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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地税2010年度12366热点问题集
镇江地税2010年度12366热点问题集
发布日期:2011-03-09 信息来源:纳税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440 字号:[ ]

一、营业税

  1、跨国电信业务,是否可以享受营业税免征的优惠?(宋体五号加粗,1.5倍行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00号)规定,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短信互通服务、国际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宋体五号,1.5倍行距)

  2、个人将林地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3、预收性质的工程价款何时确认收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税法规定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价款结算时确认收入实现。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入实现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预收性质的工程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代收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5、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如何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6、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学历教育”指什么?“学历教育的学校”又指哪些学校?

  答:“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第一,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第二,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第三,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第四,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7、马球俱乐部收取的会员费等费用应按什么税目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马球俱乐部取得的不同费用应分别核算,区分不同税目缴纳营业税,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按照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马球俱乐部取得的会员费、培训费、马球比赛收入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出租马匹、马厩、球具、服装鞋帽、场地取得的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果今后相关政策有所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8、从事建筑物的清洗及修补作业,缴纳营业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清洗、洗刷使之美观、洁净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修缮等工程作业,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上述公司如果是兼营营业税不同应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如果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从高适用营业税税率。

  9、企业转让在建工程项目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0、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分立新设一家酒店管理公司,并将公司旗下某一已开发完成的商业地产项目全部划入新设的酒店公司,请问此行为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有关规定,对企业在分立过程中所产生的资产转移不征收营业税。

  11、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按差额缴纳营业税,正负差可否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12、自然博物馆的门票收入是否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13、运输公司销售一批钢材并提供运输服务,能否按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一般而言,运输公司是以运输业为主的,因此销售钢材的同时提供的运输业务应缴纳营业税。

    14、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是否免征营业税,具体包括哪些业务?

  答:根据《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15、垂钓中心提供钓鱼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按照娱乐业缴税?

  答: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业营业税征收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2]27号)规定,钓鱼项目,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

  16、残疾人从事物流业能否享受税收减免?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具体说必须是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劳务,对残疾人雇佣其他人提供劳务不适用免税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物流业涉及的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内的劳务,可以免征营业税。

  17、物业公司替环卫部门向业主代收代缴垃圾清运费,以及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物业公司的营业税是按全额还是差额征收?

   答:根据《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操作意见》(苏地税一函[2006]3号),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如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等),如果是统一收取,统一支付给收费单位的,应以当期企业向业主收取的实际费用扣除实际支付给收费单位费用(不包括企业自身应负担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如该笔垃圾清运费符合统一收取,统一支付给收费单位条件的,应以物业公司收取的实际费用扣除实际支付给收费单位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营业税。

  18、受托拆除建筑物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点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19、搬家公司的营业税按何类税目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规定,搬家业务是搬家公司利用运输工具或人力实现了空间位置转移的业务,它具有装卸搬运的特征。因此,对搬家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装卸搬运”项目缴纳营业税。

  20、哪些销售折扣可冲减营业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21、破产企业资产处置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苏地税函[2007]340号《关于破产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处置》,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应依法缴纳营业税。该项税款是破产企业在破产过程中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产生的税款,其不同于破产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前形成的欠税,应作为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费用处理。因此,对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应按照税法规定计征营业税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优先清偿。

  22、网络布线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按“建筑业—安装”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第二条第(二)点规定:“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安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网络布线应属于对设备的安装配置工程作业,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 。

  23、污水处理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缴纳营业税。

  24、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是否有调整?

   答:根据《关于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苏财税[2009]39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调整如下: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项目适用5%税率。调整后的税率从2010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执行。

  25、外籍个人为境内企业提供设计劳务,境内企业支付设计费时是否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6、加盟费如何缴纳交营业税?

   答:纳税人向加盟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加盟费,属于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商誉”税目缴纳营业税。

  27、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等买卖业务有哪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答: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8、父母将一套普通住房无偿赠与子女,要缴纳哪些税?

  答:一般来说,个人无偿赠与他人房产在地税涉及到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一)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因此,父母无偿赠与给子女的普通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那么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暂免。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因此,取得的父母无偿赠与子女的住房,双方均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因此,个人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营业执照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经营所得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公司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是企业法人性质,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B公司属于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A公司将位于市区的一处房产无偿提供给B公司使用,此项行为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B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所规定的A公司的关联方,无偿提供房屋的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A公司应按照经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价格确认租金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所得税处理:⑴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⑵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⑶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⑷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5、新办企业的开办费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开办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具体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对于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6、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具体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具体包括:⑴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⑵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⑶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⑷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7、企业购买高尔夫球会员卡招待客户使用,缴纳的会员费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高尔夫球会员费,如果是满足公司管理人员日常休闲娱乐,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确属于用来联系业务招待客户使用的,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8、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属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在剩余租赁期限届满之前需要重新装修的,可以在重新装修的当年,将尚未摊销的长期待摊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并税前扣除。

  9、抵债取得的固定资产设备,以何依据入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10、企业将以前年度计提的福利费余额用于招待客户,是否要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11、企业向自然人借款,支付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12、小型微利企业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3、土地出让金是否应列为无形资产及如何进行摊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和六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并在税前列支。

  14、企业为开发新产品产生的研究开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等五险一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这其中并不包括五险一金的支出。

  15、劳动保护费支出是否有限额规定?劳动保护费用范围、发放形式如何掌握?

