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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炜 刘蔚:恩格斯自然观的历史主义品格

吴炜 刘蔚:恩格斯自然观的历史主义品格

原创 吴炜 刘蔚 学术研究 2023-07-05 09:57 发表于广东

官网地址:http://www.southacademic.com/

恩格斯自然观的历史主义品格




撰文丨吴炜 刘蔚



吴炜,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蔚,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  “自然辩证法”是恩格斯自然观的表现形式,其内容过去一般表述为逻辑形态的“三大规律”,而比较忽视其历史形态,或将历史形态归结为逻辑形态。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或包括恩格斯思想在内的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具有两种形态——逻辑形态和历史形态,两种形态的辩证法既有联系亦有区别,不应完全加以混淆,否则在凸显了(自然)辩证法的逻辑形态的同时可能会遮蔽其历史形态的另一面,而后者是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和辩证法更为重要的一面。可以说,历史性或历史主义是恩格斯自然观(当然也是马克思自然观)最为本质的属性和品格。

  [关键词]  恩格斯 自然观 自然辩证法 历史主义








自卢卡奇以来,西方理论界对恩格斯的哲学特别是其自然观(“自然辩证法”)的误解和指责就几乎没有断过,近年来国内也有个别学者附和与认同这类误解和指责。这些误解和指责主要集中在如下一点,即认为马克思的自然观是人化自然,也就是经过人的实践活动中介的自然,而恩格斯的自然观则是撇开人的实践活动的自然自身的运动;马克思辩证法的载体是现实的人,而恩格斯辩证法的载体则是与人的实践活动相分离的自然或物质。[1] 施密特则如此批评恩格斯:“在恩格斯那里,自然和人不是被首要意义的历史的实践结合起来的,人作为自然过程的进化产物,不过是自然过程的受动的反射镜,而不是作为生产力出现的。如果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只是象他(指恩格斯——引者注)在关于费尔巴哈的论文中所说的那样,无非是'对自然界本来面目的朴素的了解,不附加任何外来的成分’,那和马克思的立场相比,意味着倒退成朴素的实在论。”[2]事情果然如此吗?

一、从马克思和恩格斯自然观的“差异”说起

毋庸讳言,恩格斯与马克思在哲学思想(包括自然观)上的确并非毫无差异。概括起来讲,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是“实践唯物主义”者,因而都十分重视人的实践在征服自然、改造自然过程中的作用,都密切注意到了资本主义大工业对人类生活的自然界以及整个人类社会生活造成的巨大的改变,但相比之下,恩格斯更强调实践的自然性和功能及自然界的物质性,而马克思则更强调实践的社会历史性及以实践为中介而形成的自然界的社会历史性。应该说,实践的这两种属性他们都没有忽视,没有理由认定马克思只看到了后一种属性而恩格斯只看到了前一种属性。如果说两人在这方面的观点有差异的话,充其量也只是侧重点的不同,而不能把这种差异视为根本的对立,就像有人说的,恩格斯是朴素的或自然唯物主义者,而马克思则是实践的唯物主义者。我们只能说,相比较而言,恩格斯更强调自然和社会的唯物主义的一面,而马克思则更强调自然和社会的历史性的一面。

