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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罗素思想-罗素哲学
罗素哲学内容丰富,但形式相对粗糙。
就像罗素的人生一样,罗素的哲学思想也是丰富多彩的,他 是20世纪西方哲学的主要分支分析哲学的创立者之一。不过, 比起他同时代那些“纯粹的”哲学家们,例如维特根斯坦或者胡 塞尔,罗素的哲学并没有形成真正的思想体系。在我看来,罗素 更像是一个引路者,他引领了一条路,一条比较粗糙的路,后人 在这个基础上开辟出了一条新的哲学大道。
在这一章里我们主要讲罗素的四个有名的思想:一是他的 外在关系说以及与之相关的逻辑原子主义;二是罗素悖论;三是 类型论;四是摹状词理论。
外在关系说与逻辑原子主义使得物质的世界变成语言的世界

所谓外在关系说就是关于外在关系的说法。什么是外在关系呢?就是认为事物 之间的关系只是事物一种外在的属性,而不是事物的内在属性,也不是事物的本质属性。
罗素之所以会提出这个问题,还要追究到莱布尼茨与黑格尔。
我们知道,莱布尼茨最著名的思想就是单子论。莱布尼茨 认为,单子是唯一的实体,而且是封闭的实体,它在内部包含着 事物的一切属性——莱布尼茨称之为“知觉”。世界上没有两 个相同的单子,就像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一样。这些单子都是 相互独立的个体,而且没有通向外界的窗子。复杂的世界万物 就是由这些单子组成的,也就是说,它们是由单子互相联结而成 的。那么,现在的问题是,既然每个单子都是相互独立的,这些 单子之间是如何相互联结的呢?
罗素研究莱布尼茨时发现,他没有能够很好地回答这个问 题,只能说这一切都是上帝的“前定和谐”,是上帝早就在单子 之间指定了和谐的关系。罗素对莱布尼茨深有研究,他认为这 种将关系归于上帝的说法乃是莱布尼茨思想的缺陷,是因为莱 布尼茨认为单子的所有属性都位于单子之内,即使单子之间的 关系也是如此,因而也就无法在单子之间确立有说服力的关系。
黑格尔则认为,整个宇宙都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因此我 们要了解宇宙,了解万物,必须先了解这个整体。而且,万物之 间的任何关系都必然内在于事物,是事物的内在属性。
这种将事物之间的关系看做是事物本性的观念就是内在关 系说。这种观点长久以来一直是占主导地位的。在英国,与罗 素大致同时代的新黑格尔主义者布拉德雷所持的正是这样的观 点。
布拉德雷认为,任何一种关系都涉及到与关系相关的事物
的性质,并且是这些事物的内在性质。举一个例子来说吧,例如“A在B之上”,这个“在……之上”是一种关系,内在关系说认 为,这“在B之上”表达的乃是A的一种内在的性质,而并不是 表示在A与B之间有什么关系,或者说,不表示在A与B之间 存在着一种“一个在另一个之上”的这种外在的关系。更进一 步地说,内在关系说认为任何关系都与此类似,都是存在于相关 事物之内的性质,而独立于事物之外的独立的关系是不存在的。
罗素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他认为事物之间的关系并不 内在于事物的,而是独立于事物而自存的,这就是外在关系说。 我们举一个简单的关系例子,“A大于B” ,来说明。根据内在关 系说,“A大于B”,则“大于B”乃是A的一种内在性质,同样, “小于A”则成了 B的一种内在性质。罗素认为,这是错误的。 “A大于B”既不表明A有“大于B”这种性质,也不表明B有 “小于A”这种性质,它们根本就不表明A与B之间有任何共同 的性质,亦与A和B二者的性质无关。因为,如果说“大于B” 是A的性质,那么“大于”同样必然地应当是A的性质,而说 “大于”是某种事物的性质显然是无意义的。
罗素的这个理论是有道理的。我们可以举这样一个例子来 说明。例如我们说“大象大于兔子”,难道能够说“大于兔子”是 大象的一个内在属性吗?这显然是牵强的,如果这样的话,那么 大象的内在性质就太多太多了,例如“大于马”、“大于猪”、“大 于蚂蚁”、“大于一片树叶”,如此等等,可以说无穷无尽,这样的 说法显然毫无意义,甚至“大于”这个性质也成了大象的属性 了。而且,我们同样可以说“大象小于鲸鱼”,这样一来,“小于 鲸鱼”便成了大象的性质,还有“小于轮船”、“小于地球”,等等, 同样无穷无尽,于是“小于”同样又成了大象的性质。“大于”、“小于”于是通通成了大象的内在性质,这样的话显然无意义。

根据罗素的外在关系说,这世界或者说实在是由两部分组 成的:事物与关系。这些事物是独立的,它的存在不依赖于关 系,也不依赖于其他任何事物,而许许多多互相独立的事物就构 成了世界。这种观点也就是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的基本内容。 像罗素所言:
我所提出的哲学可以称之为逻辑原子主义或绝对多元 论,因为它肯定存在着许多个别事物,并否定了由这些事物 构成的某种统一性。
为什么要称为“逻辑原子主义”呢?
