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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阅读摘录

最近读完了这本书,不愧是启蒙时期的经典之作。当然其中也有不少与现实差异比较大的观点,且某些理论本身的缺陷也比较明显,但毕竟这本书写在两百多年前,而且在人类思想进步的过程中,也不免会有曲折,所以,在那个时代和当时的环境中能产生这样伟大的思想,其中展现的人性光辉足以值得我们学习和钦佩。

前言:

       《社会契约论》(又名《民约论》、《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经典巨著。其“主权在民”的思想,奠定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

       本书讨论了国家与人民、国家与法律、自由与平等、国家与社会等问题。对于当时的各国资产阶级来说,卢梭独特的见解是最有号召力的旗帜,也是强有力的武器。他们据此反对封建主义和宗教封锁,进行资产阶级革命,并在革命胜利后参照其理论建立本国的政治、法律制度。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

       卢梭有一句广为人知的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话,既是他人生经历、独特性格的写照,同时也是理解其政治思想的一把钥匙。简单地说,《社会契约论》谈的就是“自由”与“枷锁”之间的关系。他所谓的“社会契约论”,既具有政治学、社会学方面的意义,同时,骨子里又是对每个活生生的人的关照。正因为如此,这部学术性很强的著作,才处处闪耀着人性的光辉;正因为如此,这部书才既是深刻的,又是亲切的,既关注“大我”,也关怀“小我”。

下面随机摘录其中的一些句子,难免会断章取义,具体涵义请参考原文:

1、在这本论文里,我谈的是政治,人们因此会以为我是一位君主或是一位立法者。我当然不是,正因为我不是君主或者立法者,我才要谈政治;假如我是的话,我就不会写这些东西了,我会直接把这些想法变为行动,不然的话,我就什么也不会说。(第一卷前言

2、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第一卷的宗旨

3、亚里士多德说:“一些人天生是做奴隶的”,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因为这句话是有前提的。有一个事实:在奴隶社会,人生下来就只能做奴隶。奴隶们的自由被奴隶主剥夺了,他们的一切都是属于奴隶主的。慢慢地,奴隶们习惯了自己被奴役的生活,甚至丧失了摆脱这种枷锁的愿望;不仅如此,他们还开始爱他们的奴隶主了,就像尤利西斯的同伴们爱自己的畜生一样。所以,如果真的有人生下来就是奴隶的话,那一定是因为他甘愿做奴隶。当然,一开始是没人愿意做奴隶的,实力还是使有些人成了第一批奴隶,这些奴隶之所以永远当奴隶是因为他们自己的怯懦。(第一卷第2章,论原始社会

4、对合法的权力,人们才有服从的义务,而实力并不构成权利。(第一卷第3章,最强者的权利

5、格劳修斯说过这样的话:如果一个人可以出卖自己的自由,去做了某个主人的奴隶;那全体人民为什么就不能出卖自由,去做某个国王的臣民呢?假如为了自己的生活,一个人让自己成为一个奴隶,他虽然出卖了自己,但也无可厚非。可是全体人民呢?他们为什么要出卖自己呢?国王总是养活不了自己的臣民,而且他只是不断地从臣民那里索取自己的生活需要。臣民为国王已经奉献了个人自由,难道国王还想掠取他们的财产吗?我看不出他们究竟还剩下什么。(第一卷第4章,论奴隶制

6、选举是全体一致的,这一定经过了事先的约定,不然的话,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抉择就不会出现。比如,现在有一百个人同意某一主人,而另外十个人是不同意这个主人的,那一百人哪来的权利代替那十几个人进行投票呢?这是因为多数表决的规则就是一种约定的确立,而且这个规则被确立时是经过众人的一致同意的。(第一卷第5章,最初始的约定

7、在社会公约中,每个人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他只是把自己献给了全体;人们自己本身所让给他人的同样权利,无论从任何一个结合者那里都可以获得,所以人们的得与失是相等的,但却获得了保护自身所有的更大的力量。(第一卷第6章,论社会公约

