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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嘉川:罔敢不持其律:《史通》对清修《明史》的重要理论指导

学术研究 2023-06-25 10:15 发表于广东

官网地址:http://www.southacademic.com/

罔敢不持其律:《史通》对清修《明史》的重要理论指导




撰文丨王嘉川



王嘉川,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  清修《明史》过程中,不但纂修官对如何编修问题的理论探讨往往“读《史通》而兴起”,而且其实际施为亦常常“罔敢不持其律”,无论在史料的广搜博采、慎于择取,还是要求确定统一的修史体例,讲求体例的因时制宜原则,以及对《明史》纪传表志各部分内容的具体探讨,如各部分之间要互相协调,纪传应该记载哪些人物和事件,如何收录诏诰文章和辞赋作品,合传类传人物的分合原则与选录标准,是否保留明代士大夫以别号行世的称谓习俗,篇末史论应该如何设置,其内容的写作原则及其与正文的关系,要求摒弃前人在史论之后另设韵文式赞语的做法等,都明显受到了《史通》的思想引领和理论指导。《史通》对《明史》纂修的影响绝不止于多所借鉴,而是扮演了重要的理论指导角色,发挥了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

  [关键词]  《史通》 《明史》 《修史条议》 王鸿绪 汪由敦








作为中国古代唯一系统的史学理论著作,唐代中期史家刘知幾撰写的《史通》自行世以来,就对后代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和积极推动作用,采纳和应用其理论以修史者络绎不绝,明代郭孔延将此类现象称为“读《史通》而兴起”,[1]是为梳理和揭示《史通》思想对后世学术影响之最早者,此后清代浦起龙进一步总结概括为“罔敢不持其律”。[2]考察清初官修《明史》的历程,可以说很好地体现了郭、浦二人所说的情况。而自清代以来,也不时有学者指出《明史》编修曾采纳《史通》个别观点的事实,近年又有学者发表专文,从史馆运作、史料采择与史书体例三个方面,指出《明史》对《史通》理论“多所借鉴”。[3]但仔细梳理《明史》90余年的编写过程,可知《史通》对《明史》编修的影响绝不止“多所借鉴”这么简单,而是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理论指导角色,发挥了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本文拟按《明史》编修的几个阶段,分别考察《史通》在其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通观《明史》的纂修过程,从顺治二年始修到乾隆四年(1739)刊刻成书,大体经历了准备、奠基、废弛与中辍、完成等阶段。[4]这四个阶段各有鲜明的工作特点,除了第一阶段因实际纂修工作并未展开、留存史料不多、《史通》在其中所起作用难以得到非常清晰地论定外,自第二阶段真正纂修以来的每个阶段的工作都蕴含了浓厚的《史通》元素,体现了《史通》在其中扮演的重要理论指导的角色。

一、《明史》纂修中准备、奠基阶段的《史通》元素

《明史》纂修的第一个阶段是准备阶段,时间是从顺治二年(1645)到康熙六年(1667)。期间,因顺治后期《明史》馆沦落于若有若无之间,康熙四年(1665)曾重新下旨开馆纂修。但总的来看,前后两次开馆“只在搜罗史料上略有成效,实际编纂工作并未展开”。[5]由于该阶段目前传世的有关史料不多,我们无从更加详实地考核《史通》是否起到了指导作用。第二个阶段为奠基阶段,时间是从康熙十八年(1679)到四十八年(1709)。“它是自《明史》设馆以来的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开馆修史”,[6]也是官修《明史》过程中“最重要的时期”,虽然并未最终定稿,但在官私学者朝野合作的共同努力下,修成了一部由监修总裁徐元文及其个人出资所聘宾客万斯同合力删定的《明史稿》,不但卷数多达416卷,而且纪、志、表、传各体具备,“史稿已初具轮廓,义例上的、史实上的疑难问题也大多有了定议,为将来纂修《明史》的成功奠定了基础”。[7]

康熙十八年五月,清廷命内阁学士徐元文为《明史》监修总裁官,时徐元文因母丧丁忧在籍,九月才抵京到任,经过一些筹措和准备工作后,十二月十七日《明史》馆正式开馆办务。[8]次年正月,谦称自己不具备刘知幾所言才、学、识三长的纂修官朱彝尊(1629—1709),鉴于史馆“开局逾月矣,顾未见体例颁示”,特向史馆总裁上书,建议先讨论确定史书体例,再行动手修撰,“盖作史者,必先定其例、发其凡,而后一代之事可无纰谬”。[9]这明显是遵循和贯彻了刘知幾《史通·序例》所提出的“史之有例,犹国之有法。国无法,则上下靡定;史无例,则是非莫准”的主张,在《史通》之前,还从未有人对史书体例问题有过如此警拔的论述,而他们之间所用话语的高度相似性,也表明朱彝尊就是在直接模仿《史通》及运用《史通》的理论,只是没有直接使用《史通》的原话而已。朱彝尊列举了明朝历史上一系列特殊事件,要求首先对这些问题定下撰写义例,形成大体一致的认识,“始可无失尺寸”,否则整个纂修活动就可能茫然失措。乔治忠认为朱彝尊的“这个建议有重要意义,在史馆主持人倡导宽松学术气氛的条件下,找到了纂修工作的关键性突破口,引发了一场热烈的讨论义例的活动。一时间,从总裁至一般纂修官以及在野不仕的学者纷纷发表意见,使《明史》的纂修活动一开始就相当深入地展开”。“他以自己的史识、热情和责任感,首发义例之论,从而推动了修史活动第一个高潮的兴起,避免了僵持和冷清,在一定程度上将《明史》纂修在方式方法上导入正确的方向”。[10]唐代的《史通》当然不可能解决清代《明史》纂修中涉及的所有问题,但从乔先生的评论可以看出,《史通》对史书体例重要性的认识和宣讲,为《明史》馆臣寻找纂修工作的关键性突破口、保证修史的正确方向、促进修史活动第一个高潮的出现,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思想指引。

紧接着,朱彝尊又撰《史馆上总裁第二书》,提出“史馆急务,莫先聚书”,请求“捜访遗书,自实录、正史而外,杂编、野纪可资证、援参考者”,莫不加以采择,绝不能指望“止据实录一书,遂成信史”。《史通·撰》开篇有一段序论性文字说:“子曰:'吾犹及史之缺文。’是知史文有缺,其来尚矣。自非博雅君子,何以补其遗逸者哉?盖珍裘以众腋成温,广厦以群材合构。自古探穴藏山之士,怀铅握椠之客,何尝不征求异说,采摭群言,然后能成一家,传诸不朽?”接着列举左丘明、司马迁、班固所修史书因资料广搜博采,殚见洽闻,“并当代雅言,事无邪僻,故能取信一时,擅名千载”的事例,明确强调广搜史料和善于采择是史书编撰的第一步,也是史书能够成为一部优秀著作的重要基础和标准。这是中国史学上第一次专门对史料采择及其重要性问题进行理论探讨。朱彝尊根据《明史》的纂修实际,所提出的博搜史料的具体类别(实录、正史、杂编、野纪)与《史通》所列举的“雅言”诸书并不完全相同,如实录之书在左丘明、司马迁、班固之时尚未产生,《史通》自然不可能列举出来,但其他正史、杂编、野纪则与《史通》所举诸书在性质上没有区别,而且其修史急务“莫先聚书”,凡“可资证、援参考者”莫不博搜广采,以“成信史”的理念,也与《史通·采撰》开篇序论所言并无二致。显然,朱彝尊的《第二书》与其《第一书》一样,都是在具体分析实际的情况下推演、运用《史通》的思想。

在《史馆上总裁第三书》中,鉴于“体例犹未见颁”,而馆臣已有“具稿宜速”的想法,朱彝尊继续强调先行确定体例的重要性,指出“凡例既立,然后纪、传、表、志相符,……是史家之遗法”。所谓“史家之遗法”是指刘知幾,因为朱彝尊所言正是《史通·序例》中“凡例既立,当与纪、传相符”一语的翻版。朱彝尊同时要求放弃欲速成全书的想法,他特地引述《史通·暗惑》篇末“书彼竹帛,事非容易”的总结之语,请求总裁“勿易视”《明史》纂修工作,“幸少宽其期”,千万不要像明修《元史》那样草率从事,否则一定会推倒重来,“虽欲速,而汗青反无日也”。所谓“汗青反无日也”,又是化用《史通》之语,来自《史通·忤时》批判官修史书弊病的“头白可期而汗青无日”一语。毫无疑问,这第三书更是鲜明体现了《史通》元素,是直接袭用《史通》之论来作为自己立论的根据。

在《史馆上总裁第四书》中,朱彝尊就自己所撰明成祖本纪稿与他人所撰建文帝本纪稿中记载同一史事的矛盾之处进行考辨,指出《明实录》有曲笔不足信之处,应该积极寻找其他资料,“无宁取之野史”,以便“削繁证谬,屏诬善之辞”。他请求对馆臣所撰史稿中互相矛盾之处加强史料考证功夫:“阁下宜辨去其惑,晓然开谕同馆,毋相矛盾。作史之贵乎有识者,此也。”《史通·采撰》既要求博采史料,更强调慎择之意,要求所选史料必须是“当代雅言,事无邪僻”,足以征信者,如果“同说一事”而互相矛盾,则须“别加研核”,“以详其是非”,明确提出:“异辞疑事,学者宜善思之。”[11]可见朱彝尊《第四书》的内容其实与《第二书》一起,皆是在发挥和践行《史通·采撰》的理论观点,而其所云“作史之贵乎有识者,此也”,正是《采撰》篇末画龙点睛之语“异辞疑事,学者宜善思之”的另一种表述方式。

