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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文明结构的差异性何以形成?
全球史观下的人类文明系列之四十八
在一切物类中,生物为高;生物中,赖智慧以生者为高;人在智慧动物中最高;婆罗门在人类中最高。
在婆罗门中,最卓越的是精通圣学的人;学者中,最卓越的是熟知其义务的人;熟知其义务的人中,最卓越的是严格完成其义务的人;后者中,最卓越的是学习经典达到解脱的人。
婆罗门之生是法的永久体现;因为生以执法的婆罗门生来与梵天一体。
——摘自《摩奴法典》, [法]迭朗善译本,马香雪转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11月版,19页
本文将继续探讨人类的族群结构及其对于构建文明发展模式的影响。由于族群战争规模的扩大,人类原先单一形式的族群结构被打破,因而,不同的族群在组成一体化社会结构过程中,不同区域的民族从此发生了差异。因此,我们不得不说,人类各民族创造的文明正是起源于构建广场化社会过程中所发生的差异。从中华文明、印度文明与西方文明的对比中,可以看出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族群与种族之分
人类历史上最初出现的是一个个族群,但随着文明化的进程,这些族群之间的差异化发展也越来越明显。从人的外表形象到语言文字、风俗习惯乃至社会制度等一一区别开来,进而发展成为不同的种族。印欧人通过族群战争的方式,大规模地向亚洲西部、南部和欧洲大部分地区推进,他们与当地土著人有着明显的区分,难以与这些民族发生真正意义上的融合,不能形成一体化的族群社会。因此,在欧洲和南亚的印度都形成了种族社会。而在中国,由于北方游牧民族与南部的中原民族并不存在人种形体上的明显差异,他们之间在族群战争中不断融合,没有形成过度差异化的种族文明。因此,在中华大地上,能够形成一体化族群社会,而欧洲和印度却缺少这种先天性的条件。
家族与部族之分
在中国长期的族群战争中,部落社会的外壳趋于破碎化,礼乐文明深入到所有族群的内部,“万国”最终归于一国。部落社会结构的分化瓦解,使家族成为中国社会的基础单元。战争只发生于政治军事集团之间,而对耕种土地的一家一户的生活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就是说,家族除了被动卷入战争之外,它们本身是安全的。实际上,同质化的家族正是一个个格式化的最小社会单位,它们最终被皇权大一统专制政体串联成为庞大的“家天下”。
在欧洲和印度,不同族群在文化上的差异十分明显。欧洲资源匮乏,战乱频繁,一个个家族之上还需要部落或是族群的保护,否则就难以生存下去。而在印度,列国间的战争进行得很不彻底,或者说,印度根本没有发生过类似于中国扫荡式的全国范围内的争夺国家统治权的战争,部落文化因而相对来说较为发达。
部落与家族的不同之处在于,部落由不同的家族组成一体化的族群结构,具有原始社会的部落民主制、公有制的历史遗存。家族不具有绝对的独立地位,组成部落的家族往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部落强大时如狼群,部落弱小时则任人宰割。部落民众地位平等,神权是统一族群社会的基础,君主世袭专制的王权难以形成。中国式单纯的家族社会,其核算单位是一个个私有化家庭,缺少民主制、公有制作为统一家族利益的平台,连整个国家也被控制在私有化的皇族之下,王朝不过是个最大化的“家天下”而已。
民族正统论与种族优越论之分
中国历史上并没有认同哪一个民族一定具有高贵的血统,而是通常从“正统”的角度来认同居于统治地位的民族地位。认同“正统”的标准一是来自于地理上的“中国”概念,它必然处于大地的中央位置;二是对皇权的占有,即绝对化的君主统治权,“一天下”之唯一的法定权力。春秋战国时代,中原民族将环绕自己身边的其他民族称之为“四夷”,即东夷、北狄、西戎、南蛮。当中国处于分裂时期,每个国家都会强调自己具有正统地位,国家有着内外之别,国内为正统,各国互相斥他国为“僭伪”,即使他们完全属于同一个民族。当北方民族入侵中原,取得全国政权后,亦逐渐同化为中华民族的一员,不再具有自身原先的民族身份。因此,相对于地理位置和政权的属性而形成的民族观念,实质上只具有文化的意义,不具有血统上的高低等级之分。中国古代的“华夷之辨”实质上是文化之辨,“华”可为“夷”,“夷”亦可以为“华。”文化意义上的“中国人”四海为家,皆为可格式化的“细民”,这正是中国易于实行大一统政体的根本原因。
