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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巴德动物权利理论之缺陷



文:@风灵_

罗斯巴德在《自由的伦理》一书中谈到了“动物权利”,并认为动物没有权利。奥教人士将这一结论奉为圭臬,言必称:“奉天承运,教主诏曰”“千秋万代,一统江湖”。那我们来看看,罗斯巴德是怎么说的,以下原文摘抄:

“人类享有权利是因为其是自然权利(naturalright)。这些权利根植于人类的本质之中:个体有能力进行有意识的选择,他有必要运用其心志和精力去采取目标和价值观,去探索世界,去为了生存和繁荣而追求其目标,以及与其他人进行交流和互动并参与劳动分工的需要与能力。简而言之,人是理性的、社会性的动物。其他动物或者生物则不具备此种理性思维、进行有意识的选择、为了欣欣向荣而改造环境,或者在社会生活以及劳动分工中进行有意识的合作之能力。”

“人类的权利伦理就在于:适用于一切人,无论其种族、信仰、肤色或性别,但仅仅限于人类这一物种。”

“动物明显没有能力要求获得 权利 ,这是其本质的一部分,也是其为何显然不能与人类等量齐观、并不享有人类权利的部分原因。万一有人反驳认为婴儿也没有能力要求获得权利,则对此的回应当然是婴儿或成为将来的成年人,而动物显然不具备此种潜力。”

以上自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第21章。

姑且不论“动物权利”是否真的存在(我个人认为“动物权利”尚不是一个十分可靠的概念),但是,罗斯巴德的论证显然存在重大缺陷。

一、众所周知,罗斯巴德是个人主义者。他笔下的权利主体从来都是个体,而不是集合名词,但他这里却使用了“人类”的全称。在个人主义的意义上使用人类全称,至少意味着所有的人类没有一个例外,所有的人类都具有同样的“理性”。

但显然,仅仅凭我们的经验就可得知,并非所有的人(哪怕是成年人)都具有罗斯巴德所谓理性,比如说智障、精神病人、植物人、狼孩 事实上,只要我们举出一个反例,他这个全称判断就即刻崩溃。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人都有理性,那为什么所有的人都有建立在同等理性基础之上的同等权利?

或者,罗斯巴德认为智障、精神病人、植物人、狼孩等都不是人,都不享有权利?倘若此,那权利就需要先有一张资格证,以甄别哪些人有理性,哪些人没理性,有理性的有权利,没理性的没权利。谁来颁发这个资格证呢?这岂不是通往奴役之路?

二、虽然我们现在把自己称为人,而且认为我们中的大多数是有理性的,但我们也知道,并非是自古如此,我们作为人是从其他的物种进化来的。人是从古猿进化的一支。显然,照罗斯巴德的理论,古猿是没有权利的。那在古猿演化为人的漫长数百万年的岁月中,人是从哪一天获得了理性,拥有了全部权利呢?如果真的有这样的一天,那为什么在此之前的一天,人就完全没有理性,从而完全没有权利呢?尼安德特人有没有权利?山顶洞人有没有权利?人到底是在哪一天彻底与动物界说了再见?以此划界的理性和权利到底从哪里冒出来的?

人类这一物种从古猿演变而来,大猩猩黑猩猩也从古猿演变而来。究竟是从什么意义上说,人演化出了可享有权利的全部要素,而大猩猩黑猩猩一丁点都没有得到呢?生物学家可以证实,一个成年的黑猩猩远比一个刚刚出生的人类婴儿更具有理性。(道金斯《自私的基因》)那又为什么,人类的婴儿一出生就可以享有权利,而成年的黑猩猩一点儿也不可能有呢?

如果认为人的进化是个渐进的过程,那必然不可能将人完全与动物区分,人与动物归根结底是量的区分,而不是质的区分。


三、罗斯巴德认为动物不可能有能力“要求”权利,那么,什么是“要求”?要做出什么样的行为才符合权利要求的标准?作为个人主义者,罗斯巴德显然不会认为有一个全人类统一的标准,必然是个性化的标准。当然事实上也不可能统一标准。因为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制度、不同语言、甚至就是不同的人与人之间,提出所谓的“权利要求”的方式都不相同。那么,一些原始部落的人,完全不能为一般人所理喻,为什么却不能认为他们无法提出有权利要求?而且还必须认为他们所要求的权利和其他人完全一样,没有不同?然而,为什么动物的叫声、挣扎和动作,甚至一些非常明显表达感情或欲求的行为,都不能视为权利要求?某些动物能听懂人的语言,人类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与一些动物交流的事实又怎么解释?是不是罗斯巴德要求动物必须说英语?(确实有些动物能学会说英语)是不是还要白纸黑字?是不是还要追究文字语法逻辑,一切OK,才能算权利要求?认为动物绝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显然有悖事实,无法说服争取动物权利的人士。

此外,如果“权利要求”的标准必须是所谓的高等生物来决定,那么,如果某天地球上来了更高等的外星人,不承认地球人的权利要求的方式,是不是地球人就瞬间失去了所有的权利?为什么这种论证的逻辑不能统一?

四、罗斯巴德对人采取绝对的康德主义,对动物采取绝对的功利主义。诺奇克对此提出了有力的质疑(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在此不赘。但是,我们也很容易想到,即使我们承认对人康德主义,对动物功利主义的一般原则,也很难将之推到极致。比如,如果有人只是因为某些极为怪癖的爱好,比如喜欢听动物痛苦时的惨叫,而用极为残酷的方式折磨死了许多动物,比如残忍地杀死了一万只十万只大猩猩,我们真的觉得这是符合人类的伦理吗?

五、对于以上的问题,罗斯巴德及其粉丝可能会说,人的理性是先验的,人的权利也是先验的。这意思就是“我认为是对的,所以就是对的,你认为我不对,你就是异端”。这调门我们太熟悉了,马教主一向擅长以此对待论敌。

米塞斯在人类行为学中引入了先验公理,但米塞斯承认,这种先验最终的基础仍然是观察(科兹纳《米塞斯评传》)。或者,在这一学科中的先验公理其实是有其他学科的理论为其基础。而且,更重要的是,米塞斯的人类行为学或经济学中,研究社会或经济现象,并不需要这种先验的公理绝对无一例外。但是,罗斯巴德将先验公理引入伦理学,而且以绝无例外的方式进行论证,得出结论。这样的话,如果要坚持“逻辑一致”,必然得出“智障不是人”“人类突然一天就冒出来了,不是从动物进化来的”诸如此类罔顾现实贻笑大方的结论。

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附:

《米塞斯日报第一辑:什么是经济学》

《米塞斯日报第二辑:通往极权之路》

《米塞斯日报第三辑:市场选择的法律》

《米塞斯日报第四辑:捍卫资本主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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