朱彝尊撰写《史馆上总裁第五书》,是因为看到徐元文拟定的“体例初稿”内有设立《儒林传》和《道学传》的主张,反对像《宋史》那样设立《道学传》,于是写了《第五书》进行讨论,并以《第一书》中“体例本乎时宜,不相沿袭”的观点作为立论支撑。但实际上,这一体例本乎时宜、不必沿袭前人的观点仍非其所创始,刘知幾早已在《史通》多个篇章中提出该思想,如《称谓》强调“取叶随时,不藉稽古”,《杂说中》强调“随时而革”和“适俗随时”,《题目》强调“择善而行,巧于师古”和“从时之义”,这些论述都明确反对泥古不化,明白揭示了因时制宜、与时俱进的“随时”“从时”原则,而且这都是刘知幾独创性的观点,带有刘个人的鲜明印记。朱彝尊“体例本乎时宜,不相沿袭”之语,只是刘知幾相关论述的改头换面。不过,刘知幾在批评前代史家史书过程中,没能很好地贯彻该思想,不时出现过于绝对、拘泥僵化、不知变通的弊病。朱彝尊的这一认识和相关做法,不但坚持了《史通》因时制宜的思想,而且很好地践行了《史通》该思想。他是在《史通》自身未能完全贯彻执行之处,切实贯彻《史通》的思想来解决自己面对的疑难问题,这是他“读《史通》而兴起”并“持其律”的表现。

在《史馆上总裁第六书》中,朱彝尊强调“信史”原则,主张以公心写“信史”,反对以门户之见来判定史事之是非,提出“国史(乃)天下之至公,不得以一毫私意梗避其间者也。区区之诚,以南、董望阁下,冀裁择焉”。求真求实的信史原则当然是《史通》所主张的,但这一原则在先秦时期即已出现,此后也一直为正直史家所追求,早已成为史学常识,因此朱彝尊强调“信史”原则,并不必然与《史通》有所关联。但他“以南、董望阁下”,将春秋时期的南史、董狐作为史家最优秀的代表,来比拟和期望于史馆总裁,则就与《史通》有关。《史通·辨职》专门讨论史官的职责,将史官分为上中下三等,其中“若晋之董狐、齐之南史,此其上也”,将南、董列为最上等。此后,南宋章如愚《群书考索》卷15《正史门·史通类》第13条“史有三等”,明代何乔新《椒邱文集》卷2《策府十科摘要·史科·诸史》引录章如愚之文,沈国元《二十一史论赞》卷15《陈书小引》“史有三等”云云,袁黄《群书备考》称刘知幾有“三等”之说(《古今图书集成》卷416《史部总论三》引),都认为史官分三等,将南、董列为史官最上等,是出自《史通》的典故。南朝刘勰《文心雕龙·史传》有“辞宗丘明,直归南董”的说法,但只是把南、董作为秉笔直书的代表,而非上等史官史家的代表。因此,朱彝尊“以南、董望阁下”一语透露出他的《第六书》与《史通》有直接关联,深深地蕴含了《史通》元素于其中。

在《史馆上总裁第七书》中,朱彝尊批评了史馆所修崇祯时期历史“长编”,指出该稿“止据十七年《邸报》缀其月日,是非何以明?同异何以别”?提出应该仿照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的做法,“(于)国史、官文书而外,家录、野纪靡不钩索质验,旁互而参审焉,无妨众说并陈,草创讨论,而会于一”,之后才可能本末具见,是非不可掩,“不然,以宜书者不书,是编出,览者将谓识大、识小无一具焉,可不深虑也哉!”这和《第四书》一样,就某一个具体史事再次申明《第二书》中提出的对史料博采慎择的要求,显然与《史通·采撰》的要求是一致的。《史通·杂述》还曾专门考察正史之外的十类杂史著作,指出:“刍荛之言,明王必择;葑菲之体,诗人不弃。故学者有博闻旧事,多识其物。若不窥别录,不讨异书,专治周、孔之章句,直守迁、固之纪传,亦何能自致于此乎?且夫子有云:'多闻,择其善者而从之’,'知之次也’。苟如是,则书有非圣,言多不经,学者博闻,盖在择之而已。”两相对比可知,这正是朱彝尊所言“(于)国史、官文书而外,家录、野纪靡不钩索质验,旁互而参审焉,无妨众说并陈,草创讨论,而会于一”之所本。因此,朱彝尊虽然因编纂崇祯“长编”而要求效法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择取史料的做法,属于性质略同而取法乎近,但从理论源泉上说仍是以《史通》思想为指导的。

朱彝尊在史馆中7次上书总裁的主要内容即如上述,从中可以看出,他不但以《史通》的思想为论说的依据,而且更是在《史通》的指引下开展其修史工作的,可谓清初《史通》理论的忠实执行者。查慎行在为朱彝尊文集《曝书亭集》作序时,称他“熟精史乘如刘知幾”,[12]其实他不但熟精史乘如刘知幾,也熟精刘知幾的《史通》。除上面所述者外,该文集卷35《万氏历代史表序》明确引述《史通·杂说上》褒扬史表作用的论述,批驳《史通·表历》贬低史表作用的论述,卷45《跋后汉书》、卷52《书玉台新咏后》、卷56《孔子弟子考》,都曾明确引述《史通》的论述。而其所撰《经义考》,卷72、73、74、75、77、169、203、209、239、244、273、275、276、277、278、279、281、294、295,共28次明确引述《史通》的有关论述。朱彝尊在撰修《明史》时能够自觉地成为《史通》理论的忠实执行者,“罔敢不持其律”,与他熟读《史通》、精通《史通》的整体形象是吻合的。

纂修官汤斌(1629—1709)在《明史》纂修的第一阶段即曾入馆修史,在此期史馆重开之后,汤斌再度入馆,康熙二十一年(1682)升为史馆总裁。其修史成果传世有《拟明史稿》20卷,卷首《本纪条例》和《明史凡例议》具体阐述了他的一些见解。

《本纪条例》11条,专为撰修《明太祖本纪》而拟定。其中8条是谈哪些事件可以写入《太祖本纪》,与《史通》在《本纪》中所要求的本纪“唯叙天子一人,有大事可书者则见之于年月,其书事委曲付之列传”,在《书事》中所要求的“百职迁除,千官黜免,其可以书名本纪者,盖惟槐鼎而已”的记事原则相符。而《史通》这两个观点皆为其独自创发,带有个性化的、独特的鲜明印记,因此清代汤斌所说具体话语、所涉具体史事虽然与唐代《史通》所言所列有些不同,但其思想来源则无疑非《史通》莫属。另外第11条说“《实录》诸本多错简,有与志、表互见者”,纂修《太祖本纪》可先据《实录》,但不能专据《实录》,待志、表写成后,再对校补删《太祖本纪》,“方可定本”。[13]这在理论和思想上符合《史·采撰》提出的博采慎择,“苟不别加研核,何以详其是非”之旨。

《明史凡例议》共6条,全是关于历史人物应该如何分类记载的疑难问题的。其中第6条18字,谈如何处理造反叛乱的宁王朱宸濠、安化王朱寘鐇,主张仿效《汉书》列吴王刘濞等叛乱者于诸王传的做法,不必单独设立“叛宗传”。如此具体到明代某个人物的讨论,当然不是唐代《史通》所能一一涉及的。但是其他5条,都与《史通》有所关联。  

第1条提出,“明太祖四代考妣,止当于本纪内载明,不必另作附纪”。理由是汉高祖父亲身为太上皇、光武帝父亲身为邑令,但《汉书》和《后汉书》都没有为之设立本纪,更何况四祖在明朝建立之前都已没世,无事可考,且“唐宋史亦无此例”。[14]按,《汉书》和《后汉书》在高祖本纪、光武帝本纪中都没有专门记述二人父亲的事迹,更不用说为之作“附纪”,汤斌举这两部书为例并不合适,但他说两《唐书》和《宋史》没有追记帝王祖上而设本纪的事例则是事实,因此他的“太祖考妣不另作附纪”的观点,可说是直接来自《唐书》《宋史》的编修实际。而在《唐书》《宋史》编修之前,《史通》已经明确批评那些为追号帝王者设立本纪的做法。《史通·本纪》专门讲论如何撰写本纪的方法,其中特别强调,“倘追加大号,止入传限”,都不能列入本纪。这是此前从未有人提出过的观点。《称谓》又说:像司马懿、司马师、司马昭等“位乃人臣,迹参王者”之人,后世尊之为帝,“追尊建名,比诸天子”,是可以的;如果其人只是一般百姓,即使史书记载其人,仅称为“皇之祖考”即可,像《魏书·序纪》那样设立本纪来叙述被追尊的帝王的做法,“何异沐猴而冠,腐鼠称璞”。这也是《史通》特立别出的观点。汤斌说“唐宋史亦无此例”,他要效法唐宋史,其实唐宋史正是遵循和践行了《史通》的思想,才会有其“亦无此例”的客观事实。可见汤斌此条议论实际也是承袭《史通》思想,并在实践中予以运用。

第2条提出,“必君临天下方称纪,则统系分明”,主张将被追尊为兴宗的懿文太子、被追尊为睿宗的兴献王,以懿文太子、兴献王的称谓,用列传的体例载于诸王传中,认为直接列入本纪“未安”。汤斌说这是效法《汉书·定陶共王传》之例,其举例与论说符合,无须质疑。而刘知幾曾在《史通·本纪》中明确宣称本纪“唯叙天子一人”,“夫位终北面,一概人臣,倘追加大号,止入传限”。如此言之凿凿地论说除刘知幾外没有第二人,而这也正是汤斌此处所要表达的唯一思想。因此该思想亦来自《史通》。