其二,两人的兴趣和关注的问题以及讨论同一个问题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19世纪50年代后,马克思更多地关注政治经济学,恩格斯则更多地关注哲学。与马克思相比,恩格斯显然对传统意义上的哲学更感兴趣,更有志向做一个较为纯粹的哲学家特别是德国古典哲学的继承者,因此恩格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体系化上下了不少功夫,从而其著作成为后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经典文本依据。如此一来,恩格斯的哲学观点相比于马克思自然就表现出一种面面俱到、比较系统化的特征,在内容上既有本体论又有认识论,既有唯物主义又有辩证法。而马克思则有所不同,他似乎没有恩格斯那么强烈的“哲学意识”,好像并不在乎人们是否把他看作一个哲学家、他的学说是否能够被视为严格的哲学,他要的是原创性的观点或思想,而不太看重体系的完整性与学科归属。所以,我们看到,在马克思那里,自然界当然不是那种睁眼就存在、闭眼就消失的虚无,他并不否认自然界和物质的客观存在及其相对于人类意识的优先性,但他显然也并不欣赏那种成天把“物质第一,意识第二”挂在嘴边的传统唯物主义,而是径直宣称离开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自然界对人而言是“无”。对马克思而言,自然界当然早在人类出现以前就已经客观地存在着了,这一点是自然科学早已认可的事实,对此唯心主义者也很难加以否认。马克思眼中的唯物主义主要并不是这种“一般”的唯物主义,而是一种“特殊”的唯物主义,这就是众所周知的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当然不会否定一般的唯物主义,但在他的心目中,真正的、有意义的唯物主义只能是历史唯物主义。对此问题,并非马克思主义者的罗素的看法笔者以为是相当有道理的:马克思通过使唯物主义与人类历史相关联而给它加上了新的解释。与传统的唯物主义不同,他十分强调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他所说的物质并不是原子论者那种完全非人化的物质,而是一种人对物的关系,其中首要的是生产方式。他的唯物史观从不强调哲学的唯物主义,而只是强调社会现象产生的经济原因。他不仅把物质看成一种原料,更将其看成人们行动的产物。他并不注重物质和精神之间的因果联系,而是把一切现象都看成人类活动的结果。[3]

其三,马克思和恩格斯都高度认同以黑格尔的思想为代表的辩证法思想,都善于应用辩证法去分析各种问题。但相比较而言,在辩证法的两种形态中,马克思很少专门谈到逻辑形态的辩证法,他心目中的辩证法主要是一种历史的形态,辩证法对他而言主要是一种历史的分析(当然并不局限于历史的分析)方法,他实际上将辩证法的精神实质主要理解为一种历史性,辩证法对他来说就是一种历史主义,具体来说主要就是“否定之否定”所表达的那种否定、批判和扬弃的精神,他最擅长的就是用这种辩证法去分析各种具体的社会历史问题。因此,马克思的辩证法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历史辩证法。恩格斯则有所不同。虽然他也与马克思一样,对问题的认识具有强烈的历史主义情怀,但他更倾向于谈论体系化的辩证法。他的辩证法除了表现为历史形态外,逻辑形态(或理论形态)的辩证法也是他常展现的。因此,与马克思的辩证法主要表现为历史辩证法不同,恩格斯的辩证法主要表现为自然辩证法(不仅仅是关于自然的辩证法。当然,自然辩证法并不仅仅表现为逻辑形态或理论形态,同样也具有强烈的历史主义精神。本文的主要目的正是要说明这一点,对此后面将加以详述)。

其实,就连对恩格斯自然观多有误解和批评的施密特,也不赞同那种一味强调马克思自然观的“社会历史性”而忽视其“自然性”的过于极端和绝对的看法。他在《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一书中明确指出:把自然消溶到社会历史中(如卢卡奇的《历史和阶级意识》)与把自然消溶到精神中这两种做法如出一辙,都犯了黑格尔主义的错误。因为在马克思看来,自然并不仅仅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从自然的形式、内容、范围以及对象性来看,自然绝不可能完全被消溶到对它进行占有的历史过程中去。因此,如果说自然是一个社会范畴的话,那么社会同时是一个自然范畴。在唯物主义者马克思看来,自然及其规律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自然界的客观存在无论如何是不可能被社会历史性彻底消融掉的。“社会历史性”之于自然的意义仅仅在于,只有运用社会的范畴,关于自然的陈述才能定型,才能被用于解决实践所提出的问题。如果人类不为支配自然而努力奋斗,就谈不上自然规律的概念。[4]

