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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生:法语义学:道德羼入与语义歧变
摘要

借鉴布迪厄“符号权力”理论、杜赞奇“文化权力网络”理论、格尔茨“道德互动”理论,以“衣冠禽兽”成语为实验文本,解释法律与语言道德互动的共时表象与历时脉络,求证法律语言与纯粹语言学之间的本质区别,说明法律语言并非纯粹的“符号系统”和“普遍交往”,而是一种象征性权力工具,进而主张道德羼入既是法律与语言互动的前提,也是促使法律语义发生歧变、改写的动因和扭力。



法语义学:道德羼入与语义歧变
撰文|刘云生

刘云生,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所称“法语义学”,是研究特定语汇在法律领域语项获得路径、语义演化规律的科学。传统语义学致力于阐明词语与所指外在事物之间的“指称”(reference)关系。法语义学更进一步阐述“说话者”积极参与引致的表意效果及其指称变化,进而说明词义变迁绝非语言内部的单纯逻辑可能性,而取决于“说话者”的主观价值与语言策略选择。同时,法语义学虽然与社会语言学息息相关,但又摆脱了社会语言学的纯语言学研究模式和大而无当的理论构建,除了注重语言学的抽象规则外,更注重以个案性法律语言文本具体解析特定语汇发生变异的根本动力和基本规律。

本文试图通过实验文本建立并阐析如下法语义学假设。第一,法律语言既不神圣,也不中立。正向界定、美饰、推广是一种话语权,反向诘问、质疑、改写则是一种道德反叛和语义颠覆。第二,法律语言并非话语权人的单向书写,还可能遭遇歧向曲解与反向改写。第三,在同一语义系统中,道德羼入是影响法律和语言互动的最强劲扭力。本文的核心命题是:法律凭借语言获得权威与权力,但也会因为民间道德差评引致语义连接错位或丧失,失去权威与权力,甚或严重偏离原有道德语义场,最终引致法律确立的制度语义场与民间道德语义场的尖锐对立。此类对立不仅反映了不同社会阶层对法律基本认知的差异、错位,还质疑了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更影响了制度供给及其功能绩效。本文的实验分析文本采用固定成语“衣冠禽兽”。“衣冠禽兽”本属于传统服饰仪制,以礼入法后渐次上升为法律制度,其核心功能是标识身份,弘扬道德,砥砺官场。延及明代中晚期,官场腐败,世风日下,该成语语义在民间被切换到与原初制度构建价值定位截然相反的语义场域,反转沦陷,成为人面兽心、道德沦丧、残苛暴虐的同义词。本文试图解答的问题是:语言是否单纯就是一种描摹、叙述工具?法律和语言互动的基础是什么?民间道德何以挑战法律权威?当民间持守的道德立场与法律制度所确证的道德立场针锋相对、背道而驰,高低阶层的语言权力如何进行博弈?固定结构的成语系统内部词义反向演化或全盘颠覆的动机是什么?民间语义场通过什么手段和路径扭曲、替代法律赋予特定语汇的指向功能?

一、法律语言是一种权力,是象征性的思想统治工具

(一)布迪厄对索绪尔和哈贝马斯语言学理论的批判

索绪尔认为,语言是一套多维向空间线条替代单维向时间线条(声音)的约定俗成的“符号系统”。语言结构与思维结构都具有普适性,是集体意识的心理印迹,是共同体的“共同财富”。基于此种认知,索绪尔进一步阐释了语言的另外两种特性:语言是社会公众必须服从的规范,而不是可随便同意或不同意的规则,语言拒绝一切任意的替代;语言是社会力量的产物,它与社会公众生活息息相关,具有保守性和惰性。“在一切制度中,语言是最不适宜于创制的。”但在布迪厄看来,索绪尔关注的是语言的内在性、恒定性、中立性,但忽略了语言的丰富性、歧义性、实践性。为此,布迪厄批判索绪尔之纯粹语言学为僵死的“语言幻觉”,是语法编撰学,远离了言说者的实践和情景。哈贝马斯主张语言是一种充满理性的“普遍交往”。人类言语内在地指向相互理解,指向一种在自由、平等的对话情景中达成的理性共识。言语的结构自然也就隐含了使真理、自由和正义成为可能的生活形式。对于此种论点,布迪厄斥之为“语言乌托邦。”