第3条是对《明史》应否设立《道学传》提出自己的意见,这当然不是早在唐代产生的《史通》所能讲论的具体问题。汤斌在文中说:“修史与专家著述不同,专家著述可据一人之私见,奉旨修史必合一代之公评,未可用意见、肆讥弹也。”其实专家著述虽贵有独到见解,但也不能完全逞一人之私见,还应该以公是公论为基本评价标准,这与官方修史、集体修史并无不同。不过他强调修史不能仅凭一人私见,而要做到立论公正,这和《史通》的观点是一致的。汤斌还说《明实录》不可“尽信”,这和《史通》在《疑古》《暗惑》等篇中反复强调的“尽信书,不如无书”之意是相通的,《暗惑》篇末还总结说:“书彼竹帛,事非容易,凡为国史,可不慎诸!”《采撰》篇末则总结说:“呜呼!逝者不作,冥漠九泉;毁誉所加,远诬千载。异辞疑事,学者宜善思之!”这都是强调不可尽信某一种史书,需要慎择之意。因此,汤斌这一条也与《史通》思想相通。

第4条是关于列传体例的两个内容。首先是《文苑传》入传人物的选择问题,汤斌认为“《文苑》必著述成家者方可入,若以一二首诗佳便入《文苑》,则《文苑》太滥矣”。此言在理,但《史通》中早已多次表述此意。如《人物》专门论述史书载录人物的标准问题,其中强调记载“命代(世)大才”和“文宗学府,驰名海内”之人,“略小而存大”,明言:“斗筲之才,何足算也!……或才非拔萃,或行不逸群,徒以片善取知,微功见识,缺之不足为少,书之唯益其累,……裁为列传,不亦烦乎?”《杂说下》也有两段论述言及此意,其一说史书内容要“书之有益于褒贬,不书无损于劝诫。但举其宏纲,存其大体而已。非谓丝毫必录,琐细无遗者也”;其二说“夫载笔立言,名流今古。如马迁《史记》能成一家,扬雄《太玄》可传千载。此则其事尤大,记之于传可也”,至于“雕虫末技、短才小说,或为集不过数卷,或著书才至一篇”者,不必写入书中,否则即是“烦之甚者”。只需将《史通》的论述和汤斌的论述做一对比,即可发现后者明显是对《史通》的删节点窜而复述、发挥其意,属于典型的“读《史通》而兴起”者。

其次是《酷吏传》入传人物的选择问题,汤斌认为“酷吏与奸臣相去甚远。立心杀戮正人,败坏国家事,此之谓奸臣。意主于为国,而用法惨酷,君子恶其不仁,故名之为酷吏”;史家设《酷吏传》,“所以严循吏之辨也。……史家分限甚严,未可以酷吏为奸臣末减地”。此意甚正,酷吏与奸臣性质有别,着实应该准确区分。《史通》从未专门谈及《酷吏传》入传人物的选择标准问题,但《品藻》专篇论说史书编写中品评人物的问题,说得最多也是最主要的就是强调合传和类传应分类得当,“品汇相从”的道理。其开篇言:“盖闻方以类聚,物以群分,……亦有厥类众伙,宜为流别,而不能定其同科,申其异品,用使兰艾相杂、朱紫不分,是谁之过欤?盖史官之责也。”之后连续举例,既批评《汉书》不列江充于佞幸、将杨王孙与朱云同列的做法,又批评《南齐书》《隋书》将人物归类不当的错误,明云:“凡斯纂录,岂其类乎?”最后总结说:“子曰:'以貌取人,失之子羽;以言取人,失之宰我。’……夫能申藻镜,别流品,使小人君子臭味得朋,上智中庸等差有叙,则惩恶劝善,永肃将来,激浊扬清,郁为不朽者矣。”观此,则汤斌“史家分限甚严”之论已经跃然纸上,是则《史通》至少是汤斌此论的一个远源。

第5条内容是简要论述《宦官传》的体例,共14字:“《宦官传》当分别邪正,未可专论时代。”汤斌主张对《宦官传》中所记述的人物,先以其立身邪正区分类别,然后各类之下再按时代先后编排,而不能仅以时代先后作为全传编次的原则。这个观点正是上文所述《史通·品藻》中“厥类众伙,宜为流别,……申藻镜,别流品,使小人君子臭味得朋,上智中庸等差有叙,则惩恶劝善,永肃将来,激浊扬清,郁为不朽”之意。它和上条一起都远承《史通》,与《史通》思想一脉相传。

由汤斌的著作可知,他是熟知刘知幾和《史通》的。其《汤子遗书》卷5《二十一史论》有云:“班固《西汉书》,……以古今人物强立差等,居摄不附于汉平,孺子下列于新莽,安能逭刘知幾之所短哉?”他接着说:“范蔚宗《东汉书》……升忍耻之蔡琰于列女(按,《史通·人物》有专论),志王乔之凫履,记左慈之羊鸣(《史通·采撰》皆有专论),诡谲不经(《史通·书事》有专论),文辞繁缛。……(唐修《晋书》)丛冗骈丽,《语林》《世说》尽入青编,《幽明》《搜神》咸被采录(《史通·采撰》有专论),何可不辨也?《宋书》本(何)承天之旧,事杂晋魏,失于限断(《史通·断限》有专论),沈约创志《符瑞》,不经甚矣(《史通·书志》有专论)。……百药《北齐》,避讳略号,迁就弗端(《史通·杂说中》有专论)。《后周》牛弘,惟务清言,(令狐)德棻继之,率多牴牾(《史通·杂说中》有专论)。后之君子,何以览观焉?……史之有本纪,史之纲维也(《史通·本纪》有专论)。……史才实难,自古叹之(《史通》之《核才》《辨职》皆有专论)。……然则必才备三长。”汤斌所谓“必才备三长”,是说史才必须具备三长。虽然这一“史才三长”之论在宋代以来成为史家标准的代名词,[15]但无人不知此论乃唐代刘知幾所特发,是其标志性理论观点之一。另外汤斌文中对范晔《后汉书》、唐修《晋书》、沈约《宋书》、李百药《北齐书》、令狐德棻等《周书》以及本纪体例的评价,大都是在直接袭用《史通》的观点和语言,因文字较多,笔者仅在列举汤斌论述时以按语形式标注了《史通》各相关专论所在的篇章名称,而未列出《史通》原文。但毫无悬念的是,从这些按语中可知,汤斌不但非常熟悉刘知幾《史通》一书,而且极为信服其思想论述与理论观点,以致直接将其思想观点作为自己的观点来使用,并高度认同其提出的“史才三长”之论。是则,汤斌《本纪条例》和《明史凡例议》中蕴含了浓重的《史通》元素,受到《史通》的理论指导,也就是极为正常的。另外,汤斌在史馆时对馆中编写工作的拖拉无序状态很是不满,但他自己又无力回天,于是“有感于刘知幾作《史通》”,精心撰写了《太祖本纪》,[16]这又可见《史通》在他心目中有着何等高大而显要的标杆性位置。则他以《史通》作为自己纂修《明史》工作的理论指导,岂不宜也!

纂修官施闰章(1618—1683)在讨论义例时撰有《修史议》,提出《明史》纂修“其难有八”,一曰考据,“信史”难求;二曰裁制,记事繁简详略不好把握尺度,难免“繁则芜杂,略虞挂漏”;三曰核实,鉴定衡平”不易;四曰定论,是非黑白不易评定;五曰门户,清浊公论难以判定;六曰牵制,众人修书,“是非抵牾,议论蜂起,腐毫辍翰,相持不下”;七曰忌讳,明代史事有很多关涉清廷,“弃失真,著恐触忌”,于是“文字常伏危机”;八曰程限,“盖以事在千古,非可取办岁月”,不可追求“急就”。总之,“作之者数人,议之者千万人,娴词赋者乏史裁,善记问者短笔札,工捃拾者罕定识,严综核者少持平,所谓擅三长而去五失,盖难之难者也”。[17]在这八难之中,除了门户和程限两个方面外,《史通》对其他方面都有过探讨。至于“娴词赋者乏史裁,善记问者短笔札,工捃拾者罕定识,严综核者少持平”的史才难得之论,正是《史通·核才》所讨论的唯一问题,而双方举例亦有相同者。另外,《核才》开篇曾说“夫史才之难,其难甚矣”,施闰章则说“要找到'擅三长’的良史而又能去官修史之'五失’是'难之难者’”。[18]他所说“三长”,就是指刘知幾率先提出的“史才三长”之论,是刘史学理论中最为人熟知的内容,并常常成为刘其人的代名词,因而后人在提到“三长”这一术语时,虽然往往不再另外提到“刘知幾”这一人物姓名,但实际上已然明确涵盖了其姓名在内,与直接提出其姓名没有两样;“五失”则是《史通·时》中所批评的官修史书“五不可”的弊病,这也是刘知幾率先提出并为后人所接受和时常征引的内容。可见,施闰章的讨论也是以《史通》的思想为深厚根基的,《史通》的理论和思想就是他心目中的标杆。

纂修官沈珩(1619—1695)撰《修史议》上下两篇,其中上篇提到:“所谓宣景曹马、死葛犯跸,仅存凿齿之文,以及董承、耿纪之书贼,袁粲、王谦之书逆,变惑乖乱,此不可言也。”[19]其中“所谓”一词是明确告诉大家,他这段话是引用前人之说。而这个前人之说,正是刘知幾《史通》之论。《史通·书》说:“当宣、景开基之始,曹、马抅纷之际,或列营渭曲,见屈武侯;或发仗云台,取伤成济。陈寿、王隐咸杜口而无言,陆机、虞预各栖毫而靡述。至习鉴齿,乃申以死葛走达之说,抽戈犯跸之言。”《曲笔》说:“若汉末之董承、耿纪,晋初之诸葛、毋丘,齐兴而有刘秉、袁粲,周灭而有王谦、尉(迟)迥,斯皆破家殉国,视死犹生。而历代诸史,皆书之曰逆,将何以激扬名教,以劝事君者乎!”自《史通》提出此论之后不时有人沿袭,早已成为学界共知,于是沈珩也就不再特意单独提出“刘知幾”或“《史通》”的名称,而仅用“所谓”一词代替。沈珩还说,“岂得毋昔人所称'河朔王公箕裘未陨,邺城将相构犹存’,'恶直而丑正’”云云,所谓“昔人”仍是指刘知幾,其中“河朔王公箕裘未陨,邺城将相薪构犹存”乃《史通·直书》文字,沈珩仅将“仍”改为“犹”,至于“恶直而丑正”,则出自《史通·曲笔》“何恶直丑正,盗憎主人之甚乎”一语。《修史议》下篇主要谈《明史》纂修的史料采择问题,与其他纂修官一样沈珩主张博采慎择,与《史通》的观点一致。是则,沈珩无疑是“读《史通》而兴起”并“罔敢不持其律”。

