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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制作推荐样式及说明

判决书制作推荐样式及说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一审
判决书制作推荐样式的说明



判决书整体页面设置及段落格式


  一、页面设置:
  页边距:上3.6 下3.1 左、右各2.5 页眉1.5 页脚2.2
  纸张:A4
  二、段落格式:
  标题:单倍行距、居中
  正文:两端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行间距26磅为宜


标  题


  一、法院名称:法院全称,宋体二号字
  二、“民事判决书”:宋体一号字
  三、案号、正文一律仿宋三号字
  四、案号:与标题之间空一行,连接正文,并与正文右侧相差一个字符

第一部分:首 部

  一、当事人
  1.当事人称谓“原告”、“被告”、“第三人”。被告提出反诉的案件,可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当事人称谓后面不用冒号隔开,直接写当事人名称和住所地,以逗号分开。
  2.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不应写为“年龄”)、民族、身份或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3.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以工商注册的名称为准,无工商注册材料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准)。不得使用简称。如: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直接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地,并另起一行写明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别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住所地,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
  4.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变更名称的写变更后全称。当事人的名称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变更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在正文查明事实部分的开头或者末尾写明,在此部分不写。
  5.住所地要求写明当事人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市、区、村镇、门牌号码。当事人是法人的,要求写明法人所在地址;当事人是个人的,要求写明个人住址。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1.法定代表人后面不用冒号隔开,直接写明其姓名和职务(以逗号隔开)。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前不写企业名称。
  2.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写“负责人”,其他要求同上。
  三、委托代理人
  1.委托代理人后不用冒号隔开,直接写明其姓名和职务(以逗号隔开)。
  2.本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写在第一位,外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或律师写在第二位。
  3.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明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4.非职业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包括法律服务工作者,一律按公民代理对待。
  5.委托代理人是公民个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或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职务前应冠以工作单位全称,不能仅写“该公司”等简称。
  四、案由
  1.案由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确定。
  2.经审理认定的案由,与立案案由不一致的,应以经审理认定的案由为准。
  3.当事人的简称在表述案由时第一次出现。简称要清楚、得当、规范,避免使用引起歧义的简称。简称不应超过六个字。并应写: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案由)纠纷一案。不再写“×××诉×××”一案。
  五、案件审判程序
  1.受理案件日期:立案日期。
  2.合议庭组成人员:写“由法官×××担任审判长,法官×××、×××参加的合议庭”。如合议庭成员有回避、变更情况,亦应写明。
  3.庭前诉讼保全、管辖权异议、证据交换、开庭日期等,依时间顺序简要写明,多次开庭审理的,应写明各次开庭时间。如果未公开开庭的,写“本院因……(写明原因)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4.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多次开庭审理的案件,如出庭人员有变化,应写明各次开庭的出庭人员。
  5.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的,应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6.出庭传票系公告送达的,应写“×××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写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8.共同诉讼中,如果案件的当事人有的到庭,有的没有到庭,有的诉讼代理人到庭或诉讼代理人也未到庭的,或者有的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都应如实具体写明到庭和未到庭、中途退庭的情况。
  9.其他情况,如中止诉讼恢复审理也应一并写明。
  10.该部分最后一句应写为“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第二部分:案件的事实陈述部分



  该部分应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之所以要写明这些内容,一是为了体现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是为了集中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明确纠纷的焦点,做到与以后各部分的叙事、说理和判决结果紧密联系,前后照应。对于这些内容的叙述,文句要简练,内容要概括,切忌冗长和不必要的重复。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一并写明。
  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包括: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和证据;被告答辩、反诉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原告针对被告反诉的答辩理由和证据;第三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表述中均应使用第三人称,不能使用诸如“我单位”“本公司”“本人”等第一人称,且应避免出现带有语气、情感之类的词语。对起诉及答辩理由,应做总结、归纳性概述,既要忠实于各方当事人原意,又要注意全面,在不遗漏各方当事人的主张的基础上进行概括,不能流露出法官主观意向。对于较长的起诉状、答辩状要提炼、简化,可以使用汉语数字为顺序号一一写明,不用阿拉伯数字。在列明证据时,可使用阿拉伯数字为顺序号分项。也可不分项。
  1.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的意见。起诉状中没有提到的,原告当庭提出或者补充提出的意见,也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写明。并列明原告起诉提交的所有证据的名称。
  2.概述被告答辩的意见,应着重反映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所做的认可或辩驳意见。被告未作出书面答辩,但其在庭审中提出口头答辩意见的,也应在此节中概述,写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如果被告提起反诉的,应同时概述被告提出的具体反诉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的意见。最后列明被告答辩及反诉提交的所有证据的名称。
  3.概述原告针对被告反诉的答辩意见。原告未作出书面答辩,但其在庭审中提出口头答辩意见的,也应在此节中概述,写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并列明原告针对反诉进行答辩提交的所有证据的名称。
  4.概述第三人的意见。第三人未作出书面陈述,但其在庭审中提出口头陈述意见的,也应在此节中概述,写明“×××(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陈述称:……。”并列明第三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名称。
  5.当事人既没有提交书面意见,也没有参加庭审的,写“×××既未做出答辩(或陈述),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或诉讼)。”
  二、各方当事人质证及法院认证部分
  包括:①概述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②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详述当事人持有异议的证据的举证、质证情况;③详述法院的认证理由。
  1.对经法院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或争议的证据,仅分别列明证据名称即可。并写明“本院予以确认。”
  2.对与案件争议焦点密切相关,且当事人持有异议或争议的证据,应详细地一一写明各个证据的名称、提交证据的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证明目的、其他当事人的意见、法院对此予以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理由等。对法院调取的证据,当事人有质证意见的也要写明。可使用阿拉伯数字为顺序号分小项列明,也可不分。
  三、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
  主要包括:①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法律关系的时间、地点及法律关系的内容;②产生纠纷的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
  该部分以“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为引言。法院认定的事实,必须是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属实的事实。该部分陈述应区别情况而定。叙述的方法一般应按照时间顺序,客观地、全面地、真实地反映案情,同时要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应注意贯彻繁简分流的原则,做的针对性强,重点突出、层次分明、繁简适当。对各方当事人存在争议,法院不予认定的事实,不表述。
  叙述事实时都要注意保守国家机密,对当事人的声誉,隐私情节不作描述。
  对于较为复杂、多项的事实,可以分段写,也可以使用顺序号。顺序号使用汉语数字,不用阿拉伯数字。并应注意判决书整体结构遵循序号排列的逻辑关系。
  货币单位统一使用“元”;数字之间不用逗号,4位以上(不含4位)数字采用三位分节法;数字为百万元以上,甚至上亿元的,可以百万、亿元为单位。在案件中同时有其他外国货币时,需注明人民币及外币名称。

