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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篇姬旦越位继承周王引发兄弟内讧说武庚管鲜蔡度叛周是冤案微子盟誓叛逆纣王被封周宾

             第一百八十二篇  姬旦越位继承周王引发兄弟内讧 说武庚管鲜蔡度叛周是冤案

                           微子盟誓叛逆纣王被封周宾宋国  制礼法约束消费遏酗酒腐败

    纣王被灭亡后,纣王拥有的大量大量财宝被周王朝掳获,其中一部分赏赐给予贵族们。于是周王朝的贵族们拥有了大量财富之后,也同样地开始沉迷酗酒,日益腐败。《尚书·酒诰》就是姬旦作为“王”,颁布的诫酒诰命。只是汉代的学士,以《毛诗故训传》所说“沬,卫邑”,将其中的“妹邦”解说为:“是周公命令康叔,在卫国宣布戒酒的诰辞”,从而成为仅仅只是要卫国的殷民们诫酒,这种解说是错误。实际上康叔被封为卫国国君时,殷民中只有7个家族被赐给成为康叔的臣民,就是《左传·定公四年》所说:“昔,武王克商,……分鲁公,……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分康叔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就是说,周公姬旦只是分得殷民中的6个家族,康叔卫国只是分得殷民中的7个家族而已。殷民中大部分族群,则是被归属于宋国微子统治,《史记·殷本纪》说:“周武王崩。武庚与管叔、蔡叔作乱。成王命周公诛之。而立微子于宋,以续殷后焉。”就是此事情。再者,殷民中的很大一部分,是被强迫迁徙到“洛邑”地区,《尚书·多士》记载就是此事件,据《逸周书·作洛解》记说,殷民被强行迁徙到洛邑地区后,其人群之众多,分布有六百方里。

   《吕氏春秋·季冬纪·诚廉》里说:“武王(应作西伯姬发)继位。……又使保召公,就微子开,于共头之下,而与之盟。曰:‘世为长侯;守殷长祀;相奉桑林;宜私孟诸。’为三书,同辞。血之,内牲,埋一于共头之下。皆以一,归。”就是姬发继承西伯之后,为了联合反叛纣王志士,共同诛灭暴虐纣王,派遣四辅臣中保者召公,约会微子一起来到共头山下,共同盟誓反叛纣王。誓言中双方确定:成功之后,微子世世代代作为诸侯之长;继承对商殷先祖的祭祀;并且微子国家迁徙回到商汤原本生活过的今豫鲁苏皖地区;孟诸就是在今河南省商丘市东北与虞城县西北,上古时期是一个大的湖泊沼泽地区,完全归属于微子国家拥有。姬旦诛杀武庚之后,就是依据姬发时期的这一“盟誓”,封豫鲁苏皖地域归属微子所有,改称为宋国。《尚书·微子之命》,实际是姬旦身为西周王朝第2位“王”,将先前武庚统治下的大部分殷民,归属微子的宋国统治,宋国作为周王嘉宾,唯一不是周王隶属,不向周王交纳贡品。以期宋国与周人世世代代友好。文中“尹兹东夏”,如随附《从越国追索夏代、有夏氏、禹、酋邦社会、专制王朝、中华文明等的起源及历史真相》X、Y、Z里辨析说过,夏王朝“太康失邦”之后,相曾经在商丘建立都城,并且在商丘周边地区积极筹谋复辟,“东夏”指的正是商丘周边的豫鲁苏皖地域。

   卫国仅是分得殷民中7个家族,所以说,《酒诰》不是只针对卫国属下的殷民而言,乃是姬旦身为“王”,与康叔说及周人贵族们,由于富裕起来,纷纷开始酗酒腐败。姬旦则是要告诫所有国家国君与贵族们:商先王自成汤至帝乙,因为“经德秉哲”,拥有而统治天下。之后纣王就是因为乐酒暴虐,民怨神怒,降下灾难以致商的“王邦”被灭亡。西伯姬昌乃是商纣王姊妹的家邦,这才是《酒诰》里“妹邦”一词的确切涵义所在,正是因为西伯姬昌一直教导臣民,平常不得饮酒,只有祭祀先祖神灵之后,使用祭祀先祖之后的酒,才可以少量喝一点。正是因为我们都遵从姬昌这一教诲,才会诛戮纣王,由商王的“妹邦”,取代成为天下的“王邦”。姬旦王就是以此谆谆告诫周王属下的所有贵族们,沉迷酗酒会导致国家衰败被灭亡。对于不听劝诫的犯禁者,将严惩不贷。