纂修官潘耒(1646—1708)撰有《修明史议》,指出史书“成于众人者,就之愈易,其书愈不能精。刘知幾之论五不可,吴缜之纠缪八条,其言利弊详矣”。之后认为,纂修《明史》必须秉持8条“大要”:“搜采欲博,考证欲精;职任欲分,义例欲一;秉笔欲直,持论欲平;岁月欲宽,卷帙欲简。”所谓“搜采欲博,考证欲精”,即博采史料,“核其虚实,参伍众说,归于一是”,简言之就是博采慎择。所谓“职任欲分”,即博求史才,分工合作,“各因其长而任之”,这也就是《史通·忤时》第五“不可”中所讲的“某袠某篇,付之此职;某传某志,归之彼官。此铨配之理也,斯并宜明立科条,审定区域”者。所谓“义例欲一”,即“大凡作书,最重义例”,“今为史亦宜先定规模,发凡起例,去取笔削,略见大旨”。职任、义例“先有定式,载笔者奉以从事,及其成也,互相雠勘,总其事者复通为钩考,俾无疏漏舛复之失,乃可无憾”。所谓“秉笔欲直,持论欲平”,即直书实录,公正评论。所谓“岁月欲宽”,即不可急于成书,“若勒限太促,必至卤莽”。所谓“卷帙欲简”,即史文以简要为主,不以繁富为工,“宜酌详略之中”。潘耒认为:“博则无疏漏之讥,精则无抵牾之病,分则众目之有条,一则大纲之不紊,直则万世之公道伸,平则天下之人心服,宽则察之而无疵,简则传之而可久。于以备一代之制作、成不刊之大典,斯无愧矣。”[20]其中除了“岁月欲宽”外,其余皆为《史通》所一再申明、再三强调和大力提倡的观点。潘耒在具体详细地提出其8条“大要”之前,已经明言“刘知幾之论五不可,吴缜之纠缪八条,其言利弊详矣”,足见他这8条是依据和发挥刘知幾《史通》、吴缜《新唐书纠谬》的理论观点。不过,吴缜撰写《新唐书纠谬》,“是以《史通》的理论和方法,对《新唐书》的失误订讹纠谬”,他“先从总体上归纳《新唐书》失误的八点原因,其中第一、三、五、六条,都明显受到《史通》评史论书的启发”,之后他又将《新唐书》的谬误具体细分为20类,“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史通》的启发”。[21]由此可知,潘耒的8条“大要”,其实主要还是在发挥《史通》的理论与思想,诚为“读《史通》而兴起”者。

在史馆期间,潘耒见到徐元文在赴京任职途中所作诗文,遂和诗4首。[22]其中第2首“委任得条理,书与日月悬”,第3首“捃摭无群书,云何得成史。……体制仿古为,凡例以义起。斟酌凭巨裁,末学仰成轨”等语,都是在发挥其《修明史议》中搜采欲博、职任欲分、义例欲一之意。而第3首中“野乘乏十流”,则是以《史通·杂述》论杂史“其流有十”为典故;“党论沸蜩螗,寇氛骇蜂蚁;台城军阻堑,厓山舟覆水;自非访耆旧,谁能究终始”,则是以《史通·曲笔》之论为典故,该篇中说:“自梁、陈已降,隋、周而往,诸史皆贞观年中群公所撰,近古易悉,情伪可求。至如朝廷贵臣,必父祖有传,考其行事,皆子孙所为。而访彼流俗,询诸故老,事有不同,言多爽实。昔秦人不死,验苻生之厚诬;蜀老犹存,知葛亮之多枉。”此正潘耒“自非访耆旧,谁能究终始”之所本。凡此,皆可鲜明体现潘耒在纂修《明史》时所蕴含的《史通》元素。

纂修官汪琬(1624—1691)撰有史稿175篇,后以《拟明史列传》为题收入文集《钝翁续稿》中。其《自序》共462字,其中前284字是引述前人之论,批评《史记》《汉书》《后汉书》的不足。学界研究表明,其批评内容涉及“史传人物分类、列传篇目创设、志表体裁内容、史文繁简详略以至史官曲笔阿时等论题的意见”,内中有13条是引自《史通》,“无论从论题到文字表述”,都以《史通》“为主要效法对象”。虽然“要查考《拟传》有否或怎样实践《史通》的史评观点并不容易,因为传文中没有提到这一点,但也不是无迹可寻的”,如诸篇于“论”后都不加“赞”语,即是采纳《史通·论赞》提出的“论”可有而“赞”必去的观点,另外汪琬的历史观念与史料采择的方法也与《史通》“有一脉相承之处,而传文也体现了他的这种态度”。[23]因此,在汪琬撰修明史稿的过程中同样有着浓郁的《史通》元素。

此期的《明史》纂修,当然不能不提到徐元文与徐乾学兄弟。徐元文(1634—1691)在康熙十八年(1679)五月被任命为《明史》监修总裁,次年底擢官他任,康熙二十三年二月复专领史局监修,其兄徐乾学(1631—1694)则在康熙二十一年任《明史》总裁。徐元文重返史局后万斯同协助修史,他们兄弟参考史馆诸公所讨论,“很可能由万氏执笔起草”,制定出指导修史的统一条例《修史条议》,“是这一时期《明史》修纂最为重要的文件”。[24]在《修史条议序》中徐乾学要求“所冀同事诸先生详加商订,毋致抵牾。熟探刘氏之《史通》,冀免《唐书》之《纠谬》”。[25]有学者指出,这是“强调要深究《史通》的内容,以免重演吴缜《新唐书纠谬》批判《新唐书》疏漏之事”。[26]此论诚然,而更为显明易见的是,徐乾学是把《史通》作为修史的法规条令来看待的,在这位史馆总裁心里,只要遵循了《史通》的理论与思想,就可以在修史中少犯错误。此足见《史通》在当时史官史家心目中无比高大的地位,亦足见《史通》在《明史》纂修过程中起着首要的、近乎不可须臾或离的理论指导作用。

《修史条议》第1条强调,明太祖朱元璋初起时,“其官爵皆受之于宋”,为韩林儿宋政权臣子,“而《实录》尽讳之,今当悉为改正,不宜仍前讹谬”。[27]认为明朝官修《太祖实录》时,史官不敢直言朱元璋曾经臣服于韩林儿宋政权的史实,只好避讳不谈,但如今时过境迁,不该再讳言此事,而应予以改正,如实记载。《史通·编次》说:“当汉氏之中兴也,更始(刘玄)升坛改元,寒暑三易。世祖(刘秀)称臣北面,诚节不亏。……作者乃抑圣公(刘玄)于传内,登文叔(刘秀)于纪首。……夫《东观》秉笔,容或谄于当时,后来所修,理当刊革者也。”这是以举例论证的方式,要求后代史家修正前朝史官以当时人记当时事而不得不有所讳言的失误。《因习》中还就其他史事重申这一思想,反对后来史官在“时无逼畏,事须矫枉”的情况下“皆仍旧不改”的做法。而《载言》全篇所论,也是在强调“前史之所未安,后史之所宜革”的思想。清朝为亡明编修史书,在政治形势上已经“时无逼畏”,因而史官自然也就很容易地接受了《史通》“事须矫枉”的思想,贯彻《史通》“后来所修,理当刊革”的理念,将其移用于记述朱元璋之事,提出“不宜仍前讹谬”的原则,而后来最终修成的《明史·太祖纪》也确实记载了朱元璋“用其(韩林儿宋政权)年号以令军中”的事实。从作为明太祖的朱元璋曾臣服于韩林儿宋政权这一问题的性质上说,很可能是整部《明史》记事中所要遇到的第一个大难题,但史官在“熟探”《史通》的基础上,凭借《史通》的理论观点为指导,顺利地解决了该问题。

第2条说,《明太祖实录》“疏漏舛误不可枚举,当一一据他书驳正,不得执为定论”;第10条说,明太祖诛杀大臣,“《实录》则隐讳太过,而野史又诬谤失真”,要求“详加考核,以为信史,既不可虚美失实,又不可偏听乱真”,强调史料必须博采慎择。第18、19、20、23、45条均是此意,其中第19条要求“毋惮旁搜,庶成信史”,第23条要求“参考诸书,集众家以成一是,所谓博而知要也”,明显与《史通》的史料学思想翕合无间。

第4条说,《元史》没有为韩林儿、徐寿辉、张士诚等“元末群雄”立传,主张《明史》不但要为其立传,而且“当详列其事迹,不得过于简略”。这正是《史通·断限》中“魏武(曹操)乘时拨乱,电扫群雄,锋镝之所交,网罗之所及者”,应予记载之旨。史馆纂修官既保持着“熟探刘氏之《史通》”,以冀免后世之纠谬的清醒认识,自然也就能够在《史通》问世900多年后,主动化用活用《史通》的思想,来编修自己时代的现当代史。