第三部分:理由部分



  判决理由是此部分的核心,也是整个判决书的灵魂。判决论理要充分、严谨,即要有针对性,又要是非分明。该部分应写明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
  判决的理由,要根据认定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阐明法院对当事人行为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认定理由和法律依据。说理要有针对性,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针对当事人的争执和具体诉讼请求,摆事实,讲法律,讲道理,分清是非责任。诉讼请求合法有理的予以支持,不合法无理的不予支持。做到以理服人。
  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在引用时应当全面、规范、准确、具体,并应注意法律位阶的不同,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不同,加以区分,关注先后顺序的关系。
  该部分的论述,主要包括:①事实认定;②证据认定及认证理由;③法院判决的法律理解和适用;④支持或者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理由;⑤综述。
  1.该部分以“本院认为”作为引言,本院认为后面用逗号。如果本院认为后面要分段的话,可以把“本院认为”单列一行,下面再分段叙述。分项论述的,以汉语数字为顺序号分项。
  2.首先要对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效力进行认定,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说明当事人行为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3.其次,围绕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逐一加以论述。
  4.简单案件直接写明判决的理由即可。
  5.对于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建议根据庭审时归纳的各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分别来写。(如: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和被告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二、……;三、……。可以一个焦点一个焦点地说明,也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项一项阐明“本院认为:……”,对当事人的该项请求应否支持,说明理由。)
  6.涉及事项较多的,可以分段论述,最后进行概括性总结论述。在大的分项中,可使用阿拉伯数字为顺序号分别论述。
  7.理由部分引用法律时,尽量引用法律原文,以冒号加引号援引。

第四部分:判决主文部分



  该部分是对判决结果的表述,是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表述要明确、具体、完整。要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正确地加以表述。例如,给付之诉,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给付时间以及给付方式。给付的财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概写,详情另附清单。需要驳回当事人其他之诉的,可列为最后一项。
  1.该部分的当事人名称要用全称。判决主文的几项之间统一用分号隔开,最后一项用句号结束。
  2.判决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法〔2007〕19号)第一条规定,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果(原告×××或者被告×××或者第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2007年修改,原为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告知内容。
  3.对利息的表述可写为“自××××年×月×日起至××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或存款)利率计算。”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写明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程序)。可写为“被告×××在承担本判决第×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及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应分项表述。
  5.对每一判项的表述要注意归纳合并,即:将一类判决内容或者适用同一法律的判决内容归纳合并为一个判项表述。如:将返还本金及相应利息表述为一个判项。

第五部分:尾部



  尾部应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交纳、上诉法院名称、不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法律后果以及合议庭成员署名和判决日期等。其中,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交纳,应写“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1.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诉讼费用是由法院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来决定的,它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它不属于诉讼争议的问题,因此不应列为判决结果的一项内容,应在判决结果后另起一行写明。写“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由×××负担(已交纳)(未预交的,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2.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副本的份数,应根据具体案件的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来确定。
  3.判决书尾部的署名,由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和审判员共同署名;助理审判员参加合议庭的,署“代理审判员”。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法官的审判职务与名字之间不加标点符号。
  4.“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应加盖在年月日与书记员署名之间空行的左边。

  主要文件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2.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民事案件部分)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制定的2003年版《二审民事判决书写作推荐格式及说明》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6.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关于加强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通知》
注:本推荐样式及说明中未涉及的有关技术性问题,如数字、计量单位、标点符号的用法等,以及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一律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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