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资管新规二

杨悦

本文为原创文章,转载、引用需注明作者与出处

(七)第十条【公募和私募产品的投资要求】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产品严格,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细化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特征。

(八)第十一条【投资限制及鼓励】细化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特征。

非标具有期限、流动性和信用转换功能,透明度较低,流动性较弱,规避了宏观调控政策和资本约束等监管要求,部分投向限制性领域,影子银行特征明显。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并且严格期限匹配,避免资管业务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防控影子银行风险,缩短融资链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九)第十五条【规范资金池】资金池运作模式下,多只资管产品对应多项资产,每只产品的收益来自哪些资产无法辨识,风险也难以衡量。同时,将募集的短期资金投放到长期的债权或股权项目,加大了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一旦难以募集到后续资金,容易发生流动性紧张。

在禁止资金池业务、强调资管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基础上,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产品久期管理,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以此纠正资管产品短期化倾向,切实减少和消除资金来源端和运用端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禁止机构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管产品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的行为。

删除了管理费率根据产品期限设置的表述。

(十)第十七条【强化资本和准备金计提要求】资管业务属于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但为了应对操作风险或其他非预期风险,需建立一定的风险补偿机制,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金,或在资本计量时考虑相关风险因素。目前,各行业资管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要求不同:银行实行资本监管,按照理财业务收入计量一定比例的操作风险资本;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部分保险资管计划按照管理费收入计提风险准备金,但比例不一;信托公司则按照税后利润的5%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

对于目前不适用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的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意见》并非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双重计提,而是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意见》的标准,在具体细则中进行规范。

(十一)第十八条【打破刚性兑付监管要求】实践中部分资管产品采取预期收益率模式,过度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所投资金融资产,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到产品的价值变化中,投资者不清楚自身承担的风险大小,进而缺少风险自担意识。《意见》引导金融机构转变预期收益率模式,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明确核算原则。要求资管产品投资的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部分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

(十二)第十九条【统一负债要求】刚性兑付偏离了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资金价格。本条明示刚性兑付的认定情形。

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产品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强化了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和报告要求。

(十三)第二十条删除了“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出警戒线的企业不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要求。

资管产品的杠杆分为两类,一类是负债杠杆,即产品募集后,金融机构通过拆借、质押回购等负债行为,增加投资杠杆;一类是分级杠杆,即金融机构对产品进行优先、劣后的份额分级,优先级投资者向劣后级投资者提供融资杠杆。

在负债杠杆方面,《意见》对开放式公募、封闭式公募、分级私募和其他私募资管产品,分别设定了140%、200%、140%和200%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并禁止金融机构以受托管理的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

(十四)第二十一条【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对允许分级的产品设定了不同的分级比例。

在分级产品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4类产品分级,《意见》则只禁止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进行份额分级。

在可以分级的封闭式私募产品中,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均不得超过2:1。

(十五)第二十二条【智能投顾】嵌套和通道业务受约束。

资管产品多层嵌套,不仅增加了产品的复杂程度,导致底层资产不清,也拉长了资金链条,抬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大量分级产品的嵌入,还导致杠杆成倍聚集,加剧市场波动。为从根本上抑制多层嵌套的动机,《意见》明确资管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要求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平等准入。

允许资管产品再投资一层资管产品,但所投资的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产品,禁止开展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向私募基金。

金融机构仍然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投资,但不得因此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公募资管产品的受托机构必须为金融机构,受托机构不得再进行转委托。

(十六)第二十三条【关联交易】《意见》区分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和资管业务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了规范。

(十七)第二十七条在消除多层嵌套方面,《意见》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要求监管部门对资管业务实行平等准入,促进资管产品获得平等主体地位,从根源上消除多层嵌套的动机。同时,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资管产品统一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对产品的发售、投资、兑付等各个环节进行实时、全面、动态监测。

(十八)第二十九条在考虑存量资管产品期限、市场规模及其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和规模的基础上,兼顾增量资管产品的合理发行,提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相比征求意见稿,延长了一年半的时间,给予金融机构更为充足的整改和转型时间。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符合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

(十九)第三十条《意见》明确提出,资管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实践中部分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该等机构发行销售行为被禁止。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资管新规12大要点、8大变化解读:对金融市场态度友好
银行监管|李文红: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
有关银行的两条重磅消息
银监会李文红:资管业务监管的国际经验
原创 ∣资管新规正式发布,核心内容重点解读
刚刚!央行资管新规发布,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附征求意见稿全文)| 定增并购圈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