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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步惊心:宝宝的股权争夺及财产分配启示录
论坛君:
王宝强的离婚声明丢下一颗重磅炸弹,一时间众说纷纭,而作为经管人,此中涉及股权分割与公司治理的部分,颇值得玩味,譬如股权代持、法人代表的风险以及婚姻关系对股权结构的影响。随着王宝强离婚事件的持续发酵,据传马蓉将钱财全部转移,搬空两人的合伙公司等报道被传出。若情况属实,除道德谴责外,马蓉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此外,马、宋难以解释的一步步动作背后又蕴藏着哪些玄机?今天的推文将从法律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作者:李龙;来源:麓山资本。本文获得作者授权转载。



王宝强的离婚声明丢下一颗重磅炸弹,作为一名公司法律师,笔者对其中的八卦毫无兴趣。但此中涉及股权及公司治理的部分,颇值得玩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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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声明之前,宝亿嵘发生了什么

(一)2016年3月份之前宝亿嵘的股权

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是运营王宝强演艺事业的平台公司,笔者对其股权演变进行了简单梳理:

1.2010年8月20日宝亿嵘成立,成立时股权结构:马蓉(90%)、王建永(10%)。马蓉是公司绝对控股股东。

2.从宝亿嵘成立直到2016年3月份,虽然历经数次股权变更,但马蓉一直是绝对控股股东。王宝强在宝亿嵘没有股份,全部交给马蓉打理。

(二)2016年3月份风云突变

1.2016年3月25日,宝亿嵘进行工商变更,王宝强加入宝亿嵘,成为公司自然人股东;

2.不到一个月,宝亿嵘于4月19日进行股权变更,除王宝强外,其他股东的股权全部转给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而,王宝强系该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3.经过上述两次变更,宝亿嵘100%的控制权归于王宝强。马蓉虽仍担任宝亿嵘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但在股权架构中仅作为持股平台的LP,从此完全没有表决权。

亦即,从今年3月份开始,王宝强就着手进行股权调整,马蓉出局,公司回归王宝强名下。




2
王宝强对宝亿嵘股权的清理路径

今年3月之前,王宝强在宝亿嵘没有持股,股权全部交给妻子马蓉。王宝强对马蓉的信任可见一斑。但3月份以来,王宝强对股权的清理力度是非常大的:
第一步,

3月25日,马蓉将宝亿嵘的全部股权转给王宝强和宋喆(具体比例不详),马蓉退出公司,结束股权代持;

第二步,

4月8日,王宝强设立持股平台“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工商资料显示,持股平台设立时的结构为:王宝强(37.5%)、任晓妍(31.25%)以及宋喆(31.25%)。

第三步,

持股平台成立11天后即4月19日,王宝强将宝亿嵘所有其他股东的股权全部转给持股平台(有限合伙)。

第四步,

5月13日,持股平台中宋喆的份额全部转给马蓉,变更后架构:王宝强(37.5%)、任晓妍(31.25%)以及马蓉(31.25%)。自此,宋喆完全退出。

通过以上4步,宝亿嵘最终形成如下股权结构:




由此,王宝强通过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回收了公司全部控制权。宋喆被清退,马蓉仅在有限合伙持有31.25%份额,没有表决权。



3
王宝强公司股权治理的启示

从王宝强着手对公司的股权清理,整个步骤稳稳当当、脉络清晰。从王宝强的这一系列动作,如果说离婚声明是偶发事件,那也太过巧合。站在公司治理的角度,可以有如下启示:

(一)谨慎对待股权代持

王宝强于今年3月份着手清理股权之前,在宝亿嵘没有股权,全部交给妻子马蓉打理。笔者认为,除了夫妻信任前提下的股权代持,难有合理解释。

虽然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明确认可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但股权代持的风险仍然是显而易见的:股权代持属于内部协议,合同相对性决定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设若马蓉私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王宝强将面临不能以股权代持抗辩转让行为的巨大风险。正因如此,王宝强着手的第一步就是还原股权,结束代持。当夫妻信任崩塌,还是工商登记的效力更靠谱。

(二)还原股权本质,股权合作的基础是资源的投入和产出

如果认为王宝强通过上述一系列股权变更来驱逐妻子马蓉的股权,我认为是比较狭隘的。事实上,即便离开股权结构,王宝强对宝亿嵘的控制权也是无从否认的——股权之外,他控制着公司的资源入口。

经常有创业者咨询我,如何选择合作伙伴,我的态度一直很鲜明:股权架构,从本质上说是股东投入资源形成稳定合作,这种资源可以是金钱、人脉、管理能力、知识产权等等。短期资源更适合契约式合作,而股权合作的稳定性,取决于股东所投入资源对公司带来持久的、源源不断的贡献。

换言之,股东的位置取决于公司对股东的需求程度,而并不是工商登记完成后万事大吉。一旦股东的贡献与其持有的股权不相匹配,也就开始发生股权结构不稳定的风险。

由此,笔者一直秉持:股权结构稳定性不在工商登记,而在股东本身资源的均衡。回到王宝强的持股问题:王宝强对公司的控制力从根本上说并非来自工商登记,而是基于公司运营中王宝强所投入资源的核心地位以及不可替代性。换言之,离开宝亿嵘,王宝强随时可以另起炉灶;而离开王宝强,宝亿嵘也就沦为了一家空壳。马蓉的失败,是股权架构挽救不了的。

