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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避税筹划技巧及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2000)国税函514号《关于融资租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00)国税函909号《关于融资租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及国税函(2000)906号之件规定,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契约,以收取一定的租金为条件,将租赁物在规定时期内交给承租人使用,其所有权仍属出租人的一种经济行为。

租赁或利用租赁是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之一。它不但可以得到税务方面的优惠,还可以使租赁企业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利润,减少纳税额。所以,跨国纳税人就利用它进行国际税务筹划。

【案例101】

【案情说明】  德国众大特汽车公司系跨国纳税人,2005年将本应对中国上海子公司直接投资的资产转为租赁形式,这不仅增加子公司的费用支出,减少应纳税额,又可在中国享受到租金税收减免的优惠。德国众大特汽车公司这个跨国纳税人所在国为欧共体国家,那

这种租赁形式应为融资租赁,把获得的收入由一般利得转为资本利得,还可享受到减免税负的优惠。

【分析说明】  若采取杠杆融资租赁,除了以上好处外,还可以利用财务杠杆作用获取税收受益。因为资产的所有者(出租人)提供取得资产所需的10%~40%的资金,而其余部分则以无追索权为依据从金融机构债权人那里借入。

资产所有权带来的全部税收受益归出租人所得,即使出租人在租赁中只占10%~40%的产权。这种财务杠杆作用为出租人创造了比按比例得到的税金节减额更高的收益。

【业务指导】  借助于各种租赁方式可以将货物置于别人的支配之下,其中最主要的方面是工业、商业或科学设置的租赁。近年来,国际社会较流行这种避税法,且有日益扩大的趋势。这给各国国内和国际税收领域带来了一连串新的问题。在这些新问题面前,老一套税收立法显得束手无策,现有的税收协定范本也没有提供令人满意的答案,所以该领域成为当前国际避税活动的一个新的乐园。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发包经营、出租经营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45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将全部财产出租给承租人进行生产,经营的,其取得的收入,均为租赁收入,不属于生产性业务收入,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适用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将部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生产,经营,其税收优惠待遇应按照国税发[1994]209号文的规定处理。

长期以来,没有受到重视的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的租赁,从上世纪70年代起,脱颖而出。经过30年来的发展,已成为一种国内和国际企业的重要经营方式。在大多数工业化国家中,已成为独立门户的新行业,并拥有一大批为之提供服务的会计师、银行家和律师等。

一般情况下,某些企业永久拥有的可供自己使用的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会处于闲置状态。与此同时,另外的企业出于短期目的急需这批设备,此时,双方可以融通一下,以临时性非正式方法满足后者要求。在承租人的短期需要出现某种规律的时候,这种需求就成为设备的固定出租人进行活动的基础。

租赁也可以成为推销商品或提供商业服务的一种特殊形式。生产先进技术设备制造商的客户,可能宁愿租赁这样的产品而不是购买它。同样,在运输领域中,一个企业可能宁愿租赁集装箱而不是去购买集装箱,宁愿租赁卡车船舶而不去请求运输企业为其服务。

租赁除有融资融物的作用之外,还有财务上的好处,并还有其他妙用。可以把它当作一种手段,在同一集团内部将一个企业的资产光明正大转移给另一企业。出于减轻税负的目的,这种租赁就是租赁避税筹划法。这种避税产生的根源在于在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中谁可以要求折扣,谁又可以扣除成本,谁必须承担损失风险。一种国际上惯用的避税手段是高税国的一个公司购置一项资产,比如以借入资金购买并将其按尽可能达到的最低价格租赁给低税国或无税国中的一个联营公司,后者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再租赁给另一联营公司。

在这个过程中能获取双重税收上的好处:

一是A国出租人和B国承担人都得以扩大折旧,作为扣除避开所得税;

二是除了折旧外,通过租赁业务,有权享受对投资的税收鼓励。这些都为国际避税提供了用武之地。

租赁从承租人筹资的角度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1.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或资本租赁,指当企业需要筹措生产设备资金时,租赁公司按其要求购入所需生产设备并租赁给该企业,从而将“融资”与“融物”结合起来的一种租赁方式。

融资租赁是出现最早、应用最广的筹资方式,采用这种租赁形式,企业可获得租赁公司的设备使用权,实际上也就是获得了企业购置设备所需的资金,所以这是一种将资金筹措和

设备租赁结合在一起的筹资方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一些主要国家融资租赁业务迅速发展,成为企业筹措资金的一种重要方法。由于这一筹资方法具有特殊的优点,很快就在世界各地流行起来,并成为一种国际化的筹资手段、我国上世纪80年代初期,成立了一批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设备融资租赁已成为我国企业筹措国内外资金的一种有效方法。

融资租赁具有以下特点:

(1)由出租人(租赁公司)通过融资提供资金,购进承租人(用户)所需的生产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而且该生产设备往往是由承租人直接从设备制造商或销售商那里选定的。

(2)合同期限较长,一般设备3-5年,大型设备10年以上。租赁合同期包括不可解约的固定期限及合同中规定的续租或展期等。

(3)承租人(企业)按合同规定,分期向出租人(出租公司)缴纳租金,并承担合同期内设备的维修、保养和保险义务。

(4)租赁期满时,根据租赁合同条款规定处理设备。一般有三种处理方法:一是到期后将设备退还给租赁公司;二是另订合同,继续租赁;三是承租人留购,即以很少的“名义货价”(租赁期满后租赁设备残值的市场售价)或“商定价格”把设备买下来。

融资租赁有如下一些形式:

(1)直接购买租赁。由租赁公司通过向国外贷款或合股等办法,在国内外资金市场上筹集资金,然后向国内外厂商直接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2)转租赁。这种租赁形式的特点是,承租人所租设备是租赁公司从国内外的其他租赁公司或设备制造厂家租来的。

(3)回租。即承租企业可将原来已买进的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再从租赁公司租回使用。

(4)机械租赁。即由一家或几家租赁公司联合,以少量的资金融通大量资金(一般是以设备和租金作抵押向银行贷款60%~80%),以购买大型的、价格高昂的没备给承租企业的一种融资性的租赁形式。

2.经营性租赁。

经营性租赁也称服务性租赁,管理租赁,指租赁公司购入企业中临时需要的设备(大中型通用设备、加工机械、运输车辆等),提供给多个承租企业使用的租赁方式。利用经营租赁可以解决企业短期内的、临时性的资产需求问题。

经营租赁有以下特征:

(1)是一种服务。它适用于更新快或短期使用设备的租赁,因其出租设备一般是由租赁公司根据市场需要选定,购入之后,再寻找承租企业。

(2)与资产经济寿命相比,经营租赁的租期较短,因而承租人可以借此获得一个试用设备的机会,从而可以避免在不完全了解设备的情况下盲目购入的风险。

(3)在合理的限制条件内可以中途解约。

(4)经营租赁的租金一般比融资租赁高,但其维修、保养等由出租人负担。

从企业避税的角度看,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对承租人来说,租赁可获取双重好处:

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

二是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纳税额,并为企业今后继续从事这种无本赢利的经营方式奠定基础。

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租赁可使他们之间两个主体分别作为出租人或承租人,从而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同一利益集团中的甲企业出于其种税收目的,将十分赢利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道以租赁形式转租给企业乙,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足够的租金,最终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这是较典型的租赁避税效应。

租赁产生的避税效应,并非只能在同一利益集团内部实现,即使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承租人仍旧可以获得税收上的好处。这一点上,租赁与筹资法(下面我们将讲述)中的一些内容有共同之处。毕竟租赁能使承租者马上可以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很快获得收益。

一、租赁避税法的原理

(一)同一利益集团内部,通过机器设备租赁进行避税

1.利用自定租金来转移利润

如处在高税负地方的公司借入资金购买机械设备,以最低价格租给处于低税区的另一家关联公司,后者再以更高价格租给处于高税负区的另一家关联公司,这样就可以达到一箭双雕转移利润进行避税的目的。

【案例102】

【案情说明】  华北制药总厂分别在深圳和沈阳通过控股形式建立两家子公司,该制药总厂设在河北石家庄,税率25%,它用800万元资金购入设备后,先以每年40万元租金价格租给在深圳的振华电器公司。

【避税操作】  振华电器公司又通过每年70万元较高的价格将设备租给设在沈阳的永明达电子公司,从而将租金收入的大部分转移到设在深圳的振华电器公司处,享受了较宽的特区税收优惠。

2.利用国家之间或地区之间的折旧规定的差异进行避税

利用国家间折旧规定的差别进行避税,主要发生在跨国的经营活动中,有的国家如美国规定按机器设备的经济所有权计提折旧。两个处于不同规定的国家的关联公司之间,就可以利用设备租赁业务,重复计提两次折旧。在我国经济特区和内陆地区,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对折旧的计提是有不同规定的,而且实行起来,宽严不同,从而使机器设备折旧的计提,在一定程度上加大费用,减少利润进行避税。

3.先卖后租用,购入设备投入生产后,即可计提折旧

如将投产不久的设备先出售再租回使用,这样买卖双方对同一设备都可享受年折旧免税额,租用设备的承租方还可享受在利润中扣除设备租金的好处。有些关联公司就是利用这种手法,使同一机器购置当年就能获得相当大的折旧额。从关联公司整体说,在加速折旧的情况下,甚至可以获得超过机器成本的折旧额。