“原子”在这里容易理解,原子在这里是最基本的东西,就 像德谟克利特的原子一样,或者说也类似于自然科学中的原子。 原子是保持物质性质的最小微粒,如果再分割的话就不是该物 质了。罗素认为,世界存在着无数相互独立的个别事物,它们就 像原子一样,世界就是由它们构成的,就像物质是由原子构成的 一样。
那么,“逻辑”又是什么意思呢?在这里为什么要加上“逻 辑”二字?
原来,在罗素这里,说世界是由事物构成的,但这个事物并 不同于我们平常所称的事物,例如一朵花或者一座山这样的东 西,而是一个句子,或者用逻辑语言来说,是一个命题。
我们看到,罗素在这里实际上是将语言与事物结合起来了, 将自然的事物变成了语言的命题。这种结合正是分析哲学一个 最基本,也最巧妙的地方,它揭示了我们认识世界的一个最本 真、最直观的特点。因为,当我们认识世界万物的时候,我们所认识的实际上并不是事物本身,或者说,事物在我们的认识里已 经不是事物,甚至于不是事物的映像,而是语言。例如,当我们 看到一座山时,这个认识仅仅是一座山吗?显然不是,而是在我 们的认识里形成了一个句子“这是一座山”,或者“我看到了一 座山”。我们看到了一朵红花,在我们的认识里并不只是一朵 花,就像在镜子里映出花的影像一样,而是在我们的意识里形成 了这样一个命题“这朵花是红的”或者“这是红的”。这样的原 因是明显的:人不是镜子,我们了解事物不仅仅是在意识里面映 照出事物的影子,而是在意识里做出了一个判断,并用命题的形 式表达了这个判断。当然这种判断可以是有意识的,也可以是 无意识的,如果是无意识的,那么它就使我们认识事物就像镜子 形成映像一样,这时候我们并不会意识到在我们的意识里形成 了语言和命题。但这时候实际上我们仍然是用命题与语言的形 式认识事物的,只是这时候的语言是一种内部语言而已。
通过这种形式,罗素对传统的哲学语言进行了根本性的变 革。以前,当我们解释世界或陈述哲学理论时,分析的对象或者 起点总是事物,例如一座山、一朵花等等,仿佛我们人是镜子一 样;现在,这个分析的起点就成了语言、句子、命题,从这一个个 的命题人手进行解释或陈述,而这里的命题就是逻辑命题的简 称。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超越,是对传统哲学,至少是哲学表达形 式的大超越。
通过上面的这些分析,我们就可以完整地理解逻辑原子主 义的含义了。所谓逻辑原子主义,就是这样一种主义:
一是它认为世界、事物在人类的认识里是逻辑的,是由一个 个的逻辑命题构成的。
二是这些逻辑命题又是由一些最基本的命题构成的,这也 就是“原子”命题,它们之构成所有的命题就像相互独立的个别 事物构成世界一样。
原子命题在逻辑原子主义里是最基本的概念,它指的就是 那些最为简单的命题,或者说,是最为简单的事物与事实,例如 “这是一朵花”、“这是红的”,就是这样的原子命题。
我们现在要来谈谈“事实”这个概念。
“事实”在逻辑哲学里也是一个基本的概念。这个“事实” 实际上是将自然世界的实际事物与属于意识领域的命题结合起 来的一个概念,也是分析哲学中最微妙的概念之一。由于“命 题”是语言的,只是一个逻辑概念,它显然不能构成实际的世界 之事物,而原来的“事物”这个概念又脱离了人类认识世界的方 式——我们是通过语言和用逻辑命题来认识世界的,那么,如何 将这二者结合起来呢,于是另一个概念——事实——就应运而 生了。这个事实既具有逻辑的含义,因为我们陈述一个事实显 然必须使用语言,同时它又与实际的事物紧密相关,它所陈述的 乃是实际事物。这样,对于罗素而言,世界既不是由事物构成 的,也不是由命题构成的,而是由事实构成的,这乃是对世界的 真确的表达。
与原子命题相对,事实也有原子事实,两者之间存在着某种 对应的关系。例如有这样一个原子命题:这是一朵花。它对应 着一个原子事实:的确有一朵花在这里,就在我们的眼前开着 呢!