    需要说明的是,周公姬旦是实实在在当了6年的“王”,是确确切切西周王朝的第2位王。可是司马迁在《史记·周本纪》里则说成:“武王有瘳。后而崩。太子诵代立,是为成王。成王少,周初定天下,周公恐诸侯畔周,公乃摄行政,当国。管叔、蔡叔群弟疑周公,与武庚作乱,畔周。”说成周公姬旦没有当王,仅仅只是以“周公”身份摄行管理政务,管叔与蔡叔因为怀疑周公姬旦,伙同武庚作乱叛周。这样说不仅是违背历史事实,而且在此基础上,对当时周王族“内讧”责任的归咎于管叔、蔡叔、武庚,是严重性错误。《礼记·明堂位》说:“昔者,周公朝诸侯,于明堂。之位天子,负斧(钺之讹),依南乡,而立。三公,中阶之前,北面,东上。……武王崩。成王幼弱。周公践天子之位,以治天下六年。朝诸侯于明堂,制礼,作乐,颁度量。而天下大服。七年,致政于成王。成王以周公为,有勋劳于天下,是以,封周公于曲阜,地方七百里,革车千乘。命鲁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礼乐。”是说周武王亡故后,姬旦是继承成为“王”,在朝廷上朝会天下所有各国国君,身处于“王”的位置上,手持象征至高生杀予夺权力的“钺”,面对南方。乃是史实不假。

   依据史话史料,姬诵一出世时,西伯姬发就命姬旦祭告先祖神灵,策立姬诵为大子。然而武王亡故时,姬诵只有13岁,按照商代继承法规,未成年人没有继承资质,商王朝之所以31位王中,有10多个王会是“兄终弟及”而继承王位,原因正是在于亡故的王儿子尚未“成年”,没有继承王位资质,只能够由“弟弟”继承王位。所以,姬旦身为“周公”,是“三辅”中位置第一者,周公亦就是周王邦之公,兼之武王灭亡纣王后第2年,就患上“精神分裂症”,病情时好时坏,时轻时重,一直延续有10年,这时间国家政务主要是由姬旦“主持”。故而因姬诵当时只有13岁,没有继承王位的资质,姬旦就以自己是首席王辅身份,继承成为“王”。很遗憾,司马迁在《史记·周本纪》里是隐蔽了这一历史真相。正是由于姬旦继承“王”位,引发王族“内讧”,导致爆发战争。

   《史记·管蔡世家》说:“武王同母兄弟十人,母曰太姒,文王正妃也。其长子曰:伯邑考;次曰:武王发;次曰:管叔鲜;次曰:周公旦;次曰:蔡叔度;次曰:曹叔振铎;次曰:成叔武;次曰:霍叔处;次曰:康叔封;次曰:冉季载。”《诗·思齐》正义引《帝王世纪》则说:“文王取太姒,生:伯邑考;次:武王发;次:管叔鲜;次:蔡侯;次:郕叔武;次:霍叔处;次:周公旦;次:曹叔振铎;次:康叔封;次:聃叔季载。”又,《史记·卫康叔世家》说:“卫康叔,名封,周武王同母少弟也。其次,尚有冉季,冉季最少。”就是说姬发、姬封、姬载3人是太姒所生,其他人则是别的妻子们所生。司马迁说的“武王同母兄弟十人”,是错误。依据《周易·归妹》和《左传·哀公九年》里记说,商帝乙王将女儿嫁给姬昌,是史实不假。即纣王姊姊才是姬昌嫡妻,生伯邑考,是“嫡子”。太姒不是“正妃”,只是生了姬发、姬封、姬载之庶妻。再者,姬昌另外的庶妻,则生管叔、蔡叔、郕武、霍叔、周公旦、曹叔等人。