8、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共同体被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以前被称为城邦;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掌权者;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而把它和同类相比时,则称之为政权。这些一个个结合者就被称为人民,个别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叫做臣民。(第一卷第6章,论社会公约

9、假如,有一群人组成了一个共同体,那就不能侵犯其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因为这等于是在攻击整个的共同体。如果这样做的话,其他的成员就会愤怒和不满。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缔约者在义务和利害关系下,就得彼此相互帮助。同时,在这种义务与利害关系之下,这些人还应该尽其所能把一切有益于这种关系的努力都结合在一起。(第一卷第7章,掌权者

10、社会契约的形成使人类丧失了天然的自由,还有人类那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欲望;失去的同时,他获得了社会的自由,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他拥有固定的所有权。我们可以看到,这是两种不同的自由:一种是自然的自由,另一种是社会的自由,我们要加以区分开来,自然的自由和个人的拳头有关,当他看到一样东西时,他就拥有了它,要是有人敢和他争抢,那就要靠个人实力说话,谁能打东西就是谁的;而社会的自由则不同,它被社会的机制制约着,根据正式的制度分配不同的所有权。(第一卷第8章,论社会状态

11、我还要指出构成全部社会体系的基础:基本公约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身体上的不平等,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因此,在力量和才智上,人们虽然是不同的,但由于社会契约所规定的权利,人人都是自由和平等的。(第一卷第9章,关于财产所有权

12、由此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主权永远不能转让,因为它只是公意的行使。不仅如此,主权体只能由它自己来代表自己,因为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存在。权力和意志是不同的,前者可以转移的,但后者不能。(第二卷第1章,主权不可转让

13、如果公民彼此之间没有任何串通,人民在充分了解的时候进行讨论的话,讨论的结果总会是好的。也许会有大量的小分歧在讨论时出现,但最后总可以产生公意,达成一致的意见。但是,当出现一个小集团成为派别的时候,而且这个小集团还有了不同的意见。那从这个集团的角度来说,这个集团的每个人的意志都是公意;但从国家的角度来说,这只是个别意志。如果出现几个这样不同的集团会出现什么情况呢?这时候投票者减少了,不是成千上万的了,而就是那几个集团的代表;意见也少了,就那几个集团代表的声音,讨论的结果是不可信的,完全代表不了公意。假如那几个集团中有一个迅速壮大,并超过了同类的几个集团,那么在开会时,就只能听到这个集团的声音了,再也不会和你们产生分歧了。这占优势的意见也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见而已,仍然代表不了公意。因此,在一国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这样才能很好地表达公意。伟大的莱格古斯的独特而高明的制度就是这样的。但是,如果有了派系的存在怎么办呢?就要像梭伦、努马和塞尔维乌斯所做的那样,再增加一个派系,让两个派系之间的势力保持平衡。要使公意可以永远发扬光大,而且人民也绝不会犯错误,这种防范是唯一的好办法。(第二卷第3章,公意也有对错

14、它是合法的约定,因为它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它是有益的约定,因为它除了公共的幸福以外就不能再有任何别的目的;它是公平的约定,因为它对所有的人都是共同的;它是稳固的约定,因为它有着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为保障。臣民在遵守这个约定的时候,只是在服从他们自己的意志。(第二卷第4章,论主权的范围

15、对罪犯处以死刑,也可以用大致相同的观点来论述:正是为了不至于成为凶手的牺牲品,所以人们才同意,假如自己做了凶手的话,自己也得死。在这一社会条约里,人们所想的只是保障自己的生命,而远不是要了结了自己的生命,决不能设想缔约者的任何一个人,当初就预想着自己要被绞死的。(第二卷第5章,生与死的权利