第17条说:“本纪之体贵乎简要,《新唐书》文求其省,固失之略;宋元史事求其备,亦失之繁。斟酌乎二者之间,务使详略适宜,始为尽善。今惟大典大政登诸本纪,其他宜入志者归之于志,宜入表者归之于表,宜入传者归之于传,则事简而文省矣。”《史通·本纪》说,本纪只需记载“大事可书者”,“其书事委曲,付之列传”,反对“巨细毕书,洪纤备录,全为传体,有异纪文”,《叙事》又明确提出史书以“简要”为上,《书事》《烦省》则都提出繁简详略要讲究“折中之宜”“均平之理”。显而易见,此条正是熟探《史通》之后发挥和运用《史通》的理论与思想,不但是“读《史通》而兴起”,而且是“罔敢不持其律”。

第22条说:“赏罚在一时,褒贬在万世,故史之有作,前贤比之衮钺,然使钩稽冗琐,苛摘细微,高下在心,爱憎由己,殊非忠厚之道,则又刘知幾辈所深诫者也。”这里仅提到刘知幾的人名而没有提到《史通》书名,但刘知幾就是在《史通》中论述这些问题的,《史通》是他唯一的史学理论著作,而明清学者所能看到的刘知幾史学论著也只剩《史通》一种,因此这里提到的刘知幾人名也就等同于《史通》书名,在这个语境下,刘知幾就是《史通》,《史通》就是刘知幾,二者名称可以互换和代替。[28]因此这条论述也就以自报家门的方式,明明白白地告知了他们的思想和理论指导就是《史通》其书。

第35条说:“史以昭万世之公,不得徇情而曲笔。……今日仕宦诸君,先世多有显达,若私滥立传,能无秽史之讥?愿秉公心,共成直道。”要求史馆纂修官员对“今日仕宦诸君”的父祖,在立传时一定要秉持公心直道,写出真实可信的人物传记,不能因为“今日仕宦诸君”的存在而私滥立传,否则就可能遭来“秽史之讥”。而“秽史之讥”的前车之鉴来自《史通·曲笔》的如下议论:“自梁、陈已降,隋、周而往,诸史皆贞观年中群公所撰,近古易悉,情伪可求。至如朝廷贵臣,必父祖有传,考其行事,皆子孙所为。而访彼流俗,询诸故老,事有不同,言多爽实。昔秦人不死,验苻生之厚诬;蜀老犹存,知葛亮之多枉。斯则自古所叹,岂独于今哉!”通观二者,《条议》所言即由此兴起而又持其律。

第56条提出:“《魏书》《元史》立《释老传》,甚属赘疣,今悉删之。”《元史》为明朝所修,其所设篇章是否合适,早于《元史》600多年前的《史通》自然无法论及。但对早于自己100多年前的北齐所修《魏书·释老志》,《史通·书志》则直接点名批评,称它“徒以不急为务,曾何足云”,属于“妄入编次,虚张部帙”的不“是”而“非”者,应该删掉。另外《史通》还在《核才》等篇多次列举事例强调,凡以前史书中对记述一代历史意义不大的篇章皆属“附赘”,都应“锄而去之”,后人更不可“仍其过失,而益其芜累”。可见《条议》此论仍是由《史通》兴起而持其律。

第58条提出:“凡书官制、地名,例从本代,勿用前史字样,以致混淆。”按,史书记载地名时需用今名而不可用古代名称,否则“其地皆取旧号,施之于今”,必致虚伪,“欲使南北不乱,淄渑可分”,绝无可能,正是《史通》在专门讲论史书应该如何记载地理的文章《邑里》中率先力倡的观点。至于职官名称的问题《史通》没有专篇讲论,但这并不等于没有讲论。谯周《古史考》曾记载秦朝丞相李斯被杀一事,称“秦杀其大夫李斯”,《史通·摸拟》予以明确批评,指出像这样用过去诸侯国“大夫”的职官名称来拟称后世皇朝之“丞相”,是错误的模拟方式,“多见其无识者矣”,为“明识之士”所不取,明确反对以古代前世的职官名称来指称后世本代的职官。是则,《条议》此论又是在“熟探刘氏之《史通》”,学懂弄通、深刻领会其理论宗旨后完整搬演其说。

第60条说,“别号非古也”,但明朝士大夫出仕后有以别号行世之习,并发展成一代风俗,“若易之以字,便为失真”,而史学又以求真为基本品格,故而《条议》主张在传记中“于某人'字某’下,复著别号,……似不必泥古为是”,以保存一代称谓习俗。《史通》没有讨论人物别号的内容,但极为重视与别号有关的称谓问题,书中特地设有《称谓》一篇,强调对各种人物的称谓必须严谨求实,认为称谓“本无定准”,但须“事在合宜”,要“取叶随时”,而“不藉稽古”,也就是“不必泥古为是”。而在《杂说中》又强调,“古往今来,名目各异;区分壤隔,称谓不同”,史书记载应随时而革,“多记当时”之语,以便“知甿俗之有殊,验土风之不类”。《叙事》中又以反问的语言形式强调,如果不使用当时的语言文字,“何以考时俗之不同,察古今之有异”?可见,《条议》所论明是持《史通》之律者。

《修史条议》共61条,每条都是论述明代史事,因而不可能每条都与《史通》有所关联,但从上文可知,《条议》中有着浓郁的《史通》元素,并确系将《史通》作为修史工作的法规条令来看待的,由其兴起并持其律。而从上文可知,这也是此一阶段多位以知名学者身份担任史馆纂修官且提出一些重要建设性意见者的共同做法,于是《史通》在这一阶段的《明史》纂修中,因纂修官的“熟探”而无疑扮演了重要的理论指导者角色,发挥了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

二、《明史》纂修中废弛阶段的《史通》元素

《明史》纂修的第三个阶段是废弛与中辍阶段,时间是从康熙四十八年(1709)到六十一年(1722)。此前和在此期间,“《明史》纂修的骨干人才逐渐凋谢”,康熙皇帝也对《明史》纂修“由热情支持转为极端冷落”,并最终“采取完全厌恶的态度”,造成修史工作的废弛和中辍。幸得原史馆总裁王鸿绪积极主动地审订已成史稿,“特别是利用了徐元文在万斯同协助下纂成的史稿”,以个人之力,完成了310卷的《明史稿》,“为下一阶段《明史》成书提供了重要条件”。[29]

王鸿绪审定史稿工作的指导原则是其《史例议》。此文共49条,后人将其前28条析为上篇,其他列为下篇。全文最终定稿于康熙五十九年(1720)之后,至雍正元年(1723)八月王鸿绪去世之前,[30]因而具有对其十余年审稿工作进行总结的性质。其中,“上篇博引史学史上诸例论述书法,提出许多有胆识的看法;下篇考订明代史事,显示了相当的功力”。[31]其思想内容与徐元文等《修史条议》相比虽有不同之处,但也有“明显的继承关系”,[32]“是与徐元文、万斯同一脉相承而又有所充实”的。[33]《修史条议》既是“熟探”《史通》之后而制定的,则明显继承《修史条议》的王鸿绪《史例议》,也就必与《史通》有着割舍不断的联系,加以王自己对《史通》的接受与重视,则《史通》对他的指导与启迪自然也就在其文中明显表现出来。具体来说,《史通》对王鸿绪的指导与启迪主要表现在《史例议上》有关条目中。

《史例议上》第1条说,“本纪体贵简严,无取繁冗”,只记载大胜败、大兴革、大得失者,其他“概削而不录”。[34]这一论述既是沿袭了《修史条议》的主张,更是在贯彻和践行《史通》的思想。

第13条说,要为韩林儿设传,置于列传之首,而不设本纪,置于《明太祖本纪》之前。这本无需做过多解释,因为不但东汉时期产生的《汉书》就是把陈胜传置于列传之首,未设本纪、置于汉高祖本纪即《高帝纪》之前,而且南朝时产生的《后汉书》也是把刘玄传置于列传之首,未设本纪、置于《光武帝纪》之前,这对王鸿绪来说都是有先例可循的,而且在他之前也没有人提出要把韩林儿设本纪、置于《明太祖本纪》之前。但王鸿绪不仅作出解释,而且是以批驳《史通·编次》要求设立刘玄本纪并置于刘秀本纪之前的观点来论证的(《史通》观点见上文对《修史条议》第1条的分析),足见他在撰修《明史》之时,脑海中总是萦绕着《史通》的思想,并时刻用来参考借鉴。

第20条说:“辞赋无关劝奖,前汉史传中载《子虚》《上林》《甘泉》《羽猎》《两都》《广成》等赋,往哲已议其缪。明人著作固不逮汉,即其文果足千古,亦无藉于史。若广加搜采,徒患冗长,故置不录。”所谓“往哲已议其缪”,即指刘知幾《史通》之论,其《载文》说:“若马卿之《子虚》《上林》,扬雄之《甘泉》《羽猎》,班固《两都》,马融《广成》,喻过其体,词没其义,繁华而失实,流宕而忘返,无裨劝奖,有长奸诈。而前后《史》《汉》皆书诸列传,不其谬乎!”但自《史记》《汉书》以来,“世之作者,恒不之察,……连章疏录,一字无废,非复史书,更成文集”,因而主张“皆不之取”。可见,王鸿绪这里举例及其不录明代文章的做法,正是采纳和践行《史通》的理论。

第22条说:“《晋书》撷徐、庾之芳华,踵马、班之撰述,譬诸壮夫施以粉泽,气骨何存?昔人致讥,良为不谬。”所谓“昔人致讥”是指刘知幾,其《史通·论赞》说:“大唐修《晋书》,作者皆当代词人,远弃史、班,近宗徐、庾。夫以饰彼轻薄之句,而编为史籍之文,无异加粉黛于壮夫,服绮纨于高士者矣。”主张史书文字表述要平实质直,反对卖弄文采、粉饰虚华。王鸿绪赞同此论,并用来为编修《明史》立法,而他此下梳理《史记》《汉书》《后汉书》《三国志》《晋书》等撰写情况,又是删录节抄《史通·古今正史》之文,则其与《史通》之关联,《史通》对其史学工作之指导,已无需多言。