看来,要正确认识恩格斯的自然观,首先就要准确地把握马克思的自然观(以及历史观)。那些把恩格斯的自然观误判为“自然主义”或机械唯物主义的人,一般同时也会把马克思的自然观(以及历史观)误判为单纯的“历史主义”而忽视其“自然主义”的一面。马克思的自然观以及历史观(恩格斯的相应思想也一样)的独特之处在于,在其他哲学家眼里,自然与历史、自然观和历史观是分离的、互不相干的,自然观就是自然观,不涉及人类历史;历史观就是历史观,与自然界无关。然而在马克思看来,从来就没有脱离人类历史的单纯“自然史”过程,也没有脱离自然史的单纯的人类“历史”,只有“自然历史过程”,即自然史和人类历史的统一。[5]“马克思的历史观既不是那种只知道自然界作用于人的自然主义历史观,也不是那种单纯强调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历史观。历史唯物主义不同于自然唯物主义和人本学唯物主义……它是一种强调人与自然相结合的实践唯物主义的历史观。”[6] 在马克思看来,旧历史观之所以是唯心主义的,就是因为它把人对自然的实践关系排除在历史之外,从而造成了自然和历史之间的对立。与之根本不同,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把人对自然的实践关系引进历史中来,使自然与历史、自然观与历史观、自然史与人类史都得到了高度的统一,消除了双方过去那种严重的隔阂与对立。所以,脱离了自然与历史之间的相互联系,就无法真正把握马克思的自然观和历史观的精髓。[7]

如果我们这样来理解和看待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自然就不会误解或曲解恩格斯的自然观,同时也就能够恰当、准确地理解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实质,而以往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是不够全面和准确的。

二、恩格斯自然观(自然辩证法)的两种形态:逻辑形态和历史形态

“自然辩证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自然界的辩证法”。对于后者,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有一段经常被人引用的论述:

辩证法的规律就是从自然界以及人类社会的历史中被概括出来的。辩证法的规律不是别的,正是历史发展的这两个方面和思维本身的最一般的规律。它们可以简化为下面三个规律:

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

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

否定之否定的规律。[8]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恩格斯的这段论述理解为:辩证法包括自然辩证法和社会辩证法两部分,它们都包括“三大规律”即质量互变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或者说,辩证法的三大规律既适用于自然界,也适用于人类社会。这种理解从辩证法理论的逻辑上来看并没有什么不妥,但我们一定不要忘了,马克思主义对问题的认识一向主张遵循“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逻辑的一面自然不能忽略,历史的一面同样也不能遗忘。然而恰恰正是后者被后来的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的研究者遗忘了,至少也是被忽视了,从而致使其内容和重要性远未得到深入的阐发。

恩格斯上述这段话中被人们普遍忽视的内容是:恩格斯认为“辩证法的规律就是从自然界以及人类社会的历史中被概括出来的”,是“历史发展的这两个方面和思维本身的最一般的规律”。请注意,他说的是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概括出来的,而不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本身”中概括出来的;辩证法的规律是“历史发展的这两个方面和思维本身的最一般的规律”,他明确地指出“历史”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也即自然史和社会史。总而言之,无论是“自然辩证法”还是“社会辩证法”,都是具有历史性的一种理论,都是“历史(的)辩证法”,而不仅仅是“逻辑(的)辩证法”。如果自然辩证法可以被看作一种逻辑辩证法(表现为辩证法的三大规律)的话,那也仅仅是在一种“简化”的意义上说的。

人们之所以更重视自然辩证法的逻辑内容(三大规律)而常常忽视其历史性的一面,除了因为思维的惯性以外,可能也与恩格斯的一些表述有关。就在上引那段话之后,恩格斯马上又表达了看上去似乎相反的另外一个意思:最早阐明辩证法的三大规律的人是黑格尔,但黑格尔的错误在于“这些规律是作为思维规律强加在自然界和历史上面的,而不是从它们推导出来的。”[9] 这里恩格斯又将自然界与历史并列,似乎自然界不属于历史。但马上恩格斯又指出:“辩证法的规律是自然界的实在的发展规律”。[10] 这里恩格斯的意思又与之前一致:辩证法的规律不是自然界本身的规律,而是其“发展”的规律,这自然是指自然界的“历史”的规律。