无论在印度,还是在欧洲,种族优越论都是文明创建的基础。入侵印度的雅利安人,其种族名称在梵语中就有“高贵”的意思,他们理所当然地成为印度的统治民族,印度宗教中的种姓制度中又细化各种姓的层级,其中“婆罗门最胜论”成为最核心的教义。侵入希腊的印欧游牧民族,普遍建立了奴隶制,尤其是以斯巴达城邦为典型。后来成为西方文明“黏合剂”的基督教,其前身犹太教就以“与上帝立约”为核心教义,表明其民族在起源上与其他民族的差异。种族优越论意味着种族之间的差异不可消除,不同种族之间不可能融合为一个整体。这就是欧洲历史上种族排外乃至种族灭绝的灾难时有发生的文化根源。
民族正统论强调的是文化的认同和权力的大一统归属,这是元、清两朝没有在中国出现印度式种姓制度的根本原因,中国文化海纳百川的魅力正源于此。相反,由于种族的不同,印度和欧洲不可能建立中国式中央集权下的大一统政体。
宗法等级制与种族等级制之分
在人类文明起源期,族群冲突导致族群等级制是必然规律。以什么方式建立等级制,是文明起源学上的核心问题之一。聪明的中国人并没有在种族的“天命”论上做文章——实际上,殷周之际打破的正是这种血缘高贵论的文化革命。周人在殷人的神学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以德配天”的说法,统治者的道德状况成了衡量神与人之间关系的新标准。道德品行归根到底完全属于人的行为,是人能够把握的,而“神”的行为是人所不能把握的。因而,周代的“以德配天”说从根本上推翻了神的绝对地位,“道德”标准成为人权对神权的替代与否定。在此基础上,中国人以祖先崇拜为支柱建立了血缘关系等级制,这是一种纯“人”意义上的人间秩序,是全民化社会关系的基础。在人的自然关系,即血缘关系基础上,国家政权也相应地建立在嫡长子世袭制的王权(皇权)体制下。因此,中国式等级制主要是宗法等级制,其次才是王权(皇权)体制下的上下等级制。“亲亲”、“尊尊”是一切社会关系行为规范的核心内容,“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人与人之间按照亲疏远近的关系确立最为基本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以尊卑为序,而且在政治关系上要求在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明确尊卑关系。
在印度和欧洲,族群等级制基本上是以种族奴隶制为核心。少数战争中的胜利者成为统治民族,战败的或其他弱势民族成为被统治者。在此基础上,建立种族等级制。印度的种姓制度,将统治民族更加细化为三个层次,共同统治着印度的土著民族(除了印度土著民族中的少数精英加入到雅利安人高种姓之外)。在欧洲,早期盛行族群奴隶制,如斯巴达等希腊城邦。古罗马时期,产生出享有特权的公民,他们和平民阶级相对立,形成了特权阶层。如果处于印度式的静态社会,也许会固化为若干社会阶层。然而,由于长期而又频繁的战争,族群等级制难以定型化,族群战争的胜负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胜利者占有土地和人口,失败者失去土地和人口。当日尔曼族大举入侵后,古罗马贵族与其上层结合为一体。中世纪时,贵族和骑士有所融合,但两者之间也有所不同。十二、十三世纪后,随着贵族和骑士融合,开始形成明确的贵族阶层等级化。中世纪后期,社会基本定型,国王、领主、骑士围绕土地建立了等级关系,上层阶级开始看重出身,注重谱系,强调封号,贵族集团也于此时形成,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团体。不过,好景不长,到了近代,由于商品经济日益发达,资产阶级崛起为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要求加入贵族行列,不少人利用金钱和社会影响力成为贵族,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有封号而无土地的破落贵族。欧洲由于族群战乱不止和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等原因,阻止了贵族阶层统治的定型化。