(二)布迪厄的“符号权力”理论与杜赞奇“文化权力网络”理论

“符号权力”理论由福柯、维特根斯坦等人创制,集大成者为布迪厄。布氏秉承福柯“话语权力”理论和维特根斯坦“语言游戏”理论,主张语言是一种象征力量,其意义来自于语言的交往实践;语言交流本身就是利益和权力关系的实践;语言关系就是权力符号关系,是社会群体相互之间的权力转型形式(transfiguredform)。基于上述三个逻辑推论,布迪厄提出了“语言交流经济”理论,认为语言从来都不是历史的偶然,更不会政治中立,而是一套象征性的思想统治工具,体现了交流者之间的权力关系、交流目的、使用策略。杜赞奇以“文化权力网络”理论解读传统中国国家治理结构,而其所指“权力(power)”即为“个人、群体和组织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他人服从的能力。”杜赞奇所谓手段,既包括暴力、强制,也包括说服与解释,还包括对传统权威和法统的继承。无论采取何种手段,通过语言解读、传播特定象征和规范并使其具有大众认可的“象征价值”(symbolicvalues)则是任何权力形成、行使的基础。

作为纯粹语言学意义上的表意工具,语言可能神圣而中立。但就其语用意义的产生路径、具体运用及其演变历程等层面考察,语言绝非神圣,亦难中立。“衣冠禽兽”的个案语境表明,语言介入了法律与道德的互动链条,最终与道德形成合力,成为再现、衡估、改写法律的重要力量,因而具有了世俗性、功利性、能动性,其本身也成为一种权力和工具。

(三)“衣冠禽兽”服饰仪制的法权隐喻

据《明史·舆服志三》记载,洪武二十四年,朱元璋确定了文武官员的绣饰标识:公侯驸马为麒麟白泽,文官一品仙鹤,二品锦鸡,三品孔雀,四品云雁,五品白鹇,六品鹭鸶,七品鸂鶒,八品黄鹂,九品鹌鹑,杂职练鹊,言官獬豸;武官一品二品狮子,三品四品虎豹,五品熊罴,六品七品彪,八品犀牛,九品海马。延及清代,除了将公侯换成斗牛,武官一品由狮子变为麒麟外,其他变化不大。文禽武兽的绣服绝非属于单纯的修饰、美化,之所以通过法律予以确证,是为了凸显其最重要的两项功能:一是标识品位,确立等属;二是道德激励,要求官员以德配位,彰显禽兽饰品的深层道德隐喻。换言之,文禽武兽服饰仪制显然属于杜赞奇所谓的权力塑造。“衣冠禽兽”法律文本中,统治者通过约定俗成或大众认可的象征、规范,将自然界的动物德性通过添附、美化后抽象为系列性的价值标准,并与同类型的社会群体相衔接,形成了组织性、等级性、权威性的官僚权力象征体系。循此理念,自《礼记》时代开始,衣服就属于仅次于“饮食”的“八政”之一。衣服的广狭宽窄、颜色绣饰即成为《礼记·月令》所谓“别贵贱等级之度。”此点不惟传统中国有之,很多民族发展历程中亦不乏类似制度设计。格罗塞从艺术起源角度考察,认为人类文明发展到较高阶段,服饰制度的最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区分特定群体内部成员的社会地位和阶级等级。

二、法律语言的二维表达

(一)精英阶层的自我书写

按照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理论,语言意义体系的运用一如棋局:棋子、棋局、弈棋者之间的互动,既体现了极强的“游戏感”(实践感),也决定了弈棋者的“生活方式”(lifestyle)、角色身份、游戏规则。一定程度而言,服饰仪制是统治阶层或社会精英掌握权力的一种媒介、手段,属于一种典型的自我书写、自我美饰和自我宣称,而这一切之所以可能,即在于其拥有话语权。凭借此种权力,既可以注塑主流价值观,主宰所有权力象征体系和层级关联,也可以形塑各种法律制度和社会组织,实现价值与制度的内在匹配和名实相副。“衣冠禽兽”的文禽武兽服饰仪制通过比附、镶嵌、对接、美饰等语言修辞,将龙、凤等自然意象融入天人秩序法则,成为自然力量(天)和世俗权力(人)的最高象征,直接垄断、把持了该类语言的能指、所指。后世皇权对于龙凤服饰、颜色、尺寸、样式及其配套进行了繁琐细微的法律确证,借此获得至高权力和无上权威,成为历史书写的经典文本。