于是,我们可以看到,事物、原子命题、原子事实在这里形成 了对应的关系:我们看到一朵花,于是在认识里形成了这样一个 原子命题,Br这是一朵花。”这朵花与这个命题共同形成了这 个原子事实:这是一朵花。不难看出,原子命题与原子事实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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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达方式是一样的。然而它们之间有质的不同,前者只是一 个逻辑命题,是语言的,而后者却表达一个事实.·这里的确有一 朵花。
我们还可以看出来原子命题与原子事实的一些特点,例如 它们都是最为简单的命题与事实,各个原子命题与事实之间是 相互独立的,它们的表达方式则是一个主谓句子的形式,也是最 简单的完整的语言表达方式。
既然原子命题是最简单的,后面当然有复杂的,那就是分子 命题,相对于原子命题表达最简单的原子事实,分子命题表达的 当然是复杂的分子亊实。
还有,既然是逻辑的命题,那当然有真有假。于是,原子命 题自然也就有了真假。这是不难理解的,例如我说“这是白 的”,完全可能是我看错了或者故意混淆黑白,这个东西实际上 是灰的或者黑的。决定这个命题之真假的当然就是事实,于是, 事实就成了决定命题真假的东西。
还有,如果原子命题是假的,那么分子命题自然不会真,反 之亦然。这些原子命题、分子命题等等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罗 素的逻辑体系,也构成了他的逻辑原子主义。当然,它的内容是 非常复杂的,就像罗素的数理逻辑是非常复杂的一样,我们在这 里只能涉及皮毛罢了。
t彝能解开罗素嫌论吗? }罗素悖论在数学史上是很
有名的,正是它导致了著名的第三次数学危机。
我们知道,罗素是从数学研究起家的。早在1901年,他脑
海里有了一个创造性的设想:要“说明整个纯粹數学是从纯粹 210 逻辑的前提中提出来的,并且只能使用逻辑术语说明的概念”。
这个设想简言之就是要用逻辑来构造数学的基础,这也是 罗素撰写《数学原理》最初的动机。这年5月,他在试图用康托 尔的集合论解决自然数的数列问题时发现了一些矛盾,开始时 并不起眼,罗素也认为没什么大不了,但不久他就发现问题远非 这么简单。最后,罗素在这里发现了罗素悖论。
罗素悖论其实不是一个哲学命题,而是一个数学命题,只是 它的哲学味儿很浓而已。
我们在中学都学过集合的一些简单知识,知道元素构成集 合,也了解了子集、并集、交集等概念。一个元素s与集合S有 两种关系:它是或者不是这个集合的元素。前者记作seS,后 者记作即“属于”之意,g也就是“不属于”之意了。通 常用大写字母表示集合,而用小写字母表示集合的元素。
集合的元素可以是任何东西,例如大街上随便哪个角落的 几个人和街边的几盏路灯就可以组成一个集合,甚至也可以什 么也没有,这也是一个集合,叫空集,这就像〇也是一个数字一 样。
集合中有一类比较特殊的集合,就是集合本身也可以作为 一个元素而属于另一个集合。例如某学校每个班上的学生构成 了一个集合,但这些由每个班的学生构成的集合又属于由全校 所有班级的学生组成的更大的集合。现在就出现了这样一个问 题:我们设有集合X,现在将集合X本身作为元素,那么它是否 属于原来的集合X呢?结论是有的不属于,有的属于。前者如
由一个一个人组成的集合X 每一个人就是一个兀素,现在
将这个集合当成一个元素,它显然不属于原来的集合X,因为它 是许多人,不是一个人。我们现在来看另一个集合,即由白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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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组成的集合Y,现在将这个集合本身当成一个元素,显然它 仍属于集合Y,因为这些白色的东西仍然是白色的东西。事实 上,所有的集合都可以分成这样两类.·一类是由集合中所有元素 组成的集合仍然属于该集合,我们称为B类;另一类则由集合 中所有元素组成的集合不属于该集合,我们称为A类。
我们来看看罗素悖论是怎样产生的。
现在,我们将所有A类集合作为元素来组成另一个集合Z, 那么,请问,这个集合Z是不是属于A类集合呢?即由它的元 素组成的集合Z是不是集合Z的元素?