我们认为,从上述看似矛盾的话语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作为恩格斯自然观的“自然辩证法”有两种表现形态,一种是逻辑形态,一种是历史形态。前者就是我们过去所熟知的以“对立”“统一”“量变”“质变”“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等术语为基本概念,以“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等规律为基本内容的理论体系;后者则表现为一种看待事物的哲学精神和原则,即所谓的“历史主义”或“历史性”,其核心要义就是“运动”“变化”和“发展”,其基本观点可以表述为:在这个世界上,除了“世界是变化的”是不变的以外,其他一切都是变化、发展的。不仅人类社会和史是变化发展的,自然界以及以自然界为研究对象的自然科学也是变化发展的。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除了永恒变化着、永恒运动着的物质以及这一物质运动和变化所依据的规律以外,再也没有什么永恒的东西。”[11] 实际上,自然辩证法的这两种形态在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反杜林论》等著作中都有较为充分的展现和阐释。然而,长期以来,也许是囿于对“辩证法”表面词义的理解以及受黑格尔“自然界本身没有历史”这一观点的影响,人们总是认为辩证法只能是一种概念化、逻辑化和体系化的东西,因此认为辩证法主要是一种概念的辩证法、思维的辩证法,而且是一种规律性的东西——自然、社会与人类思维的规律。在这种形态的辩证法看来,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区别不过在于后者是一种纯粹概念和思维的东西,是一种主观辩证法;而前者则对后者的主观辩证法做了唯物主义的翻转和改造,即把主观辩证法、思维辩证法理解为客观辩证法即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辩证法在思维中的反映。这就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与黑格尔哲学的区别只是理解为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区别,同时又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旧唯物主义哲学的区别只是理解为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区别,双方之间更为重要、更具实质性的区别即历史主义与非历史主义(超历史主义)的区别就差不多被完全抹杀了,至少也是被大大地淡化了。这样一来就造成了一个后果,即马克思主义自然观与旧自然观的区别不是被归结为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区别(与黑格尔哲学相比),就是被归结为辩证法(表现为逻辑形态的自然辩证法,即以三大规律为主体的理论体系)与形而上学(与18世纪机械唯物主义相比)的区别。这些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哲学教科书的主要观点。如果我们如此这般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及其自然观,那么,马克思哲学及其自然观与恩格斯哲学及其自然观的“差异”乃至“对立”自然就成为了一个似乎难以否认的“事实”。

实际上,就以阐述自然观为主要目的的《自然辩证法》而论,直接论述逻辑形态的自然辩证法的内容在整个《自然辩证法》一书中并不如想象的那样多,而对历史形态的自然辩证法的阐释则随处可见,可以说贯穿了该书的大部分内容,从而使整个《自然辩证法》一书洋溢着强烈的历史主义精神,凡是读过该书的人都会强烈地感受到这一点。这在“导言”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在其中,恩格斯明确地总结了自己创立的新自然观的基本内容和性质:“新的自然观的基本点是完备了:一切僵硬的东西溶化了,一切固定的东西消散了,一切被当作永久存在的特殊的东西变成了转瞬即逝的东西,整个自然界被证明是在永恒的流动和循环中运动着。”“于是我们又回到了希腊哲学的伟大创立者的观点:整个自然界,从最小的东西到最大的东西,从沙粒到太阳,从原生生物到人,都处于永恒的产生和消灭中,处于不断的流动中,处于无休止的运动和变化中。”[12] 恩格斯甚至根据这种新自然观大胆得出了即使在今天看来都堪称惊艳的一些结论,这些结论仅“导言”中就有两个。一是违背至今仍被视为自然界基本规律的热力学第二定律的“熵减”现象:放射到宇宙太空中去的热一定会通过某种途径(具体是什么将由以后自然科学的发展给出答案)转变为另一种运动形式,在这种形式中,热能够重新集结和活动起来。这样,已死的太阳就会重新转化为炽热的星云,[13]宇宙又将开始一轮新的演化历程。这是一种永恒的循环过程。二是根据物质及其运动的这种永恒循环,恩格斯进一步大胆预测:“物质在它的一切变化中永远还是物质,它的任何一个属性都不会丧失,因此,物质虽然在某个时候一定以铁的必然性在地球上毁灭自己最高的精华——思维着的精神,而在另外的某个地方和另外的某个时候一定又以同样的铁的必然性把它重新产生出来。”[14] 如果仅仅持有逻辑形态而不是历史形态的自然辩证法,即变化发展的自然观,恩格斯是绝不可能得出如此惊人和大胆的结论的。

