇刑一年,以及服如同司寇刑的刑满二年,都免罪为乎民。其中逃亡的以及犯有重罪的,不适用这个法令。在此法令之前服城旦刑舂刑但没有禁锢的,与完刑改为服城旦刑舂刑一样免除刑罚。臣等冒死请示。”皇帝下诏说: “可以。”这以后,在外有刑轻的名声,在内实际上在杀人。斩右脚的人又要被处死刑。斩左脚的罪犯要用竹板打五百,应当服则刑的用竹板打三百,服刑的人大都被打死了。

  景帝元年,皇上下令说:“加笞刑与死刑没有区别,侥幸没有死的,也不能自理。确定的刑法应是这样:笞五百改为三百,笞三百改为二百。”这样罪犯仍不能保全生命。到了景帝六年,又下令说: “加答刑的人,有的到死而答数还没打完,朕很哀怜他们。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又说: “打竹板,是用来教导他们的,要确定行刑刑具的法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示: “竹板,杖长五尺,主干一寸,竹的末端厚半寸,都把竹节削平。应当受笞刑的要扪。臀部。不得更改行刑的人,惩罚完一个罪犯后才更换行刑人员。”从这以后受笞刑的人得以保全,但残酷的官吏仍把造作为威吓。死刑既然太重,而生刑又太轻,那么百姓就容易犯法。

  等到孝武帝即帝位,外面追求征讨四夷的功劳,在内大肆追求声色的欲求,征集动用民间的人力和物资频繁,百姓耗损严重,贫困的人犯法,残酷的官吏掌握判刑的权力,为非作歹的人仍不止。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辈,一条一条确定法令,制作了知人犯法不举告、负责实地监察部主有罪一同判罪的法令,放宽酷吏执法苛刻的罪过,立即诛杀放出犯人的官员。这以后邪恶狡猾的官吏钻法律的空子,互相比较,法纲逐渐峻密。法令一共有三百五十九条,死刑有四百零九条,一千八百八十二件细节,死罪的判决和旧例相比较为一万三干四百七十二条。文件充满几案书架,重要的文献不能全都看到。因此郡国接受使用的相矛盾,有人罪相同而判处相异。奸吏趁机会做交易,想要人活就附上使他活的评议,想要陷害人就与死罪案例相比附,以构成死罪。议论的人都为此感到冤枉哀痛。

  宣帝在民间时就知道情况如此,等到登上帝位,廷史路温舒上奏书,说秦朝有十种过失,其中还有一种被保存,那就是治理罪犯的官吏。所说的话在《温舒传》。宣帝为此感到深深哀痛,就下令道: “近来官吏使用法律,舞文弄墨量刑日益加重,这是朕的不德。判案不适当,让有罪的人起邪恶的念头,无辜的人反而遭到杀戮,父和子相悲伤痛恨,朕对此很哀痛。现派廷史与郡国一同审讯囚犯,任务轻俸禄薄,现设置廷平,官俸六百石,人员四个。一定要公平对待,以使朕感到满意。”于是选拔于定国任廷尉,求得明察宽恕的黄霸等人任廷平,秋季的第三个月到朝廷议罪。当时皇上经常到宣室殿去,在那裹居住着进行斋戒并处理案件,官司刑法号称公平。当时涿郡太守郑昌上奏说道:“英明的君王设置直言规劝的大臣,不是发扬圣德,而是为防备安乐的生活;建立法制彰明刑令,不是为了太平,而是为了拯救衰败动乱以重新兴起。现在英明的主上亲自听取案情,即使不设置廷乎,官司也将自然判案公正;如果为开创后世,不如删改确定法令。法律一旦确定,百姓就知道所要躲避的,邪恶的官吏就无法玩弄法律了。现在不端正法律的根本,而去设置廷平治理法律的末端,政治衰败治理松懈,那么廷平将会揽权而成为动乱的祸首。”宣帝没有来得及修改纠正。

  到元帝刚被立为皇帝,就下令说: “法令,是用来抑制强暴扶助弱小,是希望人们难以触犯而容易避免。现在法令烦复而不简明,自己主管法文条例的人都不能分辨清楚,却想用它去控制知识所不及的平民,这难道是刑法适当的意思!令讨论律令中可以免除减轻的部分,逐条上奏,衹求能使百姓方便安定。”