我们先假定是属于集合Z的元素,即Z e Z,那么它就应该 具有集合Z中每一个元素的特征,即由集合中所有元素组成的 集合不属于该集合,所以Z贫Z。
但如果它不是属于集合Z的元素,即Z _ Z,那么根据Z的 定义,即Z是所有其集合中的元素组成的集合不属于该集合的 集合组成的集合,因而ZeZ。
这样就产生了罗素悖论。上述的分析听起来有些拗口,我 们可以借用罗素提出来的一个有名的例子理解之。
这个例子就是“理发师惊论”。它的内容是这样的:在某个 乡村里有一名理发师,他有一天声称,他只给那些不给自己理发 的人理发。这时候便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他该不该给自己理 发?如果他给自己理发,那么根据他的标准——他只给那些不 给自己理发的人理发——他不该给自己理发。如果他不给自己 理发呢,根据他的标准——他给那些不给自己理发的人理发 ——那么他就应当给自己理发。这样他就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 地。
这个悖论也类似于中国古代那个自相矛盾的寓言:某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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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制造者声称他制作的矛可以穿透任何坚硬的盾;他又声称他 制造的盾任何锋利的矛也穿不透。于是,有人问:以子之矛攻子 之盾,若何?即如果你拿自己的矛刺自己的盾又会如何呢?于 是这人也立即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当罗素提出这个悖论时,他也使自己以及整个数学都陷人 了这样的尴尬:由于这个悖论所涉及的概念是最基本的,它立即 使整个数学的逻辑基础出现了危机。特别是当时罗素正在替数 学寻找坚实的逻辑基础,这个打击简直令他痛苦不堪。
其实,遭到更大打击的不是罗素,而是继亚里士多德之后最 伟大的逻辑学家弗雷格。他一直在倾尽全力为他的算术寻找一 个这样的逻辑基础,当时已经写完了《算术的基本法则》第二 卷,正准备出版,就接到了罗素的来信。罗素将他发现的这个悖 论特意写信告诉了弗雷格,弗雷格读后不由大为震惊且伤心,他 在这第二卷的末尾处写了这样一句话:
一个科学家的工作完成之日,也是这一建筑物的坍塌 之时,没有什么比这更糟糕的了。当本书即将付梓之日,罗 素先生的一封信就将我置于这样的境地。
t类型论是解决萝棄悸论的^种可能的方式}自
从发现罗素悖论后,罗素就致力于解决之,他花费了 1903年和 1904年两年的时间,终于找到了一种可能解决悖论的方法,这 就是他的类型论。
罗素认为,所有悖论都来自于这样一种恶性循环,即假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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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事物中容许包含只能用整个一堆事物来下定义的成员,就像 前面的例子中那个由集合中所有元素组成的集合,这个集合就 是只能用前面整个的元素来下定义的,于是这样就产生了悖论。 更具体地说,在那个理发师俘论中,理发师声称只给村子里每一 个不给自己理发的人理发,他这时候所针对的乃是每一个个体, 理发师只能够告诉每一个体是否给他理发,并且告诉其给他理 发的条件——他不给自己理发,但理发师这个条件只能适用于 村子里具体的个人,并不适用于村子里所有人的整体,不能将这 个条件像针对个体一样针对村子里的人的整体,而当理发师硬 要将这个针对个体的标准像针对个体一样用于整体时,就不可 避免地产生了悖论。
我们可以看到,罗素类型论的本质就是将整体与个体严格 区分开来,分出不同层次,这种区分的逻辑形式就是类型,用这 种类型来处理集合与其元素、集合与其子集的关系,就能有效地 避免悖论。
这种方法是相当简单化的,后来,罗素采用了逻辑函数的形 式来表达,将类型论表示成函数的形式。我们知道,函数的基本 表达形式是y=f(x),这里的y是因变量,1是自变量。这个X 既可以是数值,也可以是函数,这时就表示成:y = f(f(x))。 在这个函数里也有x值,它还可以是一个函数,这时就表示 成^=^(£(£“)))。如此以至于无穷。
