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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起,最低工资调整,月薪不到这个数,违法!

近期又有一省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 最低工资的上调哪些待遇会受到影响?
  • 现目前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是怎样的?
  • 年底将至,这些风险建议企业自查

01

2023年1月1日起工资不到这个数,违法

12月14日,河北省人社厅发布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确将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中明确:

  •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200元2000元1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2元20元18元
  •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截止目前,河北省是第一个公布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但需注意的是:最低工资并非每年都会进行调整!部分省市在2023年也会沿用2022年甚至更早之前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可查看下表:

02

最低工资上涨,这些待遇都将受到影响

一、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影响

1. 加班费和社保缴费基数:随着最低工资的提高,加班工资的最低计算基数、社保费的最低计算基数也要相应提高。

2. 到手工资:对于部分基层劳动者来说,其工资标准就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一定程度上会促进企业上调基层员工的薪资。

二、试用期工资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经济补偿金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四、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五、劳务派遣人员待岗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六、医疗期工资待遇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七、停工停产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当向职工发放生活费,且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八、劳动者工资扣除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九、集体劳动合同工资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03

年底将至,这些风险建议企业自查

2022年底将至,随着金税四期的建设推进,个税也是税局重点监控之一!财小加梳理了扣缴、申报等相关风险点,企业和财务人员一定要重视,做好自查,防范风险!

1. 多发工资不交社保

在求职过程中,一些人发现缴纳社保后,每月到手的钱会少,部分用人单位便以此为由,说服劳动者不缴社保、多发工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或不按规定缴纳社保都是违法行为,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用人单位任性扣工资

有的用人单位为防止员工跳槽,会扣下员工一部分工资留到年底再发。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这种情况属于拖欠工资,员工可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全部工资!

此外,部分企业存在“上班迟到扣工资、请一天假扣三天工资”等任性规定,事实上,国务院曾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早已在2008年1月15日废止,用人单位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随意设立罚款条款。

3. 虚列人员/隐藏人数

部分用人单位虚构员工人数或者隐藏人数来实现套取公司资金、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采用的方式也往往是通过现金/私户来发放工资;

随着金税四期的建设推进,多部门信息联动,大数据联网核查等形成,银行、国土、住建、公安、民政、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工商管理等早就接入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再想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违规“避税”,已经基本没有了操作空间!

存在以下表现形式的企业,一定要抓紧自查:

1)个税申报的人员数和缴纳社保的人员数差异较大;

2)隐藏人数,从而达到小微企业标准来享受优惠政策;

3)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虚列人数分解高工资以达到少缴个税的目的;

4)未将聘用的退休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纳入公司员工范畴;

5)会计编制的工资发放记账凭证附件仅为银行代发工资的支付证明,而没有人员明细;

6)未及时删除离职人员信息,存在已离职员工仍申报个税的现象等。

4. 变相要求员工“找票冲抵工资”

比如员工工资7000,其中2000必须以住宿、餐饮、加油等发票报销工资及工资性质的各种补贴;

长期以往,势必会造成企业费用异常,导致税务部门的关注,从而引发进一步的税务稽查!财小加提醒:发票问题,尤其是虚开发票这条红线绝对不能碰!

5. 对高收入人群进行工资分拆

对于高收入人群(比如总经理、副总等)部分公司将其工资薪金进行分拆,计入公司其他员工的工资薪金中,并以分拆后的金额进行个税申报,从而实现降低个税的目的。

6. 大量员工零申报

大量员工长期工资在3500元或5000元,只有基本减除费用,五其他扣除项目,很容易被税务局列为风险疑点数据。

7. 将工资拆分成基本工资及补贴

比如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工资等性质的补贴、津贴(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员工的补贴、津贴,实际不属于误餐费用的,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或以差旅费津贴名义发放工资等性质的补贴、津贴(单位以差旅费津贴名义发放给员工的补贴。津贴,实际不属于差旅费津贴的,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8. 适用税目不正确

部分企业存在计算个税时,故意把“工资薪金”项目转换为“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从而把高税率项目转化为低税率项目,造成少申报个税的情形。

9. 未依法代扣代缴个税

比如,公司年终向自然人分红,但未代扣代缴个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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