三、辩证自然观的实质就是历史主义

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在哲学史上所实现的革命性变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哲学形态的变革,即把唯物主义与辩证法加以结合,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这一点被众多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者所高度重视并得到了系统的阐发。但这种唯物主义与辩证法相结合的产物——辩证唯物主义的实质究竟是什么?这种结合与另一种结合——唯物主义与历史的结合[15]以及这种结合的产物——历史唯物主义究竟是什么关系?二者本质上是一致的还是不同的?长期以来,理论界很少有人正面回应这一问题,即使有所回应,要么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么将前者看作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般形态,而将后者视为前者在社会历史领域的一种具体应用。

其实,按照我们前面所阐释的辩证法的两种形态的观点,“唯物主义与辩证法的结合”应当属于逻辑形态的辩证法,“唯物主义与历史的结合”则应当属于历史形态的辩证法。两种形态的辩证法在本质上应当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内容上又有所不同。而且,按照“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历史形态的辩证法应该是更为根本的,它是因,逻辑形态的辩证法则是果。两者的根本一致在于,从本质上说,辩证法的本质就是历史性,辩证的就是历史的。可惜,这一点在学界对辩证法的主流看法中很少得到认同和阐述,主流的观点是将辩证法的两种形态截然分开,把“辩证的”与“历史的”基本上看作完全不同的两回事。这造成了辩证法的纯粹逻辑化,即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包括自然辩证法)理解成黑格尔的自然哲学,二者的区别不过就是前者对后者进行了“唯物主义的改造”。更进一步,这种观点将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实际上看作两种不同的理论,或者认为前者包括后者,后者是前者在社会历史领域中的应用。更有甚者,就连冠以“历史唯物主义”之名的马克思主义历史观都被如此逻辑化了:主流观点反对将历史唯物主义等同于经济决定论,认为在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同时,后者对前者有着不容忽视的反作用,因而其认为,在强调经济因素在人类历史进程中的决定作用时,也不应忽视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对历史进程的重要影响。这种理解本身并不错,但也有明显的局限性,这就是始终在决定论的思维框架里打转——总是关注谁是历史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第一位的因素,从而对历史唯物主义做了完全逻辑化的理解——“决定”与“反作用”的认识各自都将对方做了逻辑化的、概念化的处理,其结果就是得出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等几条干巴巴的“历史规律”。它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作为马克思主义(不仅是其历史理论,而且包括它的全部理论)精神实质的历史主义或历史性不仅在历史性体现得最为直接的历史唯物主义中并没有得到完全、充分的彰显,在自然辩证法中更是几乎完全不见踪影。这恐怕就是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被有些人诟病的根本原因。而实际上,这种情况基本上源于对恩格斯的误解。

除了前面所引之外,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论述自然界、自然科学以及思维发展和历史的段落随处可见。下面再摘引几段。

自然界是发展的、具有历史性的:

自然界不是存在着,而是生成着消逝着[16]

一切科学包括思维科学都是历史的:

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同时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因此,关于思维科学,和其他各门科学一样,是一种历史的科学,关于人的思维的历史发展的科学。[17]

自然规律是历史的规律:

永恒的自然规律也愈来愈变成历史的自然规律。……月球没有气象学,而太阳的气象学则和我们的完全不同。——我们的整个公认的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都是绝对地以地球为中心的,仅仅是为地球打算的。[18]

对我们来说不可能有不是以地球为中心的物理学、化学、生物学、气象学等等,而这些科学并不因为说它们只对于地球才适用并因而只是相对的而损失了什么。如果人们把这一点看待得很严重并且要求一种无中心的科学,那就会使一切科学都停顿下来。对我们说来,只要知道,在相同的情况下,无论在什么地方,甚至在离我们右边或左边比从地球到太阳还远一千万亿倍的地方,都一定有同样的事情发生,那就够了。[19]

历史性是“辩证逻辑”的本质:

辩证的逻辑和旧的仅仅形式的逻辑相反,它不象后者那样满足于把思维的运动的各种形式,即各种不同的判断和推理的形式列举出来和毫无联系地排列起来。相反地,辩证的逻辑使这些形式一个从另一个地推导出来,不把这些形式互相平列在一起,而使它们一个隶属于另一个,它使高级形式从低级形式中发展出来。[20]

有关自然观的类似观点恩格斯在其他著作中也有不少论述。如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高度评价了康德的星云假说,认为它是近代天文学产生以来所取得的最大进步,其哲学意义是第一次动摇了那种认为自然界在时间上没有任何历史的观念,从而在形而上学自然观上打开了第一个缺口,成为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创立的自然科学基础之一。[21] 在同一本书的第二版序言中,在谈到“固定不变的对立”或“严格的不可逾越的分界线”时,恩格斯明确认为,这种区别和对立固然真实地存在于自然界中,不可抹杀,但如果把它们看成是不可调和与不可化解的,那就会使现代自然科学带上狭隘的形而上学的绝对性质,而这些区别和对立其实本来只具有相对的意义。“这种认识构成辩证自然观的核心。”[22] 恩格斯还举了气体的液化、能量守恒定律被重新表述为能量守恒与转化定律、卵生的哺乳动物等例子对这种自然观加以证明。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恩格斯以带有总结性的口吻斩钉截铁地写道:“这种辩证哲学推翻了一切关于最终的绝对真理和与之相应的绝对的人类状态的观念。在它面前,不存在任何最终的东西、绝对的东西、神圣的东西;它指出所有一切事物的暂时性;在它面前,除了生成和灭亡的不断过程、无止境地由低级上升到高级的不断过程,什么都不存在。它本身就是这个过程在思维着的头脑中的反映。”[23]

最后,必须特别强调一下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事实,即并不是先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然后再把这种自然观推广到社会历史领域中,从而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这一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历史观的。而且,无论是从历史还是从逻辑上来看,在马克思主义的视野中,就自然观与社会历史观的关系来说,并不是前者导致了后者,同时两者也不是平行和并列的,而是先有后者才有前者的,后者产生并且统摄着前者——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历史观并不是狭义的、“小写”的即只包括自身在内的历史,而是把自然也包括在里面的“大写”的历史。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当恩格斯在19世纪70年代研究和写作他关于自然界和自然科学哲学的重要著作《自然辩证法》时,他才能运用其时早已由他和马克思共同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深刻地批判了当时在自然领域中仍然占据统治地位的形而上学思想,并且毫不费力地指出自然界的“辩证”性质。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认为,恩格斯自然观的基本哲学倾向与其说是过去长期以来认为的唯物主义和辩证法(辩证唯物主义),不如说是历史主义。或者更准确地说,这里的唯物主义应该被恰当地理解为辩证的即历史的唯物主义,而辩证法则既是逻辑的辩证法,同时更是历史的辩证法。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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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俞吾金:《被遮蔽的马克思》,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3-14页。

[2] [德]A·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吴仲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50-51页。

[3]参见[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第336-339页。

[4]参见[德]A·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第66-67页。

[5]参见王晓升:《黑格尔历史哲学的扬弃与历史唯物主义的深化》,《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6]周林东:《人化自然辩证法——对马克思的自然观的解读》,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30页。

[7]参见周林东:《人化自然辩证法——对马克思的自然观的解读》,第241页。

[8] [德]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于光远等译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75页。

[9] [德]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第76页。

[10] [德]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第76页。

[11] [德]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第23页。

[12] [德]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第15页。

[13] [德]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第22页。

[14] [德]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第23页。

[15]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写道:“当费尔巴哈是一个唯物主义者的时候,历史在他的视野之外;当他去探讨历史的时候,他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在他那里,唯物主义和历史是彼此完全脱离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58页)由此不难看出,马克思主义超越旧哲学的努力不仅实现了唯物主义与辩证法的结合,也是唯物主义与历史的结合。

[16] [德]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第12页。

[17] [德]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第45-46页。

[18] [德]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第101页。

[19] [德]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第102页。

[20] [德]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第114页。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32-433页。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89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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