罗素就是运用函数的这个表达形式的特征来表示其类型论 的。
我们知道,类型论的根本特征就是注重区别个体与整体的 层次关系,针对个体的标准与针对整体的标准是不同的,同时,
这个整体又可以有更髙的整体。就像在上面罗素悖论的集合 214
里,集合的元素首先是个体,例如单个的人与白色的东西,然后 元素就变成了所有由其自身的元素组成的集合不属于该集合的 集合。函数里的自变量就相当于集合里的元素,它也可以分不 同的层次。
罗素正是运用函数的这个特征来表示类型论的,他用如下 的方法分出了 0级类型、1级类型、2级类型、3级类型等。
〇级类型:在这里,一个个的个体,它们也是集合里最简单 的元素,被当成函数中的x值。
1级类型:它由1级谓词f和上面的〇级类型中的个体X组 成的,即fx,这个X就是集合中的自变量,称为变元。这可以看 做是最简单的集合,即集合中的元素是一个个的个体。
2级类型:它由2级谓词F与上面1级类型中的fx构成,并 将&当成变元,即F<fx)。当然,最简单的个体\仍然可以是2 级类型中的变元,只是它的谓词是F,于是Fx同样是2级类型。
3级类型:它由3级谓词和上面2级类型中的F(fx)构 成,并将F(fx)当成变元,即<D[F(fx)],当然还有〇x、$(fx)。
这个过程事实上是无穷的,因为3级类型仍然可以成为下 一级类型的x值,即n + 1级类型由n + 1级谓词和n级以及n 级以下的变元构成。
什么是谓词呢?简而言之我们可以将它看做是一种规则。 我们设定一个集合,集合中的元素总是有一定的规律,例如由一 个个的人组成的集合中,谓词就可以看做是一个人,白色的东西 的集合的谓词就是白色的东西。
罗素认为,一个谓词只有用来表述较低级的对象时才是有 效的,也就是说,如果它用来表述自身、同级或者更高级的对象 则是无效的,这时候就会产生悖论或者没有意义的表述。
在上面的罗素悖论中,有这样一个集合,就是由所有“集合 中所有元素组成的集合不属于该集合”的集合(即A类集合)组 成的集合,这个集合就是无意义的,因为它违反了类型论。在这 个新集合里,谓词实际上表述了同级的对象,因此它就产生了悖
论。
此外,像真理是真的、白色是素数等等这样的表达形式也都 是无意义的,前者因为它的谓词表述的对象是自身,后者贝!1因为 谓词表述了不同级的对象。
当然,类型论是比较复杂的,我在这里很难将它表述得十分 清楚明白,事实上,有关数理逻辑的东西大都如此,不太好直观 地理解。
罗素的类型论虽然似乎能够解决一些悖论,不过它并不完 善,而且借助了太多的设定,而这些设定又只能够依赖其实际的 效果来证明,并没得到数学的严格证明,因此它对哲学研究产生 的影响并不很大。
t _状獮薄_基梦讓麵^大的_论猶連;f与类型
* 1 I H-H K-H t—t ( 
论不一样,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则被称为是罗素最伟大的哲学创 造之一,就像摩尔所言:
摹状词理论是很新颖的。这是罗素在哲学上最大的发 现,比他后来所说的一切都更重要。这是他自己的独创,而 不是受别人的影响才得出来的。
罗素最早是在1950年发表的《论指称》中提出摹状词理论
的,据说由于这个思想太具独创性又艰深晦涩,因而当时接受罗 素论文的《心》杂志社编辑甚至请求罗素不要发表。不过,由于 罗素的坚持和他当时已经享有的大名,文章还是得到了发表。 但发表之初,据说竟然没有一个专家称自己能够看懂。直到罗 素后来在《数学原理》新版的导论中对之进行了更加透彻的分 析说明人们才能明白。
为什么罗素要提出蓽状词理论呢?据说起因于奥地利哲学 家梅农的一个问题。梅农认为,在一个命题之中,由于命题总是 具有一定可以理解的意义,因而命题中的主词都代表了某个事 物,并指称了某种独立存在的实体,这个实体的意义也就是命题 所表达的意义。
梅农的这种说法对于一般的命题当然是成立的,例如“这 朵花是红的”,“地球是圆的”,等等。
罗素一开始也接受了这种实在论的观点,即认为语言在实 在中具有它的非语言的对应物。用一句更为通俗的话来说,就 是认为我们在谈论甚至思索任何对象时,我们所谈论的这个对 象都具有某种实在性,并且它的意义与我们所谈论的意义是一 致的。
