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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卖场、商店播放背景音乐构成侵权!


导读:

在卖场或者商店逛街购物的时候,大家经常会听到卖场或者商店播放的背景音乐。然而这些在各大音乐平台需要付费下载甚至是付费收听的音乐作品,这样堂而皇之地被用来当做商店或者卖场的背景音乐真的不构成侵权吗?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诉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音著协的委托代理人张烨,被告苏果超市委托代理人金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在原告已经告知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的情况下,仍然不经征得权利人和原告许可,也不交纳著作权使用费,而在其经营的17家面积达十多万平方米的超市卖场公开表演使用原告管理的上述41首涉案音乐作品作为其经营场所的背景音乐。经原告多方交涉和劝告,被告拒绝与原告整体解决著作权授权使用问题。

被告作为商业场所的经营者,其把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为其商业场所背景音乐播放使用应事先征得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许可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为保护包括涉案歌曲在内的广大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涉案行业的守法经营以及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的普及实施,根据《著作权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现追究被告侵权责任,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苏果超市: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0000元;2、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39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苏果超市辩称,我们一直与原告洽谈合作事宜,以取得授权合法播放。但双方对相关使用费的金额问题一直有分歧,原告的要价过高,超出我们的承受范围,我们使用他的音乐并非恶意侵权。我们也认可使用歌曲要支付费用,但是原告要求的费用过高。且原告要求的赔偿也过高,请法院查明事实后综合考虑,公平依法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如何确定。

法院认为,被告苏果超市未经音著协许可,分别将涉案41首音乐作品分别作为其经营的涉案17家门店中的背景音乐播放之行为,侵犯了原告音著协对上述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表演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涉及的17家被告苏果超市门店虽然不是直接利用涉案音乐作品获利,但其将上述音乐作品在超市中作为背景音乐使用,可以起到烘托气氛,营造轻松的购物环境,提高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的愉悦程度,进而对商家的销售起到促进作用,是一种间接获利的商业性使用行为。因此,原告音著协要求被告苏果超市赔偿其经济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对于原告音著协要求被告苏果超市赔偿其经济损失370000元,以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3900元,合计423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如前所述,苏果超市在其经营场所将涉案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是一种商业性使用行为,与直接利用音乐作品获利的经营行为应有所区别。音著协虽然提出要求苏果超市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但未提供其遭损失的具体计算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原告音著协的实际损失及被告苏果超市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故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流行程度、影响力、著作权人的社会知名度,以及被告苏果超市17家门店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方式、影响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包括原告音著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购买正版光碟费、律师费等的合理部分,酌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鉴于被告苏果超市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时间均在《著作权法》新修改之前,故本案依照2010年2月26日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三)项,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所属涉案17家门店立即停止使用涉案41首音乐作品(详见附表);

二、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计人民币55000元。

法律分析

苏果超市的门店因为播放背景音乐而被判赔5.5万元,这在很多人看来可能觉得不可思议、难以理解,甚至认为这是现代版的“葫芦僧乱断糊涂案”。在很多人以及门店经营者看来,在商场、超市等经营性商业场所门店内播放背景音乐,只是为了营造舒适的购物、消费气氛,也没有向消费者收取听音乐的费用。所以,觉得只要播放的背景音乐本身不是那种低俗等类型的音乐,就不存在任何问题。

但是,从法律层面说,商场超市门店里播放背景音乐,确实已经属于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款规定,著作权包括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现场表演,是指演出者运用演技,向现场观众表现作品的行为,最常见的就是演唱会、电视音乐选秀节目。机械表演,是指运用唱片、光盘等物质载体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行为,如商场、超市、餐厅、飞机、火车等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等。上述案例中,苏果超市在门店播放音乐的行为属于机械表演,应当包括在表演权的范围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经营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虽然没有直接向消费者收费,但在客观上成为吸引消费者的一种手段,本质上已经带有商业性质。换言之,电视音乐选秀节目、商场超市门店播放背景音乐等表演行为,都需要得到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向他们支付相应的报酬。没有得到许可,没有支付报酬,就是侵权行为。

在此,小编需要提醒大家音乐作品不是免费午餐,经营性商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一定要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的合法权益,要得到他们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不要任性地随便从网络下载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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