   答:劳动保护费税前扣除没有限额限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均可据实扣除。劳动保护费是指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支出。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支出,应区分支出性质并入工资或职工福利费中,按相应规定扣除。

  16、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8]118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是指按企业每月月末从业人数平均计算的企业从业人员数,“资产总额”是指按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数。

  17、商业企业能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的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因此,纳税人不能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8、居民企业之间哪种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则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19、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答:根据《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企业食堂实行内部核算,经费由财务部门从职工福利费中按期拨付,是否可做为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企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属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都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21、企业通过妇联捐赠,企业所得税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各级妇女联合会是群团组织,其性质既不是公益性社会团体,也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而且未列入《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公布的69户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中,因此纳税人通过妇联的捐赠不可以税前扣除。

  22、企业为世博会捐款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23、企业购买的古董、字画发生的折旧费能否在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相关性原则是判定支出项目能否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除一些特殊的文化企业外,一般生产性企业、商贸企业购买的非经营性的字画等古董,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也不具有固定资产确认的特征,所发生的折旧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24、雇主责任险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25、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此项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赔偿金的支出如果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26、软件企业为扩大生产,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购进的设备能否计提折旧?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如果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则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软件企业将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扩大生产而购进设备,所计提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享受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26、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吗?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税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全部实行查账征收。因此,律师事务所不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构成非居民企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构成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项的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7、常年处于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8、集团公司收取的管理费能列支吗?有无列支标准?税务上有具体规定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29、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税〔2009〕87号文规定: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0、请问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31、企业集团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应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处理如下:

  1.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2.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具体分配公式如下: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

  3.企业集团在按照第二条所规定的方法分配亏损时,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

  32、向境外支付款项时,如果双方约定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扣缴义务人承担,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因此向境外支付款项时,如果双方约定,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扣缴义务人承担,只需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4.企业集团按照上述方法分配各成员企业亏损额后,应填写《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并下发给各成员企业,同时抄送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

  33、下属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强调以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再作销售处理。同样,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提供劳务的情况对于企业整体来说,所发生的劳务只体现为企业的成本或费用,而不构成实际的收入,没有形成法人所得,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下属各单位是独立法人单位,那么相互之间的业务往来就要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税务处理。

三、个人所得税

  1、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


  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无法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该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答: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3、个人将私人藏画转让给博物馆如何缴税?

  答:对于个人画作或个人藏画转让给博物馆取得的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为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适用税率为20%。

  4、外籍个人在国内工作180天,取得工资收入12万元以上,是否需自行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5、企业职工取得单位支付的代销手续费,如何缴纳个所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该职工从任职单位取得的代销手续费,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6、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到某单位做顾问,该单位给这个专家的顾问费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的规定,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7、个人转让基金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机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8、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需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9、职工因请病假而被单位扣掉的部分工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并入工资中?

  答: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是实际发放到职工手中的工资,所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并入请假扣掉的部分工资。

  10、我单位对部分营销人员给予旅游的奖励,个人所得税上是否要代扣代缴相关税款?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1、个人把公积金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取出来,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44号的规定,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本人卖房后,1年内以父亲名义重新购房,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3〕123号)规定,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因此,依据上述规定,该情形的纳税人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3、企业给客户赠送礼品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14、因公用私人身份证购买的汽车,是否代扣个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5、单位发给员工过节的月饼,水果,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发放给员工实物,均需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16、个人独资企业从事花卉苗木种植,请问企业能否按照财税[2004]30号文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答:财税[2004]30号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适用农村范围内个人或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在所述范围,不享受此项政策。

  17、单位将自建住房低于建造价格出售给职工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规定,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8、外籍纳税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提供什么证明资料?

  答:根据(86)财税外字第0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应提供证明资料问题的通知》,明确如下: 一切纳税义务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都应按税法规定如实申报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雇主取得的收入,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派遣公司单位开据的原始明细工资单(书)(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提供派遣公司、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的证明。对一些国家的纳税义务人,还应提供“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证明资料。税务机关和主管人员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和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应负责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19、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8]818号文件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20、如何确定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地点?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及有关税收规定:(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同时在几处地方工作的外籍人员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但准予其提出固定在某地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21、个人独资企业从事渔业的养殖,取得的养殖收入需要计征所得税吗?