这个观念的缺憾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可以随便说出许多并 不存在的东西,将它们作为主词,例如“神仙是不存在的”,或者 “圆的正方形是不存在的,等等。这样的命题有两个特点:一 是它的主词并不是实在,因为并没有神仙这类东西,二是我不能 说它是没有意义的,而且它的意义恰恰在谓词中得到了说明 ——主词(神仙)不存在,圆的正方形也是同样的情形。不但如 此,它在实际生活中也有其意义。我们知道,并不是所有人都认 为神仙是不存在的,因此,当某人作为无神论者发表他的无神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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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或者与有神论者进行辩论时,这样的命题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解决这个疑难,梅农提出这样的观点:那些神仙与圆的 正方形之类,虽然实际上并不存在于自然界中,但它还有其它的 存在形式,它们可以称为某种假设的实体。不过这里就出现了 矛盾:实体是实际存在的,怎么能够是假设的呢?而且,既然是 本来就不存在的东西,又怎么能够以其它的形式存在呢?
正是为了解决梅农的这个问题,罗素提出了摹状词理论。
所谓摹状词,“摹”就是“摹仿”、“描述”的意思,“状”就是 “状态”、“形状”等的意思,因此,顾名思义,摹状词就是摹仿、描 述某种东西的状态、形状等特征的词。
从上面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摹状词并不是直接地表述对 象的名称,而是用描述的间接手法来表达对象。这也就是摹状 词的基本含义。
罗素将所有的个体名词都分成两类.·专名词和摹状词。所 谓专名词就是指称具体的某个对象,如克林顿、南京市,等等。 摹状词则是描述某特定事物某方面的特征,在这里“特定事物” 很:重要,即所描述的对象必须是独一无二的,就这而言它与专名 词是一样的。例如美国第42任总统、江苏的省会等,都是摹状 词,并且分别指称前面的两个专名词。
罗素曾经指出:“虽然初看上去摹状词和专名词是指称同 一个人或物,但二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正是这种区别体现 了摹状词理论的重要意义。
那么,在摹状词与专名词之间有哪些区别呢?我们就借用 罗素用过的经典例子,专名词“司各特”和摹状词“《威弗利》的 作者”来分析二者的差异。
司各特是著名的英国诗人,他在以诗歌成名后匿名发表了 小说《威弗利》,小说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很多人都想知道《威弗 利》的作者究竟是何方神圣,连当时的英国国王乔治四世都想 知道。于是罗素便借用了司各特与《威弗利》的作者这个例子 来阐述专名词与摹状词的区别。
专名词与摹状词的差别之一是二者之间虽然是指称的同一 个对象,但并不总是可以互换的。
例如,国王乔治四世想知道谁是《威弗利》的作者,如果有 人告诉他“司各特是《威弗利》的作者”,那么他就知道谁是《威 弗利》的作者了,因为他是知道司各特这个诗人的。但如果在 这里将司各特替换成《威弗利》的作者,或者相反,将《威弗利》 的作者替换成司各特,“司各特是《威弗利》的作者”就会变成 “司各特是司各特”或者“《威弗利》的作者是《威弗利》的作 者”,这句话显然是没有意义的假命题。
专名词与摹状词第二个重要区别是,当我们使用专名词时, 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保证专名词所指称的对象是存在的,否则 命题就可能失去意义。但摹状词就不需要如此。因为,如果摹 状词也需要所指称的对象实际存在的话,就会令得排中律失去 意义。罗素举了“当今的法国国王是秃头”和“当今的法国国王 不是秃头”为例。“当今的法国国王”是一个摹状词,如果它必 须有实指的对象的话,那么“当今的法国国王是秃头”和“当今 的法国国王不是秃头”这两个互相排斥的命题就必然有一个是 真的。但实际上这两个命题都是假的,因为当时的法国早已经 是共和制,君主制早已经被废除,当然也就没有国王,因此“当 今的法国国王是秃头”和“当今的法国国王不是秃头”这两个命 题都是假命题。