第25条论史表之功用说:“《史通》之论表也,曰:'天子有本纪,诸侯有世家,公卿以下有列传。至于祖孙昭穆、年月职官,各在其篇,具有其说。用相考核,居然可知。而重列之以表,成其烦费,得之不为益,失之不为损,用使读者缄而不视。’是固然矣。然有其人入纪、入传而表之者,有未入纪、未入传而牵连以表之者,是表所以通纪传之穷也,庸可废乎?”据钱大昕《潜研堂文集》卷38《万先生斯同传》,王鸿绪对史表的这一论述采纳和沿袭了万斯同的观点,只是文字繁简不同。显然,万斯同、王鸿绪二人都是通过直接批驳《史通》废除史表的观点,来提出自己的立论,是对《史通》思想的扬弃,毫无疑问属于“读《史通》而兴起”者,正说明《史通》在他们编修《明史》的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第26条说:“纪者以编年为主,惟叙天子一人,有大事可书者,见之于年月。其书事委曲,付之列传。此史例也。魏、齐二史于诸帝篇,或杂载臣下,或兼他事,巨细必书,洪纤备录。昔人谓是传体,有乖纪文。往见庄烈纪稿颇犯此病,不知诸臣传中,更何著笔?”其中“史例”和“昔人”都是指刘知幾,这段文字除最后的“往见庄烈纪稿”等20字外,其余都直接袭自《史通·本纪》而稍加改写。王鸿绪表示,他之前所见《明史》馆臣所修崇祯帝本纪稿中“颇犯此病”,恐怕其他诸臣传中也有类似情况,要求按照《史通》所提出的思想全部予以修改。这是典型的“罔敢不持其律”的又一突出表现。

第27条说:“昔人论史,以多采杂说为非。今史传所载皆有关朝政,人品琐事间或附录,以寓贬褒,非资嘲谑。”所谓“昔人”仍是指刘知幾,“昔人论史,以多采杂说为非”,是指《史通》在《采撰》《书事》《杂说上》《杂说中》等篇对《后汉书》《晋书》《宋书》《魏书》等记事的批评而言。不过《史通》并非一概地反对“多采杂说”,《采撰》开篇即直白地讲到,修史必须博采杂说,“盖珍裘以众腋成温,广厦以群材合构。自古探穴藏山之士,怀铅握椠之客,何尝不征求异说,采摭群言,然后能成一家,传诸不朽?”他反对的是杂说中的虚假不实者,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苟出异端、虚益新事,故造奇说、多出谤言,调谑小辩、嗤鄙异闻,踳驳诡妄、伪谬讹言,远诬千载、秽莫大焉者。可见《史通》对采择杂说入史的观点是比较全面的。王鸿绪虽然片面偏颇地误读了《史通》,但他说他审定史稿、删取史料时秉持的是“史传所载皆有关朝政,人品琐事间或附录,以寓贬褒,非资嘲谑”的原则,则既坚持了《史通》在《书事》《人物》等篇中“有关时政,故不可缺书”的要求,同时也适当采杂说入史,以寓褒贬,非资嘲谑,表现出对《史通》采择杂说入史的观点的全面认同与皈依。很明显其体现的仍是“读《史通》而兴起”。

第28条说:“史自马、班而下,篇末皆有论断,《元史》则无。《后汉》论后有赞,晋史承之。窃思篇中所述贤否,已是昭然,叙而复断,更无逸事,何须烦黩?昔人谓:'赞语之作,多录纪传之言,其有所异,惟加文饰而已。至于甚者,天子操行具诸纪末,继以'论曰’接武前修,纪、论不殊,徒为再列。’旨哉斯言!今《明史》列传,未经作论,体同《元史》,或增或否,惟识者裁量焉。”其中“昔人谓”云云直接引述《史通·论赞》原文,而“旨哉斯言”一语表明王鸿绪极力赞同《史通》之论。他和《史通》一样不主张在众所周知、“已是昭然”,亦即《史通》所说“本无疑事”的情况下,还要再设史论;反对“理有非要,则强生其文”,篇篇设置史论的做法。从观点来说,尽管他和《史通》是“英雄所见略同”,难分彼此,但从前后历史联系来说,这又是《史通》对他发生了理论指导作用的直接表现。

王鸿绪《史例议》“主要针对'《明史》初纂时’体例和'史馆原稿’而发,且作于王氏晚年总纂《明史》时期,对雍(正)、乾(隆)两朝《明史》修纂具有重要指导意义”。[35]通过上述考察,可以明显看出王鸿绪审定史稿时,刘知幾和《史通》是他脑海中一直挥之不去的身影。他不仅以《史通》为其修史指导思想的重要来源,并时刻用以参考借鉴、直接引用和努力践行。由此,《史通》也就对这一阶段和下一阶段雍乾两朝的《明史》修纂,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三、《明史》纂修中完成阶段的《史通》元素

《明史》纂修的第四个阶段是完成阶段,时间是从雍正元年(1723)到乾隆四年(1739)。雍正元年七月,清廷第四次开设《明史》馆,在王鸿绪《明史稿》基础上继续修订,至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全书告成,此时雍正皇帝已经去世,即位的乾隆皇帝“恐其中尚有舛误之处”,要求史馆再加校阅,“这样就将《明史》正式纂成的日期推延到乾隆初年。至乾隆四年七月,《明史》全部刊刻完竣”,“总裁张廷玉的《进明史表》之日期,亦署乾隆四年全书刻成之时,于是官私著录皆以《明史》为乾隆四年告成”。在这个阶段中,“汪由敦《史裁蠡说》一文较全面地论述了《明史》在取材、体例、书法等各方面的问题”。[36]因此,汪氏该文就成为我们考察《史通》在这一阶段《明史》纂修中所起作用的主要抓手。

汪由敦在雍正元年七月被推荐为纂修官,八月十六日被雍正皇帝诏见,他在记述该事的诗作中说:“笔札初传出禁闱,《史通》何处问知幾?精言两字惟忠厚,公论千秋有是非。”[37]由此可知他在初入史馆之时就已经决定向《史通》取鉴,要以《史通》为思想指南。不久,史馆总裁“以先定凡例为言”,命纂修官“各拟凡例呈览,示欲博采众长,务求尽善”,[38]于是汪由敦撰写《史裁蠡说》。他在与同僚和诗中说:“漫劳敬播成凡例,敢学知幾论长官。”[39]可知他拟定该文也是学刘知幾而效法《史通》的。

《史裁蠡说》第1条提出,《史记》《汉书》高不可攀,难以学其精华,而“《新唐书》谨严详整,义例可循”,建议效法《新唐书》的体例,同时参考《史记》《汉书》,来确定《明史》体例。[40]其实《新唐书》不但对《史通》的史学理论多有吸收,而且是唐后诸史中采纳《史通》之说“最多”者,[41]因而汪由敦建议效法《新唐书》,就已经包含了对《史通》的借鉴与参考。

第2条提出史料采择的原则,其中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是对一事互见、彼此异辞者,如何折衷去取。汪由敦提出,一要看立言之人是否为贤者,“贤者必不苟誉毁于人”,二要看立言之人“所处之地”,“地切近则见闻真确,此其不可信者或寡矣。……地居疏远,但采风闻,并未核实,有如秦人之谈越俗,虽娓娓不已,要非亲历,此其可信者或寡矣”。《史通·申左》比较《左传》与《公羊传》《榖梁传》长短优劣时说,《左传》作者左丘明“以同圣之才,……(与孔子)同在一国,于是上询夫子,下访其徒,凡所采摭,实广闻见”,而“榖梁、公羊者,生于异国,长自后来,语地则与鲁产(指左丘明)相违,论时则与宣尼不接,安得以传闻之说,而与亲见者(指左丘明)争先?……夫以传自委巷,……访诸古老,而与同时(指左丘明)并列,斯则难矣”。讲论的正是汪由敦所总结的立言之人是否为贤者和“地切近则见闻真确”之意。第二层说“大抵列朝事迹宜以《实录》为主,而博考诸书以证之。……好事者专信野史,更不参考《实录》,未可尽从”。这正是《史通》所强调的博采慎择、野史杂史不可尽信之意。显然,这一条的两层意思都是“学知幾”而效法《史通》。

第3条指出,《史记》《汉书》以来的纪传体史书,本纪在记载史事的同时还记录了不少“多出代言”的诏诰文章,《新唐书》则“但详事实”,对诏诰等仅“约举大纲”,主张效法《新唐书》,在《明史》本纪中只存诏诰等文章大体,其余“因人因事而发者,各归志、传,无取冗赘,庶两得之”。而《新唐书》于受禅之诏策不书、代言之制诰不录,正是将《史通》之说“奉为科律”而践行的结果,[42]则汪由敦这一效法《新唐书》的提议正是取法《史通》,“奉为科律”的代名词。

第5条引述“昔人”即明末清初朱鹤龄之论,说“作史无表,则列传不得不多,传愈多,文愈繁,而事迹或反遗漏而不举”,从而得出自己的正面立论,明确主张《明史》宜设史表。在此过程中,他特别以《史通·表历》主张取消史表的观点为批驳的反面对象,批评“刘知幾遂谓(史表)烦费无用,得之不为益,失之不为损”,是“不知表与纪传相为出入”的道理。这自然是对《史通》不当之论的补弊救偏,也更说明他心中一直念念不忘《史通》的思想观念和理论主张。