庞德认为,法律追求的社会秩序实则是通过虚拟、构想的方式对特定时空的社会秩序的理想化图景。文禽武兽服制体系正是借助特定的语言形式实现法律的道德功能,以“对应”(correspondence)、“类比”(analogy)确定禽兽世界与官员团体之间的直接“关系”(relation),最终形成独立的隐喻系统,借此构造社会组织体。由是而论,“衣冠禽兽”法律文本既是价值注塑,也是制度形塑。就语义功能考察,文禽武兽既不是语义内涵、外延完全等同的“A就是B”式的“等立词”(absolutesynonyms),也不是语法上用以解释或补充的“同位语”(appositive),而是特定语境下的类比和对应,其真正的意义关联来自于对特定名物的道德意义的想象、赋予、添加,借此实现理想化的治理目标。

(二)道德定位与语义定向

但历史从来都不是话语霸权者的自说自话。服饰仪制所隐喻的系列象征价值只有与外显行为规范、内隐品德诉求保持一致,才能赢得公众的信服、认同。当服饰仪制内隐道德含量弱化、淡化,仅留存外显的高贵身份和利益特权,民间就会开始另类书写,挑战法律所确立的尊卑等级秩序和权力分配格局,剥离其权威性、强制性。最终,法律调控功能渐次衰变,法律文本徒成应景虚文,甚至被完全改写、替代。罗斯科·庞德在解读克罗齐“解释即历史”命题时提出过一个观点:“历史撰写”(history-writing)并非都遵循理性法则,现实的法律秩序,也绝非一种简单的理性之物,而是理性体与非理性体冲突、融汇的复杂组合。其中,非理性因素会以试错方式满足各类新需求。

衣冠禽兽的服饰仪制成为法律制度,应当属于庞德所谓理性的法律秩序,而民间对衣冠禽兽的变异性另类书写显然属于庞德所谓“非理性体”。此类民间解释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创造力、影响力,甚至可能直接颠覆理性体所确立、维护的制度体系。衣冠禽兽的语义歧变不仅改变了话语的言说指向,更颠覆了杜赞奇所谓理性秩序所确立的象征价值体系。对法律制度进行非理性解释,不仅仅是对现行法律权威的挑战,也不单纯是一种戏谑的语言游戏,而是一种语义移位和价值反动。其生成路径可归纳为三个阶段:道德直觉→ 群体共识 → 公共表达。民间对衣冠禽兽进行另类书写的动因很大程度带有道德批判色彩,是一种道德对法律的深度审视和批判。揆诸法律演化史,法律永远拒斥不了道德的干预和渗透,更无从消解、剥离、排除道德应然状态下的终极价值诉求。因此,庞德主张,法律的分析可能就是道德的分析,是对浸透了伦理意蕴的权利的分析。此外,庞德还高度评价了这种道德、伦理解释必然隐含着一种合理的“本能”,或者是为了追寻法律的原初价值,或者是为了适应时代新需求,或者是为了维持思想模式、技术规则的连续性。

纵观之下,衣冠禽兽的语义歧变似乎属于第一类情形,是对官场悖离天人合一理念所蕴含的道德价值的反讽、嘲谑并重新进行道德定位和语义定向。一旦这种另类书写契合了社会公众的基本认知和道德批判标准,就会达成社会共识,最终形成公共表达,彻底变异原有词义及其象征系统,进而从个别“非理性”晋级为普遍“理性”。