  到成帝河平年间,又下韶说:“《甫刑》上说‘五刑的条目有三千,死刑的刑罚条目有二百’,现在死刑的条目有一千多条,法令繁杂,有一百多万字,于法律正文之外又另引案例判

  案,一天比一天增多,本来在研究的人都不知道它们的来由,想明白开导群众,不是很难吗!用它来控制善良的百姓,使不知过错的无辜的人天亡,难道不是很悲哀的事!命令同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以及明白熟习法令的人讨论减免死刑以及可以省略的律条,使它们明白易懂,分条上奏。《书》上不是说吗?‘应当对刑法感到忧虑!,要审查核实,一定要以古代法律为基础,朕将尽全心去披览。”但官府中没有仲山父那样有明察才能的人,不能抓住时机广泛宣传主上的恩德,建立圣明的制度,作为一代的法律,而衹是求取细微的东西,列举毫毛大小的事情,作为应付韶令而已。因此皇帝的理论没有建立,一直到了现在。议论的人中有人说,法令难以多次变更,这是平庸的人不明白,疑虑重重堵塞了治理的道路,是聪明智慧的人所经常忧患的。所以大略列举自建立汉朝以来,法令稍加确定而且合乎古法便于当代的法令条文。

  违朝建立的初期,即使有三条法令约束,但还是疏漏得像是漏掉了可以吞下船只的鱼的纲,然而大辟之刑中,尚还有灭三族的法令。法令说:“当杀三族的,都先用刀刺面额再用墨涂,割鼻,斩左右脚,用竹板打死他,斩下头悬挂木上,在市上把他骨肉剁成肉酱。其中诽谤骂人诅咒的,又要先斩断他的舌头。”所以称这为具备了五刑。彭越、韩信之辈都受到这样的杀害。到高后元年,才免除灭三族的罪刑、妖言令。孝文帝二年,又下令丞相、太尉、御史: “法律,是治天下的保证,用它来禁止残暴保卫善良的人。现在犯法的人已经被判决,却使无罪的父母妻子儿女一同去接受惩罚,朕感到很不可取。你们议论一下。”左右丞相周勃、陈平上奏说道:“父母妻子儿女及同母所生兄弟一同定罪并拘捕,是用来重诫他的思想,使他难以去违法。拘捕他们的方法,已实行很久了。臣等的愚计,认为还是与原来一样为好。”文帝又说:“朕听说,法律端正那么百姓就谨慎,罪罚得当那么人民就听从。治理人民并用善来加以引导的,是官吏;既不能引导,又用不正当的刑法来处罚他们,这是刑法,反而害民,成为暴力。我没有看见它的便利,你们应仔细加以考虑。”陈平、周勃才说:“陛下有幸把大恩惠施行给天下,使有罪的人不受拘捕之罪,无罪的不相牵连同受罚,这样盛大的德操,是臣等所比不上的。臣等谨慎地奉行诏令,彻底废除拘捕法、连坐法。”这以后,新垣平阴谋造**,重新使用诛杀三族的刑罚。因此说,风俗变更,人的性情相近而习俗则相差很远,确实是这样。以孝文帝的仁慈,陈平、周勃的智慧,尚且有如此大的错刑和荒谬的议论,更何况那些沉溺于不良风习的庸才之辈呢?