第6条是专门谈论世家体例设置的问题。明朝自始至终一直存在封王和世职,朱彝尊在《史馆上总裁第一书》中,曾提出设立世家体例以记载这些人物的建议,但他只是在整体论述体例问题、讲论体例中“宜审量者”时,以举例的方式谈到的。与朱彝尊不同,汪由敦此条专门谈论“世家一体”,指出“世家之称,不嫌相袭”,而对这些人“目以世家,良不误也”,“何不竟立世家”?他特别申明,不必“以《唐书》《宋史》无此一体为疑”,因为唐宋两代本就“均无世及之义”之人;但明朝不同,“至于有明,斯为复古,又非可同日论也”。按,《史通》在《世家》中先是提出“开国承家,世代相续”之人可以列为世家,继而在批评《史记》有些篇章违背世家体例的同时,称赞梁武帝《通史》将与曹魏并立的孙吴、蜀汉列为世家的做法“得折中之规”,并对后来史书不设世家,以致世家体例“湮没不行”,深表惋惜。汪由敦提出“世家之称,不嫌相袭”,要求设立世家,是否由《史通》的惋惜而兴起呢?从他对《史通》的总体态度来看,很有这种可能。不过《明史》最终未立世家,此无他,《明史》乃官方集众纂修,汪由敦即使是这一时期的主要纂修官员,也并不由他一人来决定体例。但他由《史通》对史书不设世家的惋惜而要求在《明史》中设立世家,仍然体现了《史通》在《明史》纂修过程中的影响力。

第7条说:“列传分合,各有深意。(《史记》)老子、韩非同传,其明征也。《汉书》以蒯通、伍被与江充、息夫躬并列,议者或以为非。作史三长,所以必先学、识也。旧稿或有未审,悉宜更定。”《史通·品藻》表扬《史记》说:“韩非、老子共在一篇,……岂非韩、老俱称述者,书有子名?……用此为断,粗得其伦。”批评《汉书》说:“江充、息夫躬谗谄惑上,使祸延储后,毒及忠良。论其奸凶,过于石显远矣。而(班)固叙之,不列佞幸。……诸如此谬,其累实多。”可见汪由敦对此二事的议论,乃是对《史通》的亦步亦趋,其文中“议者”即是指《史通》而言。而《史通·品藻》又是专门论说史书编写中品评人物的问题,所提出的“申藻镜,别流品”的史学研究任务,不仅是史学的基本工作,也是显示作者史识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与汪由敦所言“作史三长,所以必先学、识”,是同一意旨。是则,汪由敦此条即是推演《史通》之论,并要求依此来审定和修正《明史》稿本中的错误。

第8条继续谈论列传的记事体例。先是总论,要求列传所记之事“必其有关国故,而所载之事必与其人之规模相称,乃得体要,非若碑志家状,有美必书也”。《史通·书事》强调,人物传中应记载“事关军国,理涉兴亡”的“国之大事”,与此相反,“其失之者,则有父官令长,子秩丞郎,声不著于一乡,行无闻于十室,而乃叙其名位,一二无遗。此实家牒,非关国史”。可见,汪由敦所说国故家状正是运用《史通》的典故。继而汪由敦专门谈论类传,说“类传尤当举其重者以概生平,……岂以多为贵乎”?《史通》没有专篇谈论类传,但《列传》在通论入史人物时说:“其间则有生无令闻,死无异迹,用使游谈者靡征其事,讲习者罕记其名,而虚班史传,妄占篇目。若斯人者,可胜纪哉!古人以没而不朽为难,盖为此也。”《人物》又说:“或才非拔萃,或行不逸群,徒以片善取知,微功见识,缺之不足为少,书之唯益其累,……裁为列传,不亦烦乎?……夫名刊史册,自古攸难;事列《春秋》,哲人所重。笔削之士,其慎之哉!”比较可知,《史通》这两处论说实即汪由敦所言“举其重者”“岂以多为贵”之所本。

第13条谈是否撰写篇末史论的问题。汪由敦说,“叙论评赞,前史亦各不同”,《史记》中《太史公曰》诸论“多于传外别出意义,或标举轶事,或征引旧文”。认为史论为“史法不可缺也”,主张设立史论。按,《史·论赞》开篇即总结了先秦以来史书中各史论的不同名称:“《春秋左氏传》每有发论,假君子以称之。二《传》云公羊子、榖梁子,《史记》云太史公。既而班固曰赞,荀悦曰论,《东观》曰序,谢承曰诠,陈寿曰评,王隐曰议,何法盛曰述,扬雄曰撰,刘昞曰奏,……其名万殊,其义一揆。必取便于时者,则总归论赞焉。”这是汪由敦所说“叙论评赞,前史亦各不同”之所由。《论赞》接着指出史书中不需要篇篇皆有史论,也不需要事事皆论,但不能没有史论,因为“欲观人之善恶,史之褒贬,盖无假于此也”。毫无疑问,这就是汪由敦所说的“史法不可缺也”。《论赞》又说:“史之有论也,盖欲事无重出,……如《太史公曰》'观张良貌如美妇人’(此即汪由敦所说“标举轶事”,因为《史记·留侯世家》篇末史论提及此事,但之前正文未言之),'项羽重瞳(此即汪由敦所说“征引旧文”,因为《史记·项羽本纪》篇末史论提及此事,并明言系听人传闻),岂舜苗裔’。此则别加他语,以补书中,所谓事无重出者(此即汪由敦所说“传外别出意义”)。”显然,汪由敦即是在熟探《史通》、研读《史通》论述之后而作出自己的申说的,其观点不但与《史通》一一对应、符节若合,而且简直严丝合缝、滴水不漏。

第14条说,“纪传叙事,郡邑、职官宜用本名,不可改从古号及袭用俗称,如以南京为建业,古号也,以吏部为铨部,俗称也”。这与上述徐元文等《修史条议》第58条相同,是搬演《史通》在《邑里》《摸拟》两篇中表述的思想。

第15条在要求对以前所成旧稿和现今修订稿全都注明资料来源的同时,要求对“他见互异应辨者,别录辨论,附呈总裁先生阅定,以求至当”,也就是加强对资料真伪的考核审定。这正是《史通·采撰》所强调的博采慎择,如果“同说一事”而“彼此有殊”,则须“别加研核”,以“详其是非”“定为实录”之旨。汪由敦既然在初入史馆时就已经决定向《史通》取鉴,则本条也就与《史通》大有关系。

第16条指出,纪、志、传三者“体虽不同,(但)事本一贯”,不能互相矛盾,而这又很难避免。鉴于总裁事务繁多,不大可能全部为之考证,汪由敦建议从纂修官中选择几位“长于考据者”,专门对其他史官修订后的史稿重新检查覆案,消除“抵牾复出”之处,“庶免舛错”。《史通·序例》曾从凡例的角度,在篇末结语中特别强调纪传之间记事必须前后“相符”、不能自相矛盾的道理,并对《晋书》《北齐书》的此类失误提出批评,说是“此并非言之难,行之难也”,《浮词》也批评一些史书“或隔卷异篇,遽相矛盾,或连行接句,顿成乖角”的自相矛盾现象,《采撰》则对“同说一事而分为两家”的“彼此有殊”“是非无定”现象,要求“别加研核”,以定是非。汪由敦所论仍是采纳和践行了《史通》的思想。

汪由敦《史裁蠡说》共16条(篇首序言性文字除外),从上面分析可知,其中11条与《史通》思想有着密切关联,或为“读《史通》而兴起”,或为“罔敢不持其律”的直接采纳和践行,完全符合他入史馆之初就将《史通》定为理论指导的思想宗旨,也是他主动接受《史通》指导的自然结果。而传世的清代学者著述和当今的学界研究都表明,汪由敦“是这一时期《明史》修纂的主要人物”,他的《史裁蠡说》“承上启下,对于雍、乾两朝《明史》修纂颇多指导意义”。[43]既然如此,则《史通》在《明史》这一完成阶段的纂修中,同样发挥了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

四、结语

由《史通》与《明史》纂修之间可以确认的关联作用的主要情况可以看到,无论是要求对史料的广搜博采,以多种官私正史杂说等史料参审互证,善于择取可信资料,特别是要更正之前史书史料中记载的讹误,不可虚美失实,以南董精神撰写足以传世的“信史”;还是要求史馆内分工明确,铨配合理,确定统一的修史体例,讲求体例的因时制宜原则,反对盲目袭仿前人,要求官制、地名使用今名而不用古代名称,强调文字表述的繁简详略要把握好尺度,仔细斟酌详略之中要求文风平实质直,反对卖弄文采、虚饰浮华,突出强调修史不易,不可有速成和“易视”的轻敌想法,指出修史不能仅凭一人私见,一定要做到立论公正,以公心直道写史,绝不能爱憎由己,事涉当朝更要谨慎立论,特别是对忠臣叛逆的评价尤需秉笔直书而不得曲笔阿时、妄论谬说;以及对《明史》纪传表志各部分内容的具体探讨,如纪传表志之间要互相协调,不能前后矛盾,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在起兵反元之初臣服于韩林儿宋政权之事该如何记载,本纪应该记载哪些人物和事件,叙述中应采取怎样的文字繁简原则,如何收录帝王诏诰文章,对追尊的帝王是否设立本纪,过去纪传体中的世家体例是否恢复设置,对明朝正式建立之前的朝代更替之际的人物是否立传,是否设立《释老传》,合传人物的分合原则,类传如《文苑传》《酷吏传》《宦官传》等入传人物的选录标准、分层类析原则,传中要记载传主哪些方面的事迹,是否收录其人所作辞赋等文学作品,是否保留明代士大夫以别号行世的称谓习俗,认为纪传表志各篇正文之后可以设立篇末史论,但不必硬性追求每篇皆设史论,而且必须摒弃前人在史论之后另设韵文式赞语的做法,另外史论内容应坚持什么样的写作原则,与正文内容又该保持什么样的关系,如此等等,既有宏观性、一般性的大的原则问题,也有非常具体的就事论事的疑难问题,在这些问题的处理上,《明史》馆臣的持论与实际工作,都明显受到了《史通》的思想引领和理论指导。其他如《明史·艺文志》专载明代作者著述,而对传世的前代诸书皆不著录,当时清廷官方就承认是采纳了《史通·书志》的观点,[44]而私家著述如浦起龙《史通通释》、纪昀《史通削繁》也都在各自《书志》批语中,持有相同观点,显然,《明史》的这一做法也是在《史通》思想的直接指导下进行的。