专名词与摹状词的第三个区别是功能与意义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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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语词主要有两种功能:命名功能与描述功能。专 名词就是具有命名功能的语词,而摹状词则是具有描述功能的 语词。专名词比较简单,它就是一个简单的符号,直接指称某一 特定的对象,例如南京市、司各特等,这个特定的对象就是其意 义之所在。而且,专名词能够独立地具有这样的意义,即它不用 与任何其它的词汇结合就具有这个特定的、独一无二的意义。 我想这不难理解,南京市这样的词我们只要一提起这三个字就 能知道其含义,其所指者是谁,等等。就像罗素所言:
名称是一个简单的符号,也就是说,这个符号不包含其 他符号作为它的部分。这个简单符号被用于指称一个特定 的对象,或者指称一个就外延而言的对象,这个对象虽然不 是一个特定的对象,可是暂时被当作仿佛是一个特定的对 象,或者被错误地看做一个特定的对象,如一个人。
罗素在后面说“这个对象虽然不是一个特定的对象,可是 暂时被当作仿佛是一个特定的对象,或者被错误地看做一个特 定的对象”,意思就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某个语词被用 为专名词,那么它就会被使用者当作是一个特定的对象,尽管这 个使用者可能犯了错误,他的专名词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指称 某个特定的对象。典型的例子就是我们口误时提到的专名词, 例如有人问我:“《威弗利》的作者是谁?”我信口回答道:“斯特 科。”显然我在这里犯了一个错误,《威弗利》的作者并不是斯特 科,而是司各特,但当我用斯特科这个语词时,我仍然是将它作 为一个专名词用的,在我的心里,它指的就是《威弗利》的作者
这个特定的对象,只是我将司各特说成“斯特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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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名词与摹状词的区别还在于它们在形式上也是有明显差 异的。
与比较简单的专名词相比,摹状词则比较复杂,它是一个复 合词,即是由一个以上的词复合而成的词组。例如“《威弗利》 的作者”,这个词组就是由“《威弗利》”、“的”和“作者”三个词 合并而成的。
专名词与摹状词的第五个区别是:摹状词虽然指称某个特 定的个体,但并不像专名词一样,是直接地指称,而是间接地指 称,按罗素的说法,是“一个不完全的符号”。
罗素之所以在这里称摹状词为“不完全的符号”,是有他深 刻的道理的,这里也昭示了摹状词与专名词的内在区别。
首先是,对于摹状词,只要我们理解了组成它的几个词的意 义,我就能理解摹状词的含义。例如“《威弗利》的作者”,我们 只要理解了“《威弗利》”、“的”、“作者”三个词的含义,也就理 解了“《威弗利》的作者”这个搴状词的含义。但对于专名词就 不同了,我们不能凭借理解组成它的几个字来理解它的含义,只 能直接地知道这个专名词的含义,知道它所指称的特定对象来 了解之。例如“苏东坡”,我们当然不能够凭着理解“苏”、 “东”、“坡”三个字来理解它的含义,虽然这几个字也有其特殊 的意义。又例如我说“莫诺马库斯”这个专名词,你知道其含义 吗? 一般来说不知道吧,更不能从“莫”、“诺”、“马”、“库”、 “斯”这五个字去猜测其含义。莫诺马库斯乃是12世纪时拜占 庭帝国的一位皇帝,要知道这个专名词的含义,就非得直接地了 解这个专名词,了解12世纪时拜占庭帝国这位皇帝的名字不 可。
摹状词及其相对应的专名词既不“等于”又不“不等于”,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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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之间有着微妙的差异。我还是举老例说明吧。例如“《威弗 利》的作者”与“司各特”。这两个词所指的实际上是同一个对 象,但二者却既不“等于”,又不''不等于”。为什么这么说呢? 我们且来看看。
倘若“《威弗利》的作者”就等于“司各特”,那么二者就可 以互换使用,这样,“司各特是《威弗利》的作者”就可以说成“司 各特是司各特”或者“《威弗利》的作者是《威弗利》的作者”,也 就没有意义了。
