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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要求女儿常回家看看的储老太太。 |
本报讯 从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条文。当天上午,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审,判处女儿女婿除承担77岁母亲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
储老太太和老伴育有一儿一女,2009年3月,他们与两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协议,称老夫妻卖掉老房,款项给女儿,今后老两口随女儿居住直至终年。2009年8月,老太太的老伴去世,此后她一直和女儿住在龙塘家园小区,只是她住在1楼,女儿则住在4楼。
时间一长,女儿女婿认为老太太经常把捡回来的垃圾堆满屋子,不但不卫生,还影响邻里关系。而老太太则埋怨虽住同楼,但女儿女婿却很少来看望,捡垃圾是为了解闷。双方矛盾不断升级,2012年8月,储老太太搬离女儿家。“我是被赶出来的,他们扔我的东西,还换了锁。”法庭上,老太太非常激动。不过,女婿对老人的指责并不认可。他说,扔掉的是老人捡回家的垃圾,而换锁是老人到儿子家后,因为要抵债,他们才把房子借给债主。他们也提出老人可以跟他们一起住在4楼,但老人的身体状况不能爬4楼,所以没有同意。
无锡北塘法院支持了储老太太要求女儿常来看望自己的诉请。不过,多久看望一次老人才算“常回家看看”?
高鑫法官对此进行了解释,考虑到老人与子女的实际居住距离,建议女儿至少每两个月看望一次母亲。另外,这个“常回家看看”的判决中所规定的看望老人频率,并不包括老人生病时需要子女陪护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老人因生病等情况需要子女在身边陪护照顾的,子女需履行相应的义务。”
此外,每年的重大传统节日如元旦、端午、重阳、中秋、国庆等,法官都要求女儿至少回家看望两次,除夕至元宵节的春节期间必须至少看望一次。高鑫法官还当庭指出,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对个人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15日以下的拘留。(薛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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