(三)道德反叛与另类书写

民间为什么会对法律制度进行非理性解释?因为法律所确立的制度的道德基座已经发生位移甚至崩毁,民间的反向诠释是语言与法律的积极道德互动。如前所述,明代中晚期的民间对“衣冠禽兽”进行另类书写,其动因很大程度是源于道德质疑和批判。明代中期以来,对官场的反讽、嘲谑全方位、深层次渗透于整个言说系统。“衣冠禽兽”在民间已经通过语义加工,窜改了原型结构中的隐喻指向,渐次衍变为贬义词,民间层面的“衣冠禽兽”不是互译,不是重述,而是改写,是再定义。最典型的手段是通过语义还原进行喻体还原,最终实现本体还原。比如狮子,衣冠禽兽法律语境下的狮子代表了果敢勇猛,但民间语境却还原其贪婪暴虐的本性。这种道德反叛与另类书写直接消解了法律文本的正规性、严肃性、权威性。所以,到了清代,为维持语义象征系统的一致性,积极消歧,以麒麟替代狮子作为一品武官绣饰。

三、法律与语言的道德互动

(一)格尔茨的“道德互动”理论

格尔茨创立了社会制度解释的“道德互动”(moralinterplay)理论,主张在确立、寻找具体文本时,应当保持科学性,不能添加任何主观臆测,文本只能是“本然的再现”(representation)。但对文本的具体解释则不能遵循纯逻辑性规则,不代入任何观念与情感。对社会制度的解释除了遵循文本的客观性、真实性原则外,涉及解释活动时,尚应充分关注解释者本身的道德、情感等主观判断。因为解释者道德立场的差异,势必引发对同一文本的不同甚至相反解释。由是而论,法律语言不仅是纯语言学中的中立、客观表达工具,在具体语用实践和社会交往中,其生成、组合、建构本身也是价值综合体,体现了目的与工具的完美统一。

正是基于这类特性,法律语言就呈现为两个功能完全不同的文本表达:一是与象征、隐喻目的域语义完全契合的官方解释文本,凭借其强大的价值语义场注塑价值体系,形塑制度结构,形成语言的社会区隔和等级表达,此点构成了法律与语言的第一维向道德互动;二是与象征、隐喻目的域语义完全相反的民间解释文本,基于解释者的情境定义(definethe situation)对官方文本进行歧向甚至反向解释,藉此实现道德反叛与另类书写,此点构成法律与语言的第二维向道德互动。当精英阶层的权力控制与道德水平尚能获得民间认可,则语言和法律的道德互动仅限于第一维向,法律文本成为正宗、权威、唯一的解释者;一旦话语权人的控制力减弱或道德立场悖离其权力符号所指向的道德立场,名不副实,甚或名实相悖,即可能引发第二维向的道德互动。

(二)互动方式及其表达

如果用线性描述方式对上述两种互动进行分析,两种互动可以内在区分为3个阶段。

一是认知与描述。大雁为什么会成为四品文官的绣饰?因为在传统儒家天人合一学说中,大雁遵循天时,忠于伴侣,强调秩序(“雁序”),精诚团结。这类动物行为所展示的德性通过“比德”方式进行认知和描述,获得了大雁与君子、夫妻、兄弟等人伦和道德上的同源性、一致性,形成有效的价值关联和喻义象征。

二是生成与固化。大雁的自然德性并非天然生成,而是人类凭借情感道德介入和语义构造的结果。当某一价值实现了大雁和人类品性的完整对接后,语言通过象征系统实现类的统一并固化为特定的言说方式,或者塑造特定的制度以契合象征价值。如先秦时代,大雁合于天道时序、忠于配偶等自然德性被导入夫妻人伦,成为夫妻关系的道义基础:以情相接,适时配合,这是“天道”;忠贞不渝,终世相守,这是“人道”。二者结合,情与义生成了传统中国夫妻结合的最重要人伦基础。这种自然与社会、大雁与人类的价值互通后来通过礼法予以固化,大雁成为先秦时代缔结婚约、完成婚姻仪式的最重要媒介,也印证了D·布迪教授对中国古代法律的一个基本命题假设:“法律自然化”。 

