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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单位使用免税单位房产、土地,有偿使用,税收政策如何?免税单位使用纳税单位房产、土地又如何?

主办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63   邮编:210024

标 题:纳税单位使用免税单位房产税收

内 容:纳税单位使用免税单位房产、土地,有偿使用,税收政策如何?免税单位使用纳税单位房产、土地又如何?

处理情况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的规定,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第字140号)的规定,对纳税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或个人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第字140)的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根据《江苏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苏税三[86]31号)的规定,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房产,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后,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欢迎您再次咨询!"

答复时间:2010-09-21 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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