  答: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等有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2、法院依法对一处门面房进行拍卖,由于房主已经找不到原始发票了,请问对该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计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征收管理

  1、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能办理停业?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此,只有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能申请办理停业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不能申请停业。

  2、国税已办理好注销手续如何在地税办理注销?

  答:一般情况下,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及相关资料(国税注销批复、工商注销及机构撤销证明)前往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填写完成后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根据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的注销申请报告,同时缴销发票及发票领购手册,网上申报户还应缴回动态口令卡、CA密匙等,对于国、地税联办登记的注销处理具体申请程序又分以下几种情况:(1)企业所得税在地税征管的,先到国税办理注销,再到地税办理注销。(2)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征管的,依是否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分两种情况处理:1)不涉及增值税或消费税的纯地税户:先到地税办理注销,再到国税办理注销。2)涉及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其他户:先到国税申请注销,国税同意注销后,纳税人再到地税办理注销。(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除纯地税户外)应先到国税办理注销,再到地税办理注销。(4)先受理注销申请的税务机关负责收缴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收缴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出具已收缴证件的书面联系单或证明,由纳税人交由后受理注销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留存。(5)发票及发票领购证件由原发放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收缴。纳税人可在工作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3、如何确认是个人出租的房屋?

   答:根据苏地税函(2007)146号《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规定,《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中个人出租的房屋是指房屋所得权为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的房屋,包括住宅用房、经营用房(含商铺、门面房、厂房、办公用户等)、商住两用房等,且不论其出租后是否用于生产经营。对个人出租房屋不论租金金额和房屋座落地点,均适用《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如何区别?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是结果。即既有行为,又有结果的,是偷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规定,强调的是采取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手段,而没有规定行为的结果,即只有行为,没有结果,适用六十四条。这两条的区别就在于采取了相同的手段,但造成的结果不同。一个是造成了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另一个没有造成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的结果。

  5、外地来镇施工的单位报验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证明资料?

  答:外地来镇施工的单位报验登记需要提供一下证明资料:《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税务登记证副本、合同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逾期未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如何征收滞纳金?

  答:2008年8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或完税凭证,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其他问题

  1、我公司所建厂房,由干有拆迁的,旧的东西很多,造成没有房屋原值,请间房产税怎么缴?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2、是否所有的行政单位的房产都不交纳房产税?

  答: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而出租房产需缴纳房产税。

  3、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管理的,缴纳房产税时如何确认房产原值?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新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即企业购买或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成本不包括其土地使用权。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的在建工程。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因此,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土地价值应当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其土地价值不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4、公园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给外单位作为餐厅经营,取得的租金是否免征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88]国税地字第015号)的规定,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因此,公园出租的房产,应当依法从租征收房产税。

  5、用于经营的违章建筑是否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因此,对违章建筑属于产权未确定范围,房产税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6、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不论是否取得房产证,若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由此可知,是否办理房产证并不是应否缴纳房产税的必要前提,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就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

  7、房屋大修停用期间能否免纳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的规定,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缴房产税,免缴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缴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8、社会团体的房产要不要交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人民团体免纳房产税。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号)规定,“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因此,对于符合以上政策规定的社会团体免征房产税,不符合的,需依法缴纳房产税。

  9、个人创办的幼儿园自有自用的房产能否免征房产税?

  答:《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对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以及敬老院、养老院等自有自用的房屋,暂不征房产税。” 所以个人创办的幼儿园自有自用的房产同样享受不征收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10、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缴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11、企业在异地拥有房产,但没有设立公司或办事处,房产税应在何地申报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应在房产所在地申报缴纳。

  12、地下建筑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规定,凡在房产税缴纳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13、旧房安装的中央空调是否应计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因此,旧房安装的中央空调应该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14、加油站罩棚不属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财税[2008]123号),明确和规范了加油站罩棚房产税政策。根据通知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作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15、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必贴花。

  16、商品房买卖是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还是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的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17、企业订立合同,正本已贴花,副本是否还需贴花?

  答: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的规定,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若正本未遗失,副本不需另行贴花。

  18、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合同如何贴花?

  答: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地税字[1988]25号)的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19、物业管理合同是否要缴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印花税为正列举的税种,暂行条例上无明确规定需征税的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据此,物业管理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20、广告制作合同按什么税目贴花?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试等合同。因此广告制作按加工承揽合同税目贴花。

  21、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专利权转让是否应按同一种税目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34号】的规定,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的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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