三是批判与再现。大雁作为解读文本,夫妻人伦并非其唯一价值指向与制度塑造。因为认知差异或价值差异,在主流之外,对大雁的解读还会出现另类文本。一方面,出于对大雁文本的自然德性定位不同,虽然主流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将其固化为夫妻人伦所应持守的道德标准,但另一种解释同样承认大雁的自然德性,但其德性撷取却明显指向其他标准:比如所谓“雁序”,不仅象征了自然等级序列的合理性,还提取了精诚团结、荣辱与共等道德内涵,其所指称的人伦显然不是指向夫妻,而是兄弟。后来在“衣冠禽兽”象征体系中又喻指官员同僚之间的等级差异和团结友爱,成为四品文官的官服绣饰。另一方面,出于对大雁自然德性的歧向认知,虽然承认大雁隐喻夫妻人伦,但作为本相存在的鸟类,大雁一旦遭遇外来的侵袭,出于本能,会各自奔逸逃命,这点显然被主流话语场所屏蔽、遮掩、剥离,而为非主流阶层所关注、放大,也被视为一种自然规律:夫妻之间,有合必有离,这是天道,也是人道。明代中后期,这种夫妻人伦的例外性规则被演绎为世情常态,“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也成为质疑、批判主流价值的最有力的语义表达,再现了世道人情的投机与功利,夫妻人伦的传统基座涣然而解。

(三)双向互动中的道德立场与利益诉求

两大维向的道德互动尚可明确区分为正向与反向关联:当法律所确证的特定制度吻合、贴近民间道德所追求的价值,则法律价值与语言传输趋向一致,实现法律与语言的正向互动;否则,民间道德会通过语义转换、颠覆、扭曲、替代原法律制度语义场,实现法律与语言的反向互动。前者如大雁喻示夫妻人伦的正向追求,迄于今日,在民俗中仍多保留;后者如夫妻劳燕分飞的反向描述,也多为常态。语言对法律制度道德内涵的关注、撷取、表达是语言实现与法律进行道德互动的前提。正向的互动表现为确认、维护,反向则是追问、质疑、谴责。其手段就是改变语义场中的各类语素集合,摧毁原法律所建构的象征价值体系。

法律与语言的道德互动实则是一种社会群体的价值互动与利益互动。一般而言,以高度理性为旨归、元点,法律通过价值抽象与逻辑归纳,都倾向于构筑自足、圆满的追求终极正义的立法目标和司法程序。但究其实质而论,这只能是法律的乌托邦。法律受时代条件、立法目的、民众信任等各种因素影响,不可能完全实现其最高目标。由此必然招致语言系统基于特定道德立场的积极介入和深度批判。纽约大学哲学、法学教授托马斯·内格尔教授曾质疑、追问政治乌托邦,认为乌托邦主义可以唤起人类的理想和热情,但囿于社会个体或群体需求的同质性和差异性,其实现的可能性大为可疑,这必然导致理想、热情陷入虚妄、幻象。基于统治需要而设立的等级制度等政治偏倚性及其道德辩护与法律支撑也必然招致怀疑、诘问。

服饰仪制中的“衣冠禽兽”遭遇的正是这种语境。明朝建国之初,为了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朱元璋精心设计了科层化管理体制,根据儒家“天人合一”哲学理念,创制官员服饰的特别仪制,以十种不同动物分别象征九级文武官员和言官的官阶、职守。这种理想化、道德化的制度设计被上升为法律且一直延续。但到了明晚期,士气衰残、官场黑暗,导致民间语义场对衣冠禽兽服饰仪制产生怀疑、反感,法律与语言的道德互动从正向互动趋于反向互动。

四、互动的介质、动因和路径

语言作为权力表达的符号系统,其作用是保持词义、修辞、义理的高度统一。三者一旦发生暌离、歧变,其意义指向则发生变异,甚或走向反面,语言就从权力生成器转化为道德长戟,刺破权力隐喻内核,通过反讽、嘲谑等手段质疑法律和权力的道德权威性和正当性。语言为什么可能成为道德武器?因为语言不仅是一种工具性存在,还是一种目的性存在;不仅是一套符号系统,还镶嵌了道德情志。

(一)同体岐用:语言作为道德武器的可能

赫德森探讨语言差异产生的原因时,指出经验的独特性、个体化,语言结构习得差异,个人所处社会结构的位置都可能导致语言对同一事实、事物进行不同解释。但其社会语言学理论显然低估甚至无视了道德的力量,也忽略了词义表达与道德表达的互通路径。相较之下,科列索夫的语言学理论更有利于解释法律与语言的道德互动。科列索夫认为,语言“在时间上保留了民族意识的基本观念。”在特定时空维度中传递观念和保存心智。词语在思想中物化,但物化的不是外在世界,而是想象中的思想。所以,每一个社会集团获取政权后,都试图将自己的言语系统设定为法律规范并强加于社会。