这种合作模型告诉我们,对于一家轻资产公司,一定要谨慎判断股东对公司的投入。资源评估错位,是绝大多数公司股权产生纠纷的本质根源。笔者曾介入几起很狗血的股权纠纷:公司在B轮之前,财务投资人的股权比例就占到了50%以上。这样的公司架构所蕴含的风险是极为巨大的,一旦公司步入良性发展,公司对核心团队技术、能力及市场的依赖性递增,而资本的边际效益递减,则必然会发生核心团队与投资人的结构性冲突。

(三)灵活运用有限合伙企业架构,是实现公司控制权的有效方式

自《合伙企业法》修订以来,有限合伙获得了广泛运用。有限合伙由两种合伙人构成: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其中LP对合伙企业无决策权,GP虽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掌控合伙企业的全部决策权。

说穿了,有限合伙的魅力就在于实现了收益权与决策权的分离:LP保有利润分配的权利,但拱手让出决策权;GP对合伙企业的控制不再与其持股比例相匹配。

正因为如此,有限合伙成为许多公司进行股权设计的极佳形式,它实现了向第三方分配利润而不让渡决策权的功能。王宝强充分运用了有限合伙形式,将其他股东的股权全部纳入有限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由此,其他股东不再持有股权,转而成为有限合伙的LP,虽然享有利润分配权,但已没有决策权。

自此,宝亿嵘的决策权千流入海,尽归王宝强。




(四)充分认识到法人代表的风险

笔者注意到,虽然马蓉在宝亿嵘已没有直接股权,但仍担任宝亿嵘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在公司法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直接代表公司,法律责任无疑是巨大的。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刑法中通常均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据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亦应承担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通常不能以‘不知情’或者‘是下属干’的为由推卸责任。

正因为如此,法定代表人是一把双刃剑:即意味着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力,又意味着承担巨大法律责任。相信在王、马离婚后,这种架构也将终止。

(五)应意识到婚姻关系对股权结构的影响

许多民众认为,既然马蓉出轨,就应少分甚至不分婚姻财产,这种观点不能成立。依据我国《婚姻法》,除非订立财产协议,婚后取得的财产收入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出轨并非少分甚至不分财产的法定理由。王宝强的事业发展基本在其结婚之后,婚后财产占比颇重,其中包括了宝亿嵘的股权,原则上,马蓉对其股权是拥有一半的分割权利的(除非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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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与启示

由此可见,公司创始人的婚姻关系可能对其股权发生重大影响,操作不慎,土豆网就是前车之鉴。为保证公司股权稳定性,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进行特殊安排,排除离婚对股权的分割风险,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步步沦陷:马蓉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分析

王宝强离婚事件持续发酵,据腾讯新闻报道,马蓉此前已将家中现金以及账户中的钱财全部转移,她和王宝强共同的公司也早已被搬空。若情况属实,除道德谴责外,马蓉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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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蓉转移家庭财产,离婚时应承担少分甚至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民事责任

此前马蓉出轨引发众怒,许多网友主张马蓉净身出户,这种观点在婚姻法上没有依据。依据我国婚姻法,出轨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即便是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也需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节。换言之,如果王宝强没有证据证明马蓉与宋喆存在稳定同居的状态,马蓉出轨仅负道德谴责,而不影响马蓉分割一半家产。

但马蓉转移家庭财产的行为则不然,这是一种性质极其恶劣、严重违反我国婚姻法的行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6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也就是说,只要马蓉转移家庭财产的行为属实,则法院可以依法裁量,视情节对马蓉施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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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蓉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王宝强公司的股权变更问题,上文已经提及。自2016年3月以后,马蓉在宝亿嵘就没有了股权,仅在持股平台享有合伙份额。若马蓉转移宝亿嵘的行为属实,将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依据《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法律上,公司享有独立财产权,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分割、不能混淆。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即侵犯了公司本身的财产权,又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马蓉作为宝亿嵘的执行董事、法人代表,将归属于公司的财产据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依据刑法》第271条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职务侵占6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也就是说,如果马蓉转移公司财产超过100万元,视情节可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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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宋喆对马蓉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提供的帮助、协助,则涉嫌构成马蓉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应承担刑事责任

宋喆帮助马蓉转移公司财产,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具有共同犯罪行为。若最终马蓉承担刑事责任,则宋喆也将作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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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与疑问

若新闻所述属实,则马蓉的行为存在诸多难以理解之处:


1.王宝强多年演艺生涯,积累财富不在少数。即便马蓉出轨,按正常司法流程,亦可分得半数家产,何至于铤而走险,出此下策?


2.即便王宝强收回宝亿嵘公司全部股权,但股权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马蓉有权对半分割。换言之,就宝亿嵘的公司资产,只要马蓉按照正常的离婚诉讼流程,仍可分得一半。但转移公司资产是刑事责任,风险与收益显然不成正比;


此外,昨晚网曝马蓉与宋喆意欲出国,在首都机场被警方拦截。种种不合理究竟有何重大情由,笔者作为律师不敢妄自揣测,但如果全无压力,那么马、宋的一步步,实在也太过难以解释。至于真相如何,只能留待情况进一步明朗再做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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