   由于嫡子伯邑考被纣王杀害,姬昌亡故时,庶长子姬发继承成为西伯。可是姬发亡故时,姬诵没有“继承”王位资质,按照“兄终弟及”序列,应该是由管叔继承“王”,姬旦首辅周公身份越位继承“王”,故而管叔不能够接受姬旦这一做法,要姬旦让出“王”位。在协商不成情况下,管叔得到蔡叔等人支持,于是要求武庚率领殷民军队,帮助自己武力夺取“王”位。当时殷民的大多数不赞成帮助管叔,因为那是他们王族内部的矛盾,是兄弟之争,殷人不应该参与。可是武庚却以管叔要求符合“礼法”,决定起兵帮助管叔夺回应该是由他继承的“王”位。据此而言,《史记·殷本纪》所谓“周武王崩,武庚与管叔、蔡叔,作乱”,是错误,是被延续有2千多年的“史学”上一件冤案。管叔、蔡叔、武庚发动战争,企图夺取“王”位,是符合“礼法”的维权行为,不是“畔周”。

    有关纣王的凶残暴虐;引起众叛亲离;姬发如何组织领导叛逆;纣王不是败于姬发的军队;是亡于殷民有组织的阵前“倒戈”;纣王死后的殷民态度;姬发的羞愧;姬发为什么第2年就患得精神分裂症;周王族内讧;姬旦东征;姬旦被逼迫让出“王”位;姬旦与成王之间矛盾白热化;这一系列历史真相,在我国古文籍的零星史话史料里,是有着完整的记述。很遗憾,司马迁在2千多年前能够了解到的情况,比我们现在是要多许多倍。然而司马迁却是以孔子的“为君王隐”观念,将大量是为君王的“不体面”事情,加以隐瞒或淡化。如前面说过,九侯女儿是纣王的王后,是因为累累劝谏纣王,不能因醉酒耽误对先祖“上帝”祭祀,而被纣王杀死并且以奴隶身份埋葬;九侯实在气愤不平,批评纣王而被醢;梅伯、鄂侯、冀侯,因为说了几句公道话,被杀被脯;姬昌被迫不得不吃了儿子伯邑考的肉,还上奏章表达自己是绝对忠诚于纣王;是姬旦越位继承王,才引发内讧与内战;微子因叛殷盟誓而获得被封宋国;等等。正是由于司马迁对历史真相的隐瞒和淡化记说,使得商王朝的灭亡与西周王朝建立的历史情况,长期以来一直扑朔迷离,不能不令许多人们产生出种种疑问迷惑:为什么姬发只率领有“戎车三百乘,虎贲三千人,甲士四万五千人”,因为连降大雨,道路泥泞,为了赶在预定时间到达,实际上抵达牧野列阵参与作战的军队,只有四千辆车,二万多名军士。却会是打败早已经列阵以逸待劳而的,纣王之“七十万”大军呢?这一情况尤其是令有着军事常识的人们,无法理解想象能够产生有这种奇怪现象?明代道士陆西星编著《封神演义》,将武王伐纣史话演绎描写成为仙佛斗法神话,导致许多人们误把荒诞神话故事,当成历史史话看待。关于武王伐纣史话,不是这里要解说的主体,后面讲述虞夏商西周四代的产生与衰亡历史情况时,会专篇详细说明。

    客观地说,周公姬旦在我们中华历史上,应该是与夏启始创建“君主制社会”夏王朝,商汤诛灭暴虐夏桀,建立商王朝的所谓商汤“革命”,具有同样历史“里程碑”意义功绩。尽管《酒诰》作为“王命”,已经是告诫周王朝隶属下的所有国君和贵族们,不能沉迷酗酒,酗酒会导致亡国,并且要严惩酗酒者。然而天下之大,分布广泛,国君和贵族们要是躲在自己的国内或家内酗酒,一纸《酒诰》,是不可能具有根本解决沉迷酗酒的社会问题。如《论语·为政》孔子回答子张所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就是说,姬旦制定出的周王朝“礼法”,乃是在系统整理先前商王朝的“礼法”基础上,有所减损与增益,而制定出来。正是姬旦制定的周王朝“礼法”,才使得我国在3千年之前,由“野蛮”奴隶制社会,进步入到“礼法”奴隶制社会。