  《周官》有五听、八议、三刺、三宥、三赦的审案规定。五听:一叫听言辞,二叫观脸色,三叫观气息,四叫察听力,五叫测视力。八议:一叫王的五代以内的亲族,有罪考虑减免刑罚,二叫王的故旧,有罪考虑减免刑罚,三叫有德行的人,可以考虑减免刑罚,四叫有技能的人,可考虑减免刑罚,五是有功劳的人,可以减免刑罚,六是爵位高的人,有罪可以减免刑罚,七是为国事勤劳的人,有罪可以减免刑罚,八是前王朝的后人,有罪可考虑减免刑罚。三刺:一是询问群臣,二是询问群吏,三是询问万民。三宥:一是不审慎,二是无意,三是遗忘。三赦:一是幼小儿童,二是高龄的老人,三是天生的痴呆。凡是囚犯, “大罪两手同时上铐并且铐住脚,中罪铐住手和脚,小罪铐住手;王的同族铐住双手,有爵位的铐脚,以等待判决。”高皇帝七年,下诏御史:“官司有疑问的,官吏有的不敢判决,有罪的很久不加以定罪,无罪的长期关押不判。从今以后,县和道中的官司有疑问的,各自上报所属的二千石官审判定罪,二千石官员把犯人所犯的罪及判处的情况上报。所不能判决的,都移交给廷尉,廷尉也把判处的结果上报。廷尉所不能判决的,谨慎地仔细上奏,附上所应参照的法令让我知。”皇上的恩德如此,官吏仍不能照着去办。所以孝景帝五年又重新下令说:“各种有疑问的官司,即使是舞文弄法已判人罪,但人心有不服的,立即复议审定。”这之后,司法官吏又开始避开细碎的法律条文,达到自己愚蠢的用心。到后元年,又下令说: “官司,是国家的大事。人有愚蠢和智慧之分,官有上下之分。官司有疑问被判罪了的,命令审判定罪的已经呈报罪状而后发现不适当的,判罪的人不为过失。”从此以后,刑法更加详细,同五听三宥的意义相近。过了三年又下令说: “年龄高的老人长辈,是人人应尊敬的;鳏寡没有依靠,是人们应哀怜的。应颁布命令:年龄在八十岁以上,八岁以下,以及怀孕了还没生产的妇女,乐师、侏儒应当审讯拘捕的,可宽容不带刑具。”到孝宣帝元康四年,又下诏令说:“朕惦念老年人,头发和牙齿都掉落,血气已经衰弱,也就没有凶暴叛逆的念头,现在有老人陷入莫须有罪行之中,被关在牢房,不得善终有生之年,朕很怜悯他们。从今以后,各位年龄在八十岁不是诬告、杀伤的罪犯,其他的都不要判刑。”到成帝鸿嘉元年,制定法令:“年龄不满七岁,打架斗殴杀人以及犯下斩首死罪的人,向上请示廷尉,让他们知道,得以免死。”同三赦幼弱、年老人相合。这些都是法令稍加制定,就和古代相近似而且对百姓有利的。

  孔子说:“如果有称王的人,一定要经过三十年仁政才成;有道德的人治理国家一百年,可以战胜邪恶不进行杀戮。”这是说英明的君王在衰败混乱的时代嵋起,把道德教化施予人,对他们加以改变和感化,一定要过三十年然后仁政才能形成;至于有道德的人,虽不被列入圣人之列,但也要百年才能战胜邪恶不进行杀戮。这是治理国家的程式。现在汉朝道运极盛,经过了两百多年,考察从昭帝、宣帝、元帝、成帝、哀帝到平帝造六代之间,判处死刑的,大概每年一千多人中衹有一个,从耐罪向上到斩右脚刑,一千人中有三人。古代的人曾说: “满屋的人饮酒,有一人向着墙壁而哭泣,那么一屋的人都为此感到不高兴。”帝王对于天下,就好像在一屋之中,所以衹要有一人没有得到平等,就要为此而心中悲痛。现在郡国中遭受刑罚而死的人每年有一万多,天下的监狱有二千多所,其中受冤而死的入上下相覆盖,监狱没有减少一人,这是和谐的气氛没有形成的原因。

  考察官司刑法如此之多的原因,是由于礼义教化没有建立,刑法不明确,百姓大多贫苦穷困,有地位有势力的人谋求私利,邪恶的人不能立即被迫究,判决不公平所带来的后果。《尚书》上说“伯夷颁布法典,依照刑法审理案件”,是说制造礼法来防止用刑,就像用堤来防范水流出来。现在堤坝被破坏,礼制没有建立;死刑超过了限制,生刑又容易违反;饥饿寒冷一同到来,穷困到处泛滥;豪杰白谋私利,像用口袋来装物品的,邪恶一有所隐瞒,那么犯罪的习惯将逐渐扩大,造就是刑罚之所以多的缘故。孔子说:“古代懂法的人能够减除刑罚,这是本;现在懂得刑法的人不放过有罪的,这是末。”又说:“现在审理官司的人,追求的是怎么去杀死罪犯;古代审理官司的人,追求的是怎样使人活命。”与其杀死无辜的人,不如放过有罪的。现在的司法官员,上下追逐,把刻毒作为高明,厉害的人获得功劳名声,公正的人多后患。谚语说: “卖棺材的人盼望有疾病的年头。”不是他憎恨想去杀死别人,而是他想从死人中获利。现在管理司法的官吏想陷害人,也跟这一样。总共有这五种弊端,是官司所以多的原因。

