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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错、遗失发票的处理方法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2)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要求开具的则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的。
(3)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商业零售企业只能对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商业零售企业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运费抵扣原理、过程及适用情况
一、运费抵扣的基本条件
(1)支付运费的企业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会涉及到增值税的抵扣问题。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所购货物价款中含有的已交纳的增值税计入商品或货物的成本,运费同样也计入成本。另外,此处所指“一般纳税人”,既指商业企业,也指生产企业。
(2)必须取得运费结算单据(即:运费发票)。运费结算单据是纳税人发生此项业务的惟一合法证据,也是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原始凭证。如果没有发票,既无法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也无法确认金额的大小。
(3)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这是保证企业所获取的发票有合法的来源。只有来源合法的单据才能充分证明业务的合法性。
(4)承运人开出的运费发票上注明的劳务接受者与发票的持有人是同一人。这一点很重要,它证明发票上所列劳务的付费人或接受者是发票的持有人。税法设置这一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支付运费的纳税人的负担,若持有发票并抵扣了税款的人并非费用的支付人,那么这种做法就会违背税法的立法精神,因而是不可取的,是违法的。
(5)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在日常的运输发票上,除了运费和建设基金外,一般还有装卸费、保险费等项目。但在所有的项目中,只有运费和建设基金可以抵扣,其他一律不得抵扣。
(6)纳税人必须依法保管好这些运费发票。运费发票是原始凭证中的一种,按要求不得被损毁、遗失和涂改。一旦损毁、遗失或涂改,视同未取得运费发票,运费不能抵扣。
(7)发票必须是当期的。所谓“当期”,是指该运费所对应的货物应在本期计算缴纳销项税额或准予抵扣进项税额。若相应的货物不属于本期,则无论是否依法取得并保管好了发票,均不得抵扣。
二、可抵扣金额的计算
按照增值税发票的规定,运费发票上的金额应作不含税价,扣除率为7%。因此有:
可抵扣金额=(运费+建设基金)*7%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本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运费发票,注明运费1,000元,建设基金100元,装卸费50元,保险费50元。货已验收入库,贷款已付清。则有: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100)*7%=77(元)
三、准予抵扣的货物项目
在企业实际工作中,因业务种类繁多,运费的发生也相当频繁,且性质各异,并非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运费都可抵扣。为正确计算应纳税金,有必要对准予抵扣的货物项目范围再作一次限定和说明。
1.运费的发生是为了外购货物或销售货物(含视同销售)
依据这一条件,非购销的运费发票不能抵扣。如企业外出参加商品展览、货物在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转移、企业管理人员出差、视察等所发生的运输费用均不得计算抵扣。
2.所指货物必须是应税货物
对于免税货物,因其自身不纳税,因此运费也不得抵扣。但是,若该项免税货物本身可以计算进项税额并已进行抵扣,则其相应的运费也可计算抵扣。
(1)所指免税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旧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得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
(2)准予从进项税额中抵扣的免税货物是指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
农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以及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品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
3.与应税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若相应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则运费也不得计算抵扣。不予抵扣的项目包括: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消耗的购进货物。
(7)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时,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专用发票未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开错、遗失发票的处理方法
近期,不少企业来信反映发票开错或遗失后不知如何处理。为此,现就此类问题归纳说明如下:
就商品生产经营者而言,使用的发票主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商品销售发票,下面分别介绍这两类发票开错或遗失的处理办法。
一、开错发票的情况及处理办法
1、属于金额、税额开错的
①如发现金额或税额多开或少开,但购销双方未作帐务处理,则购货方可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商品销售发票即可退回发票联,下同),由销货方重开正确的发票,销售方将原发票联、抵扣联和记帐联加盖“作废”戳记,粘贴在原存根联后面,注明原因。
②如发现金额、税额少填开的,但一方或双方已作帐务处理,则可由销货方按少开的差额,补开一张蓝字专用发票,并在备注栏说明情况,同时对少开的金额应进行纳税申报。
如属销售金额、税额多填的,但有一方已作帐务处理,可分别情况处理:
(1)对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而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则可由购货方将原发票联、抵扣联退回销货方、销货方凭以作销货退回处理,然后重新开具,开票日期填写重新开具的日期,并重新申报纳税,销货方作销货退回处理的方法,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62号(见本刊1995年第4期第39页)文件有关“销货退回折让”的规定处理,即可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开相同的红字专用发票,将记帐联撕下,作冲减销项税金的凭证,红字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得取下,将退回的蓝字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和抵扣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放在红字专用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
(2)对购销双方均已作帐务处理的,可由购货方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就其多开的部分差额,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销货退回折让”手续,取得红字发票,各自冲减销售金额、销项税金和进项金额、进项税额。
2、属票面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如错开的专用发票只是票面填写不符合规定,并不影响金额和税额的,无论双方是否已作帐务处理,一律采取换票方式,由购货方将原票退回,销货方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开票日期按重新开具的日期填写,并注明“换票重开”字样,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作废”戳记,粘贴在新开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后。在填报“发票使用手册”时,只填发票号码,在销货金额或购货金额栏注明“换票”字样。
二、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及处理
上述第一点中已提到红字发票的开具,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开具红字发票呢?这里特别强调的是,只有在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情况下,才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红字普通发票,即购货方已付货款,或者虽然货款尚未支付,但原收到的专用发票已作为记帐凭证记帐后,应先由购货方到其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开具《进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下简称《证明单》)再将第二联(证明联)送交销货方,销货方根据《证明单》记载退回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或折让金额以及退回的增值税税款,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其中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货方扣减退货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发票联、抵扣联作为购货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货方收到红字发票后,应按红字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主动扣减退货当期进项税额,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属于偷税行为,检查出来将被按偷税有关处罚规定处理。
对于普通红字发票的,还要注意如下两点:
1、能取回原发票的,如果销货方未作帐务处理,可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存根联后面依次注明“作废”,属于销售折让的,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不得开具红字发票;如果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同时应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红字发票存根联上,以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2、无法取回原发票的,销货方必须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即由购买方写出进货退回或折让的有关书面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加具意见并盖公章后,送交销货方,才能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合法依据。
三、遗失发票的情况及处理
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纳税人会发生发票遗失问题,对此,可按如下情况处理:
1、企业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于发现当日向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发票名称、面额、字轨、起止号码和用票户名称、地址及丢失被盗发票时间等,同时应向公安机关报案。书面报告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盖章、签注意见后,报《中国税务报》和《南方税务导报》刊登作废声明。主管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处罚。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2、遗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进项税额的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通知(见本刊1995年第3期第43页)规定,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从对方取得存根联复印件也不得充作扣税凭证,销货方也不得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造成的损失,也只能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来协商处理。
3、遗失了记帐联,但还没有记帐和申报纳税,如何处理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凡实现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均应依法计征增值税。纳税人如果遗失了记帐联,致使未申报纳税,对这种情况,可凭该笔业务的出货单,货款结算凭证及存根联复印件等作为实现销售收入和计提销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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