   “礼法”不仅仅是规定了从王,至不同级别的国君,到不同等级的卿大夫贵族,以及不同等级的士,还有广大平民,甚至不同等级的奴仆,等等一切的人们,在生活活动中必须时时事事恪守奉行的“行为”、“礼仪”、“规范”、“准则”,同时也是对他们生活消费的一种“限制”。例如王后妇好墓中仅随葬的“鼎”,就有30多只,周王朝则规定,王本人随葬“鼎”,只能有9只,连三分之一都不到。再者,《礼记·王制》里说:“天子社稷,皆大牢。诸侯社稷,皆少牢。(此处应缺卿有关内容)大夫(按照等级序列,这里应该有重要残缺)士:宗庙之祭,有田,则祭;无田,则荐。庶人:春,荐韭;夏,荐麦;秋,荐黍;冬,荐稻。韭,以卵;麦,以鱼;黍,以豚;稻以雁。祭:天、地之牛,角茧栗;宗庙之牛,角握;宾客之牛,角尺。诸侯,无故,不杀牛。(此处应缺卿字)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庶人,无故,不食珍。”《礼记·玉藻》里说:“天子,……以祭。……以日,视朝。遂,以食。日中,而馂。奏,而食。日,少牢;朔、月(月是满误讹),大牢。……年,不顺成,则天子素服,乘素车。食,无乐。诸侯,……以祭。……以食:特牲,三俎,祭肺。夕,深衣,祭牢肉。朔、月(月是满误讹),少牢。五俎,四簋。子卯,稷食,菜羹。夫人,与君同庖。”《国语·观射父论祀牲》里说:“王问于观射父,曰:‘祀牲,何及?’对曰:‘祀,加于举。天子举,以大牢;祀,以会。诸侯举,以特牛;祀,以大牢。卿举,以少牢(少牢是特牲误讹);祀,以特牛。大夫举,以特牲(特牲是豕误讹);祀,以少牢(少牢是特牲误讹)。士,食鱼灸(灸是炙误讹);祀,以特牲(特牲是豕误讹)。庶人,食菜;祀,以鱼。上下有序,则民不慢。”

   将以上3篇文段综合起来,就可以发现,3个文段说的是同一件事情,但是都存在有缺失与错误。必需综合起来,再结合等级序列,才能够确认出其原本的真实面貌。就是:“王”平常日子只进行简单的“荐”祭,使用牛、羊、猪各1头,称大牢;还有酒;谷类;蔬菜。初一、十五,以及春“礿”、夏“禘”、秋“尝”、冬“烝”等,使用牛、羊、猪各3头,称“会”,即3大牢,还有酒;谷类;蔬菜;是标准化的“祀”祭。中午,王要进食,《汉语大字典》“馂”字解释说:“①吃后剩下的食物。《说文·食部》:‘馂,食之余也。’《广韵·稕韵》:‘馂,食余。’②吃别人剩下的食物。《古今韵会举要·震韵》:‘馂,食人之余,曰馂。’③通‘飧(sun)’。熟食。《广雅·释器》:‘熟食,谓之馂饔。’王念孙疏证:‘馂,读若飧,熟食也。飧、馂,古通用。’《玉篇·食部》:‘馂,熟食也。’”可见如果按照《说文》解释,说成“王”中午吃吃剩的食物,显然很荒诞,依据《广雅》和《玉篇》的考证,就是中午时候,将祭祀食物中的最精致部分,烧熟后给“王”吃。