  从建武、永平以来,百姓也刚免除战争的祸害,人们有了安居乐业的考虑,与高后、惠帝之间的情况相同,而政治在于抑制强暴扶持弱小,朝廷没有了作威作福的大臣,乡邑没有了豪杰大侠。以人口大致统计,审理案件比成帝、哀帝之间少十分之八,可以说是很太平了。然而和占代相比还不能称意,这是因为弊病没有全被革除,而且刑法的根本就不端正的缘故。

  荀子对刑罚的评论真是太好丫!他说:“世俗中著书立说的人,认为上古天下太平的时候没有肉刑,有像刑墨黥之类的刑罚,用穿草履、布衣无领来代替,实际上不是这样的。认为太平的古代,人们没有去触犯刑法的,不但没有肉刑,也用不着象刑了。认为人们如有犯罪的,就直接减轻他们的刑罚,这是使杀了人的不处死刑,伤了入的不受刑罚。罪行极重而刑罚极轻,人们无所畏刑,那么祸乱没有比这个再大的了。大凡制定刑法的本意,是用来禁止凶暴邪恶,而且防患于未然。杀人的人不被处死,伤人的人不受处罚,这是恩遇凶暴的人,宽恕邪恶的人。所以象刑并非产生于太平的古代,而是刚兴起于动乱的当世。凡是爵位官职,赏庆刑罚,都是根据功过的等级相应施予的。一种事物失去了平衡,就形成了动乱的开端。道德与爵位不相称,才能与官职不相称,奖赏与功绩不相当,刑罚与罪行不相符,没有比这更不吉祥的了。征伐残暴,诛杀叛乱,是治理天下的威力。杀人的人要被处死,伤人的人要受到刑罚,这是历代帝王所认同的,没有人知道它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所以天下太平那么刑罚就重,天下大乱那么刑罚就轻,触犯了太平时代的法律罪行就显得重了,触犯了动乱时代的法律罪行就显得轻了。《尚书》上说‘刑罚随着时代有重有轻,,就是说明了这个道理。”所说的“制作象刑就明白了”,是说依照天的规律而制作刑罚,哪裹有草履赭衣之类的事呢?

  荀子的言论是如此的,再根据世俗的言论加以评论道:夏禹继承尧舜,自己认为道德衰落就制定了肉刑,商汤、武王沿袭并加以实行,是因为世风比唐、虞时不淳厚的缘故。现在汉朝承继衰落的周朝、残暴的秦朝的极端流弊,世风已薄于三代,却使用尧、舜的刑罚,就像以缰绳来驾驭凶悍的马匹一样,违反拯救时代的合适方针。况且废除肉刑,本意是想保全百姓,现在减去髡钳刑罚一等,转移到死刑中。用死来控制百姓,失去了恩惠的本意。所以死的人每年以万计,是刑法太重所带来的结果。至于穿壁翻墙的强盗,忿怒伤人,男女淫乱,官吏邪恶贪污,像这样的邪恶,髡钳这样的刑罚又不足以用来惩罚。所以受刑的每年有十多万,百姓既不畏惧,又不曾感到可耻,是刑罚太轻所产生的结果。所以世俗认为能干的官吏,公开地以杀死盗贼作为威严,专意于刑杀的人被看作能胜任官职,守法的人被看作不能治理,扰乱声名伤害制度,不可一一列举。因此法纲严密但邪恶没有得到控制。刑罚繁多但百姓更加轻慢。经过了三十年而仁政没有得到实行,经过了一百年却没有战胜残暴,实在是礼乐缺少而且刑罚不端正根本的缘故。实在应该思考一下清理源头,端正根本的议论,删减确定法令,撰写二百章,用来对应死刑。其余的罪行等级,按照古代应当活命的,现在触犯死刑的,都可服肉刑。至于伤人和偷盗,官吏接受贿赂贪脏枉法,男女淫乱,都恢复古代刑罚,制定三千章。诬告欺骗,舞文弄法的细小刑法,都免除。如果这样,那么刑罚就可使人感到畏惧而容易避免禁闭,官吏不独断杀人,法律没有两样,轻重符合罪行,百姓性命得以保全,符合刑罚的节度,’晅应天人的和谐,符合古代的制度,形成和善的风气。像成、康时代的刑罚拦置,虽然不能达到,孝文帝时候的处理官司的境界,差不多可以赶得上了。 《诗经》上说“顺应人民,受福于天”。

  《尚书》上说“建立功业,可以不朽”。是说为政的能顺应民意,功绩事业都有了,就承受天福而不朽,就是所谓的“一人有福,万人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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