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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厅发布《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


公告通知

近年来,电动车火灾多发,有的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省厅在全省发布《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


本通知自201712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21日。


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


为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山东省公安厅发布禁令如下:

一、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二、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

三、严禁电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五、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车停放场所。

本禁令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拒不遵守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禁令,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编辑:赵庆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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