16、在我看来,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我的意思是指决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它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因此,法律虽然可以规定有各种特权,但它绝不能指名把特权赋予某一个人,法律可以确立一个政府和一种世袭继承制,但是它却不能指定一家王室,也不能选定一个国王,法律可以把公民划分为不同的等级,甚至规定取得不同等级需要什么样的资格,但是它却不能指名把某个人列入某个等级之中。总结起来就是——立法权力不是以个别对象为职责的。搞清楚这一点,我们就明白了: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所以我们不必再问应该由谁来制定法律;君主也是国家的成员,所以我们不必再问君主是否超乎法律之上;没有人会对自己本人不公正,所以不必再问法律是否会不公正;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所以不必再问何以人们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法律。(第二卷第6章,论法律

17、如果说治人者不该立法的话,那立法者也就更不应该治人。不然的话,立法者的法律就会受到自己感情的左右,那他制定的法律就是不公正的;而他也永远无法避免自己个人的意见会破坏自己神圣的事业。(第二卷第7章,立法者

18、国家应被赋予一个坚固的基础,使它能够 经受住种种震荡。如果国家没有这样的基础,使大家能处于一种平衡状态,使压力在各方面都接近于相等,那弱者随时会有被吞并的危险,到最后谁也难以幸存。(第二卷第9章,论人民(续一)

19、应该说,一切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就是使社会上的全体人民能够获得最大的幸福。(第二卷第11章,立法体系的多样性

20、有人说这种平等只是想象出来的,在现实中是绝不可能存在的。但如果滥用权力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是不是就应该一点也不去纠正它了呢?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第二卷第11章,立法体系的多样性

21、除了上述这三种法律之外,还有最重要的一种法律。这种法律没有被放进宪法里成为铅字,也没有被刻在大理石或铜表上,它已经被人民装在了心里。国家的体制和结构就好似是以它为基础而形成的,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过时或失效的时候,它可以使它们复活或代替它们。我说的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论家所不认识的民风、习俗,尤其是舆论,但这一方面的因素是其他一切方面成功的原因。所有伟大的立法家们,尽管表面上好像把自己局限于指定个别的规章,但他一有时间久会专心致力于这个方面。其实,这些规章都只相当于法律的支架,而唯有慢慢形成的民风才是法律最顶端、最耀眼的地方。(第二卷第12章,各种类型的法律

22、因此,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来把公共力量结合在一起,并使它在公意的指挥下。而这个代理人就是政府。一般情况下,我们总是不清楚政府和掌权者(人民)的区别,其实政府只不过是掌权者的执行人。(第三卷第1章,政府总论

23、那么,在整体之中,以什么方式安排这个附属的整体,使它能够分清以保存自身为目的的个别力量(政府)和以保存国家为目的的公共力量的区别,使它在确定自己的体制时,绝不会变更总的体制。我们可以总结出这样的一句话:不是人民为政府牺牲,而是政府永远准备着为人民而牺牲。(第三卷第1章,政府总论

24、严格来说,我们虽然用“民主制”这一名词来称呼它,但真正的民主制一直都没有出现过,而且它也是不存在的。在一个国家里,少数人被多数人统治是违反自然秩序的。假如说有一个地方真的可以实行真正的民主制政府,那这里的人民一定是由神组成的。但是,人类不适合这样完美的政府。(第三卷第4章,论民主制

25、在自己的一生中,在自己的内心深处,每天都应该背诵一句话,这句话是一位有德的侯爵(波兹南侯爵,波兰国王的父亲)在波兰议会上所说的:我不愿安宁而受奴役,宁愿自由而有危险。(第三卷第4章,论民主制

26、政府虽然可以按自己的意志来安排自己内部的政策,但它是决不能号令人民的,除非是以掌权者的名义,即以人民本身的名义。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第三卷第5章,论贵族制