倘若“《威弗利》的作者”不等于“司各特”,那么说“《威弗 利》的作者是司各特”就成了假命题。
但实际上,“司各特是《威弗利》的作者”这个命题既非同语 反复,也非假命题。因此,“司各特”既不等于“《威弗利》的作 者”,又不不等于“《威弗利》的作者”,它只是一个“不完全的符 号”。在这里,这个“不完全”可以理解为摹状词不像专名词一 样可以完全地、充分地指称所指称的对象的全部含义,而只是指 称了其一部分的含义。例如,“司各特”与“《威弗利》的作者” 这两个词都指称了同一个特定的对象,但其含义是很不一样的, 我们一提起“司各特”这个专名词,实际上就指称了有关司各特 的一切,例如他的生平、著作、思想,等等。但如果提起“《威弗 利》的作者”,那么实际上只指称了司各特是《威弗利》的作者, 有关司各特其它的内容则不在此列,因而说摹状词只是一种 “不完全的符号”。
之所以称摹状词为“不完全的符号”,还有另一层意思,就 是罗素认为,摹状词只有在有由其它语词组成的上下文存在的 情况下才具有意义,也就是说,单独的一个摹状词是没有意义
的,而专名词则不同,它即使只有单独的一个词也具有意义。对 222
逻辑中有许多不完全的符号,它们是种种混乱和错误 的哲学的根源,因为人们被语法引入了迷途。你们认为 “司各特是要死的”这个命题和“《威弗利》的作者是要死 的”这个命题具有相同的形式。你们认为它们两个都是简 单的命题,即把一个宾词归诸一个主词。这完全是误解:其 中一个是这样(或者说可能是这样),另一个则不是。我称 之为不完全符号的那些事物,例如“《威弗利》的作者”,是 一些在孤立状态下绝对没有意义的事物,只有在上下文中 才能获得意义。“司各特”作为一个名称而言,它本身就具 有意义。
由于在使用摹状词时,人们往往想当然地误认为摹状词和 专名词是一样的,忽略了蓽状词与专名词之间根本性的区别,罗 素特地提出了对包含有摹状词的命题进行分析的方法,这就是 定义还原法,通过这种方法能够将命题中原来的摹状词去掉。 我们仍以“司各特是《威弗利》的作者”这个命题为例。
罗素指出,只有在下面三种情况里这个命题才是假的:
(1)从来没有人写过《威弗利》;
(2)有好几个人写过《威弗利》;
(3)写《威弗利》的人并非司各特。
我们只要判定上面三个使命题为假的条件,便能对原命题 做出正确的分析。我们通过以下三段话来分别否定上面三种情 况:
(1)X写了《威弗利》,这并非总是假的,这就是说,至少有
223
一个人写过《威弗利》。
(2)如果X和Y写过《威弗利》,那么X和Y是同一的,也 就是说,至多只有一个人写过《威弗利》。
(三) 如果X写过《威弗利》,那么X就是司各特。这个命 题总是真的。
把这三个命题组合在一起,就得出了“ ' X写过《威弗利》’ 总是等于'X就是司各特’ ”这一结论。
不难看出,通过上面的程序,将原来的命题“司各特是《威 弗利》的作者”中所包含的摹状词去掉了,通过这种釜底抽薪之 计,也就避免了将摹状词误当作专名词的危险。不过它也够啰 唆了,将一个包含摹状词的命题分解成了三个句子。
乍看上去,也许罗素这样的啰唆使人觉得他是脱裤子放屁 ——多此一举,但这样做在哲学分析里的确有其重要的意义,例 如它能够直接地解释前面困扰梅农的问题。
前面梅农被困于“圆的正方形是不存在的”这一命题,因为 圆的正方形虽然并不存在,但这个命题既不是假的,又不是无意 义的。用摹状词理论就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而且很简单, 就是将“圆的正方形是不存在的”这个命题改为“'一个对象X 既圆又方’是假的”就可以了。看得出来,前面“圆的正方形是 不存在的”所谈论的是一个具有某种属性的对象是否存在,而 这个对象恰恰是不存在的。后面这个命题所谈论的则成了这些 属性本身,BP“一个对象X既圆又方”,在这里我们已经看不到 原来的摹状词了,那个“圆的正方形”消失了。
通过类似的方式,我们就可以谈论许多并不存在的东西,如 圆的正方形、神仙、上帝,等等等等,并且既不怕陷人命题无意义
的陷阱,也不怕因为进行了这样的谈论就想当然地肯定了其存 224
在。这种对语言进行分析的方式对于分析哲学乃至整个20世 纪的西方哲学都有重大的影响,而罗素所提出的摹状词理论也 被称为“哲学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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