此外,还有一个别具意味的现象值得单独提出。《明史》馆臣对一些问题的处理,如是否设立史表完全可以自行立论,或者引述与自己时代较近的明清学者的更为切实的意见即可,而不必再向前远涉几百年前的古人,但他们宁要通过批驳900多年前的唐代《史通》之说来确立自己的观点。900多年前的古人观点,不论其当时是正确还是错误的认识,不适合清代编修《明史》的情况都是很正常的,这是任何一个有正常思维的人都能知晓的道理。所以《明史》馆臣在确立自己的观点时,并不需要特意对900多年前的古人不同观点进行批驳。可是他们不仅这么做了,而且还表现得乐此不疲。这种做法,当然表明了学如积薪后来居上的学术发展的特色,但也恰恰表明了《史通》对他们史学思想的影响是根深而蒂固的,对他们史学观点的形成起到了思想启迪和理论指导的作用,故而他们才会动辄想到《史通》以及《史通》中对他们所涉问题的有关论述。

而更需注意的是,通过考察《明史》编修的整个过程可知,除了第一阶段并未展开实际纂修工作、《史通》所起作用不易论定外,这种思想和理论的指导作用体现在自第二阶段真正开始实际纂修工作以来的每一个阶段中。因此,《史通》实际上是在《明史》纂修的全过程中都起到了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在每个阶段都扮演了重要的理论指导者角色,在其中发挥了极强的活动力和生产力。

《明史》刊行之后,因“搜集材料力求详备”“考核事实信而有征”“是非之争必慎裁定”“本纪、列传务求完备”等优长,[45]得到官私学者的普遍赞誉,虽也有人指出其存在的缺失,但总体上一直受到学界的肯定与称赞,并被认为在二十四史中除“前四史”外质量最好。[46]而对比《史通》理论指导的着力点和《明史》受到赞誉的内容可知,《明史》的这些优长之处显然与《史通》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密不可分。尽管不能说没有《史通》,《明史》就一定不能纂修成功,但显然若没有《史通》,《明史》就不会完全像我们所看到的这个样子,《明史》90余年的纂修过程就可能因为摸索的时间更长而更加旷日持久,这就是有无理论指导的区别。而有了正确的理论指导——《史通》虽然也有疏忽错误之处,但在传统史学机制下,其“开发史例,后史不能易者,十得六七”,[47]其史学思想和理论论述中“不易之说,十有八九”,[48]特别是“序体法、明典要,为作史者准绳”,[49]皆为《明史》所吸收和采纳——不但可以避免少走弯路歧路,而且也从质量和水准上推动着史学实践的深入发展,对提高历史编纂的整体水平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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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郭孔延:《史通评释》卷3《书志》,《续修四库全书》第447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年,第39页。

[2]浦起龙:《史通通释》卷10《自叙》,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293页。本文所引《史通》文字,皆出此本。

[3]刘海波:《“显訾其书,阴用其言”:〈史通〉对〈明史〉编纂的影响》,《齐鲁学刊》2014年第5期。

[4]乔治忠:《清朝官方史学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4年,第177-196页。

[5]乔治忠:《清朝官方史学研究》,第180页。

[6]王嘉川:《徐元文与〈明史〉纂修》,《史学史研究》1995年第2期。

[7]乔治忠:《清朝官方史学研究》,第184-185页。

[8]徐元文:《含经堂集》卷18《修史开馆疏》,《续修四库全书》第1413册,第618页;方象瑛:《健松斋集》卷16《纪分撰明史》,《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241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第266页。

[9]朱彝尊:《曝书亭集》卷32《史馆上总裁第一书》,《清代诗文集汇编》第11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273页。朱彝尊在文中自谦“史尚三长,而不有其一”。另外其上总裁书皆出此卷,下引不再注明。

[10]乔治忠:《清朝官方史学研究》,第195页。

[11]前引刘海波文章认为:“刘知幾的史料观主要有二点:第一,要广搜博采;第二,主要依据朝廷官方史料,但也不能一概排斥偏记小说。”按,刘知幾不仅强调广搜博采,更强调谨慎择取史料,《史通·采撰》开篇既谈广搜博采,也论谨慎择取,文中“当代雅言,事无邪僻”即是指选入史书中材料的性质,并非仅谈广搜博采,而篇末结语更是将主题落在强调谨慎择取,因此仅谈博采而不谈慎择,是对刘知幾史料观的片面误解。其次,刘先生所说“朝廷官方史料”,是指刘知幾所说的“当代雅言”,但实际上刘知幾所言并非仅指“朝廷官方史料”,其文中既谈到了官方史料,也谈到了陆贾《楚汉春秋》和刘向“《新序》《说苑》《七略》之辞”,然后说“此并当代雅言,事无邪僻”,陆贾、刘向之书皆为私人著作,并非“朝廷官方史料”,刘先生将刘知幾所说“当代雅言”直接等同于“朝廷官方史料”,只怕也是误解原文。

[12]查慎行:《曝书亭集序》,朱彝尊:《曝书亭集》卷首,《清代诗文集汇编》第116册,第2页。

[13]汤斌:《本纪条例》,《潜庵先生拟明史稿》卷首,《四库未收书辑刊》第6辑第5册,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年,第352页。

[14]汤斌:《明史凡例议》,《潜庵先生拟明史稿》卷首,《四库未收书辑刊》第6辑第5册,第353页。

[15]王嘉川:《唐宋元时期的“史才三长”论》,《史学理论研究》2014年第2期。

[16]孙香兰:《汤斌与〈明史〉》,南开大学《中国历史与史学》编辑组:《中国历史与史学——祝贺杨翼骧先生八十寿辰学术论文集》,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第65-66页。

[17]施闰章:《学余堂文集》卷25《修史议》,《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1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306-307页。

[18]杨文信:《史学评论与政治——从清朝的〈史通〉学谈起》,单周尧主编:《明清学术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316页。

[19]沈珩:《耿岩文选》“考议说辨”部《修史议上》,《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218册,第75页。

[20]潘耒:《遂初堂文集》卷5《修明史议》,《续修四库全书》第1417册,第441-442页。

[21]王嘉川:《清前〈史通〉学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76-81页。

[22]潘耒:《遂初堂诗集》卷3《监修徐立斋学士见示途中寄两总裁暨诸同馆诗,用韵奉和四首》,《续修四库全书》第1417册,第205页。

[23]杨文信:《史学评论与政治——从清朝的〈史通〉学谈起》,单周尧主编:《明清学术研究》,第317-319页。

[24]朱端强:《万斯同与〈明史〉修纂纪年》,第171、170页。朱先生在另一篇文中还明确肯定,“万氏是直接参与《条议》起草的核心人物之一”,见其《万斯同〈明史〉修纂思想条辨》,《南开学报》1996年第2期。

[25]徐乾学:《憺园文集》卷19《修史条议序》,《清代诗文集汇编》第124册,第503页。

[26]杨文信:《史学评论与政治——从清朝的〈史通〉学谈起》,单周尧主编:《明清学术研究》,第316页。

[27]徐乾学:《憺园文集》卷14《修史条议》,《清代诗文集汇编》第124册,第427-428页。

[28]有些情况下,刘知幾和《史通》这两个名称不可互换和代替。例如迄今仍时而出现的“《史通》提出了'史才三长’的论述”,就是错误的说法,正确的应该是“刘知幾提出了'史才三长’的论述”。刘知幾是在与同僚的对话中提出并完整论述“史才三长”的,但并未在《史通》中完整论述这一问题,只是在不同篇章中分别涉及“三长”的三个方面才、学、识的问题,其中《鉴识》篇是专门论述“三长”中的识的问题(其他篇中也有论及识者,但非专篇论述),对“三长”中的才、学则并无专篇论述;专门讨论“史才”问题的《核才》篇,其所论之“才”乃是包含了“三长”中才、学、识三个方面在内的史家整体素质,不仅仅是“三长”中与学、识并列的才这一个方面。

[29]乔治忠:《清朝官方史学研究》,第189-191页。

[30]朱端强:《万斯同与〈明史〉修纂纪年》,第291页。

[31]乔治忠:《清朝官方史学研究》,第196页。

[32]朱端强:《万斯同与〈明史〉修纂纪年》,第291页。

[33]乔治忠:《清朝官方史学研究》,第196页。

[34]刘承幹:《明史例案》卷2《王横云史例议上》,《四库未收书辑刊》第5辑第4册,第557页。

[35]朱端强:《万斯同与〈明史〉修纂纪年》,第291页。

[36]乔治忠:《清朝官方史学研究》,第194、192页。

[37]汪由敦:《松泉集》诗集卷5《癸卯秋,诏修明史,被荐得与编校。八月十六日引见乾清宫,恭纪并呈总裁诸先生四首》,《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28册,第434页。

[38]汪由敦:《松泉集》文集卷20《史裁蠡说》(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28册,第898页。

[39]汪由敦:《松泉集》诗集卷5《和吴舍人初冬夜坐史馆偶成》,《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28册,第441页。

[40]汪由敦:《松泉集》文集卷20《史裁蠡说》,《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28册,第899页。

[41]傅振伦:《刘知幾年谱》,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46页。

[42]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13《史通》,《嘉定钱大昕全集》第7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352-353页。

[43]朱端强:《万斯同与〈明史〉修纂纪年》,第307页。

[44]永瑢等:《四库全书总目》卷4《明史》、卷87《明艺文志》,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416、746页。

[45]李晋华:《明史纂修考》,北平:哈佛燕京学社,1933年,第48-50页。

[46]梁启超:《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93页。梁先生原文是“最为精善”。

[47]浦起龙:《史通通释》卷首《史通通释举要》。

[48]傅振伦:《刘知幾年谱》,第146页。

[49] [明]张鼎思:《续校史通序》,四部丛刊本《史通》卷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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