27、君主制有一种最根本的缺点,这也是它不能避免的,这一缺点使君主制政府就是比不上共和制政府。这个缺点是这样的:在实行共和制的国家里,公众只会把精明能干的人提到显要的位置上,而得到提升的人会感到很光荣,他们会努力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但是,在实行君主制的国家里,很多卑鄙的人都很走运,他们靠着一点小聪明爬上了朝廷的高位,当他们一旦得到了梦寐以求的权力,卑鄙的本性就暴露了出来,说到底他们也只是诽谤者、骗子和阴谋家。在用人这方面,相对于人民来说,君主更容易错误,人民反而更清醒一些。假如一个真正有才能的人担任了君主制国家的首辅位置,那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就像一个傻子担任了共和政府的首脑一样。(第三卷第6章,论君主制

28、上述的那些不同之所以存在,还因为这样一个原因,那就是公共税赋。当赋税距离它们的来源越远,负担就越沉重。这种负担要根据税收转回到原纳税人的手里时所必须经历的途径来衡量,而决不能只根据税收的数量来衡量。如果这一流转过程规定得好,且又流转畅通,那人民纳税的多少是无关紧要的;财政状况总会好起来的,人民也总会是富足的。假如人民纳税的数额很小,但是,如果政府连这很小的数额也不用来服务于人民的话,那么人民因为总是缴税,迟早也会有断财的一天。如果是这样,那人民就永远都是贫困的,国家就永远不会富足。(第三卷第8章,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政府形式不存在

29、不一样的事物当然不能叫一样的名字,否则就无法区分它们。所以我把篡夺王权的人称为暴君,而把篡夺主权权力的人称为专制者。专制者和暴君有不同之处,也有相同的地方。专制者是一个把自己置于法律本身之上的人,而暴君先是通过违背法律来干预政权,坐上王位后,开始依法实行自己的统治。所以,暴君不是专制者,但专制者永远都是暴君。(第三卷第10章,论政府的暴虐及衰败

30、就算是体制最好的政府也会灭亡,这是很自然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人在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开始迎接死亡的到来,在这一点上,政治体和人是一样的,它自身就包含着使自己灭亡的原因。(第三卷第11章,体制最好的政府也会灭亡

31、除了立法权力之外,掌权者就没有任何别的力量了,所以他只能依靠法律来发挥作用;但法律只不过是公意的正式约定,所以,掌权者只有在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才能发挥作用。也许有人会说:怎么可能把人民集合在一起呢?这简直就是天方夜谭!(第三卷第12章,权威的维持方式

32、在一个好的政府领导下,所有的人都会热衷于集会;但如果是一个坏的政府,那就不会有人去参加集会,谁也不会关心集会上讨论的事情,因为在集会上,得不到公正的、能代表公民意志的结论。还有一个原因是,他们把家庭等私人问题放在了第一位,他们的注意力更多地是在私人的问题上。当人们在谈论国家大事的时候,如果有人说:这和我无关!那这个国家就完了。(第三卷第15章,议员及人民代表

33、所以,人民的议员就不可能真正代表人民,他们不能做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只不过是人民的使者而已。不是人民亲自批准的法律,不管是什么样的法律,我们都可以视其为无效,甚至根本就不能称之为法律。英国人民一向认为自己是自由的,但他们措了,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时候,他们才是自由的;在议员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了,甚至可以说什么都不是了。但不管怎么说,他们毕竟短暂地获得了自由,就算他们在其余时间里丧失了自由也是值得的。(第三卷第15章,议员及人民代表

34、法律只是公意的宣言,但在立法权力上,人民是不能被代表的;不过,人民在行政权力上是可以并且应该被代表的,因为行政权力只是运用在法律上的力量。(第三卷第15章,议员及人民代表

35、有些人(霍布斯和洛克)这样认为:建立政府的行为,是人民与他们所推举的首领之间的一项契约。这一契约为人们规定了双方间的条件,即一方有发号施令的权利,而另一方有遵从的义务。但是这样一种奇怪的缔约方式是不是可以站得住脚呢?(第三卷第16章,政府的建立并非契约行为

