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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税率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调整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7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
(一)盐城市区:一类地区土地7元/平方米;二类地区土地4元/平方米;盐都、亭湖区所辖建制镇2元/平方米。
一类地区:东起文港路,西至西环路;南起世纪大道---建设路,北至新洋港河。
二类地区:除上述一类地区以外在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地区,包括:盐都新区,亭湖经济开发区及所辖行政村、亭湖区城郊各行政村,市经济开发区及所辖行政村。
(二)东台、大丰市:市区一类地区土地4元/平方米;市区二类地区土地:3元/平方米;建制镇、农场、林场:2元/平方米。
(三)其他各县:县城:3元/平方米;建制镇、农场、林场:2元/平方米。
申报期限: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企业按季缴纳,个人按半年缴纳。
附: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6]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地方税务局核准,决定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
(一)盐城市区:一类地区土地7元/平方米;二类地区土地4元/平方米;盐都、亭湖区所辖建制镇2元/平方米。
东台、大丰市:市区一类地区土地4元/平方米;市区二类地区土地3元/平方米;建制镇、农场、林场2元/平方米。
其他各县:县城3元/平方米;建制镇、农场、林场2元/平方米。
二、盐城市市区土地等级划分范围。
一类地区;东起文港路,西至西环路;南起世纪大道—建设路,北至新洋港河。
二类地区:除上述一类地区以外在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地区,包括:盐都新区,亭湖经济开发区及所辖行政村、亭湖区城郊各行政村,市经济开发区及所辖行政村。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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