   公、侯国君,平常日子“荐”祭,使用牛、羊各1头,称少牢;还有酒;谷类;蔬菜。初一、十五,以及春“礿”、夏“禘”、秋“尝”、冬“烝”等“祀”祭,使用牛、羊、猪各1头的大牢,还有酒;谷类;蔬菜。中午,将祭祀食物中的最精致部分,烧熟后给“君主”吃。另外,据《礼记·玉藻》记说,国君嫡妻小君(包括先君小君),饮食与国君享有同等待遇,其她妻子们(包括先君遗孀)饮食待遇,则低一个等级。国君的“妾”们(包括未被殉葬的遗妾)饮食,又低一个等级。其次则是国君未成年的子女。总之,他们都是有“肉”吃。并且王后、先王王后、王的庶妻、先王遗孀、王的妾、先王遗妾,等等,她们享有的饮食等级情况,也是如此。

   王以及公、侯国君的卿(子、男、附庸国君,同此等级),平常日子“荐”祭,使用全牛1头,称“特牛”,还有酒;谷类;蔬菜。初一、十五,以及春“礿”、夏“禘”、秋“尝”、冬“烝”等“祀”祭,使用牛、羊各1头,称“少牢”,还有酒;谷类;蔬菜。中午,将祭祀食物中的最精致部分,烧熟后给“卿”吃。同样,卿的嫡妻、嫡母、庶妻、庶母、妾、未成年子女,等等,也是按照等级依次享有饮食。

   大夫,平常日子“荐”祭,使用全羊1头,称“特羊”,还有酒;谷类;蔬菜。初一、十五,以及春“礿”、夏“禘”、秋“尝”、冬“烝”等“祀”祭,使用全牛1头,称“特牛”,还有酒;谷类;蔬菜。中午,将祭祀食物中的最精致部分,烧熟后给“大夫”吃。同样,大夫的嫡妻、嫡母、庶妻、庶母、妾、未成年子女,等等,也是按照等级依次享有饮食。然而由于1头羊的肉量有限,平常想吃得“过瘾”,也就不大可能,只能是初一、十五,以及春“礿”、夏“禘”、秋“尝”、冬“烝”等“祀”祭时,才能够杀馋过瘾。

   士,如果被“赏赐”获得有农夫与田地,春“礿”、夏“禘”、秋“尝”、冬“烝”等“祀”祭日子,杀1头猪,还有其它祭品,到家族长的“宗庙”进行祭奠。没有获得农夫与田地,在春“礿”、夏“禘”、秋“尝”、冬“烝”等“祀”祭日子,只需送上一些“祭品”至于家族长宗庙“荐”祭,即可。士平常日子只能够吃鱼,春“礿”、夏“禘”、秋“尝”、冬“烝”等“祀”祭日子,才能够吃被宰杀的猪肉。

   庶民们,春“礿”、夏“禘”、秋“尝”、冬“烝”等“祀”祭日子,到国君修建的“社”祭奠自己的先祖。春“礿”祭物,为韭菜加上蛋;夏“禘”祭物,为冬麦加上鱼;秋“尝”祭物,为黍加上小猪;冬“烝”祭物,为稻米加上雁。庶民平常日子只能够吃素食蔬菜,春“礿”、夏“禘”、秋“尝”、冬“烝”等“祀”祭日子,才能够吃诸如蛋、鱼、禽、猪肉。如此的等级序列“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违反。

   还有,公、侯国君,如果不是因为婚丧嫁娶或宾客来临,等等的情况,不得宰杀牛。卿、大夫们,如果不是因为婚丧嫁娶或宾客来临,等等的情况,不得宰杀羊。士,如果不是因为婚丧嫁娶或宾客来临,等等的情况,不得宰杀犬或猪。庶民们如果不是因为婚丧嫁娶或宾客来临,等等的情况,不得吃蛋、鱼、禽、猪肉等好的食物。

   这只是人们的身份地位,对于生活水平的直接影响作用。然而在夏王朝与商王朝,“王”只是向各国征收“贡品”,只要贡品如数交纳,各国的管理情况,各国君主与贵族们如何生活消费,“王”是不管不问,不加干涉,更没有任何的约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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