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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

428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对跨年度工程,如果持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如何确认收入?

发布日期:20090330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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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因此,对于跨年度工程,如果持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进行预缴,待工程全部完成后结清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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