就语用学层面而论,钱钟书在解读《周易正义》时,多处指陈“同体岐用”的词义表达现象,这为语言作为道德武器并实现与法律的互动提供了修辞学解释方法。他认为,“同体岐用”不仅是一种语用修辞,还蕴含了特定的价值义理。解读“归妹”卦时,他具体阐述了“同体岐用”产生的路径:“比喻有两柄而复具多边。盖事物一而已,然非止一性一能,遂不限于一功一效。取譬者用心或别,着眼因殊,指(denotatum)同而旨(significatum)则异;故一事物之象可以孑立应多,守常处变。”同一词源,如果语出双关,则自生两义,或借以达成诙谐、反讽的修辞目的,或从价值上反其道而行之,此即所谓“同体岐用”。细绎文义,钱钟书认为同体岐用发生的原因有三种。一是物性多元。自然之物,虽具一名,但其性能具有多元性。如虎豹之类后来作为武官之装饰,自然取其勇猛无敌之一面;但残刻无情又是其另外一性。如何抉择、解读,要在使用人、解读者的立场如何。二是认知差异,即钱钟书所谓“着眼因殊”。如前所论,明代狮子为一品武官的补服修饰,置重于指向狮子所谓强悍豪强之性,但民间认知场域却置重于指斥狮子的贪狠暴虐之性,体现了对目的域的不同认知标准和结果。正因为存在如此剧烈的反差,清代变异了武官一品的补服饰绣,改狮子为麒麟,消释歧义。三是价值歧向,也就是钱钟书所谓“用心或别”。“衣冠禽兽”的制度创设,朱元璋的本旨在于过滤人性中兽性残渣,弘扬其人性、神性光辉。但一物倘若兼具多性多能,解读者立场迥异,其语义、隐喻指向也大道多歧,各行其是。即如荷花,儒家以其出污泥而不染赞其高洁,佛家则以其虽有高洁之志,但究出污秽,处身不净。

(二)“定型期望”与人格在场:道德互动的动因考察

美国社会学家戈夫曼的“拟剧理论”可以有效解释“衣冠禽兽”法律文本解读的角色互动及其道德化倾向。他着意渲染中国知府的服饰、官轿、体态、神态,认为知府扮演着中国式的“个人前台”角色,进而提出“定型期望”理论:戏剧互动者希望这类“外表”和“举止”之间具有一致性,也就是官员的地位、身份、服饰都必须吻合角色应有的期待,借此实现角色的一致或理想化戏剧效果;如果确实难以实现,则只能通过掩藏、欺骗手段完成其角色扮演,这就是戈夫曼所谓“消极理想化”。朱元璋立国,以文禽武兽的服饰仪制规范天下官场,不仅是为了标识尊卑等属,更是为了实现一种积极理想:要求官员们都能按照各自角色和职守,取法自然,言谈举措合于天道与人道。明代中叶以前,官员的所作所为,尚可为民众所接受,官员补服所饰禽兽也具有正向道德塑造力。但明代中叶以后,官员的道德日趋卑劣,行为举止渐呈夸诞之势,最终导致角色倒错,美感丧失,信任流失,信念轰塌,民间互动则以窃笑、讽刺、僭越等手段予以回应。社会角色的扮演必须以人格在场为前提,一旦官员之行为违背了固有角色应有的道德水准,出现隐藏、欺骗、诈伪等行为,扮演者就会声誉扫地,禽兽服饰与官员身份之间的道德关联就会被削弱、消解,甚至走向反面。