社会结构的可变与不可变之分
任何一个文明体都会有一些核心的社会结构作为支柱支撑着整个社会的运行,这些支柱有的是可变的,有的则是长期固化而不可变的。
在中国,宗法等级制是支撑中国皇权社会的支柱,作为宗法制的基础由自然形态的血缘关系决定。血缘关系是任何人都具备的基本关系,它对一切人都是一样的;另外,政治权力最初是通过战争中获取的强权来行使,依靠国家的暴力机器来维护,而武装力量是否足够强大,实际上也是一种自然关系,它对一切集团都是一样的。强大者征服弱小者,连朱元璋式的一介农民也可以获得皇位。“成者为王败者寇。”当社会处于战乱时期,没有哪一个人,哪一个家族,哪一种集团注定可以获得王朝的最高权力。在历史上的中国,打破贵族集团固化社会地位的有三个方面的重要因素,一是郡县制和行省制等打破了特定集团在特定地理空间的固化统治,从而区别于古罗马时期的“总督制”;二是科举选拔制度使中国王朝统治精英处于经常性的流动状态,没有哪个家族可以长期占据王朝官僚集团的核心位置;三是中国的社会结构处于周期化的变动之中,此所谓王朝兴替的“历史周期律。”王朝初期,统治集团的规模较小,社会等级化的金字塔结构较为合理,社会处于稳定的运行状态;但到了中后期,统治集团的规模日益扩大,金字塔结构的合理性被破坏,底层人民的生活境况日益艰难,社会矛盾日益加剧,最终导致大规模的社会动乱。对比一下日本社会就能清楚看出社会结构的可变性及其意义。日本的社会制度很多是引自中国的,所采纳的官位制没有科举制度作为支撑,只授给世袭贵族和封建领主,这就形成了日本等级制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日本不断被分裂成许多半独立的藩国,领主们经常嫉妒对方的势力,许多社会习俗也都与领主、家臣、侍从的特权有关。在皇室和宫廷贵族(公卿)之下,日本有四个世袭等级,其顺序是士(武士)、农、工、商,其下还有贱民。日本的社会结构是在保留部落社会的原始习俗和中国西周乃至隋唐时期的国家建制基础上建立的,但没有中国式的郡县制和科举制。中国常常改朝换代,而日本却一次也没发生过。天皇家族永远出天皇;其他阶层永远世袭,平民连职业也往往世代继承。因此,中国是可变的等级制度,日本是不变的等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说,日本的社会结构已无限接近于印度式的种姓制度。
印度以种姓制度为核心的社会结构在总体上是保持不变的,不同种姓之间缺乏纵向流动性。种姓制度同印度教的信仰相结合,使一个出身低贱的人绝少有机会爬到享有社会声誉和特权的等级。它也使政治权力的行使限于最上层的等级。种姓制度阻碍或禁止低层阶级(即大多数印度人)的文化创新。与此同时,顶层阶级也非常满足于事情永远不变,阶层高度分化而社会静止不变。外族入侵时,其外来入侵者常与印度社会的上层阶级结合起来,共同成为印度社会的高级种姓。相反,一些不遵守宗教法典的行为也有可能使人丢失高级种姓;而下层种姓的不当行为又会衍生出更多的低级种姓。
古希腊、罗马时代的欧洲,由于内部战争与外部战争频繁发生,固化的社会结构根本没有来得及形成。基督教被确定为罗马国教后,社会结构趋于定型,但僧侣、国王、贵族、公民之间经常因为权力斗争,社会结构中极其脆弱的平衡状态总是被打破。特别是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和民族国家的形成,神权、王权、贵族权、公民权经常性地处于此消彼长的冲突状态。因此,欧洲文明中固化的社会结构或者是没有形成,或者是处于不平衡状态,因而是可变的。但它与中国社会结构的可变性又是明显不同的,中国是固化社会结构的周期性变化,而欧洲是不定型社会结构在种种不平衡因素推动下的可变性。从一个长时段的历史来看,中国社会是静态、平面、局部的变化;而欧洲社会是动态、立体、系统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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