(二)租赁经营中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

外商投资经营企业,为解决其原料来源和建立协作关系,以“租赁”形式获得了对一些国营企业机器设备的使用权,除交付“租金”外,拥有使用租赁设备所生产产品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税务机关对其使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取得的收入,一律视为这家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享受各种涉外税收的优惠,并由于生产的连续性和工商统一税对一般产品不征收中间环节税的规定,使这家外商投资企业和该国营企业两家企业的两次缴税变为一次纳税,大大减少了其税负。

【案例103】

【案情说明】  深圳双辉电子公司属外商独资企业,从银行获得50万美元的贷款,从国外进口机械设备,转交给外商在中国境内亲属创办的顺和电子公司使用,在自己公司的账面上仅做成下列一笔分录:

借:应收账款——顺和公司

贷:银行存款

【业务解说】  深圳双辉电子公司这种账务上的处理完全掩盖了固定资产出租这样的事实,仅将此项业务视为一般的往来业务。

同时,外商在每期收到顺和电子公司汇寄的租金时,仅做一笔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顺和公司

深圳双辉电子公司就逃避了其租金收入应缴纳的流转税和所得税。

【政策解读】  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其他企业或个人租赁经营,定期向外资企业支付租赁费的,应以租赁者为纳税实体计算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这样外商的亲属不仅使用了外汇贷款进口的机器设备,而且还享受涉外税收各种优惠。另外,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利息的支付、利润与其亲属租赁经营项目产生的利润分别计算等办法,使利润一分为二,有效地降低了所得税税率,减少了税负。

(三)采取融资租赁形式,通过支付利息转移利润

【案例104】

【案情说明】  珠海中达有限公司是生产性的公司,在公司开办之初,并没有投资进行固定资产的购置,将投入的注册资本购买了原材料,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需要的生产设备向其母公司深港恩达实业有限总公司以融资租赁形式租入。

【分析说明】  珠海中达有限公司向深港恩达实业有限总公司以融资租赁形式租入生产设备,价格53万美元,年息为8%,US1=RMB8.35,仅一个纳税年度就向母公司支付利息达55万余元人民币。

【案例105】

【业务解说】  借助资产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离,使租赁成为所得从一国向另一国转移的媒介,特别是融资租赁,以无偿移交租赁对象为诱饵,让出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连本带利一起收回,这样出租人不必关心租赁设备的维修,并通过下列公式:租金=营业收入-(管理费+生产成本),将所得全部拿走。

【案情说明】  汕头凯业电子公司属合营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母公司安明科技实业总公司按出租设备原值的135%交纳本金、租金及管理费,六年租期满后,获得所得权。

【分析指导】  实际上汕头凯业电子公司第一年的租金高达35%,以后递减平均年租金率也为10%左右,这显然高于同期金融市场的利率。

【特别提示】  汕头凯业电子公司用此方法将利润转移了,逃避了税收。

二、租赁避税法的案例解析

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属于同一利益集团时,租赁可以使他们之间、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也就是说,同一利益集团中的某企业,可以将十分盈利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道以租赁形式转租给另一企业,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足够高的租金,最终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

【案例106】

【案情说明】  赛意法电子集团公司下的万泰电子公司将一项W型设备租给杜帮电子公司,全部设备核定价值为250万元,年租金30万元,使用该设备年利润为40万元,

该企业适用税率如下:万泰电子公司15%,杜帮电子公司33%。

【计算分析1】  杜帮电子公司在未付租金时应纳税额:

70×33%=23.1(万元)

扣除租金后的纳税额为:

(40-30)×33%=3.3(万元)

【计算分析2】  万泰电子公司租金收入年纳税额为:

30×15%=4.5(万元)

【计算分析3】  扣除租金后,杜帮电子公司纳税额和万泰电子公司租金收入纳税额共计:3.3万元+4.5万元=7.8万元

该纳税总额占杜帮电子公司未付租金时全部利润的百分比为:

7.8万元/70万元×100%=11%

【比较分析】  承租后,税负减轻为:

(33%-11%)÷33%×100%=66%

〔或:(23.1万元-7.8万元)÷23.1万元〕

【业务指导】  由此可见,租赁除可使承租者马上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外,更重要的是还能获得税收的好处。

【案例107】

【案情说明】  长春康丽达实业有限公司利润较高,长春保利隆陶艺公司可利用租赁形式把某些不重要的设备租赁给长春康丽达实业有限公司(长春保利隆陶艺公司盈利较少时),通过收取较高的租赁费或租赁期满后由长春康丽达实业有限公司以高价购买的方式把利润流动向长春保利隆陶艺公司,从而获得避税上的好处。

【计算分析】  长春康丽达实业有限公司2003年可获利200000元(税率33%),长春保利隆陶艺公司一年可盈利2000元(税率15%),在未付租金时两个企业分别应纳税款为:

长春康丽达实业有限公司应纳税款为:

200000×33%=66000(元)

长春保利隆陶艺公司应纳税款为:

2000×15%=300(元)

长春康丽达实业有限公司、长春保利隆陶艺公司共同税负为:

66000+300=66300(元)

【分析】  假设长春保利隆陶艺公司租给长春康丽达实业有限公司一台设备,每年收租金90000元,则交付租金后两个企业分别应纳税款为:

长春康丽达实业有限公司应纳税款为:

(200000-90000)×33%=36300(元)

长春保利隆陶艺公司应纳税款为:

(2000+90000)×15%=13800(元)

长春康丽达实业有限公司、长春保利隆陶艺公司共同税负为:

36300+13800=50100(元)

【筹划结果】  采用租赁法长春康丽达实业有限公司、长春保利隆陶艺公司两公司共少缴税款为:

66300-50100=16200(元)

避税效果非常显著。

【案例108】

【案情说明】  杰卫可仪器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公司,以租赁贸易形式向美国母公司依安达集团公司。租赁价格100万美元的设备,合同规定,依安达公司按照设备原值的120%收取本金、租金及管理费,租期五年,期满后设备归杰卫可公司所有。

【案例解析】  经税务人员查证,依安达公司向杰卫可公司收取的年租金率第一年为30%,第二年为25%,远远超过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利率。

【业务指导】  显然这是通过租赁费将杰卫可公司利润转移到美国母公司依安达集团公司的作法,从而减少了应纳所得税,达到了避税的目的。这在我国的涉外企业中比较常见,对我国的经济利益有很大损害,必须实行有效的反避税。

三、对照税法说纳税

在进行租赁避税法时,其重要突破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是否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是否属于关联企业,而且至关重要的是这些企业各自的应税税率是否不同,差距是否较大。

在判明这些情况之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即对企业的固定资产中的生产设备进行审核,查明其来源,对于属于租赁的固定资产,核对承租方和出租方的关系,则是否属于避税行为,就很清楚了,从而做出合法的处理意见。

[案例107]中,长春康丽达实业公司、长春保利隆陶艺公司两公司能够顺利进行避税,关键在长春康丽达实业有限公司税率33%和长春保利隆陶艺公司税率15%所致,实现避免的动机源于长春康丽达实业公司、长春保利隆陶艺公司两公司属于同一利益集团,否则有哪个企业愿意将利润无故的转移给毫不相关的第三企业呢?

因此,最后的问题是判明长春保利隆陶艺公司的设备自己为什么不投入生产?非要租给长春康丽达实业公司?长春康丽达实业公司租入设备是否必要?是否真的能提高产品数量和产品质量或是产品品种?这些问题审核清楚后,就能判明是否是在进行避税。

当然,实际工作中两个毫不相关的企业是存在租赁固定资产的业务,因此不能见到有租赁设备进行生产的企业就是有避税的嫌疑,而花费大量的时间去查实,结果浪费人力、物力而一事不成,因此必须先判断,后查实。

【案例109】

2006年12月北京金君洋财务公司审计部门受托在审阅升平无线电厂2006年损益发现利润锐减,进一步审查了解是由于递延资产的大量摊销所致。于是详细审查了递延资产账户,发现有一笔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数额异常。

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资产500000

贷:在建工程500000

【查账技巧】  北京金君洋财务公司审计部门经审查在建工程账户明细账和原始凭证,发现该项在建工程是为职工新建宿舍支出,不应计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项目,应计入固定资产项目,同时反映盈余公积——公益金的减少。企业将不属于递延资产的项目计入,导致会计信息失实。

【账务调整】  2006年发现应作如下凋整分录:

借:固定资产500000

贷:递延资产500000

【案例110】

【案情说明】  金波电器总公司属外商投资企业,1月份融资租入一台机械设备,价值300万元,合同规定租赁期为12年,每年支付租赁费25万元。该企业将租赁费全部列为当期成本。

【政策解读】  依照税法的规定,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的税务处理应视具体情况来定。若租赁费低于依法计算的折旧额,且租期长于法定折旧年限,则可将之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计算分析】  本例中,法定最短折旧年限为10年,而租赁年限为12年,后者显然长于前者,按照法定折旧年限10年、残值10%,直线折旧法可得,该资产的年折的额为:300×(1-10%)÷10=27(万元)。

【业务指导】  可见每年支付的租赁费25万元小于27万元。因此,该企业的会计处理是正确的。

【会计处理】  在实际支付融资租赁费时,金波电器总公司应做如下分录:

(1)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3000000

贷:长期应付款3000000

(2)借:长期应付款250000

贷:银行存款250000

 

(3)借:生产成本250000

贷:累计折旧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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