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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胜诉方律师费可由败诉方承担

【案情回放】

   2010年1月18日,陈小姐夫妇与吴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陈小姐夫妇向吴某购买位于海珠区的一套房产,并约定了因合约而产生的纠纷均交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陈小姐夫妇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及中介应当于2010年3月18日共同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交易递件手续,但未办理成功,后多次协商,双方也未能就交易过户与吴某达成一致。陈小姐夫妇遂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吴某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上述房产的交易递件手续,将房产过户给陈小姐夫妇;裁决吴某支付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损失;裁决吴某承担仲裁费及保全费。

【仲裁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法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继续履行,申请人陈小姐夫妇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后,严格履行了买受人的合同义务,而被申请人吴某在收取定金之后未能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履约已属违约,且在申请人多次催告之后仍然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随后做出裁决:被申请人吴某在裁决书送达后10如内将房产过户给申请人陈小姐夫妇;被申请人吴某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房屋总价款为基准按照每日0.1%计算,从裁决书认定的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过户义务之日为止);被申请人吴某赔偿申请人陈小姐夫妇律师代理费损失3.5万元;被申请人吴某承担仲裁费及保全费。

【律师说法】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但是,仲裁与诉讼又有很大的区别。本案中,申请人请求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就是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之一。

  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仲裁庭可以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胜诉方所得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其中,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即包含了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

  首先,律师费应当是因该仲裁案件而发生的。申请人在仲裁中主张律师费时,必须向仲裁庭表明该费用是因为该仲裁案件而发生的,一般情况下需要将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等作为证据向仲裁庭提交。

   其次,只有胜诉方才有权利主张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后,仲裁庭有权对律师费的金额进行调整,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补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胜诉方所得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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