36、民主政府所固有的好处就是它可以只由公意的一次简单的行为就可以确立。在这以后,如果这种形式被通过,那这个“临时政府”就可以继续当政,或者是以掌权者的名义而确立一个由法律所规定的政府。这一切就都是按规矩来的,如果我们放弃以上所确立的原则,就不可能以任何合法的方式建立政府制度。(第三卷第17章,论政府的建立

37、从上面的论述中,就可以得出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过的一个结论:建立政府的行为只是一项法律,而绝不是一项契约。行政权力的受托人只是人民的官吏,而绝不是人民的主人;只要人民愿意,随时可以委任他们或撤换他们。这些官吏只能服从,他们没有权利与人民订约。他们在履行国家所赋予他们的这一职务时,没有以任何方式来争论条件的权利,他们只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第三卷第18章,谨防政府专权

38、人民所采取的行动只是人民所赋予行政机构的一种临时的形式,而绝不是任何协定,当人民不满意时,它随时可以选择另外的执政方式。但是,执政方式的改变总是很危险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千万不要触动已经确立的政府,除非是政府已经变得与公共福利不能相容。(第三卷第18章,谨防政府专权

39、我在前面说过(第三卷第13章)的定期集会可以防止或者推延篡权这种事的发生,当这种集会不需要正式的召集手续的时候,效果会更好。因为君主这时候是不能阻止的,不然的话就等于宣告自己是法律的破坏者和国家的公敌了。(第三卷第18章,谨防政府专权

40、但这种情况发展到了极端,也会出现全体一致的情形。那就是当公民不再有自由也不再有意志的时候,他们全都沦为被奴役的状态。在有人恐惧、有人阿谀的氛围下,人们不再讨论了,投票成为一种形式,没人敢投不同意见的票,人们不是在赞颂就是在咒骂。(第四卷第2章,论投票

41、只有一种法律从本性而言必须要有全体一致的同意,这就是社会契约。因为社会的结合是世界上最自愿的约定,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他们生来就是自由的;所以不管是什么人,不管用什么样的借口,都不能不经他本人同意就奴役他。假如断定一个将要出生的孩子是奴隶,那就等于说他的父母不是人。(第四卷第2章,论投票

42、行政职位在真正的民主制下并不会给本人带来什么好处,反而是一种沉重的压力,如果强制让一个人来做而不让另一个人做,那就失去了民主制的民主性。(第四卷第3章,论选举

43、因此,在强化政治制度的时候,不要强化到使法律中止生效的地步。斯巴达在一段时期内,曾将国家的法律束之高阁。(第四卷第6章,论独裁制

44、另外,无论以什么方式把这一重要的使命委托于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把它固定在一个很短的任期之内,并且这一任期绝对不能延长。在需要建立独裁制的危急关头(涉及国家生死存亡的时候),国家很快就会有两种结果:毁灭或保全。当这种危险过去之后,独裁制要么变成暴君,要么就是变得有名无实。(第四卷第6章,论独裁制

45、排他性的国家宗教现在已经没有了,而且也不可能再有。因此,凡是能够宽容其他宗教的宗教,只要他们的教条不违反公民的义务,我们就应该对其保持宽容。但是,如果有人竟敢说:“没有教会就不能得救。”那么,除非国家就是教会,君主就是教主,不然就该把这个人驱逐出国家。只有在神权政府之下,这样的一种教条才是好的;而在其他一切政府之下,它就是有害而无益的。(第四卷第8章,论宗教

46、我们已经提出了政治权利的真正原理,而且正试图努力把国家奠定在它的基础之上。接下来该怎么办呢?我们要通过它的对外关系来支持它。这些对外关系包括:国际法、战争的权利与征服、同盟、通商、谈判、公法、条约。。。但是,对我这篇简短的论文来说,这些内容太多太复杂,所以,这篇论文就到此为止吧。(第四卷第9章,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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