就语义学层面而论,这种现象实则是两种语体的竞争与博弈。按照科列索夫的语体分类,官方文本中的“衣冠禽兽”属于高级语体,是标准语,其基本功能是为了保持概念的准确性、逻辑性和一致性。但道德一旦羼入,高级语体很容易被低级语体(如由方言、社团语言和个人语言构成的俗语)侵蚀、渗透、替代,发生语义转移、文本沉降,最终被低级语体取代。科列索夫反对将这种变化称为言语的“民主化”,而斥之为言语的“粗俗化”。而所谓“粗俗化”,实际上就是言说者为了表现、突出自我,对规范语言进行任意妄为的“主观化”替代。科列索夫发现了不同社会阶层心智活动对语言的影响力,其高中低的语体分类也并不代表歧视、贬斥,而仅仅是一种描述性分类,但却显然没有留意到道德诉求与人格期待对语言的改造力和对法律制度的扭曲力。

(三)“嘲弄的共谋”:道德互动的路径选择

赫德森提出了“语言集团”(speechconmmunity/linguisitic community)概念,但囿于纯粹语言学教义,只承认“语言集团”是使用共同语言进行交往的社会群体。赫德森同时提出两个主张:一是“语言集团”仅是语言学家的虚拟“原型”,社会实际中并不存在;二是“语言集团”并不存在绝对而客观的标准。但就法语义学层面而论,显然存在纯粹语言学之外的语言集团,该集团并非强调“共同语言”而是强调“共同语义”;不是强调使用共同语言的社会群体,而是趋向于使用“同一语义”的社会群体。法语义学层面的“语言集团”是通过共同的价值观念、语用行为、表意效果注塑或颠覆道德、传播或改写特定语项的社会群体。除“衣冠禽兽”外,还有大量固定格式的成语反映了底层语言对法律的误读误解甚至故意颠覆,如“法不责众”“三妻四妾”都挑战着法律的权威和婚姻制度的核心指向,传统法律只承认“一妻多妾”,妻作为“女主”,有且仅能有一位。这种语言集团的存在,导致了对法律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偏倚性道德评价,由此出现不同的道德标准,借此衡估人类行为,实现语义改写。戈夫曼发现,人们一般愿意选择同情掩藏真相的弱者,如乞丐、癫痫病、混血儿、被强暴者,通过角色互动实现最大程度的法律正义和道德声援,体现为一种道德偏倚性。但对于强者,公众更倾向于其角色固化与道义担当,一旦出现悖离、脱轨,就会以积极介入模式进行角色批判、道德重塑,转化为另一类形式的互动:由认可、信服、崇拜转化为否定、厌憎、替代。

实际上,法律制度场域的角色互动正是法律与语言的道德互动。按照戈夫曼的理论,在成语世界,每一个使用者都是在场者、表演者,他们可能人微言轻,属于“边际角色”,但绝非“无足轻重者”,更不是场外人或不合时宜的闯入者。当主角已然失去“个人前台”,这些公众失去了定型期望,就会出现剧情翻转,嘘场、驱逐就成为公众的一致选择,衍变为特定的行为模式:或主角位移,或自我登台,或黯然散场。更常见的情形是,这些边际角色甚至场外人会以“主角”身份介入情景,通过公开嘲笑、揭穿、鄙视,或通过小动作、神态表示不满、讥刺,成为剧情的主导者、扮演者,这就是戈夫曼所谓的“嘲弄的共谋”。

文禽武兽服饰仪制的主角本来是皇权和法律双重庇护的官场精英,但随着官场的道德凌夷、官员的人格萎靡,民间力量通过变异文禽武兽的隐喻系统和词义表达进行反讽、僭越、混淆,成为最终的改写者、传播者,借此拉近与统治阶层、精英阶层的身份距离和道德距离,实现人格、精神的双向平等。

由是论之,衣冠禽兽成语的早期形成是为了标识优势社会阶层地位,彰显高尚道德样态,其赢得社会的认可并非单纯基于对皇权权威的认可,而是基于对道德的尊重。明代中后期,道德轰坍与官场腐败持续性截断了衣冠禽兽与道德的名义链接,致使民间道德力量形成另类社会化的“合意”或“共谋”,为拉近社会阶层互动距离,减少礼仪尊崇,赢得话语权、尊荣感或平等感,通过语义歧变稀释、剥离衣冠制度的正向价值和等级权威,彻底颠覆、废弃了衣冠服饰制度的道德基础,衣冠禽兽最终被污名化。

以上文章原载于《学术研究》2021年第10期,文章不代表《学术研究》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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